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财富领导者
财富汇
|
美股投研
|
客户端
|
旧版
|
北美站
|
FX168 全球视野 中文财经
首页
资讯
速递
行情
日历
数据
社区
视频
直播
点评旗舰店
商品
SFFE2030
外汇开户
登录 / 注册
搜 索
综合
行情
速递
日历
话题
168人气号
文章
香港加密新政已获内地支持?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
go
lg
...
香港证监会已在一份咨询文件中提议,允许
零售
投资者
在证监会许可的交易所交易大市值代币,前提是知识测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合理的风险敞口限制等保障措施到位。 文件意见征求期将于3月31日结束,目标是在6月1日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新许可制度下允许零售交易,这也被市场解读为“香港将向散户放开虚拟资产交易”的信号,比特币和以太币这两种市值最大的数字资产很有可能在香港的交易平台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在港的虚拟交易所必须持牌经营。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进行推广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获香港证监会发牌。 香港证监会表示,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简言之,香港证监会此举是把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化和合法化。此前虚拟资产交易处于灰色地带,即使没有牌照的交易所,也可以间接或直接在港运营,不过到6月1号之后,没有牌照在港运营的交易所将属于非法。 事实上,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市场开放的政策酝酿很久。去年10月,香港政府提出了引入自己的法案的想法,以监管加密货币,并允许散户投资者“直接投资虚拟资产”。 虽然这与内地的加密货币禁令形成鲜明对比,不过香港的举措并没有遭到反对,反而中国联络处的代表经常参加香港的加密货币会议,了解事情的进展。因此不少人表示,虽然大陆仍未放松对加密的立场,但“香港成为试验台”已是不争的事实。 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交易所被香港更友好的政策立场所吸引。Huobi正在申请香港加密货币交易牌照,还将在香港推出新交易所Huobi Hong Kong;Dogecoin交易所正在申请香港加密货币交易牌照;OKX已有专责团队负责香港合规进程…… 加密货币交易所Gemini的联合创始人Cameron Winklevoss在推特上说,“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也曾暗指,香港是目前在数字资产领域领先的司法管辖区之一;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表示,“中国香港正在拥抱加密货币,相信下一轮牛市的到来将由中国市场驱动。” 总结 如今,香港正逐步引导投资者重返加密市场,而这也离不开内地的支持。在中国的支持下,香港将在加密货币市场领域积极探索,并进行合规化监管和试验,争取在加密货币领域领先他国。随着香港引入更宽松的加密货币监管环境,一些流亡在外的中国人创立的web3公司可能会回归……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1
解读香港证监会咨询文件:该如何监管虚拟资产交易?
go
lg
...
是为了讨论:是否应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俗称“散户”)提供服务?如准许,除了在公众咨询文件中所建议的一系列投资者保障措施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带着这两个咨询问题,SFC详尽的与公众探讨了自己现有的对策与措施,包括:保障持牌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资产的合规可信、建立交易平台保险或用户补偿机制、虚拟资产衍生金融产品的合规交易、持牌审核加速,以及非常重要的,在《打击洗钱条例》正式实施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过渡性安排及清退措施,干货满满令人欣慰。 下面,飒姐团队就一一为大家从法律角度,详解SFC这一连串“大招”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 二、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增义务、持牌审查调整及清退 首先,明确一点,在此次公众咨询中SFC已经明确表示了监管倾向,在《咨询文件》第Ⅲ部分的问题3中,SFC明确表示“如证监会有意允许
零售
投资者
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你认为……”。那么作为主角的持牌交易平台,在此次公众咨询中受到了最多的关注。 01、平台新增大量合规义务,需负责审核第三方虚拟资产是否合规 虽然目前坊间传言香港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被SFC允许与“散户”进行大宗比特币、以太坊的交易,但仅仅两个虚拟币种显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长久计,必然要有更多种类的虚拟资产“入局”。但是,SFC本身是一个较为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是技术出身,那么如何准确高效的判断除比特币、以太坊意外的虚拟资产是否靠谱合规?是否可信可投资?以及是否可以进入持牌交易机构,并允许风险耐受力更差的“散户”进行交易? SFC明白,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与其让自家一群非技术人员如传统金融监管一般对多如牛毛的虚拟资产一一审查,不如把这活交给专业人士——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做。因此,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基本上可以说在之前已经确定的各项合规义务(稳妥保管资产、KYC、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利益冲突管理、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中,又增加了一项:鉴别并管理第三方入场交易的虚拟资产义务。 简言之, 证监会希望持牌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对于证券金融化的第三方虚拟资产,平台在纳入其之前,必须对该虚拟资产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纳入的一般性准则。如果由于平台未履行前述合理的尽职调查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将会对因此出现的损失负有最终责任。这还不算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允许第三方证券金融型虚拟资产入局交易后,还要持续地监察该虚拟资产,确保它们持续合规。 另外,对于此前监管态度不明、监管规则模糊的非金融证券型虚拟资产(例如作为纯粹数学艺术品的NFT),证监会要求平台出具两项文件才能被纳入交易:(1)由平台自己或有资格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智能合约审查报告,证明其智能合约不存在可被利用的缺陷和漏洞;(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其合规性。