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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新规拓宽买房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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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7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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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完善该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打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明晰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解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程序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实体保护提供裁判依据,同时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执行。 执行工作强调效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全面实现,一般根据财产登记、占有情况采取查封措施,但是该财产可能实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继续执行将损害案外人实体权利,由此产生的实体争议,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起因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即财产权利的“名实不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复杂,权利主体的财产外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这些都是导致财产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诱发相应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以及滥用诉权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等问题,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超过其他民商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从实体上判断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扎实深入调研、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意见等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解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新型社会关系下涉及多元利益冲突的诉讼,科学制定裁判规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细化规则。《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事人提起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解释》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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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等司法解释确立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落实审执分离和审执协调,既促进规范执行,又助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针对案外人民事权益与执行债权的实体民事权利冲突,《解释》贯彻民法典精神,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尊重合同效力、支持继续履行,便利交易流通、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特别注重搜集、研究地方各级法院上报的普遍性、前沿性疑难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炼共性规则。《解释》重点对实践中急需明确的相关程序问题,以及当前较为突出的实体难点问题等进行规范,以切实解决问题、体现公平正义来回应群众关切。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所涉问题复杂多样,对于目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后续将进一步研究探索,拟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或者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供裁判参考或指引。 三、主要内容 《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作出了初步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管辖。鉴于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因交叉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执行标的上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形导致存在多个执行法院,《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方便审执协调的同时,力争减少因管辖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争议。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释》第二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为实质解纷,贯彻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 二是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秉持相同的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 三是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同时,《解释》第十七条对实践中常见的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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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最后,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虚假诉讼,先后制发了系列司法政策文件。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 今天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则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的规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 法释〔202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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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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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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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 第二条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第四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第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 第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 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第七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八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 