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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证券之星早间消息汇总:国常会决定核准江苏徐圩一期工程等五个核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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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圩一期工程等五个核电项目。 2.
金融监管
总局: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3.据央行官网消息,中美金融工作组在上海举行第五次会议。双方就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美经济金融形势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与监管、证券与资本市场、跨境支付和数据、国际金融治理、金融科技、可持续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其他双方关心的金融政策议题进行了专业、务实、坦诚和建设性的沟通。 4.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系列便利外国人来华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带来多方位效益。“China Travel中国游”火了,前7个月,全国各口岸入境外国人同比增长129.9%,签发口岸签证同比上升182.9%。下一步将持续优化完善过境免签等政策措施。 公司新闻: 1、长安汽车公告,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拟115亿元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 2、上海贝岭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1.31亿元,同比扭亏。 3、中贝通信公告,预中标8.1亿元算力服务项目。 4、徕木股份公告,董事长、总经理被立案调查并留置。 5、聚力文化公告,预计应赔偿304名投资者合计损失3111.2万元。 6、汇中股份公告,公司部分产品中使用华为海思芯片,但不直接采购华为及华为海思产品。 7、达安基因公告,取得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医疗器械注册证。 8、韦尔股份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792.79%。 海外要闻: 1.美东时间周一,美股三大指数集体收涨,截至当天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比前一交易日上涨236.77点,收于40896.53点,涨幅为0.58%;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上涨54.00点,收于5608.25点,涨幅为0.97%;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上涨245.05点,收于17876.77点,涨幅为1.39%。大型科技股多数上涨,英伟达涨超4%,特斯拉涨超3%,谷歌A涨超2%,微软涨0.73%,亚马逊涨0.66%,Meta涨0.35%,苹果跌0.07%。热门中概股普涨,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涨1.39%。爱奇艺涨超6%,理想汽车涨超4%,小鹏汽车、哔哩哔哩、蔚来涨超3%。 2.美东时间周一,Alphabet旗下的Waymo公布了其最新的“第六代”无人驾驶出租车的技术细节。该公司对无人驾驶车辆的硬件和软件进行了重新设计,在不需要安装更多昂贵的摄像头和传感器的情况下,提供了更清晰的视野、更强的计算能力和更多的功能,使得制造成本大大较低。 3.美国芯片巨头超威半导体(AMD)周一在官网宣布,其已签署收购ZT Systems的最终协议,交易价格达49亿美元。新闻稿称,AMD将以现金+股票混合的形式支付这49亿美元。根据媒体的说法,现金将占75%,另外25%则通过股票交易。这也是AMD在过去一年中对ZT投资10亿美元的补充。 4.周一视频会议应用公司Zoom宣布将实时视频网络研讨会的容量扩展至100万人,以适应更大的活动规模。客户现在可以选择1万、5万、10万、25万、50万和100万与会者容量的网络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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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4-08-20
音频 | 格隆汇8.19盘前要点—港A美股你需要关注的大事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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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圩一期工程等五个核电项目; 2、
金融监管
总局: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 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3、玉渊潭天:中美金融工作组会议细节披露; 4、李强将赴俄罗斯主持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并访问俄罗斯、白俄罗斯; 5、离岸人民币周一涨约300点; 6、瑞幸计划年底大规模出海,重点东南亚和美国; 7、在审IPO企业数一再下降 三大交易所在审数量仅338家; 8、自如官宣旗下整租长签三年不涨租; 9、长安汽车: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拟115亿元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 10、今日港股同源康医药上市,A股成电光信申购; 11、公告精选︱保利发展:上半年净利润74.2亿元,同比下降39.29%;长安汽车:阿维塔科技拟115亿元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 12、公告精选(港股)︱极兔速递-W(01519.HK)公布中期业绩 经调整溢利6325万美元 毛利率快速提升; 13、A股避雷针︱金房能源: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减持不超2.00%股份;徕木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朱新爱被立案调查并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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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8-20
A股头条:国常会重磅!核准五个核电项目 长安汽车、华为大动作,华为车BU首个股权合作落地;标普纳指年内首次实现八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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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
金融监管
总局: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 超过上限的产品停止销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评:银行降息之后,保险产品也不可能出现“自留地”,低利率时代的正常表现。 5、长安汽车: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拟115亿元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 长安汽车公告,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拟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交易金额为115亿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阿维塔科技的自有资金。转让价款分三(3)期支付,相应分别设置付款先决条件。本次交易后,阿维塔科技对引望持股比例为10%,华为对引望持股比例为90%。同时,阿维塔科技拟与华为、引望签署《股东协议》。 评:价值1150亿元!华为车BU业务估值浮出水面,“智能电动车时代的博世”来了!智能驾驶这条线和华为海思概念股重叠的部分,或许是重头戏。 隔夜外盘 外盘:聚焦美联储会议纪要及杰克逊霍尔全球央行年会,且联储多位官员齐声放“鸽”,美股集体收涨,标普上涨0.97%,纳指涨近250点均实现八连涨,道指涨超230点;大型科技股多上涨,英伟达涨超4%为连续第六天上涨,累计涨幅23%,特斯拉涨超3%,谷歌涨超2%。