才能被纳入并允许与专业投资者或“散户”交易。 另外,SFC为平台设立了与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类似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披露义务可以参考SFC此前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8段。 02、持牌审查大加速:引入外部专家评估 一直以来,相比其他金融牌照的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审核是非常非常慢的,现有的两个持牌平台基本上都等了快两年时间才成功拿下牌照,时间成本让大部分虚拟资产从业者望而却步,这主要是由于审核工作量大、监管措施不明确、证监会人手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现在,证监会为了简化申请程序,大大提高发牌速度,将引入外部专家评估制度,此后SFC不欲再直接审查原始资料。 注意,申请持牌的平台需要在两个阶段向证监会提交两份专家评估报告:(1)提交牌照申请之时(第一阶段报告);(2)获证监会原则上批准之后(第二阶段报告)。 第一阶段专家报告包括(1)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的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的设计效能,人事编制、纳入代币评估机制;(2)保管虚拟资产(3)KYC、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4)市场监察、风险管理及网络保安等。 第二阶段专家报告则是评估平台政策、程序和系统安全、监控措施的实施安排以及实际采纳成效。至于适格的专家标准,还有待SFC的进一步明确。 03、不欲持牌的平台,如何清退? 根据SFC规定,只要是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平台或面向香港居民经营的虚拟资产平台,无论是否为金融证券化的虚拟资产都必须持牌,不欲持牌的需有序清退。 原有的在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无意申领牌照,需要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最后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需要在该日期前完成清退。否则将违反香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SFC届时将重拳出击。如果不是香港原有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但面向香港居民展业也必须持牌,否则将会面临与上述香港土著平台的同等待遇,视情节而定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当然,SFC并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必须在今年6月完成持牌,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使还未被批给牌照,也可以被“视为”持牌平台,具体内容较多,飒姐团队暂不展开详述。 三、NFT及其他虚拟资产何去何从?双重发牌是答案 在此次《咨询文件》尚未发布前,由于对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监管规则的模糊,以及SFC自己也不欲对非金融证券类的虚拟资产进行监管(主要是有心无力),作为纯数字艺术品的NFT及其他弱金融属性或无金融属性的虚拟资产并未被纳入SFC的持牌监管体系中,换言之,似乎无需强制持牌。 但是,如今情况出现了变化,在《打击洗钱条例》出台后,为了统一监管,香港政府最终还是决定将所有虚拟资产的监管职责赋予了SFC,因此,飒姐团队可以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NFT交易平台在香港经营也需要持牌。 为了解决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和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之间具有显著区别,监管措施可能存在冲突的问题,SFC决定引入“双重发牌”制度。所谓“双重发牌”,指的是SFC将会被根据虚拟资产是否具有金融属性进行区分,批给不同许可内容的牌照,例如批给1号牌(允许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交易)和批给1号牌照(允许金融证券和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交易)。 这主要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虚拟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改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可能会由非金融证券型变为金融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很是复杂,所以当时才不想管)。为了该种动态变化的可能性,SFC暂定采取“双重发牌”制度,以供此后虚拟资产的动态调整。当然,在申请第二套牌时,如果已经是持牌(或正在申牌)的平台,在程序上将会有一定的简化优惠措施,毕竟SFC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难大家或拖延审批时间。 四、中国大陆公民是否可在香港交易虚拟币?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在2021年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后,虚拟币交易及相关金融业务就被彻底清退出中国大陆地区,但是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香港建立完毕整套虚拟资产监管体系后,将自己手上合法持有的虚拟币在香港交易掉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众多大陆公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在本次公众咨询的文件中,SFC并没有提及该问题(似乎是刻意回避了),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除非获得批准或宪法豁免(例如在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中国大陆地区部分基本法律不在香港地区生效)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上,原则上不应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或政策相违背或抵触。 如果香港允许中国大陆公民在香港地区交易虚拟货币,则很可能使得9.24通知成为一纸废文。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飒姐团队难以做出判断和评价,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观察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1
中国低调支持!香港突发咨询“准许持牌交易比特币、以太坊” 全国人大代表:唯不可违反红线
go
lg
...
