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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安省民宅血案!两夫妻横尸屋内、儿子残忍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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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1009462。 匿名信息也可以通过
犯罪
举报电话1-800-222-8477发送。 作者: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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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
2024-03-31
SBF被判入狱25年没收110镁财产 庭上道歉强调决策失误非金融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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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有权不认罪并接受审判,但惩罚必须与
犯罪
的严重性相匹配。 法官最终判SBF入狱300个月,同时下令没收他超过110亿美元的资产,SBF方面表示将对判决提出上诉。 有分析指出加密货币市场或正进入山寨季,投资人不妨留意模因币及有关产品。 Solana模因币Slothana首日预售筹得50万美元 一种新的以Solana为基础的模因币Slothana(SLOTH)正在震撼模因币市场,它在预售启动几个小时内就从投资者那里筹集了惊人的50万美元。 随着Solana上的模因币狂热持续升温,许多人都在关注这种以树懒为主题的Slothana,能否匹敌最近的热门币种如dogwifhat(WIF)。 立即进入Slothana预售 Slothana(SLOTH)的成功也部分得益于Solana网络上其他项目的成功,其中包括SMOG solana模因币,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回报,Slothana的发布时机恰逢比特币减半和4月20日的狗狗币日,这可能进一步助推了该代币的前景,现在所有人都在关注Slothana在进入公开市场前的进展。 基于Solana的Slothana利用创新式无上限预售模型取得巨大成功,Slothana的预售采用了无层级的预售模式,吸引了Solana交易者的注意,您每发送1个SOL,您将获得10,000个SLOTH代币。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个新ICO迷因币的性质和功能,并逐步引导大家了解如何购买。 立即进入Slothana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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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2Community
2024-03-31
“宾利打人事件”劝架车主获比亚迪颁发20万税后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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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因经营纠纷而出现别车、殴打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
被刑拘。视频中,一位过路的比亚迪司机停车劝架,获得网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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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30
一场1万亿美元的风暴蓄势待发!美研究机构警告:多达385家银行恐将“轰然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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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数万亿美元的商业地产资不抵债。再加上
犯罪
、通货膨胀以及远程工作,你就会得到一个可能摧毁我们所知城市的危险混合物。 这可能会模仿并延续去年的银行危机,债券价格下跌导致储户恐慌。直到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和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有效地救助了美国的每一家银行,以虚构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为这些银行发放了优惠贷款,并通过资金严重不足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了无限的纳税人担保,这场危机才停止。 顺便说一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为超过20万亿美元的存款提供担保,而这些存款只有1000多亿美元。 去年斯坦福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一篇论文估计,如果没有政府的预先救助,1619家美国银行(约占美国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 问题在于,实际上什么都没有解决。事实上,情况正变得更糟。原因很简单,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期的债务越来越多。 这就我们想到了克伦比,他指出,在接下来的9个半月内,将有9290亿美元的商业地产债务到期。 这比去年增加了28%,而且随着银行将逾期付款有效地纳入贷款,这一数字每天都在增长。 我们开始看到矩阵中的故障;纽约社区银行在经历了一次几乎濒临破产的经历后,其垃圾商业地产贷款组合暴跌近80%,最终被秃鹫投资者所救助,而大型银行则像大型秃鹫一样盘旋。 潜在的问题可能会更多: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仅商业地产贷款及可能导致美国多达385家银行倒闭。 这些几乎都是小型地区银行,它们通常将三分之一的资产投资于商业地产贷款。 他们持有这么多贷款是因为他们最了解本地市场,但美联储通过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容易获得的资金,给这杯圣杯下了毒。 目前,我们只看到最虚弱的银行退出了市场。随着超过1万亿美元的贷款到期,情况可能会急剧恶化。 商业地产拖欠率已经飙升至6.5%——在几个月内增长了30%。办公楼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刚刚达到11%。 当烟雾散尽时,我们可能会失去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地区性银行。以上一次储蓄和贷款危机为例,纳税人承担了80%的损失。 这意味着你可能要为数万亿美元的损失买单,而大型银行则在享用着这块腐肉。 降低利率可能会止住出血。但随着通货膨胀逐月上升——目前的年化通胀率为5.5%——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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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芳
2024-03-30
通胀风暴逐渐平息,“拜登经济”再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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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将不太可能投票支持他。 如果“特朗普
犯罪
”成为2024年选举的热门词汇,那么“拜登通胀”可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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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华168
2024-03-29