第九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十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原相关执行法院按照原顺位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已合法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等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动产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前款规定的案外人起诉请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外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本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二)案外人已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或者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并已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 (三)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 (四)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被执行人等通知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其未怠于办理; (六)其他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 (二)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处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 第二十一条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 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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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3 14:57
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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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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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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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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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3 12:27
突发!杜邦中国反垄断调查暂停,拟144亿剥离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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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今年的4月4日,因涉嫌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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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据披露的信息,杜邦中国涉嫌存在垄断行为,具体涉及《反垄断法》中关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或 “垄断协议” 的条款。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 当天受消息影响,杜邦股价在美股市场遭受重挫。 此后包括摩根大通、花旗等在内的华尔街大行纷纷下调其目标价,这也反映出市场对其合规风险的担忧。 成立于1802年的杜邦公司,是一家美国跨国化学公司。 公司最初以生产火药起家,后逐渐转变为全球化工巨头,目前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最长寿的公司之一。 据悉,杜邦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涵盖农业与食品、楼宇与建筑、电子材料、交通、能源等多个领域。 公司以生产高质量的化学品、合成纤维、建筑材料、电子材料等产品而闻名。 144亿剥离核心业务? 作为全球化工巨头,杜邦2024年净销售额为124亿美元,同比增长3%,经营性EBITDA为31.4亿美元,同比增长7%。 2025年第一季度净销售额为31亿美元,同比增长5%;经营EBITDA为7.88亿美元,同比增长16%。 其中,电子与工业是杜邦净销售额占比最大的版块,其次是水处理与防护。 近年来,杜邦持续推进“从多元化到聚焦”的转型。 今年1月杜邦宣布加快其电子业务的分拆独立上市进程,计划在2025年11月前完成分拆。 与此同时,公司取消了去年5月宣布拟分离其水处理业务独立上市的计划。 杜邦拟重塑定位为“高科技材料公司”。 其中标志性耐热纤维品牌Nomex和Kevlar便是杜邦公司最著名的两种特种芳纶纤维材料。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杜邦中国启动反垄断立案调查的原因之一,也是因其芳纶在华售价较国际均价溢价超30%。 眼下,杜邦正准备在2025年中期前剥离Nomex和Kevlar耐热纤维品牌。 私募股权公司Advent International和Platinum Equity正准备提交报价,该交易预计价值约2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4亿元)。 市场分析认为,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背景下,杜邦可能通过剥离降低对中国市场的依赖(中国占其营收约20%),规避潜在供应链中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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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7-22 22:09
最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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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航员!孙宇晨首登太空开创区块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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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孙宇晨也由此成为了有史以来最年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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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宇航员,书写了商业航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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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的历史性篇章。2021年,孙宇晨以2800万美元成功拍下“新谢泼德号”首次载人飞行席位,并将全部竞标资金捐给蓝色起源“未来俱乐部”,支持全球青少年STEM教育。这一壮举不仅圆了他儿时的太空梦想,更彰显其无畏的冒险精神和对人类未来的深远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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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将完成太空逐梦之旅 蓝色起源所采用的飞船由助推器以及太空舱共同组成。火箭助推器将太空舱送至约75公里的高度后,便会与太空舱分离;太空舱接着继续向上飞行,直至超过100公里的卡门线。乘客在舱内将会体验大约4分钟的失重状态;之后缓慢地降落至地面,整个旅程大概持续10分钟。 这一流程设计,既保证了飞行的安全,也最大化了乘客在太空的体验。截至目前,已有70余人通过蓝色起源的太空之旅实现了他们的航天梦想。 孙宇晨的太空之旅是其一贯冒险精神的巅峰体现。从创立波场TRON到推动区块链技术革新,他始终以无畏的勇气挑战未知,矢志不渝地追逐梦想。“去太空是我从小就有的梦想,这也是人类未来的方向,”在成功拍下蓝色起源飞行席位之后,孙宇晨表示,“随着商业航天的快速发展,进入太空可能成为每个人都能实现的梦想。我们正在进入伟大的太空飞行时代。蓝色起源和‘未来俱乐部’正激励世界各地的年轻人实现他们对科学、技术和太空探索的梦想。我感到有必要来帮助人们实现这一愿景。” 作为中国最知名的90后的企业家之一,孙宇晨不仅在区块链领域开创了波场TRON的全球影响力,还通过此次太空壮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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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了世界性声誉。