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来源:香港证监会) 此外,文件表示,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而咨询将于3月31日结束。 “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 中国低调支持 彭博社提到,因讨论私人信息而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过去几个月,中国联络办公室的代表和其他官员一直是该市加密货币聚会的常客,交换名片和微信详细信息。知情人士说,会面很友好,官员们会检查事态发展,要求提供报告,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打电话跟进。 据香港本地加密货币运营商表示,他们的存在正在消除人们对北京对香港努力成为加密货币中心的态度的任何疑虑。低调的支持表明,官员们热衷于将自由放任的城市用作数字资产的试验场,因为他们严格控制大陆上的任何此类活动。 在北京对该行业实施禁令并迫使许多企业在国外开店15个月后,中国内地和海外企业纷纷效仿,推动企业注册,并计划重返中国领土。 “只要不违反底线,不威胁中国的金融稳定,香港可以自由探索一国两制下的追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兼网络安全和数字资产顾问律师Nick Chan提到说。 (来源:Chainalysis) 中国于2017年开始打击加密货币,并于2021年禁止交易,导致币安和Tron等一些最大的本土企业退出中国。直到最近,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才放松了对这些数字资产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控制,允许开发一些非同质化代币(NFT)。 目前,由于担心消费者保护、使用加密货币逃避资本管制,以及比特币开采消耗的能源对环境造成破坏,目前几乎没有迹象表明北京会放松自己的禁令。 知情人士说,代表正在香港向中国大陆的上级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但这些报告的目的尚不清楚。 “只要它仍在党的控制之下,中国的加密货币政策就不会掉头,”中国国家支持的区块链公司红枣科技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He Yihan解释说。“这对实体经济没有好处。” 最近几个月,中国官员明确表示支持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的雄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重要活动上就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以及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密切合作发表了讲话。 随着行业中坚力量FTX的倒闭,香港对加密货币的重新兴趣出现在动荡时期,与竞争对手新加坡收紧规则形成鲜明对比。香港要想在追求上取得成功,就必须吸引过去几年在等待香港更明确的监管规定的同时逃往新加坡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加密货币企业家。 正在策划回归的是Tron创始人孙宇晨,他上个月在推特上表示,他将搬到香港“更接近行动”。本月早些时候,他表示数字资产交易所火币计划扩大其在该市的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加密货币态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国中央政府向香港授予试点地位,以进行一些前瞻性实验,研究如何最好地采用加密货币,并为整个庞大的中国市场进行本地化,”孙宇晨在1月份的采访中说。“我非常看好未来十年大中华地区加密货币的前景。” 更广泛的金融业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但警告进入可能很艰难。交银国际董事长兼香港中国证券业协会永久名誉主席Tan Yueheng表示,只有少数公司可能会满足风险管理控制、系统、产品知识和资本质量方面的要求,从而获得牌照。#NFT与加密货币#
lg
...
小萧
2023-02-21
划重点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速读
go
lg
...
。 5、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
零售
投资者
)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前提是有关平台遵守相关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对投资者进行正式评估及培训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状况,以及根据用户个人财政情况为每名客户设定上限(机构专业投资者除外),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等。 7、证监会还列出了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准则,如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监管状况、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术层面、推广材料、开发情况、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即,「符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该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8、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
零售
投资者
买卖,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 9、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如: a)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 24 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链接 ( 如有 ); f)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链接 ( 如有 ); g)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10、关于投资者保护保险规定,证监会建议: a)持牌平台营运者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 b)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1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随着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证监会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采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 12、证监会建议移除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13、对于持牌平台运营者,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征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 14、关于《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份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以及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即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中介机 构或收款机构)进行尽职审查。 过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起,任何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是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并无有效牌照,即属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中的发牌规定,除非符合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证监会建议订立为期 12 个月的过渡期,以便《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遵守与其现有客户或其现时销售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规定作最后定稿后,会提供过渡安排细节。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且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符合《打击洗钱条例》条件后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具体考虑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发团、是否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香港员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权、关键人员是否驻于香港、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间(即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计九个月内)内,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牌照申请。 在紧接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并非于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在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正式发牌后,方可于香港经营其业务或积极地 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1
香港传来一则重磅消息!火必将在香港推出新交易所 “香港概念币”疯涨、“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
go
lg
...
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截图自香港证监会网站) 香港证监会称,此次就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进行谘询是为了就即将实施的新制度作好准备。由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针对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现行制度已实施数年,其间虚拟资产领域出现了巨大转变,故证监会趁此机会检讨有关规定,并审视应否作出修改,以在投资者保障与市场发展之间达致更适度的平衡。 此份谘询文件显示,本次谘询主要包括讨论“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过渡安22排的主要措施及实施细节”两大部分组成。 香港证监会邀请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谘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任何人士如欲代表任何机构就有关建议发表意见,应提供所代表机构的详细资料。 香港证监会表示,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即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此外,香港证监会称,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咨询期将于3月31日结束,目标是允许在6月1日到期的加密交易所的新许可制度下进行零售交易。香港证监会发言人在一次简报会上表示,市值最大的两种数字资产比特币(Bitcoin)和以太币(Ether)可能会在香港平台上架。 去年10月底,香港转向了支持加密货币的立场,这是恢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地位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官员们的目标是吸取去年1.5万亿美元数字资产暴跌和一系列全球破产(如FTX交易所的倒闭)的教训,建立一个强制性的监管框架,以吸引企业并保护投资者。 咨询文件没有指定特定的加密索引作为允许的代币分类的参考点。监管上市资产的责任将落在交易所身上,以确保它们符合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条件。 政府已经允许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 Group)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期货,并于本月首次发行了数字绿色债券。 数字资产高管正越来越多地被吸引到香港、迪拜和欧洲等地更友好的政策立场,因为美国一连串的加密调查,使美国作为行业中心的地位变得不那么重要。 “下一轮牛市” 彭博社撰文称,如果北京有一天放松对内地大部分加密货币的禁令,那么香港的重心也可能为中国内地的投资打开一条渠道。 加密货币交易所Gemini的联合创始人Cameron Winklevoss周日在推特上表示,他的“工作论文”是“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Coinbase Global Inc.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曾暗示,香港是目前数字资产领先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来源:彭博社) 火必(Huobi)全球顾问委员会成员孙宇晨周一宣布,火必正在申请香港加密货币交易牌照。孙宇晨还透露,火必将在香港推出新交易所Huobi Hong Kong,新主体将专注于为香港的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提供交易服务。 消息发布后,国内公链树图链代币CFX短线拉高67%,报价为0.3美元。 (来源:推特)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牌照的出现,也让加密市场呈现“香港概念币”疯涨的热潮,包含FIL、VET、NEO、LRC、CFX、ACH都录得逾10%-50%的涨幅,其中中国公链项目Conflux上周宣布与中国电信合作推出香港虚拟区块链BSIM卡,其代币$CFX近7 日更是暴涨约433.2%。 不过,香港的雄心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包括虚拟资产行业的低迷,数千个工作岗位被裁掉。加密市场只是从2022年的泡沫破裂中部分反弹。 在香港的政策前景变得更加明朗之前,企业可能会犹豫是否要投入稀缺的投资。 香港目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制度是自愿的,只限于投资组合至少为800万港元(合100万美元)的客户。HashKey Group和BC Technology Group的OSL交易所是仅有的两家获得许可的交易所。
lg
...