核心期刊收录丨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进入币圈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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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不法分子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施违法
犯罪行为
。放眼全球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可以发现各国监管部门都处于探索状态,也有不少国家曾在开放和保守之间来回转变。对于新事物的立法,试错的成本肯定是要付出的,但如何达到试错成本和可得利益之间的最大平衡,就亟须从中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最适合我国国情且契合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路径。即使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上链新发也是未被禁止的。但是,新发虚拟货币如果涉及以下三点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法
犯罪活动
:第一种,私募融资。虚拟货币发布之后的交易是合法的,但在发布之前的私募行为却属违法活动,“九四公告”所禁止的也是这种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第二种,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身是合法的,但为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兑换其他虚拟货币提供场所的行为则是违法的。第三种,利用虚拟货币提供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之所以被国家打压,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它的金融属性过重。 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政策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政策和法律又有诸多不同的特质,其中一点尤为重要:政策可以是灵活的、多变的、短期的;但法律通常是刚性的、稳定的、长期的。因此,法律一旦被确立,再试图从根本上进行大的调整可行性较低,这也是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开始针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进行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但也恰恰是因为法律的缺位,才导致虚拟货币在执法、司法领域都遇到了很多的阻力和麻烦。一个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没有了法律的支撑,甚至没有了法理的支撑,将会失去它的合法性。也正是因为合法性的不足,导致当前我国执法或司法部门在处理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时候,容易引起社会层面的重大分歧和争议。尽管虚拟货币不能代表区块链的全部,但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体系内,作为激励措施的比特币,已经用14年的时间从一文不值到1枚比特币兑换7万美金的历史高点来证明了它的兴起。故此,无论是开放性的还是保守性的监管措施,虚拟货币的法律研究对数字经济时代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界定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必要性 (一)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激增 随着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和市场渗透,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在这一新兴领域激增。技术的跨越式进步必然会对货币的法律定义造成影响:虚拟货币在为经济发展带来效率和活力的同时,因其天然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性,超越了传统法律框架的边界,牵引出包括诈骗、传销、盗窃、走私、吸纳公众财产等在内的多种刑事
犯罪
风险,给交易安全、税务合规、资产定义以及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带来全新的法律考验。同时,这也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查处和追责带来了诸多难题,例如
犯罪
场景的多样性、行为的隐匿性以及证据的难以获取等。具体来说,在交易纠纷方面,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常常因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而变得难以执行,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在遭遇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时面临着寻求法律救济的困难。在税务合规方面,鉴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性,确定税收来源和税务义务成为一个难题,导致在税收领域出现大量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此外,关于虚拟货币的本质定义也存有争议,是将其视为一种资产、货币,还是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财务工具,不同的定义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更为严重的是,全球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差异巨大,这种不统一性给国际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且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操作空间。法律属性存有争议必然会影响到疑难案件中法律规范效力的认定,随之而来的适用模式分歧会造成裁判论证方式上的差异,而不同的支撑立场可能会分化个案的裁判后果。 (二)“同案不同判”引发争议 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定性存在诸多争议,部分国家视之为“货币”,而某些地域则认为其为“资产”或“商品”,这种差异性导致不同法律背景下的案件裁判中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再者,我国相对严格的虚拟货币监管措施与国际上的开放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这也为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如通过“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司法管辖区行事,从而借助法律的模糊地带进行获利。该现状无疑揭示出,简单地否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并不利于法治的稳定。在立法存有空白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国家机关发布的监管策略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凸显出其明确的价值取向。然而,也正是由于对这些监管策略的多种解读,才导致某些相似情况下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进而影响到我国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公众对于如何合法操作存有疑虑。如若在处理虚拟货币时简单地将其归类为新兴数据信息,而忽视其背后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将会导致对虚拟货币相关
犯罪
