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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破非法使用金钱案警方冀充公比特币6.1万枚 学者指受害者有权获赔倡两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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裔女子简雯(Jian Wen) 因协助
诈骗
集团首脑钱志敏(Zhimin Qian) 非法使用金钱而遭警方逮埔,并月上月底被判有罪,刑期将于5月10月宣判,至于钱 则早于2020年离开英国,目前依然在逃。 试图使用比特币购买奢侈品引起警方怀疑 原为中国籍的简雯于2018年成为英国公民,本在伦敦东南部的一家中餐馆工作,但为钱志敏工作为她突然暴富,由于试图使用比特币在伦敦购买奢侈品和房地产而 引起了警方怀疑。 她的购买清单包括汉普斯特德(Hampstead)区一座拥有七个卧室及附设游泳池的豪宅,不过因其比特币来源成疑而无法完成交易。 英国警方最早在2021年搜查了简雯和钱志敏共同租用的一间房屋,并没收多种数位钱包,内含比特币 61,000 枚,以目前币价换算价值接近42亿美元。 虽然简雯坚称自己清白并对于钱志敏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但最终被判一项非法使用金钱罪成立。 至于英国皇家检察署目前正查核涉案比特币有无其他合法权利人,一旦涉案比特币被没收,按例英国警方及内政部将各得一半。 据了解钱志敏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中国策画了规模达63亿美元的投资骗局,并于2017年使用伪造的护照抵达英国,为了把赃款转换成比特币再换回现金利用简 雯作为掩护。 中国反非法使用金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严立新因此主张中国受害者有权获得赔付,中方不会坐视不管。 严表示中英两国都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而赃款分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双方应透过外交协调及司法、警务合作来实现双赢,最大限度降低中国13万受害者的 损失。 不过严同时指出,由于虚拟资产的匿名性、价格波动大、各国监管法规不一、以至技术问题,要处理此案将相当棘手。 新的绿色加密货币eTukTuk 比特币近日出现波动,投资人部署时不妨留意不同产品,如获得币安BNB链的鼎力支持的eTukTuk。 eTukTuk是一种新的绿色加密货币,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三轮车环保能源交通,并通过利用区块链来缩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 立即进入eTukTuk预售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eTukTuk正在为那些最需要创新的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和郊区引入创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EVSE),eTukTuk还拥有专有的eTukTuk电动车,可以以经济实惠的价格购买 ,以帮助司机更快速、更无缝地转向电动。 eTukTuk网络将与共享经济紧密相扣,秉持「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理念,透过区块链和共享经济,让资源得以更有效配置,创造价值并回馈社会。 在投资前监测市场走势和更广泛的宏观经济状况至关重要,鉴于eTukTuk在市场上的正确时机,早期买家可以在小区销售期间以0.024美元的价格购买代币,价格比其公开销售价格0.04 美元低40%。 立即进入eTukTuk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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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2Community
2024-04-02
中国潜逃资金突发!英国拟充公6.1万枚比特币“华裔洗钱案”赃款 学者:中方绝不会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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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Jian Wen涉嫌协助被中国通缉的
诈骗
集团首脑Zhimin Qian而获得,她将于5月10日判刑。英国当局寻求将这些资产充公,但中国学者指出,13万名中国受害者有权获得赔付。 据外媒报道,这些赃款被指是来自Zhimin Qian于2014至2017年间,在中国欺骗近13万名投资者所得,他从投资者手中骗取近63亿美元资金,兑换成比特币后携款潜逃,迄今仍逍遥法外。 英国警方是在2021年搜查了Jian Wen和Zhimin Qian租用的一间房屋,并没收共装有61000枚比特币的各种加密钱包,当时61000枚比特币在当时价值约17亿美元,以比特币现价69000美元换算,如今价值已超过40.8亿美元。 Jian Wen之所以遭警方盯上,是因为她试图使用比特币在伦敦购买奢侈品和房地产,包括在汉普斯特德的一座附设游泳池、有七个卧室的豪宅,该豪宅市价达3000万美元,但由于Jian Wen无法解释其比特币的来源,交易未能完成。 (来源:Business Insider) Jian Wen最初声称,其持有的比特币是通过挖矿取得,但她后续又改变说法,声称这些比特币是Zhimin Qian给她的爱物,并出示一份契据,写明她从Zhimin Qian手中获取3000枚比特币。 但检察官Gillian Jones在审判开始时表示,钱志敏在中国当局开始调查其
诈骗
行为不久后,于2017年使用伪造的护照抵达英国,而当时钱志敏需要将被盗的赃款转换成比特币以便从中国带出,然后再转换回现金,因此利用简雯作为她的掩护人。 检方表示,Jian Wen应该知道钱志敏的钱是非法获得的,理由包括Zhimin Qian对前往与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旅行感到厌恶。 面对这些指控,Jian Wen在法庭上坚称自己的清白,声称自己对于Zhimin Qian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仅认识他作为一名经营珠宝生意、比特币挖矿成功的商人。 Jian Wen表示,她只是试图为她的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她的律师马克·哈里斯(Mark Harris)形容Zhimin Qian为一名专业的犯罪超级反派,不断对自己的委托人谎报资金来源。 据路透社消息,经过陪审团审理,英国伦敦南华克皇家法院最终判决Jian Wen一项洗钱罪成立,并预订在5月10日宣布刑期。至于Zhimin Qian在2020年时就已逃离英国,目前仍逍遥法外。 针对查获的6.1万枚比特币赃款,英国皇家检察署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追偿程序,以确定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人存在,一旦这些资产被正式没收,将按照规定,一半归英国警方所有,另一半则划归英国内政部。 但值得关注的是,13万名中国受害者有权获得赔付。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近日向中国媒体表示,中国政府、司法机关和警方不会坐视不管,有权利就此案进行追讨追赃,英方理应配合和支援,因为双方都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必须遵守共同规则。 (来源:Weibo) 他续称,赃款分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此案中,英方为破获此案投入了相应的司法执法资源,获得必要补偿可理解和接受,但也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因此,此案需要通过中英双方的外交协调,司法和警务合作来实现国际法框架下的双赢,方能使得中国境内的13 万受害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成为可能。 严立新认为,此案的处理相当棘手,因为在虚拟货币的查封、冻结、扣押和处置方面,面临许多难以下手甚至无从下手之难,这是一个全球难题,主要有四大难题待解: 1. 权属认定困难:虚拟资产的帐户并非实名制,具有匿名性、分散性和无形性,权属难以清晰,这给查封、冻结等执法行为带来障碍; 2. 