财经风云
1评论
2023-02-21
晚间必读 | 香港证监会咨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
go
lg
...
意见,特别是: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点击阅读 2.金色观察 | 版税面临消亡 对NFT是福还是祸 创作者版税濒临消亡——这对NFT来说是福还是祸?真相虽然残酷,但你需要尽快知道。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昨天发生了什么。点击阅读 3.金色观察 | 比特币NFT大火烧到Stacks 代币2天翻倍 创始人解读什么是Stacks 众所周知,最近一段时间比特币上的NFT Ordinals大火。很多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作为比特币智能合约L2的Stacks将是这波BTC NFT热的受益者。点击阅读 4.2023年 Layer2 Top4的战争将如何发展? 以太坊Layer2发展迅猛,Optimism与Arbitrum的处理交易量甚至超过了以太坊主网,而以太坊网络则自10月以来已下降了约33%。尽管未来的以太坊将启用分片技术来降低Gas费,但对终端用户来说,真正低廉的Gas费(甚至0 Gas)更有可能发生在Layer2上。点击阅读 5.元宇宙退潮?相关大厂纷纷调整布局战略 在近期人们疯狂执迷 AI 之前,市场追逐的还是元宇宙的前景,不过一些最新进展显示,各企业对元宇宙的期待已呈现退潮之势。点击阅读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0
金色观察 | 香港证监会咨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 它最关心的10大问题
go
lg
...
意见,特别是: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香港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谘询文件显示,香港证监会主要向行业相关机构和人士谘询10大问题。金色财经汇总了这10个问题,下面引用文字为“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 问题 1: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採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请说明你的看法。 A. 有关容许
零售
投资者
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 23. 当证监会于 2018 年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时,虚拟资产市场仍相对较新。鑑于发牌框架属崭新概念,证监会当时认为,即使该制度已设有保障投资者的妥善防护措施,但为求更加审慎,应至少在初步阶段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4. 就此而言,证监会留意到在应否容许
零售
投资者
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这问题上,公众意见纷陈不一。有意见认为,容许
零售
投资者
使用该等服务或会令虚拟资产交易合理化,而虚拟资产大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并容易受到大幅波动及市场操纵等问题所影响。然而,不少人认为,拒绝
零售
投资者
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会变相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理由是此举或会驱使他们转用可轻易在网上接触而不受监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而任何这些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一旦倒闭,
零售
投资者
将难以追讨任何损失。此情况在近期多家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倒闭事件中可见一斑,涉事的投资者均无法提取他们的资产,并蒙受重大损失。 25.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已实施数年,目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有两家。数年来,证监会先后制订了多项虚拟资政策,逐步容许
零售
投资者
有限度地投资虚拟资产。在 2022 年 1 月,证监会首度容许
零售
投资者
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随后在 2022 年 10 月,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虚拟资产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而至今为止,证监会已根据该制度认可了三隻虚拟资产期货ETF。因此,
零售
投资者
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 26. 与此同时,虚拟资产市场的形势大幅转变。现时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者(例如传统保管人)已涉足这个领域,并正为此建立机构级的基础设施。在香港,多个持牌经纪行及基金经理现时亦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随著金融机构进场,它们正透过引入与主流金融领域的做法相若的政策及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逐步改变虚拟资产领域。 27. 基于上述因素,并经权衡为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投资者保障的重要性,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
零售
投资者
)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平台须遵从下文第 28 至 52 段所载列的一系列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问题 2: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III) 代币的尽职审查及纳入准则 38. 时至今日,活跃买卖的虚拟资产达数以千计。就此,证监会希望强调,虚拟资产本身并不受证监会的监管,意即证监会从未审核亦未曾审阅虚拟资产的要约及推广文件。这与向公众发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大有分别,因为传统金融产品通常会受到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注册制度所规限。有鑑于此,证监会拟採取更审慎的方针,即引入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釐定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某特定虚拟资产时须遵从的一系列客观准则。 39. 若持牌平台营运者(不论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或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发牌)就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向香港公众作出的要约,可能构成违反香港证券法例下的投资要约制度17或招股章程制度18,持牌平台营运者便不应作出该要约。 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 40. 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对于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之前就虚拟资产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符合代币纳入准则方面,负有最终责任。持牌平台营运者亦应持续地监察获纳入的虚拟资产,并确保它们持续地符合有关准则。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的一般因素: a) 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例如已发行至少 12 个月,惟不包括证券型代币),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例如 51%攻击)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e) 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f)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g) 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採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h)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 i) 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 41. 除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 42. 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为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若干虚拟资产以供零售买卖时所需符合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份条件,亦不能是唯一基准。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遵守上述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当中载列了有关纳入代币的较广泛考虑因素),并须履行下列的其他尽职审查。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43.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 44.