裁判不一致、对权利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不利局面,对一国货币体系形成难以预料的冲击。为确保法律的连续性与兼容性,契合财产权的广泛延伸方向,核心在于确立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并为其制定清晰的私法规范。唯有真正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方能准确评估其在司法领域带来的潜在风险,强化公众权益的维护,为区块链技术的持续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虚拟货币精准监管的前提 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频率和交易活跃度持续上升,与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彰显,如市场操纵、欺诈交易、洗钱及跨境资金流动等,这些都对精准的监管机制提出了迫切需求。作为曾在全球比特币交易市场中独占鳌头的交易平台,Mt.Gox2014年遭遇重大的黑客攻击,损失市值高达4亿美元的85万枚比特币。Mt.Gox破产所产生的蝴蝶效应,对整个数字货币行业的安全防护和监管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当前,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活动,如何更有效地进行打击和治理,如何创新监管手段并提高效益,已然成为监管者必须直接面对且深入探讨的问题。涉虚拟货币的违法
犯罪活动
之所以监管难度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涉虚拟货币违法
犯罪活动
具有匿名性、查询难、点对点交易、追踪难、冻结难等高科技特征,极易导致涉案资金链隐秘难寻,进而提升了资金追踪、赃款追缴及涉案人员的处罚难度;二是涉虚拟货币违法
犯罪
已然相对成熟,其组织化特征明显、结构层次分明;三是涉虚拟货币类
犯罪
具备网络化特征,
犯罪分子
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和匿名交易平台,将
犯罪
所得转化为虚拟货币,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和交易,从而干扰调查人员的追踪,进一步加大打击的难度。倘若我们无法准确定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属性,将很难制定出有效的监管策略和框架。因此,为确保虚拟货币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界定其法律属性并据此建立精准的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 三、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 (一)虚拟货币“货币说”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特殊性和潜在风险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促进投资者利益的长久保护,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日本2020年5月生效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FIEA)将加密资产明确视为货币,当投资者投资加密货币时,其就属于“有权投资或出资货币等的人”的范畴,采用投资者投资加密资产机制的基金运营商将受到FIEA的监管,所以日本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始终围绕货币结算或者支付方式。与此同时,拉美国家萨尔瓦多则在法律层面采取了开创性的措施,通过《比特币法》直接将比特币定为法定货币,彰显了国家的最高意志,这样的举措无疑是对虚拟货币市场发展的一种全新尝试。萨尔瓦多在本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虚拟货币这一举措,无疑蕴含着诸多潜在风险和挑战,也必然是其在权衡利弊后的一个抉择。无论如何,这种探索也反映了小国在夹缝求生的背景下,通过灵活应对外部环境,不断开拓新的生存之道的努力。将虚拟货币视为正式的货币,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涉虚拟货币的案件进行审判和执行,为裁判工作提供更直接的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即时监管和践行反洗钱措施。同时,这种认定方式也存有一定的弊端,如波动性、稳定性和法律适用性存疑,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融合度有待考量,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二)虚拟货币“虚拟财产说” 我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在法律属性上,虚拟货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物”,也不是第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数据”,而应将其归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欧盟将虚拟货币定性为有价值的数字表示,这可以看作“虚拟商品”这一概念的细分和延伸。2023年7月美国通过了BRCA,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将其正式定义为“可以由个人独占和从人到人转移而无需依赖于中介的任何形式的无形个人财产”,即“数字资产”。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业务法》同样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这显示出泰国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类似的立场。2023年5月,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MiCA),进一步确立了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的定义。英法两国的态度一脉相承,英国将其视为“私人货币资产”,而法国则认为它是可转让的非物质资产。俄罗斯2020年颁布联邦法律第259号法案,正式将虚拟货币视为个人资产;同年乌克兰也通过《虚拟资产法案》正式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2023年6月,韩国国会政务委员会通过了该国首部针对虚拟资产的立法——《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限制不公平交易,建立健全虚拟货币市场的交易秩序。迪拜于2022年3月通过了第一部监管虚拟资产的法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及NFT(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都被明确纳入虚拟资产范畴。传统商品对于金融监管的冲击很小,但虚拟货币常被用于洗钱,将虚拟货币归属为虚拟财产类有利于对其适用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措施,以防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 (三)虚拟货币“证券说” 2017年ICO大火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传统金融中心才注意到它,但当时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还非常混乱,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说既是商品又是证券。2023年6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正式生效,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或打算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相关服务的平台营运者,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香港证监会也通过一份清单来确立允许交易的虚拟货币,清单中所列明的虚拟货币(诸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波卡币、艾达币等)很明显已经与证券没有什么区别。