从成为首位登上太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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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到推动波场成为全球用户超3亿的区块链平台,他用行动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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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智慧与担当,为全球科技舞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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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增添了耀眼光芒。 无论是通过波场TRON的去中心化金融创新,还是以2800万美元竞标捐款支持前沿科技教育,孙宇晨始终站在科技与梦想的前沿,勇于尝试,引领变革。 从区块链到星际 孙宇晨再次成为第一 2021年,孙宇晨以2800万美元拍下蓝色起源“新谢泼德号”首次载人飞行席位,但因日程冲突未能成行。如今,他将实现太空梦想,搭乘“新谢泼德号”飞越卡门线(100公里),体验数分钟的失重状态,俯瞰地球的壮丽景色。这一壮举使他成为首位将区块链行业的开创精神带入太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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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 作为波场TRON的创始人,孙宇晨在区块链领域缔造了多项里程碑。截至目前,波场TRON全球用户突破3亿,链上USDT发行量达到816亿枚,日均活跃地址在300万以上,链上稳定币结算总额预计将在今年超过Visa,成为全球稳定币生态的支柱和最重要的新型支付体系基础设施。 7月17日,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SRM Entertainment正式将股票代码从“SRM”更改为“TRON”,再一次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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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一个记录,波场TRON由此进入了全球最重要和最活跃的金融市场,在持续建设其品牌国际影响力方面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进展。在加密资产被主权国家和主流机构认可所带来了合规化进程中,孙宇晨带领的波场TRON再次塑造了区块链公链赛道的第一。 这些成就为孙宇晨的太空壮举增添了科技与创新的底色,彰显其将区块链技术推向全球的开创精神。 树立新标杆 区块链与商业航天的融合 孙宇晨的太空之旅不仅是个人的历史性突破,更为区块链行业树立了新标杆。作为首位登上太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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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他不仅将波场TRON的品牌影响力推向全球,也激励更多科技创业者追求跨领域的创新突破。正如他在2025年Token2049峰会上与Eric Trump的对话中所展现的全球视野,孙宇晨始终致力于将区块链技术与前沿领域结合,探索去中心化的无限可能。他的冒险精神和对前沿科技的坚定支持,为全球科技社区树立了榜样。 此次太空飞行还彰显了商业航天的蓬勃发展。蓝色起源已成功执行13次载人飞行,累计将70余人送往太空边缘。孙宇晨的参与进一步证明,商业航天正从少数人的梦想变为普惠的现实。他还将此次太空之旅与青少年STEM教育联系起来,为全球青少年提供科学与技术学习的宝贵机会,展现了他对人类未来命运的深远关怀。 “太空探索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孙宇晨表示,“我希望通过这次飞行,激励更多年轻人投身科技与创新,共同塑造人类的星际未来。”他计划在飞行中携带波场TRON的标志以及中
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象征了区块链与国际合作和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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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影响力的双重意义。 从完成人生逆袭进入北大,到创建了世界上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区块链平台,再到进入太空完成星际之旅,他用无畏的冒险精神和矢志不渝的追梦信念,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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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智慧与担当,也激励着全球创业者,勇于突破边界,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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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场TRON
07-22 12:32
有色板块异动拉升,雅化集团涨停,有色50ETF(159652)涨近2%,早盘获净申购超3000万元!反内卷及业绩预期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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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基金1/2。 消息面上,日前,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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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正)》于7月1日实施对矿山开采矿种、伴生资源利用加严管理与审批要求的影响下,宜春自然资源局要求当地8座锂云母矿山在9月30日前完成编制矿种变更储量核实报告,科学合理确定开采主矿种;而藏格矿业旗下格尔木藏格锂业收到海西州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停产通知,被要求停止锂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银河证券指出,国内锂矿资源开采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供应端预期的扰动,叠加国内其他大宗商品“反内卷”的情绪带动,刺激碳酸锂价格大幅反弹。此外,工信部表示包括有色金属行业在内的十大重点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即将出台,将推动重点行业着力调结构、优供给、淘汰落后产能。有色金属行业中的铜、铝、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将持续落实,其中铜、铝行业中的铜冶炼与氧化铝产能过剩情况相对突出,或将成为有色领域中“反内卷”改革的重点。 黄金方面,7月21日,随着关税期限8月1日临近,避险情绪升温,金价持续走强,COMEX黄金期货价格一举突破3400美元整数关口,截至收盘,COMEX黄金期货涨1.55%报3410.3美元/盎司,创近一个月新高。 中信证券指出,近期中美高层级贸易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引发金价下行。尽管谈判结果超出市场预期,特朗普及其团队中的MAGA派仍然有可能再次主导贸易政策。后续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政策仍然可能不断反复,且其也正在推进减税、降低政府开支和增加赤字的计划。预计特朗普政府后续政策对黄金价格仍然有利。 若看好未来贵金属及大宗工业金属周期回归,建议关注规模领先、“金铜含量”更高的有色50ETF(159652)和场外联接(A类:019164;C类:019165),一键把握经济复苏和降息周期行情!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别是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有色50ETF属于中等风险等级(R3)产品,适合经客户风险承受等级测评后结果为平衡型(C3)及以上的投资者。请投资者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以及集中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分股的持有风险,请关注部分指数成分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请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运作风险、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等。文中提及个股仅为指数成份股客观展示列举,本文出现信息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有连云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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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7-22 11:18