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并且符合以下准则: a) 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著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b) 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 c) 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 d)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45.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在两个指数中至少有一个由在发布传统非虚拟资产金融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获证监会认可指数基金跟踪的指数的指数提供者。 46. 证监会明白,获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以供买卖的合资格虚拟资产,其后或有可能不再属于上文第 44 段所述的获接纳的指数内。若获纳入的虚拟资产不再是获接纳的指数内的成分,持牌平台营运者便应评估应否继续容许零售客户买卖该虚拟资产。举例而言,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考虑是否有任何重大不利消息、该虚拟资产本身是否出现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流通性问题和是否有其他考虑因素,以致必须中止该虚拟资产的买卖,或限制零售客户只可出售他们的持仓。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持续地履行监察所有获纳入的虚拟资产的责任。 47.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6 段,以了解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所需符合的详细代币纳入准则。 问题 3: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
零售
投资者
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麽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甚麽其他规定? 须进行的其他代币尽职审查 48. 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前,持牌平台营运者除了需要遵守一般及特定的纳入准则之外,亦应针对下列范畴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的内部监控措施、系统、技术和基础设施21能够支援及管理有关虚拟资产所涉及的任何特定风险。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附设智能合约分层22的区块链上的虚拟资产进行智能合约审计,除非该平台营运者证明其依赖独立核数师进行的智能合约审计是合理的,则作别论。有关审计应重点审视智能合约分层是否存在任何安全缺失或隐忧。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虚拟资产(仅提供予专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除外)取得并向证监会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并确认有关虚拟资产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49.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7 至 7.9 段。 50.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
零售
投资者
买卖,便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在审阅有关建议书后,证监会可因应个别个案决定是否允许该等未获分类的虚拟资产的买卖。 (IV) 披露责任 51.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如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清单所列),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 a) 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 24 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 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 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 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 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连结(如有); f) 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连结(如有);及 g) 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52.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 段。 问题 4: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问题 5: 对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如何划拨该等资金,你是否有任何提议(例如,拨入持牌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帐户,或设定代管安排)?请详细说明你所建议的安排,及有关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如何能提供与第三者保险相同的保障水平。 问题 6: 对于哪些技术方案能够有效地纾减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你是否有任何提议? B. 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 53.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时刻都有投购保险,当中的保障范围必须涵盖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23。 54. 然而,本会得悉,业界人士在遵守这些规定方面面对实际困难,原因是许多保险人不愿就线上储存方式所涉及的风险提供保障,而纵有保险人愿意提供有关保险,所需保费在商业上亦非持续可行。部分人士亦表示难以遵守“时刻”都有投购保险这项规定,原因是他们所保管的虚拟资产数额持续转变,而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都是固定,并不会频密地作出检视。 55. 鑑于上述原因,证监会建议修改现行保险规定,详情如下: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例如平台遭黑客攻击的事件,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繫实体违约)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有关安排应包括第三者保险,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以信託方式拨出并指定作有关用途的资金,或两者兼备。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察觉到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超过证监会所核准的补偿安排下的保障额,而该营运者预计这个情况会持续出现,该营运者便应通知证监会,并尽快採取补救措施,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託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繫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56. 证监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发表意见,另外本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如何能够在技术层面上纾减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作出提议。 57.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10.22 至 10.26 段。 问题 7: 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可提供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交易服务,你会建议採纳哪一种业务模式?你建议推出哪类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供投资者买卖?目标将会是哪类投资者? C.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 58.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24。 59. 证监会理解,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尤其是希望可向机构投资者销售。证监会明白,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作为促进虚拟资产领域与传统金融市场之间连繫的介面,有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让机构投资者更有效地对冲风险。 60. 儘管如此,证监会希望透过是次谘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採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继而进行独立检讨并据此制订政策。 