美国黄金公司涨超7%,赫克拉矿业涨超6%,美国铝业公司涨超5%,美国超微公司、世纪铝业涨超4%,英特尔、泛美白银涨超3%;中概股普涨,爱奇艺涨超6%,理想汽车涨超4%,小鹏汽车、哔哩哔哩、蔚来涨超3%,网易、满帮涨超2%。 期货市场:美元指数跌0.6%失守102关口至七个月最低,日元盘中一度涨向145至两周最高;离岸人民币涨295点上逼7.13元,盘中一度涨330点并升穿7.13元;比特币跌1.29%至59215.00美元,以太坊大致持平报2625.00美元;现货黄金呈V型反转走势,黄金期货尾盘涨0.19%报2542.70美元,白银期货涨1.55%报29.490美元,盘中一度涨至7月24日以来的四周高位;原油市场受加沙停火协议及需求前景疲软影响,美油跌3%下逼74美元至两周低位,布油跌穿78美元,但美国天然气涨超5%;两年期美债收益率涨1.21个基点报4.0618%,10年期基准国债收益率跌2.28个基点报3.8597%。 市场策略 沪指震荡后涨至楔形上轨处,目前压力显现。后市可关注突破情况,如果向上拉大中阳线,那么沪指就有望冲击3000点;而要是出现中长阴,那么楔形就是下跌中继,接下来还将面临波段下跌。 题材掘金 核电: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核准江苏徐圩一期工程等五个核电项目。会议强调,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线,要不断提升核电安全技术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全链条全领域安全监管,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标的:佳电股份(sz000922)、兰石重装(sh603169) 维生素A:据百川盈孚数据,近日维生素A市场惜售待涨情绪开始不断加重,8月19日市场多数依然惜售停报,少数报价上调至290元一300元/公斤。受到厂家报价大幅上调推动,业内部分客户预计市场报价或将上涨至300元一350元/公斤。 标的:新和成(sz002001)、兄弟科技(sz002562) 公告精选 【重大事项】 6天4板宇通重工:目前公司无人驾驶相关产品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 2连板合富中国:猴痘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产品对公司业绩占比较小 长安汽车: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拟115亿元购买华为持有的引望10%股权 2连板好上好: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先河环保:控股股东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徕木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新爱被立案调查并留置 汇中股份:公司部分产品中使用华为海思芯片 但不直接采购华为及华为海思产品 三丰智能: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 东芯股份:投资砺算科技 进军GPU芯片设计领域 利扬芯片:子公司与叠铖光电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旺能环境:子公司签订三门峡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委托运营协议 聚力文化:预计应赔偿304名投资者合计损失3111.2万元 中贝通信:预中标8.1亿元算力服务项目 天源环保:控股子公司拟签署30.2亿元光伏项目协议 【业绩速递】 飞荣达: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307.13% 美的集团: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11% 郑中设计:上半年净利同比增660.61% 韦尔股份: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792.79% 大族激光:上半年净利润12.25亿元 同比增184.81% 凤凰光学:2024年上半年净亏损1190.53万元 共达电声: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3517.41万元 同比增长44.45% 开勒股份:上半年净利润287.03万元 同比减少85.71% 东山精密: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32.01% 海能实业: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50.73% 东睦股份: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31.53% 蓝黛科技: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6761.65万元 同比增长31.20% 国电电力: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27.35% 贝肯能源: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43.89% 瑞鹄模具: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79.35% 顺钠股份: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8.50% 沃尔核材: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43.04% 中化岩土: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2.59亿元 融捷股份:上半年净利润1.66亿元 同比降45.09% 西藏天路:2024年上半年净亏损6731.93万元 三孚股份: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80.21% 【增减持】 ST峡创:拟择机减持蜂助手4.99%股份 嵘泰股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沪宁股份:董事邹雨雅拟减持不超过0.46%股份 【回购】 新里程:拟以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华统股份:拟以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开勒股份:实际控制人提议以2000万元-4000万元回购公司股份 交易提示 【新股申购】 成电光信(北交所) 申购代码:920008 股票代码:920008 发行价格:10.00 发行市盈率:14.82 【可转债申购】 【可转债交易提示】 【限售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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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20
银行股涨疯了,五大国有银行再创历史新高!工行年内涨超40%,此轮行情重要推手曝光,未来还会继续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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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的尾声,而银行股的估值仍在低位。
金融监管
总局8月9日公布商业银行最新监管指标情况,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净息差水平已现企稳,股份制商业银行净息差水平还略有回升。同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增长速度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其集中度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未来还会继续涨吗? 在“大象起舞”后,对于银行股未来趋势,财通证券指出,国有大型银行股表现强劲背后的主要驱动力是长端利率的下降,这为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提供了高股息资产的吸引力。中信证券研报称,当前银行股具备政策支持度和业绩稳定性的支撑,叠加金融产品配置偏好逻辑不改,分红收益空间确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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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9
国务院征求意见: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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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