2025上半年保险公司合规透视:强监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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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人保财险、北大方正人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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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均因此收到大额罚单。此外,在业务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强。 2025年3月,随着《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正式实施,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评级结果为S级的机构,将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财险公司:“五虚”问题违规频发,泰康在线收千万罚单 翻阅2025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对财险公司出具的罚单发现, “五虚”问题(即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依然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方向。作为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业务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也不断增强,例如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约定外的保险费回扣等。 2025年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对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出超千万的大额罚单。其中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就涉及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金融监管总局对泰康在线处以警告,并罚款823.356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0.356625万元,罚没合计1033.71325万元。 图1:泰康在线处罚截图 同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车险、农险、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相关报告、文件等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等违规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对其总公司罚款430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685万元。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共计184万元。 图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截图 此外,1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因“委托无资质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跨年度列支展业费用”,被云南金融监管局罚款144万元。 1月10日,国任财险由于数据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被深圳金融监管局罚款100万元。 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因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等收752万元罚单 寿险公司的大额违规处罚与财险有部分相似,“五虚”违规也是重点监管方向。此外,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以及关于代理人管理、培训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也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央行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张超750万元的大额罚单,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752万元。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王某和销发展部总经理贾某均被处以7万元罚款。 图3:中国人寿保险处罚截图 1月2日,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于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的*,被上海金融监管局罚款235万元。 1月27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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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则因团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银保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个人代理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重庆金融监管局罚款120万元,多名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及0.5万元到9万元不等罚款。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正式实施,分类监管落地 近年来,保险业的监管不断加强,202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行业划定红线,明确提出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调要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坚持同案同罚、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处罚精准度,推动处罚工作标准化。 2025年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并落实。2025年3月1日《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正式实施,作为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考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同时监管部门也将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读财报】是由新华财经与面包财经共同打造的一档以上市公司财报解读为主要内容的栏目。新华财经是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内容全面覆盖全球股市、汇市和债市等金融市场,提供权威、专业、全面的金融信息服务。 (文章序列号:1945657840098217984/JW)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知识产权声明:面包财经作品知识产权为上海妙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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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财经
07-22 10:36
