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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洋:中国的人口也许还会有波动,但最终肯定是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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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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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时表示赞同提倡多生孩子的看法,鼓励
生育
跟当下消费不足也能结合起来,“试想一下,按照梁建章的说法,生第一个孩子一个月给1000块钱,第二个给2000,第三个给3000,直接把钱发到老百姓手上,老百姓有钱了消费就上来了。” 但姚洋同时也表示,即使是给定这样的政策,中国的
生育率
要高到比如说一年再生1500万这样的程度恐怕不行,所以人口也许还会有波动,但最终肯定是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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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6
中国消费者为何不“消费”?!经济学家:政府需将经济资源转移给“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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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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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经济上的不确定性也阻碍了育龄青年
生育
。中国的人口正在老龄化和萎缩,特别是20-40岁年龄段的人通常会达到一生的消费高峰。 措施 过去一个月,各政府部门响应党的一次重要领导会议的号召,宣布了数十项促进消费的措施。 其中包括汽车和家电补贴、延长餐馆营业时间以及促进旅游和娱乐活动。 消费者不为所动,他们更喜欢消费券,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消费券,但数量太小,在宏观层面上没有什么影响。 企业也同样不感兴趣。 中国欧盟商会会长延斯·埃斯凯伦德表示:“我们还没有真正看到任何真正提振需求的迹象。” 他补充道,这比支持供给侧更重要。 经济学家提出的需求方措施建议包括更好、更广泛的公共服务、更高的社会福利、给予工人更多合法的议价能力,或者向公民分配国有企业的股票。 但谁付钱呢?企业的额外负担——例如更高的福利缴款——是对就业和增长的另一个打击。 剩下的就是正在应对市政债务危机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虽然现金匮乏,但资产丰富。2021年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净资产达到76.6万亿元。 卡内基中国高级研究员Michael Pettis估计,如果北京迫使地方政府将GDP的1-1.5%转移给家庭,中国就可以维持目前的增长。 他说:“地方政府、商界和金融精英的财富和权力往往取决于对这些资产的控制。”“真正大的冲突之一可能是北京和地方政府之间关于如何分配各种调整成本的问题。这将成为未来两年最具争议的政治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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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
2023-08-25
8月25日奥飞娱乐跌8.74%,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基金重仓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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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手,成交额8.5亿元。该股为优化
生育
(三孩)、跨境电商、VR&AR、机器人、影视、虚拟数字人、NFT、玩具、游戏、盲盒、人工智能、手游、动漫、ChatGPT概念热股。8月25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9401.15万元,占总成交额11.06%,游资资金净流出742.3万元,占总成交额0.87%,散户资金净流入1.01亿元,占总成交额11.94%。融资融券方面近5日融资净流入584.36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入33.11万,融券余额增加。 重仓奥飞娱乐的前十大公募基金请见下表: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4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3家,增持评级1家。 根据2023半年报公募基金重仓股数据,重仓该股的公募基金共15家,其中持有数量最多的公募基金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目前规模为3.88亿元,最新净值2.118(8月24日),较上一交易日上涨2.72%,近一年上涨57.02%。该公募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为董山青。董山青在任的基金产品包括:泰信中证200指数,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26.07%;泰信互联网+混合,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29.5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A,管理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5.38%。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A的前十大重仓股如下: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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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25
国家统计局:全国早稻总产量2833.7万吨,比2022年增长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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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地区秋冬连旱,部分“稻稻油”产区油菜
生育