金融监管
,确保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避免因不当收费而引发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从严监管的总体思路。一是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规定》共包含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3、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 4、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7、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目前,《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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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7
金融监管
总局: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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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
金融监管
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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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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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
金融监管
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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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6
科技金融企业新加坡展业反洗钱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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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确定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新加坡的
金融监管
机构深刻认识到了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性,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风险。同样,新加坡当局也意识若试图维持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国际地位,新加坡必须要深化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1 与此同时,自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世界经济局势不断恶化,各国金融业均面临着金融排斥现象,主要是指银行为了满足自身所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拒绝向他们认为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构成高风险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普惠金融的出现为新加坡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使新加坡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于广大民众,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度和覆盖面,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 2、一系列反洗钱相关条例在新加坡的生效与FATF的构建 自1970年起,新加坡当局已认识到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性,并随之颁布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识别、报告和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具体方法与措施。此后,新加坡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法案,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支付服务法》2 等。同时,新加坡坚持贯彻国际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条建议》等国际文件,也根据本国国情与实践需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有组织犯罪法》、《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等,旨在列明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和监管要求,从而实现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法规,加强反洗钱措施实施的预期目标。 此外,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以研究洗钱活动、设置预防洗钱义务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为目的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出台公布了累计几十个反洗钱建议和反恐融资特别建议(简称“FATF建议”)。基于上述建议,新加坡
金融监管局
(简称MAS)发布了针对反洗钱的一系列规范性通知。 3、金融科技在新加坡的蓬勃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新加坡政府的积极推动,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日益完善,其不仅有着诸如创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世界一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有着较多的人才与源源不断的创新资源,吸引了大量的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和投资者进入市场。 此外,新加坡的金融科技应用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借贷、投资、保险等领域。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和推广金融科技应用,以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促进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新加坡主要的反洗钱规定(一)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新加坡反洗钱义务的法律框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新加坡
金融监管局