相较之下,加拿大则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并于2017年8月发布了监管通知,明确加拿大证券法对加密货币及相关交易和市场操作的潜在适用性,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应的指导。三年后,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斯蒂芬·波洛兹明确表示,从技术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证券。在裁判执行方面,可以依据现有的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和执行。这种定性使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有利于金融的持续稳定,同时对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防范。毋庸置疑的是,这也增加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同时限制了虚拟货币的流动性和跨境交易,否定了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原本创设精神。简言之,主张证券说的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具备财产性权利的表征,其核心价值结构与公开发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类似,且均具有融资的金融功能。 四、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双重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理论证成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数字环境中,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进行交易,能被既有度量标准评测其价值,具备独特市场的非物质形态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数字性。这种特性指的是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数字环境中,它没有物理形态,也无法触摸,但却能在网络或数字环境中被存储、使用、交易。第二,稀缺性。基于二进制代码开发的虚拟财产虽然很容易被复制,但为保证价值的稳定性,通常控制其被进行无限制复制。第三,价值性。虚拟财产应具有内在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被他人认可且他人愿意为其付出一定代价。第四,可交易性。虚拟财产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转手交易,转化为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第五,财产权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无故剥夺。当下,我国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分析虚拟货币的现实特征,不难佐证出其与虚拟财产具备高度的适配性。 其一,虚拟货币具有数字性。以比特币为例,它的所有者通过一个被称为“钱包”的应用程序来进行管理,“钱包”中存有一对加密的数字密钥,公钥用于接收比特币,私钥用于证明比特币的所有权。这种构架使比特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只需网络连接就能进行发送或接收,这就是比特币数字性的重要体现。其二,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例如,比特币的总供应量被技术算法限定为2100万枚,一旦达到这一数量将不会再产生新的比特币。通缩机制作为许多虚拟货币的核心特征之一,旨在保护其货币价值的持续稳定和刺激市场需求的提升。正如,以太坊通过设计燃烧机制和区块奖励减半机制保持了其通缩的特性,从而形成了稀缺的数字资产。其三,虚拟货币具有多重价值性。一方面,对于运用工作量证明机制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和莱特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生成,所以这部分虚拟货币的价值通常可被视作对消耗能源的估值。另一方面,以太坊等区块链平台不仅提供智能合约的支持,还为大量分布式应用(DApps)提供基础设施,如NFT和链上运行的游戏。其四,虚拟货币具有高度的可交易性。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虚拟货币无需物理交割,只需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无论在何处,无论是何时,只要在网络上输入对方地址就能交易。其五,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虽然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进行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证券定性的理论证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可知,证券系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代表了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益。关于证券的测试标准,最著名的莫过于194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采用的“豪威测试”标准,即一个交易可以被视为证券行为要满足四个条件:投资资金、预期利润、投资的利润来自他人的努力、投资涉及企业的共同事业。在加密货币领域,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所谓的“挖矿”过程产生,其并非直接依赖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计算机执行复杂的算法以求解特定的哈希问题,成功后会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然而,存在另一类虚拟货币,例如BNB(币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投资部分虚拟货币的主观目的是赚取预期利润,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来说,参与加密货币市场的主要驱动力依然是经济利益而非理念支持。虚拟货币领域内经济动机占主导因素,无论是牛市时的热门模因币(MEME币),如Doge、Shib、Babydoge,抑或是熊市大火的Pepe和Aidoge,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剧烈波动都显示以及强化了人们的FOMO情绪。尽管这些加密货币项目基本上都宣称实行去中心化,宣称其货币价值的形成依赖于整个社区的共同努力,但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源于其他参与者的付出和努力。然而,很多投资者更期待的是项目方主导并推动价值增长,以实现其投资回报。观察各种虚拟货币,特别是那些被称为“土狗币”的小众加密货币,我们会发现投资者对项目方的态度通常会随着币价的涨跌而变化。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往往涉及集体事业的运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Defi(去中心化金融)项目中,不仅用户的参与表现为对项目代币的投资,而且他们的投资资金可能会在项目中被运用于各种金融活动,如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实施贷款等。这不仅是简单的投资行为,更体现了对该项目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三)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应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主,以证券为辅 在明晰虚拟货币的双重法律属性后,仍需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并按其特定属性实施精准监管。对于公链币和部分去中心化应用币,将其定性为虚拟财产,然后建立适度开放的监管框架,既允许其流通,也防止系统性风险;而对于通过ICO、IDO、IEO等融资的代币,特别是那些与股票、债券高度相似的代币,则可将其界定为证券,由证监会纳入管理清单并进行严格监管。