期推迟,茬口紧张,影响早稻适时移栽,农户改种其他作物,早稻播种面积略有下降。 二、早稻单产小幅增长 2023年全国早稻单产5987.0公斤/公顷(399.1公斤/亩),比上年增加72.7公斤/公顷(4.8公斤/亩),增长1.2%。其中,江西、广东和湖南单产分别增加143.9公斤/公顷(9.6公斤/亩)、99.0公斤/公顷(6.6公斤/亩)和56.1公斤/公顷(3.7公斤/亩),增长2.6%、1.6%和0.9%;广西受多次强降雨天气影响,单产减少27.3公斤/公顷(1.8公斤/亩),下降0.5%。 单产小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早稻播种以来,主产区水热匹配良好,气象条件总体有利于早稻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播种育秧期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秧苗出苗较快,长势良好。返青分蘖期部分稻区出现阶段性低温或阴雨天气,移栽早稻返青推迟,分蘖速率减缓。孕穗抽穗期大部产区光温条件接近常年同期,晴雨相间,天气条件利于早稻幼穗分化及抽穗开花;6月下旬江南大部、华南西部出现强降雨,局部地区早稻遭遇“雨洗禾花”,但影响总体偏轻。灌浆成熟期江南、华南地区多晴少雨利于早稻成熟收晒;台风“泰利”造成早稻收获进度放缓,但影响有限。 在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极端天气多发的形势下,我国夏粮丰收、早稻增产,为稳定全年粮食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3年各地区早稻产量情况 播种面积 (千公顷) 总量 (万吨) 单位面积产量 (公斤/公顷) 全国总计 4733.1 2833.7 5987.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122.1 76.9 6296.5 安徽 171.2 101.5 5927.9 福建 94.3 60.1 6378.4 江西 1202.2 684.5 5694.2 山东 河南 湖北 128.6 77.8 6048.4 湖南 1204.8 743.2 6168.5 广东 866.0 529.7 6117.0 广西 812.7 479.4 5899.3 海南 112.2 68.7 6117.7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19.1 11.9 6241.7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注: 1.未列出的省(区、市)没有早稻生产。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省合计数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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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3
中国经济危机四伏!从楼市、到地方债务、到人口危机,中国困境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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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委员会下属机构的一项研究称,中国的总
生育率
,即每位女性一生中平均
生育
的孩子数量,从两年前的1.30降至去年的1.09,创历史新低。 这意味着中国现在的
生育率
甚至低于长期以老龄化社会著称的日本。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中国人口60年来首次开始减少。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的分析师在上周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中国人口老龄化对其经济增长潜力构成了重大挑战。” 劳动力供给的减少以及医疗和社会支出的增加可能导致更大的财政赤字和更高的债务负担。劳动力减少还可能侵蚀国内储蓄,导致利率上升和投资下降。 “长期来看,住房需求将会下降,”他们补充说。 Evans-Pritchard说,人口结构、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迁移放缓以及地缘政治分裂,“本质上是结构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策制定者的控制。 他说:“总体情况是,自疫情开始以来,趋势增长率已大幅下降,中期看来将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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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芳
2023-08-22
金融时报:中国遭遇日韩式人口短缺问题,或将对经济造成更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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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现象也应让中国感到担忧。这三个国家的
生育率
都很低,导致人口萎缩和老龄化,加重了经济压力。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加速了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但日本和韩国也在没有官方干预的情况下遭遇了人口问题。韩国现在是世界上
生育率
最低的国家,平均每位妇女只
生育
0.78 个孩子。1997-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给许多年轻人的前景蒙上了阴影,似乎成为了一个转折点,使他们更加不愿意
生育
。 日本、韩国和中国的教育体制都以考试为导向,竞争异常激烈。随着机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受到诱惑,选择退出这场赛跑。在日本,政府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有 150 万人已经完全退出社会,几乎足不出户,占成年人口的 1%以上。这些蛰居者的问题往往始于年轻时的失败感和难以承受的社会压力。 中国政府对其中一些情况似曾相识。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放缓,青年失业率超过 20%,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放弃了争夺越来越少的高回报工作,转而选择“躺平”。 日本的人口在 2011 年开始下降,韩国在 2020 年开始下降。去年中国的人口数量出现了 60 年来首次下降。令中国政府担忧的是,与东亚邻国相比,中国的平均财富水平较低,但人口却已经开始下滑。 中国政府现在正拼命提高出生率。但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这将是多么困难。中国的人口状况可能会变得更糟,因为找不到工作或买不起房子的年轻人更不可能组建家庭。为了缓解中国年轻人的压力,降低养育孩子的成本,中国政府在 2021 年严格限制了教培行业。但这却产生了反作用,损害了年轻毕业生最大的就业来源之一。 上周,中国政府针对青年失业率上升的问题提出了新的对策。决定停止公布数字。这一举措凸显了中国与其主要东亚邻国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日本和韩国是成熟的民主国家。但中国的经济增长放缓将发生在一个巨大的一党制国家中,有充分的历史理由担心年轻人的不满情绪。 尽管存在问题,日本和韩国仍然是稳定和繁荣的国家。中国可能会发现,自己向老龄化和增长放缓社会的过渡要困难得多,也动荡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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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
2023-08-21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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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