Uber上线微信小程序打车服务,引发股价关注,意味着全球用户增长通道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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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文用户的使用入口,或将大幅提升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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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高频场景下的渗透率。 随着出境游与跨境商务逐步恢复,这一功能的扩展有望为Uber带来新的用户增长与订单动能。 Uber最新财报强劲,微信生态或助推增长新引擎 Uber最新财报显示,其业务正处于持续增长通道: 财务指标 2024年Q4 同比增长 2024全年 同比增长 总预订额 441.97亿美元 +18% 1627.73亿美元 +18% 营收 119.59亿美元 +20% 439.78亿美元 +18% 归属于公司净利润 68.83亿美元 +382% 98.56亿美元 +422% 其中,净利润同比暴增逾四倍,展现了强劲的运营效率与规模效应。此次接入微信生态,有望进一步提升订单频率与活跃用户数,成为营收增长的新触发器。 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将转向此次合作在欧美市场的用户转化效率,以及支付整合后的留存效果。 权威点评与总结 Uber借助微信小程序深入中国出境市场,可被视为其全球用户策略的重要节点。通过对中文用户旅途体验的优化,Uber不只是打通支付与语言壁垒,更是将自己嵌入到微信超级入口当中。 这一战略举措反映出全球科技平台对本地化体验的重视提升,而从Uber自身角度看,这也是其探索新增量市场、拓展用户边界的关键一步。 在当前全球平台进入存量竞争阶段的大背景下,此类生态合作预计将越来越频繁,成为技术出海的常态模式。 微信小程序的跨境部署为Uber开辟了另一个用户增长通道,尤其是在对App安装较排斥的高龄或低技术用户群体中。 —— Morgan Stanley,2025年7月21日 对Uber而言,此次与微信合作降低了客户获取成本(CAC),并提升了转化漏斗效率,属于增长质量上的提升。 —— Goldman Sachs,2025年7月21日 随着旅游回暖,微信+Uber的组合将成为境外中文打车的默认方式,长期看有助于Uber构建新型用户壁垒。 —— BofA Securities,2025年7月20日 常见问题解答 1. Uber微信小程序是否需要额外下载? 不需要。用户可在微信内直接搜索并使用Uber小程序,免下载、免注册,界面为中文。 2. 哪些支付方式可以在Uber微信小程序中使用? 目前支持微信支付和WeChat港币钱包,后续将拓展更多本地钱包方案。 3. 目前在哪些地区可以使用该小程序打车? 已在中国香港和日本落地,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扩展至美国、英国、法国、澳洲等9地。 4. 这对Uber的业务有什么帮助? 通过连接微信生态,Uber能有效获取更多中国出境用户,实现获客成本下降与使用频次提升。 5. Uber是否计划与更多本地平台展开类似合作? 虽未公开计划,但此次合作成功将成为Uber探索全球本地化合作模式的重要参考。 来源:今日美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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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美股网
07-22 00:10
光大保德信基金旗下光大多策略智选18个月混合二季度末规模0.16亿元,环比增加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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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大智慧、奥比中光、铜冠铜箔、
华人
健康、佳都科技、聚飞光电、普路通、云图控股,前十持仓占比合计2.22%。 天眼查商业履历信息显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贺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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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1 20:08
老板电器收盘上涨1.41%,滚动市盈率12.06倍,总市值183.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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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吸油烟机先后获得厨电行业内唯一“中
华人
民共和国质量银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老板”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老板”品牌荣获“中国厨电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此外,老板电器连续7年入围“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连续15年荣膺“亚洲品牌500强”。老板吸油烟机、嵌入式灶具连续10年全球销量领先,大型烹饪厨电连续4年全球销量领先,并荣获工信部首批中国消费名品名单厨房电器行业唯一企业。 最新一期业绩显示,2025年一季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76亿元,同比-7.20%;净利润3.40亿元,同比-14.66%,销售毛利率52.72%。 序号 股票简称 PE(TTM) PE(静) 市净率 总市值(元) 10 老板电器 12.06 11.62 1.59 183.22亿 行业平均 23.17 30.00 3.06 220.15亿 行业中值 28.50 29.75 2.63 56.18亿 1 格力电器 7.97 8.28 1.86 2663.47亿 2 TCL智家 9.78 10.52 3.94 107.22亿 3 海信家电 10.54 11.00 2.22 368.16亿 4 长虹美菱 10.65 11.05 1.23 77.24亿 5 长虹华意 10.75 11.24 1.20 50.60亿 6 新宝股份 10.83 11.59 1.45 122.02亿 7 莱克电气 11.24 10.84 2.63 133.33亿 8 华帝股份 11.80 11.37 1.42 55.10亿 9 盾安环境 11.86 11.96 2.18 124.98亿 11 海尔智家 12.56 13.04 2.08 2444.25亿 12 海信视像 12.92 13.41 1.49 301.32亿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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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1 16:58
中美重大突发!中国禁止一美国商务部工作人员离境 究竟怎么回事?
go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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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报道,这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工作的美籍
华人
几个月前曾前往中国探望亲戚。该报称,不知道这名面临所谓出境禁令的男子的姓名,并补充说,该事件是由于他在签证申请中未披露为美国政府工作而引起的。 知情人士表示,此案更为显著的是,这名旅客是一名美国政府雇员,尽管该男子显然并非因公出差。他们补充说,此类案件极不寻常。由于事态敏感,所有知情人士均要求匿名。 (截图来源:《华盛顿邮报》) 此外,据香港《南华早报》周日援引一位知情人士的话报道,这名男子于4月抵达中国西南城市成都时被拘留。该报称,这名男子被禁止离开中国,因为他的案件“与北京方面认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关”,但具体细节尚未得到证实。 据《南华早报》报道,该男子抵达成都后,还曾与一名美国官员一同前往中国首都。 美国国务院拒绝就此案发表评论,但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障海外美国公民的安全。我们密切跟踪这些案件,并已向中国当局表达了对我国公民福祉以及这些任意出境禁令对我们双边关系影响的担忧,并敦促他们(中方)立即允许受影响的美国公民回国。” 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刘鹏宇表示,不了解此案。刘鹏宇称:“中方始终欢迎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外国公民来华,并依法保障他们在华安全以及包括出入境自由在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华外国公民也应尊重和遵守中国法律。” 由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中国外交部未回应置评请求。 在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对中国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后来暂停征收)后,包括美国商务部官员在内的北京和华盛顿官员正在就一项贸易协议进行谈判。特朗普还希望与中国领导人习近平举行会晤,以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涉及技术限制、稀土和台湾地位等问题。 为了促成双方坐下来谈判并达成贸易协定,特朗普最近软化了他在竞选中针对美国对华巨额贸易逆差及其造成的失业问题的严厉言论。 本月初,美国国务卿卢比奥(Marco Rubio)在与中国外长王毅会晤后表示,“双方都强烈希望”举行“习特会”。 在近期另一起事件中,美国《华尔街日报》上周报道称,富国银行的一位银行家被禁止离开中国。 《华尔街日报》援引知情人士报导称,富国银行董事总经理毛晨月(Chenyue Mao、音译)出生于上海,现驻亚特兰大,是美籍
华人
。她最近几周进入中国后,被禁止出境。毛晨月前往中国的原因尚不清楚。据悉,在她被禁止出境后,富国银行已暂停所有前往中国的行程。 美国彭博社指出,中国实施的离境禁令一直是北京和华盛顿之间争论的焦点。美国国务院多次建议公民重新考虑前往中国的旅行,理由是其所谓的“任意执行当地法律,包括与离境禁令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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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ttier
07-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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