颁布的各种指引和规则。诸如此类的法律和规则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开户、交易、报告可疑活动、客户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及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和制裁措施。新加坡从各方各面努力打击洗钱活动和恐怖主义融资,旨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安全,与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法例名称 具体内容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 该法明确了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定义,设立了金融情报单位,并对金融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报告可疑交易等,一系列措施,以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有组织犯罪法》 此法是新加坡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是为用于打击和防范组织犯罪活动而设立,其中包括对洗钱行为的刑罚。具体体现在授权执法机构进行资产追踪和没收,强调国际合作,以便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 其是新加坡治理与洗钱有关的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包含了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同时,该法客观准确地定义了洗钱罪,及合规所需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和筛查控制措施。 《支付服务法》(PSA) 其主要规定了对洗钱活动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金融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应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客户尽职调查等举措,以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合规措施。同时,此办法将反洗钱义务扩大到该市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和金融科技服务。 《金融服务市场法案》(FSM) 其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法律基础,主要针对于反洗钱义务规定了
金融监管
、反洗钱监管、罚款与处罚及国际标准等,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交易监测、进行客户风险评估与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等。 《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CSP) 其颁布目的主要在于让企业能更好地遵守FATF关于反洗钱义务等方面的建议,维持新加坡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金融机构指定集团政策、指派担任名义董事、开展实体义务的限制等。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法案》(ACRA) 其主要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从业过程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金融处罚的适当性与威慑性,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提高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最高金融处罚限额等。 《公司法》 其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所应负的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可疑交易、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与外部合规审计制度等,以有效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新加坡的反洗钱工作涉及较多政府机关与机构的联合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商务部、新加坡警察局、金融管理局等,旨在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式,与国际组织及全球具有相同职能和义务的执法机构进行交流,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新加坡金融业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主要监管机构 职能、作用与评价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MAS成立于1971年1月1日,是新加坡综合
金融监管
机构以及中央银行,其权利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赋予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业及证券业的监管、货币发行、审批各类金融牌照公司的设立申请、监督新加坡持牌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等职能,旨在对新加坡金融服务业进行综合监管并维持新加坡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安全。 新加坡警察局(SFP) 新加坡警察局主要负责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行为。在反洗钱领域,其与金融管理局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并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进行调查。同时,新加坡警察局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是新加坡金融情报机构,主要负责接收各类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金融报告(如现金流动报告、现金交易报告等),新加坡警察局商业事务部(CAD)是主要的白领犯罪调查机构,是负责调查洗钱指控的主要执法机构。 新加坡内政部(MHA) 新加坡内政部在反洗钱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执法、提供培训和指导、推广监管科技等。[3] 三、典型案例分析——科技金融违反新加坡反洗钱案例 1、新加坡特大涉28亿新元洗钱案 2023年8月,新加坡破获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洗钱案,共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该案涉及洗钱金额近28亿新元。在本案中,所涉犯罪团伙运用涉及了多种洗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虚拟货币、虚构贸易等方式洗钱。与传统金融洗钱案例不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虚拟货币逐渐成为犯罪团伙洗钱新途径,犯罪团伙将人员分配成不同小组,给予不同工作安排,由不同团伙人员将小额、分散的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转移至犯罪团伙指定账户。不可否认的是,新加坡当局对加密货币包容的政策对新加坡境内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方法进行洗钱案件的增多有着一定的关系。[4] 2、瑞士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案 2017年,瑞士安勤私人银行因违反新加坡法案规定的具体反洗钱义务被撤销在新加坡的商业银行执照,并被处以430万新元罚款。 在对涉案银行判处经济处罚的同时,新加坡
金融监管局
还对该案中的相关负责人发出禁止执业令,该银行的前新加坡分行经理斯图被处以终身执业禁令。 在本案中,Falcon因未依照新加坡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并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应尽的反洗钱义务[5]。 3、瑞信(Credit Suisse)案 2023年,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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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信在新加坡当地的一家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为查明至少一名瑞信客户涉及23亿新元的洗钱案以及是否妥当开展进行对富裕客户的合理审查义务。 在本案中,瑞信因未依照新加坡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并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应尽的反洗钱义务。[6]四、金融科技企业在新加坡展业需注意的反洗钱合规建议1、企业须学习并遵守新加坡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相关法规法规及规章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企业在新加坡金融行业中的影响力愈发增加。而在金融犯罪、洗钱活动和恐怖主义威胁不断增加的时代背景下,新加坡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反洗钱义务并维持新加坡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金融科技企业在新加坡展业时,必须遵守新加坡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相关法规法规及规章。自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这一针对于规定反洗钱义务的专门性法律后,新加坡