法等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
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删去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删去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将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去《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证书”。 删去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项。 八、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删去第六十条中的“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九、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 删去第十七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等单位建立统一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追溯。”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单位、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确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伪造发票监制章”后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删去第一款中的“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第三章名称以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第二十五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和发票领购簿”。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中的“计划
生育
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修改为“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修改为“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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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证明”。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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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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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修改为“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第七条、第十条分别改为第八条、第十一条,将其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八条中的“劳动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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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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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1
医疗板块突发垂直拉升!器械、服务联手发力,医疗ETF(512170)逆市翻红涨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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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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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本次570个药品390个通过初步审查,与2022年(490个药344个通过)相比,申报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数量都有一定增加。其中ADC、CAR-T药物通过初审数量为历年最多。 西南证券认为,在医保谈判政策逐步温和、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创新药医保准入降幅趋收窄,疗效好、临床稀缺的创新品种将愈发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实现以价换量,建议关注创新药产业链机会。中信建投证券也提示投资者关注新药审评及医保支付端政策变化对行业政策的正面影响。 就医疗板块投资策略,中信建投证券最新研报指出,医疗器械方面建议围绕院端复苏、政策出清及格局变化,精选结构机会;医疗服务方面,2023年终端需求持续修复,眼科医疗服务弹性较大,看好眼科及严肃医疗等细分赛道。 公开资料显示,医疗ETF(512170)跟踪的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全面覆盖了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细分龙头,其中医疗器械权重超4成,直接受益于后疫情时代医疗新基建;医疗服务+医美权重超5成,覆盖10只CXO龙头股,直接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消费升级和医美等时代大趋势。医疗ETF(512170)是投资者“一键布局国民健康刚需板块”的高效投资工具。 数据来源于沪深交易所。风险提示:医疗ETF(512170)被动跟踪中证医疗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4.12.31,发布于2014.10.31,指数成份股构成根据该指数编制规则适时调整。文中指数成份股仅作展示,个股描述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也不代表管理人旗下任何基金的持仓信息和交易动向。基金管理人评估的本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风险等级分别为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分别适合适当性评级C3以上及C4以上投资者。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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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本次570个药品390个通过初步审查,与2022年(490个药344个通过)相比,申报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数量都有一定增加。其中ADC、CAR-T药物通过初审数量为历年最多。 