问题 8: 对于如何在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其他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良,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D. 拟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对现行规定的其他调节 61. 证监会亦已考虑业界就现时以发牌条件的形式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所施加的规定(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而提出的意见,并建议在纳入有关规定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时作出下列调节: a) 证监会不会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25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根据该项规定,只有符合以下说明的证券型代币才可被平台纳入以供买卖:(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个月的发行后往绩纪录。该项规定在 2019年实施时,原意是防止平台将具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与传统证券投资相类似,这些代币常以相关项目的利润或回报作为招徕,从而利诱投资者)纳入以供买卖。鑑于市场状况已显著改变,尤其是代币化证券的出现,该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已不适用。因此,证监会建议移除该项规定。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5 段)。 b)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须利便客户行使因拥有虚拟资产而享有的投票权26。证监会明白,如要遵守这项规定,在运作上有所困难。因此,《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订明,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向客户披露其会如何处理有关投票权(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g)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无须再就拟供买卖的虚拟资产,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除非有关虚拟资产乃售予
零售
投资者
,则作别论27(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9 段)。 d) 我们建议就自营交易规定订下例外情况,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进行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28或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少数情况下的自营交易(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13.2 段)。 e) 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徵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徵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6.3 至 16.4 段)。 问题 9: 对于《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第 12 章当中有关虚拟资产转帐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62. 整体来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涵盖所有规管持牌平台营运者操守的规定。如同我们将对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繫实体施加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分别制订独立的指引一样,我们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从独立的指引,当中就规管因持牌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活动而引致的所有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而订明了规定。就此,证监会已就现行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草拟一个独立章节(第 12 章)。有鑑于此,《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将更名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繫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亦会予以修订,以同时涵盖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繫实体。 63. 鑑于持牌平台营运者面对因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而引致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它们除了需要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所载的现行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之外,亦应遵从在第 12 章中针对虚拟资产而纳入的额外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条文乃以《打击洗钱条例》及特别组织所颁布的最新标准和指引作为参考30。我们亦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及新加坡)目前或建议实施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下文详述第 12 章所载的部分重要规定。 A. 虚拟资产转帐 64. 特别组织于 2019 年开始提倡以经调改的形式将特别组织第 16 项建议所载的电传转帐规定应用至虚拟资产转帐上(即转帐规则)的重要性。首要目的是使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无法任意以电子方式进行虚拟资产转帐,以及侦测滥用行为。特别组织亦重申,各司法管辖区需要尽快实施转帐规则以解决“日出问题”31。 6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第 13A条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融机构”32)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证监会已在第 12 章中载列详细指引,说明其在该项法定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当中包括: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5至 12.11.16 段);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19 至 12.11.20 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即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中介机构或收款机构)进行尽职审查,藉此识辨及评估当中牵涉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便应用风险为本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见第 12 章第12.13.1 至 12.13.13 段);及d)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非託管钱包33的虚拟资产转帐往来时,应从客户(可以是汇款人或收款人)取得所需资料并将之记录下来,以及採取合理措施来减低及管理与该等转帐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详情请见第 12 章第 12.14.1 至 12.14.3段)。 66. 第 12 章第 12.7.6、12.8.1 至 12.8.3 段亦载有关于识别可疑交易及对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所有相关人士进行制裁筛查的规定。 67. 另外,本身并非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持牌法团在经营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业务时,亦可能会面对类似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而它们亦可能经营会引致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业务。在该等情况下,它们应参照第 12 章中的相关规定。 问题 10: 你对《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68. 除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及《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外,我们亦会发布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而其文本载于附录D。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0
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谘询
go
lg
...
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零售