这类代币发行存在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投资风险,有必要通过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与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的做法相比,双重定性实现了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利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现状,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虚拟货币的主要定性是当下的最优解。第一,有利于将虚拟货币的规制尽快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无需重新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节约立法成本。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与证券定性相比,针对一般财产的取证流程通常更为简便,有助于提高司法取证的效率;针对一般财产的办案专业程度门槛更低,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快速适应,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针对一般财产的执行流程通常更为灵活,有益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处置,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第三,有利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财产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含证券属性,进而囊括更多的适用情形。将虚拟货币以财产进行定性,可适用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多维度的评估方式来进行更精准的价值认定。将证券属性作为虚拟货币的辅助定性有利于加大对特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降低因过度放任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针对特定细分币种的监管进行重点细化,将是对虚拟货币进行精准监管的关键途径。证券法对各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为加大对虚拟货币
犯罪
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有益借鉴。譬如,在该类诈骗案件中,可依据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认定项目方存在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依据证券法对证券诈骗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加大对代币诈骗者的惩戒力度。但需注意的是,应对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或国家级规范性政策文件明文将某一虚拟货币归类为证券之后,才可对该虚拟货币进行证券属性的相关法律适用。 五、结语 随着元宇宙概念风靡全球和区块链技术飞速发展,虚拟货币以极其惊人的涨幅使得一些早期投资者获得了数以亿计的利润,也让一些观望的投资者感到焦虑不安,对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法律规范认定形成较大的冲击。虚拟货币所创造的财富价值和经济利益主要源于认可群体对网络中虚拟数据的自主运用,而其中虚拟数据的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获取与让渡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权利流转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因其涵盖的多重权益而变得难以界定,除对其是否具备稀缺性、可支配性的争议外,核心主要在于价值性的认定,坚持对其进行统一的法律属性判定是不切实际的。相反,对每一个具体案例都应根据所涉及的特定虚拟权益进行独立的法律评估,方能实现对虚拟货币的精准监管。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法律上的“财物”并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最为符合当下的情况。故此,以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主、证券定性为辅的双重定性模式最为契合我国当下国情和未来前景。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合规措施对于加密货币市场的稳定发展、金融交易的有序监管和防范非法活动的发生至关重要,唯此方能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保驾护航。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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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29
2022-202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G维度结果对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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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个人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构成贿赂类
犯罪
,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制定反腐败制度对企业的发展特别重要。 通过分析2022年和2023年披露ESG相关报告的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表现,所有银行都建立了反贿赂与反腐败相关制度,其中2022年有83.87%的银行建立反贿赂与反腐败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而在2023年则有92.86%的银行建立反贿赂与反腐败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占比上升了8.99%;2022年有16.13%的银行建立反贿赂与反腐败相关制度,但执行力度一般,而在2023年则有7.14%的银行建立反贿赂与反腐败相关制度,但执行力度一般,占比下降了8.99%。整体上,2023年度银行业上市公司反贿赂与反腐败建设绩效对比2022年略有提升。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全面沟通的桥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重点考察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分析2022年和2023年披露ESG相关报告的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表现,所有银行都建立了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其中2022年有74.19%的银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内容完整,而且包含了自愿披露信息制度,而在2023年则有80.95%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完整,占比上升了6.76%;2022年有25.81%的银行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但还不够完善,仍需改进,而在2023年则有19.05%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占比下降了6.76%。整体上,202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比2022年略有提升。 