西南证券认为,在医保谈判政策逐步温和、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创新药医保准入降幅趋收窄,疗效好、临床稀缺的创新品种将愈发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实现以价换量,建议关注创新药产业链机会。中信建投证券也提示投资者关注新药审评及医保支付端政策变化对行业政策的正面影响。 就医疗板块投资策略,中信建投证券最新研报指出,医疗器械方面建议围绕院端复苏、政策出清及格局变化,精选结构机会;医疗服务方面,2023年终端需求持续修复,眼科医疗服务弹性较大,看好眼科及严肃医疗等细分赛道。 公开资料显示,医疗ETF(512170)跟踪的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全面覆盖了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细分龙头,其中医疗器械权重超4成,直接受益于后续医疗新基建;医疗服务+医美权重超5成,覆盖10只CXO龙头股,直接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消费升级和医美等时代大趋势。医疗ETF(512170)是投资者“一键布局国民健康刚需板块”的高效投资工具。 数据来源于沪深交易所。风险提示:医疗ETF(512170)被动跟踪中证医疗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4.12.31,发布于2014.10.31,指数成份股构成根据该指数编制规则适时调整。文中指数成份股仅作展示,个股描述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也不代表管理人旗下任何基金的持仓信息和交易动向。基金管理人评估的本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风险等级分别为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分别适合适当性评级C3以上及C4以上投资者。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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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21
医疗板块连续调整,情绪扰动何时休?机构:短期关注反腐免疫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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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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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本次570个药品390个通过初步审查,与2022年(490个药344个通过)相比,申报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数量都有一定增加。其中ADC、CAR-T药物通过初审数量为历年最多。 西南证券认为,在医保谈判政策逐步温和、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创新药医保准入降幅趋收窄,疗效好、临床稀缺的创新品种将愈发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实现以价换量,建议关注创新药产业链机会。 中信建投最新研报提示投资者关注新药审评及医保支付端政策变化对行业政策的正面影响。 【机构策略:短期关注反腐免疫板块】 对于医疗板块投资策略,国盛证券最新研报表示,短期建议关注反腐免疫及处于估值底部区间的板块,包括集采出清或者集采不受影响的药企、海外占比高的药企,以及CXO、民营医疗等细分领域;中期建议关注长期竞争力变强及长期产业趋势好(持续稳健有较高收益率,或者弹性较大)的子板块,以及反腐后恢复弹性大的板块(反腐影响了节奏,比如销售节奏、进院节奏、临床推进节奏等)。 中信建投证券表示,医疗器械方面建议围绕院端复苏、政策出清及格局变化,精选结构机会。具体来看,①医疗设备:医疗新基建维持高景气,看好内镜、康复和设备上游投资机会;②高值耗材:集采推动上市公司战略调整,关注集采落地品种业绩拐点;③IVD:关注常规诊疗复苏及政策落地;④低值耗材:国内受益诊疗量恢复及产品升级,海外受益大客户订单的持续获取。医疗服务方面,看好眼科及严肃医疗等细分赛道。2023年终端需求持续修复,眼科医疗服务弹性较大。 【资金动向:借道ETF逆市抢筹】 资金面上,尽管近期医疗板块行情萎靡,但资金流入不止。上周(8月14日-18日)医疗ETF(512170)累跌2.88%,却连续5日获资金净申购,金额合计超9.6亿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8月18日医疗全线下挫,医疗ETF(512170)收盘价再度创下阶段新低,当日获得3.5亿元资金逆市净申购;另有1.88亿元资金融资净买入,助推医疗ETF(512170)融资余额攀升至9亿元新高! 资金加码不停,医疗ETF(512170)基金份额连续刷新历史最高纪录。据上交所数据统计显示,医疗ETF(512170)最新份额高达628.91亿份新高,较年初342亿份大增逾83%。 年初以来医疗板块“越跌越买”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市场人士分析表示,本轮医疗板块短期下跌或主要源于情绪扰动,并不代表行情会持续低迷,此外医疗需求具有很强的刚需属性,无论是药品、耗材、设备还是诊疗需求等,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从估值来看,医药医疗板块风险已大量释放,持续调整之后的中证医疗指数估值更加低估(中证医疗最新PE-TTM为28.83倍,处于历史9%分位),短期看虽还有不确定性,但的确已具备较高的投资性价比。 公开资料显示,医疗ETF(512170)跟踪的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全面覆盖了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细分龙头,其中医疗器械权重约4成,直接受益于后续医疗新基建;医疗服务+医美权重约5成,直接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消费升级和医美等时代大趋势。医疗ETF(512170)是投资者“一键布局国民健康刚需板块”的高效投资工具。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华宝基金;文中提及个股均为医疗ETF(512170)标的指数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 风险提示:医疗ETF(512170)被动跟踪中证医疗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4.12.31,发布于2014.10.31,指数成份股构成根据该指数编制规则适时调整。文中指数成份股仅作展示,个股描述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也不代表管理人旗下任何基金的持仓信息和交易动向。基金管理人评估的本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风险等级分别为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分别适合适当性评级C3以上及C4以上投资者。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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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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