投资者
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注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注5)。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注6))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VATP-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852) 2293 4004),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完 备注: 根据《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任何人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显示自己经营该业务,便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证监会在2019年就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有关规定涵盖妥善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利益冲突、网络保安、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预防市场失当行为等范畴。 除了有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规定外,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证监会早于2018年起已认为,虚拟资产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不限于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障方面的隐忧。请参阅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如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便会被视为“原有”平台。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20
SEC与Kraken和解将如何影响以太坊质押格局?
go
lg
...
去中心化,迫使服务提供商澄清他们如何为
零售
投资者
赚取收益。 此次和解要求 Kraken 停止向美国客户提供“质押服务”。此前,该服务允许散户投资者用区块链“质押”一定数量的加密货币以换取收益。 像以太坊这样的 POS 区块链吸引了用户来质押加密货币资产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来换取奖励,这类似于利息支付。像比特币这样的 POW 网络,通过能源密集型的挖矿获取收益。 Kraken 与 SEC 的和解可能对众多质押产品来说是噩耗,这些产品允许用户以低于通常要求的前期成本或技术知识进行质押。目前以太坊上有价值约 250 亿美元的以太币。其中 18% 的股份由Coinbase和 Kraken 持有——这两个最大的平台提供质押服务。 Kraken 为达成和解将该交易所的质押产品列为证券,这可能会对整个质押领域产生影响。像Lido和 Rocket Pool 这样的“去中心化”质押服务正绞尽脑汁地想知道 SEC 对质押的观点是否真的能让他们长期受益。不依靠中介帮助以太坊无中介运行“单独质押者”也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动中看到了一线希望,因为它有可能使网络更加安全和去中心化。 质押服务平台 以太坊质押需要至少 32 个ETH(约 50, 000 美元)。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进行质押,意味着要设置一台电脑作为以太坊网络的“节点”——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如果操作不当,会招致资金的严重亏损。 这些障碍为 Kraken 和 Coinbase 等交易所留下施展空间,帮助散户投资者质押——主要是进行利息赚取。这两个平台将用户的资金汇集在一起,为用户消除 32 个 ETH 的要求,且负责好节点的运转。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 Hester Peirce 在一份声明中该机构对 Kraken 的行动严厉指责,他认为“质押服务并不统一,一次性的执法行动和简单粗暴的分析并不能解决问题。” 在法律文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 Kraken 计算其支付给用户收益率的机制非常有问题。委员会写道:“这些收益由被告而不是底层区块链协议决定,而且这些收益不一定取决于 Kraken 从质押中获得的实际收益。” Coinbase 坚持认为它自己的服务是不同的。Coinbase 的首席法律官 Paul Grewal 在推特上表示:“我们这样真正的链上质押服务(与 Kraken 是)根本不同的。根据 Grewal 的说法,Coinbase 与 Kraken 的不同之处在于,用户的报酬与质押获得的奖励直接关联。 尽管 Coinbase 首席执行官 Brian Armstrong 表示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像对待 Kraken 一样对待 Coinbase 的质押产品,他愿意与之斗争,但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尚不清楚。 正如CoinDesk 上周报道,Coinbase 的分析师在一份报告中承认,围绕 Kraken 的发展很可能会影响到“未来质押的增长速度”。 去中心化的质押服务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裁决之后,投资者似乎认为这对“去中心化”的质押平台来说是利好。最大的去中心化质押服务 Lido 背后的 LDO 代币,在上周围绕 Kraken 的新闻之后,暂时跳涨 10% 。Lido 和类似的协议不存在类似中心化服务的准入障碍,完全在智能合约上运行其业务。 以太坊研发公司ConsenSys的首席加密经济学家 Lex Sokolin 告诉 CoinDesk“(这种情况下),不会有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管理团队以你的名义汇集你的资金。” 这是关键的差异所在——不存在中心化的公司或管理团队——去中心化的产品希望能够获得监管机构的较少审查。Sokolin 说,“我希望你对 Lido 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我确实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开放的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难题。” Lido 目前占所有质押 ETH 29% 的份额(其竞争对手,如 Rocket Pool,所占份额明显较小)。如果中心化质押服务模式完全消失,Lido 也许会占据更多的份额。 独自质押 以太坊社区的一些成员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行动带来一线希望,他们告诉 CoinDesk,这可能有助于将对网络(和其他区块链)的控制权转移到更多人手中。 Jaydeep Korde 的公司 Launchnodes 建立了基础设施,帮助 32 个 ETH 的持有人建立节点,根据他的说法,像 Kraken 这样的质押服务破坏了加密货币创建去中心化金融系统的目标。Korde 告诉 CoinDesk:“新的中介机构通过所谓的神奇黑盒,提供给你利率,这种现象和我们现在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 根据 Korde 的说法,关于 Kraken 的消息可能最终推动那些拥有 32 个 ETH 的人进行独自质押,他们选择运行自己的节点,不再将控制权交给第三方。 以太坊研发公司 ConsenSys 的产品经理 Ben Edgington 说:“我认为这对去中心化有好处。在以太坊这样的 POS 网络中,一个人的权益相当于他们对网络的权力;如果一方占了以太坊足够多的权益(大约 50-60% ),理论上他们可以减缓网络速度或阻止某些类型的交易。就协议和协议健康而言,由一个大型中心化实体控制大量的权益并不是理想状态。” 过去以太坊采用工作证明系统,少数几个大型挖矿集团对网络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影响力,因此,以太坊新的权益证明模式应使网络更难中心化。Edgington 说:“我们的目标一直是让以太坊由数以万计的单独节点运营商运营,而不是受三四个大型数据中心控制。” 质押服务平台的增长(和其他因素)有可能危及这一目标,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 Kraken 的和解可能有助于使以太坊权益证明系统更难被垄断。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14
从香港全面拥抱 Web3 看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监管框架
go
lg
...
易的投资者只能是香港的专业投资者,而非
零售
投资者