党组织建设 随着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提“党组织治理”,会议明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要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因此,在公司治理主题的指标构建中,我们将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融入到公司ESG评级模型中。 在党组织建设维度,我们重点关注党组织制度、党组织活动、发展教育新党员和党组织廉洁建设。通过分析2022年和2023年披露ESG相关报告的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表现,在党组织制度方面,2022年有96.77%的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党组织制度,具有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而在2023年则有100.00%的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党组织制度,占比上升了3.23%;在党组织活动方面,2022年有82.26%的银行的党组织能够积极开展“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党史党建参观实践等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很丰富,而在2023年有47.62%的银行的党组织活动很丰富,占比下降了34.64%;2022年有91.94%的银行能做到积极发展积极分子,开展党员教育,发展新党员,有新转正的党员,而在2023年有100.00%的银行积极发展新党员,占比上升了8.06%;在廉洁建设方面,2022年有96.77%的银行的党组织注重党风廉洁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而在2023年有100.00%的银行注重党风廉洁建设,占比上升了3.23%。整体上,2023年度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党组织活动水平与2022年基本持平。 风险管理 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企业充分了解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风险损失,或者当风险损失发生时能及时补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良好的风险管理能降低企业的费用,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风险管理方面,我们重点考察公司是否有风险战略、是否有风险管理组织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分析2022年和2023年披露ESG相关报告的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表现,在风险战略管理方面,2022年有75.81%的银行将风险管理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写进公司战略中,且风险防范意识很强,而在2023年则有64.29%的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强,占比下降了11.52%;2022年有24.19%的银行将风险管理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写进公司战略,风险防范意识较强,而在2023年则有35.71%的银行风险防范意识较强,占比上升了11.52%。整体上,202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风险战略管理水平对比2022年略有下降。 在风险管理组织上,所有的银行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或风控委员会等相关组织,能保障银行有效地管理。通过分析2022年和2023年披露ESG相关报告的银行业上市公司的表现,在风险管控制度及执行方面,2022年有64.52%的银行风险管控制度完善,制定相关风险制度,风险管理流程贯穿于管理经营的各个环节,而在2023年则有50.00%的银行风险管控制度完善,占比下降了14.52%;2022年有35.48%的银行风险管控制度较完善,制定相关风险制度,风险管理流程贯穿于管理经营的大部分环节,而在2023年则有50.00%的银行风险管控制度较完善,占比上升了14.52%;整体上,202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风险管控制度及执行水平对比2022年有所下降。 《2022-2023年银行业上市公司G维度结果对比(下)》将于下期推出。 申明:以上分析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ESG相关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为数据来源,评级信息存在不充分等局限性。联洲信评不对评级报告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评级结果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依据,仅作为基本参考。 撰稿人:(UCCR)ESG专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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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29
威马汽车负债203亿元,多位高层涉嫌经济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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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职务侵占等经济
犯罪
,目前已被相关部门控制。 威马负债超过203亿元,资不抵债局面严峻 根据重整案材料显示,管理人将33.76亿元被确认的债权金额编入了威马科技集团的债权表。而据重整案提及的审计报告,威马科技集团经审计后账面资产总额仅为39.88亿元,负债却高达203.67亿元,负债规模是资产总额的5倍多。即使按照评估报告中对总资产41.07亿元的评估值,威马的总负债评估值也达到了193.05亿元,资不抵债的局面非常严峻。作为一家新兴的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威马汽车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其未来发展前景也备受质疑。 多位高层涉嫌经济
犯罪
,威马面临信任危机 除了资不抵债的严重财务问题外,威马汽车还面临着管理层的信任危机。据悉,威马内部多位高层因涉嫌合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职务侵占等经济
犯罪
,已经被相关部门调查控制,其中包括造成威马停摆的核心管理层侯海靖、方某、肖某、周某(威马N多公司的法人)、向某某等人。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
犯罪行为
,不仅给威马汽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公信力,让员工和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失去信心。威马汽车要想重新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就必须彻底清除内部的腐败分子,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重塑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威马汽车目前正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面临着资不抵债和管理层
犯罪
的双重打击。作为一家新兴的电动汽车企业,威马本应充满活力和朝气,但如今却深陷泥潭,令人扼腕叹息。希望威马汽车能够尽快走出困境,重新焕发生机,为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要时刻警惕内部管理的漏洞和腐败的滋生,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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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29