金融监管局
等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相关办法,金融科技在新加坡展业的蓬勃前景与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验证。 毫无疑问的是,各国在反洗钱义务方面所制定的标准和措施不尽相同,各金融科技企业不能仅仅将现有单一模式在展业过程中进行复制普及。根据新加坡相关
金融监管
机构及立法机关出台并生效的上述法律法规(详见第二部分所列)规定,科技金融企业必须在展业前深入学习和了解新加坡所规定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相关条款,并在展业过程中尽全力与上述监管机构合作,按规接受监管和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以履行自己应负的反洗钱义务。 2、企业应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并进行合理监管 在反洗钱活动的过程中,员工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新加坡企业应该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在展业过程中的反洗钱意识并合理监管。根据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公司法》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事先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合规培训,并定期通过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首先,各企业应制定自身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并将其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中,在培训过程中向员工介绍新加坡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促使员工了解并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其次,各企业应向员工提供实际案例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身案例与其他行业案例,以帮助其更好理解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和实践过程。最后,各企业应聘用专门的定期企业的内部培训师和专业人员用以进行员工反洗钱义务知识的培训与考核,以确保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组织模拟演练和实际业务操作来考核员工的反洗钱能力就是一个很好的实操。 同时,科技金融公司也应通过制定展业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等方式,在展业过程中加强对员工的监管,确保员工遵守反洗钱义务的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3、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准确确认客户身份并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在新加坡,各金融科技企业在展业过程中准确确认客户身份并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公司法》、《金融服务市场法案》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应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其业务背景交易与风险承受能力,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为更准确地确认客户身份,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条建议》中所提及的具体建议,各金融科技企业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准确确认客户的身份,包括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收集和验证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新加坡的反洗钱法规要求企业进行合理的客户身份验证,并保留相关记录。例如,各机构应在开户和提供金融服务前,收集、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背景和风险等级以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在交易过程中要使用交易监测系统以识别可疑交易(即不符合客户身份、交易性质等异常交易或涉及不法行为、犯罪活动等违规违法交易)。[7] 与此同时,随着新加坡金融行业洗钱活动数量逐年增多,各金融科技企业应加大力度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在新加坡近年来公布的洗钱案例中,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占据了很大部分的处罚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科技企业应使用技术工具(交易监测软件和人工智能)以监测和分析交易模式和行为模式从而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开发合理高效的交易监测机制及监测系统,用以识别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若各企业发现任何可疑交易,企业应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要求立即向新加坡金融情报单位报告可疑交易,以促进当局调查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进程,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4、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提高反洗钱合规意识,建立合规和监管体系 根据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公司法》、《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法案》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企业应该就反洗钱问题建立内部程序,明确相关的责任负责人。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新加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合规机制,指定充分了解新加坡反洗钱义务和法律标准反洗钱合规官员,负责制定和监督反洗钱合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以确保企业内部充分了解和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规和政策,并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更新反洗钱合规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的立法政策、合规举措、内部审计报告、监管与合规报告、第三方评估以及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等。 