。 3.2 虚拟资产型代币 《2019 立场书》明确表示 SFC 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证券型虚拟资产,《2022 条列草案》进行了补充。《2022 条列草案》旨在落实香港最新的虚拟资产持牌制度,规定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即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必须向 SFC 申领 VASP 牌照,并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规定。该条例将在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除证券型代币之外,常规意义上理解的虚拟资产基本都符合《2022 条例草案》对虚拟资产的定义:(1)虚拟资产是一种加密保护的数字价值,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2) 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3)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以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或对虚拟资产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治理,以及相关条款的改变进行投票。此外,SFC、财库司可以通过宪报刊登的方式额外定义“虚拟资产”。 由此可见,《2022 条列草案》将证券型代币以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排除在虚拟资产之外,所有常规意义上理解的虚拟资产(包括了治理代币)都纳入了《2022 条列草案》的规范范围。届时,香港将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的虚拟资产合规发牌制度。具体 VASP 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3.3 稳定币 2022 年 1 ⽉ 12 ⽇,香港⾦管局发布了⼀份关于将稳定币纳入监管框架的讨论⽂件,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并表示期望在 2023/24 年落实监管安排。不论是出于 Terra/USDT 算法稳定币脱钩暴雷的监管规范需求,还是出于香港需要建立港元稳定币的金融主导地位需求,香港金管局都需要一套相对灵活的制度来规范并推动港元稳定币市场的发展。 从上述《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来看,未来将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对于稳定币的定义,金管局将建立一套基于⻛险分析的⽅法来确定稳定币结构的范围,以便在制度框架下实现灵活监管。同时,金管局考虑到稳定币存在更高、更紧迫的金融稳定风险,还需要建立一套稳定币的全面监管原则,如全面储备和允许赎回、主营业务限制、定期审计披露、治理管理、资本要求、反洗钱发恐融资等方面。 未来稳定币推出的形式可能是通过港元稳定币来链接
零售
投资者
,建立港元稳定币的主导地位(猜测)。目前对于稳定币尚未有一套针对性的监管框架,可能将稳定币同时纳入虚拟资产以及支付的监管框架里,期待后续稳定币政策的出台。 3.4 NFT NFT 的本质是一种非同质化的代币,与代币背后的资产属性挂钩。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醒投资者注意 NFT 风险时,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真实数字表示,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 SFC 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的属性,因此将受到监管。在《2022 条列草案》中规定,在游戏内使用的 NFT 不属于虚拟资产。 因此 NFT 将分为 3 种情况来处理:(1)具有证券属性的 NFT,将作为证券型代币受到 SFC 监管;(2)具有管理、投票等治理属性的 NFT,将作为虚拟资产受到 SFC 监管;(3)游戏内的 NFT 或是电子商品和收藏品,将既不在 SFC《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也不在财库司《2022 条列草案》的监管范围,该种 NFT 将作为普通虚拟商品,受传统商品交易相关法律约束。 四、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商持牌条件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过去数年,政府和监管机构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制定了一套整全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我们已推出监管制度,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此外,监管机构就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意见等方面,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指引。”SFC 也在《2019 立场书》中提出了自愿性申请持牌制度,虚拟资产交易所可以“选择性”申请牌照。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 项下受规管的 12 类活动,简单梳理了虚拟资产业务的持牌条件,供参考: 4.1 虚拟资产交易所 目前来看,根据《2018 框架声明》和《2019 立场书》,对于虚拟资产交易所,如提供证券型代币服务,需要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实践中适用于如 OSL、Hashkey Group 这类提供证券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如仅提供虚拟资产(非证券型代币)服务,仅需申请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2023 年即将实施的《2022 条列草案》将进一步落实最新的虚拟资产持牌制度(VASP 制度),规定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即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必须向 SFC 申领 VASP 牌照。具体的实操方案有待实施细则的公布。 4.2 虚拟资产管理公司 《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如代币发行所涉及的数字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字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同时参照《2018 框架声明》,SFC 明确两类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监管: (1)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一般需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 (2)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公司需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持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如 MaiCapital 于 2022 年 4 月获得了 SFC 批准的 9 号牌,按照《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其基金组合现可管理投资高达 100% 的虚拟资产。 4.3 虚拟资产其他业务 根据上述 12 类受规管业务理解,还包括:(1)虚拟资产咨询业务:开展虚拟资产投资顾问业务可能需要申请 4 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从 MaiCapital 的官网还看到,其也获得了 SFC 批准的 4 号牌;(2)虚拟资产托管业务:可能需要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涉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服务提供商,如火币科技就在 2020 年 7 月获得了 4 号牌和 9 号牌;(3)虚拟资产衍生品业务:就衍生品基金产品的推广销售可能需要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衍生品的交易可能需要申请 2 号牌(期货合约交易),就衍生品提供咨询可能需要申请 5 号牌(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就衍生品资产管理可能需要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 综上,具体需要如何持牌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来确定,此外还要关注即将实施的 VASP 制度是否会对现有持牌制度作出调整。还需注意的是,即使是持牌机构,目前香港也仅允许“专业投资人”参与虚拟资产的交易。同时,SFC 官员也表示,未有向 SFC 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五、写在最后 目前来看,香港已经建立了一套围绕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初步监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会再建立一套围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持牌制度的监管框架,实现对所有虚拟资产的全面覆盖。同时,还须遵守打击洗钱及防范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就尚在监管探索中的稳定币以及
零售
投资者
参与虚拟资产投资的事宜,未来可能的形式是通过推出港元稳定币来链接
零售
投资者
,建立港元稳定币的主导地位(猜测)。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的:“透过一致、明确和清晰的整全监管框架,有助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迎接由全球虚拟资产急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Web3 在香港,未来可期。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2-10
上一页
1
•••
42
43
44
45
46
下一页
24小时热点
终于承认了!美国经济3年来首次萎缩 特朗普向中国、商界领袖关键发话……
lg
...
中美关税谈判突传重大进展!比特币站上9.5万、黄金3233避险降温 市场紧盯非农报告
lg
...
特朗普突然语出惊人!任何国家这样做都将被禁止与美国做生意 剑指中国
lg
...
中美重磅!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释放与美国开启贸易谈判的信号 北京立场软化
lg
...
中美关税谈判突发重磅消息!中国官方释重大信号 金价应声跳水、美股期货急涨
lg
...
最新话题
更多
#Web3项目情报站#
lg
...
6讨论
#SFFE2030--FX168“可持续发展金融企业”评选#
lg
...
32讨论
#链上风云#
lg
...
90讨论
#VIP会员尊享#
lg
...
1928讨论
#CES 2025国际消费电子展#
lg
...
21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