亚洲监管突传重磅!台湾正式核准虚拟资产VASP公会 共有22家交易所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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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团队和首席检察官就数字资产领域的
犯罪预防
交换了意见,并讨论了扩大该领域的合作范围。 (来源:Binance) 据币安博客指出,币安和台湾执法部门已经拥有良好的富有成效的合作记录。作为全球执法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币安迄今已为台湾10多个不同单位提供培训课程,超过1000名执法人员参加,获得了压倒性的积极反馈。 周四(3月28日),BlockTempo报道称,邓伟政撰写专文讨论当前Web 3.0浪潮带来的跳战,以及台湾在发展Web 3.0产业具备的竞争优势。 他指出,在人才与环境方面,台湾有着深厚的高科技实力,而背后重要支柱之一,即是拥有专业的工程与设计人才库;同时,网路的普及与高度数字化,亦培育出天然且成熟的Web 3.0社群与Z世代,不仅对新事物接受度高,更有独立的思想,不愿囿于传统框架的限制,加以台湾社会开放多元的环境,无疑都是孕育创新最佳的沃土。 他写道:“这一点从我过去多次造访台湾的经验,有很深刻的感触。” 另外,他也提到在重要的产业监理上,台湾的监管框架在主管机关金管会的指导下也逐渐成熟完备,为产业提供了一定的清晰度。值得一提,在台湾未来的施政愿景中也提及要加速金融科技创新、扩大普惠金融的宏大目标,区块链亦是其中一项重点科技,凡此皆展现了台湾对产业的重视。 “作为一位前金融监理官,我非常认同合规对于一个产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但也深知在风险管理之外,产业发展亦得相辅而行,其中便包含鼓励创新、吸引外商投资、优秀人才进驻,以创造多赢的局面,”他强调。 展望未来,作为币安首席执行官,邓伟政总结说:“对币安而言,如同我2023年参与台北区块链周时所承诺,我们将会持续与台湾的社群、产业参与者,乃至于政府机关合作,共同为建构一个繁荣Web 3.0生态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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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哥说市
2024-03-29
【小萧说币】中国2024年维持比特币禁令,亚太地区合规加密交易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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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热线电话,当收到与语音网络钓鱼等
犯罪
相关的账户冻结请求时,可以立即做出回应。 通过集体承诺,与会者承诺加强围绕提高合规能力的共同对话。他们计划今后每2-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以维持这一承诺。 目前,多数在韩国的比特币与加密市场交易,都围绕着这5家加密交易所运行。 日本 相比中国和韩国,日本对加密货币市场较早开放,政策环境也较为友善。 2017年,日本《支付服务法》纳入比特币监管,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合法支付地位,可以在法律上被接受并用于交易,并设立监管沙盒机制,促进加密货币创业公司的发展。 2022年,日本通过《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对稳定币立法,将稳定币与日元或其他法定货币挂钩,保证币值的稳定。 根据日本金融厅资料,目前日本有29家合规加密交易所,包括币安日本(Binance Japan)、Coinbase等大型平台。 (来源:FSA) (来源:FSA) (来源:FSA) 香港 香港证监会官网指出,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受到多项监管规定的规限,当中涵盖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打击洗黑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避免利益冲突、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的准则、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以及网络保安等范畴。 自HKEX交易所爆雷后,香港证监会采取了进一步行动,在其网站上列出获得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名称。 从网站上可以发现,目前仅有2家加密交易所获得牌照,也就是OSL Exchange和Hashkey Exchange。 (来源:SFC)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证监会(SCM)指出,继《2019年资本市场和服务(证券处方)(数字货币和数字代币)令》于2019年1月15日生效,以及随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认可市场指南》以引入新要求后,该监管机构列出已获得批准在马来西亚建立和运营数字资产交易所。 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实体,包括之前在过渡期内运营的实体,必须立即停止所有活动,并退还从投资者那里收取的所有资金和资产。 列表上有6家合规交易所,包括在当地较为知名的Luno、MX Global和Tokenize。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允许USDT、USDC等美元稳定币,因此在这些交易所内,主要以马来西亚令吉特(MYR)货币对展开交易。 新加坡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全面的《支付服务法》,取代了之前的《支付系统监督法》和《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以扩大受监管支付活动的范围,以涵盖新兴趋势和行业,例如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 该立法旨在为支付活动提供监管确定性和消费者保障,同时鼓励支付服务和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对7项服务进行监管:账户发行、国内汇款、跨境汇款、商户收单服务、电子货币发行、货币兑换和所谓的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 它还制定了一个包含三个不同许可证类别的模块化许可框架,每个许可证允许持有人进行多种特定的支付服务。 货币兑换许可证将使企业能够开展货币兑换服务;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允许企业在规定阈值以下开展多种支付服务,主要支付机构牌照允许企业开展多种支付服务,没有任何交易量或浮动限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董事会成员Alvin Tan表示,自法案于2020年1月28日生效以来,当局已收到超过580份支付服务牌照申请,并完成了其中一半以上的审核。 他补充说,87个申请已获得批准,11个申请被拒绝,147个实体撤回申请。约179家实体仍获得许可豁免,仍在等待监管审查。 截至2024年1月24日,新加坡已为19家加密服务提供商开了绿灯。这些实体包括17家主要支付机构持牌机构,以及2家标准支付机构持牌机构。 17家主要支付机构获准提供DPT服务: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1家标准支付机构获准提供DPT服务: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至少6家加密货币公司已获得原则批准: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来源:Fintechnews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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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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