同时,各金融科技企业所建立的内部合规机制应包括培训计划、内部审查和监督、风险评估等内容(如客户尽职调查的程度、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等),以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企业应积极应对反洗钱调查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法案》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积极应对反洗钱调查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业应积极应对监管机构开展的反洗钱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专门调查人员并提供所需信息与文件,保障企业内部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应对调查的应急计划,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等。 另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业应与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与执法部门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即各企业可以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通过共享情报和数据来履行自身反洗钱义务,从而极大程度上维护新加坡金融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各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与上述机构与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会议、联合行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组等,以便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6、企业应充分借鉴行业反洗钱经验并在展业中充分应用监管科技 根据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支付服务法》、《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企业应该就反洗钱问题充分借鉴行业反洗钱经验并充分应用监管科技以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新加坡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借鉴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反洗钱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具、监测方法和风险管理措施等,以在最大程度上加强企业反洗钱能力,更好地贯彻履行反洗钱义务。 同时,各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利用监管科技(如智能软件和数据分析工具)进行自动化客户尽职调查过程,快速验证和核实客户身份,筛选出高风险客户,从而极大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减少人为错误的可能性。不可否认的是,监管科技可以帮助各企业监测和分析交易模式,以便及时发现可疑交易;促进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以采取集中化的反制措施;实现实时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发现可疑活动就立即生成报告以及时报告给监管机构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通过分析大数据和使用预测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以及时调整策略,并减少风险暴露。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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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8-16
数字化浪潮下的中国再保险(1508.HK):打造保险业的智能服务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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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
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数字金融高度符合当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理念,是成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各行各业、关系国计民生,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障、助力共同富裕的有力手段。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保险业自然也需要加速商业模式和角色定位的转型升级,积极培育数字化能力。 一、为什么保险业急需数字化转型? 保险数字化领域发展尚处初期,未来有广泛增长空间。 从需求端来看,地缘政治风险加剧,中国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紧迫,利率中枢快速下移,城市化、老龄化社会演进速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随之提升。保险、再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柄利剑,在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需求得以快速增加。 但是与快速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相悖的是,当前我国保险业整体经营模式较为粗放,多数保险机构在精细化管理方面与国际领先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且许多产品本身未能与时俱进契合市场需求。 面对行业快速增长的需求和亟待解决的痛点,借助数字化转型,实现突破,一方面能够帮助保险业内企业加快提升专业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的过程,实现业务创新升级,从而更好地提升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够依托数字化控制成本,为企业争取更多利润空间。 除了需求的快速增长为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带来发展新机遇外,国家也正持续推出相关政策,为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指明发展方向。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出重要部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金融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年-2025)》中,央行提出将金融科技治理与保障安全和隐私下的数据有序共享放在首位,健全金融科技治理体系,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等。 随着政策端持续加码,我国保险业研发费用不断上升。根据保险行业2023-2025年科技投入发展规划来看,伴随着投入的提升与前沿科技应用的逐步成熟,2023-2027年,国内保险科技市场将以约14%的复合增长率增长至870.4亿元。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二、中国再保给出数字化转型范本 伴随着保险进入变革转型期,保险业数字化转型要围绕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地变革重塑,持续激发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能力。 具体该如何开展?中国再保作为再保险国家队,走在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前列,打造出数字化转型的行业标杆。 早在2018年,中国再保就已经敏锐感知到数字化趋势,并制定了“数字中再1.0”战略,开启数字化转型之路。并于2021年底进一步升级为“数字中再2.0”,提出“以场景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智能化为内核、以生态化为协同”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业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更好助力业务创新、提升运营效率、赋能行业发展。 除了科学合理的数字化转型战略之外,如何更好应用前沿技术,打造新增长点同样重要。 对此,中国再保构建出以再保险业务为核心主体、数字化组织为两翼的新发展格局。2018年,中国再保成立了国内首个唯一聚焦巨灾科技研发的中再巨灾风险管理公司,重点建设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巨灾模型和巨灾风险科技服务,以应对气候变化对保险业未来发展的要求,为产品设计、定价提供了可靠依据。去年11月底,中国再保又成立了中再保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再数科”),该公司定位为中国再保科技资源整合管理平台、科技建设和运营共享服务平台、科技服务能力支撑和赋能平台。以“巨灾+数科”为两翼的发展新模式,正在成为中国再保数字化转型、构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重要抓手。 中国再保以数字化推动商业模式转型升级,在健康保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等关键领域拓展平台生态。例如,在健康保险领域,公司推出的"天玑"智能保险云平台,融合了智能算法与业务实践,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创新产品设计模式。该平台利用预测性分析,对客户状况进行多角度、细致的量化评估。 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中国再保独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针对我国的地震、台风和洪涝模型,有效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并已成为国内保险行业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目前,中再巨灾模型获6项国家专利,并在30多家保险和政府机构应用。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评估巨灾风险累积,中国再保自主开发国际巨灾组合风险管理平台(CREST),实现了在统一定价和实时组合风险管理、统一巨灾和非巨灾风险管理、统一传统定价方法和边际定价法方面零的突破。该平台已经在年度续转中得到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了巨灾风险累积的量化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的来说,中国再保不仅利用其在平台构建、数据积累和技术应用方面的优势,不断推动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实施,还致力于促进保险业与相关产业的深度结合,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全面的数字化产业服务生态系统。 作为我国再保险行业的龙头,中国再保的一系列成果也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顺应数字中国建设的浪潮,公司正在发挥自身科技优势与再保险平台优势,积极扩大“朋友圈”,为自身寻求新增长点的同时,也为行业整体数字化转型带来了持久动力。 更深层次来看,中国再保所做的这些努力,有助于推动金融保险行业的创新进步,以及金融强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金融强国建设的逐步实施,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像中国再保这样的企业出现,共同打造一个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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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8-1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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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与省级公安、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
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电子证照在车辆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便捷应用,推动实现电子证照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等证照信息的共享共用。要围绕市场主体在从业人员招聘、运输合同签订、电子运单办理等环节的资质资格核验,推动电子证照在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管理中广泛应用,为提升运输企业运营效率提供便利服务。 四、持续提升业务办理和服务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拓展电子证照申领渠道,依托电子证照系统、道路运政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畅通电子证照申领和激活服务路径,实现证照信息采集、照片在线处理、缺失数据补传等功能,持续改善电子证照申领服务质量。要强化省级电子证照系统运行保障,优化与道路运政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的衔接,强化部省数据交互,及时补传归集不成功的证照数据,确保办证便捷、制证及时。在电子证照应用环节,要大力推行信息免填报、实体证照免提交等服务,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部有关技术支持单位要强化部级电子证照系统服务保障能力和证照归集情况监测,切实解决在电子证照办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响应速度慢、获取或归集不成功等问题。 五、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政系统有关证照数据的维护,进行深度核查清理,确保存量电子证照数据准确、完整。要积极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证照有效性等数据与从业资格证数据交互比对核验,确保电子证照信息规范、可靠。要持续加强本省电子证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强化证照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通信网络支撑保障,确保部省交互稳定高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作电子证照,着力提升证照数据质量。 六、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推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宣传引导、短信提醒引导、多媒体渠道宣传、12328和12345咨询答疑引导,以及在客货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交通执法检查站张贴宣传海报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宣传工作,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申领与使用电子证照。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提高电子证照使用率,形成电子证照推广应用良好氛围。要持续深化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落实“一次性告知”,做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线上线下办理引导和服务工作。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统筹抓好电子证照全面推广应用工作,强化电子证照系统升级优化、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等保障。要切实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无法出示电子证照为由认定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行政处罚。部将按年度开展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评价工作,并视情开展工作调度,提升电子证全面推广应用成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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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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