价值评估标准缺失:虚拟资产没有统一的定价机制,价格波动大,评估和处置难度高; 3. 技术手段滞后:执法部门对虚拟资产的运行机制了解不足,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取证、追踪和控制; 4. 国际协调困难: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需要各国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但由于利益诉求和监管标准甚至相关法律法规都不一致,国际协调难度极大。 严立新呼吁,由于案件所涉受害者众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中国应尽快完善涉及虚拟货币“查冻扣处”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监管和执法共识,加强国际合作,采取趋同一致的措施,打击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洗钱等犯罪,是当下各方的必须和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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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4-04-02
从New Money看市场趋势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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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华尔街的巨头们很多还讲BTC定义为
诈骗
和洗钱的渠道。然而三年河东三年河西,转眼间这东西却登上了ETF之堂。如果说没有拜登政府的有意推动,显然是说不过去的。这背后自然是对于全球金融定价体系的进一步掌控和资金流动的新通路。如果大家对比一下英伟达和BTC的走势,就会很容易发发现,这两者几乎是同步的行情。 有新人笑,自然就会有旧人哭。资金的变量并不会足够大到推动所有的资产都节节高升,那些老蓄水池自然就只能沦为二三线品种,开启自己漫长的横盘之路。这其中最有代表先的自然是原油,拜登名牌70-100的高抛低吸玩法不仅有限了控制了通胀中的重要变量,也让市场的流动性充分流向了他们希望的方向。 这里唯一需要提及的例外可能是黄金,这个全球最大的资产目前依然稳健的坐在第一宝座之上。除了黄金本身长期结构明显看涨之外,另外一个理由我个人猜测是坐庄也需要一个锚定物,方便在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操作。毕竟无论是英伟达还是比特币,在下跌的时候也是非常恐怖的。 回到正题,聊了那么多,其实要告诉大家的就是,当下的市场都是美国政府有意为之的结果。那么对于后市的判断就很容易得出结论:在白宫人员出现变化之前,不可能有实质性的趋势改变。这也是我们之前讲,为什么在美国大选之前,趋势性的品种大跌就要大买,震荡的品种就只做高抛低吸。或许我们无法精准的预判到牛市的顶端价格在哪里,但是我们可以提前预期到可能的顶部时间,或者说至少是阶段性头部的风险时间,这会非常有助于我们锁定利润以及掉头转向。 $NQ100指数主连 2406(NQmain)$ $道琼斯指数主连 2406(YMmain)$ $SP500指数主连 2406(ESmain)$ $黄金主连 2406(GCmain)$ $WTI原油主连 2405(CL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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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证券
2024-04-01
中国军方突发消息!解放军将在中缅边境实兵实弹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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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道,为持续推动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
诈骗犯
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近日,中国警方与缅甸警方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首次在缅北木姐地区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成功抓获8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
诈骗
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缅甸籍犯罪嫌疑人455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352名。 央视新闻称,按照双方协定,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于3月31日全部移交我方,缅甸籍犯罪嫌疑人由缅方打击处理。此次行动是中缅警方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彰显了两国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
诈骗犯
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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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
2024-04-01
352名缅北电诈嫌疑人移交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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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成功抓获8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
诈骗
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缅甸籍犯罪嫌疑人455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352名。按照双方协定,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于3月31日全部移交我方,缅甸籍犯罪嫌疑人由缅方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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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4-01
“专业人员帮忙多退税”?别信!专家拆解仿冒个税App
诈骗
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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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了吗?”“退了多少税?”成为近期热门话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反诈专班发现,一些仿冒的“个人所得税”App悄然出现,专家提醒,在手机上进行个税申报的时候要警惕“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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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31
项目周刊丨比特币L2项目BEVM上线主网 比特币四月或走出强劲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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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涉及3949个钱包地址。鉴于存在
诈骗
项目,用户请注意辨别ALME合约的尾号d0f7f7912b。目前该项目仍在全额赔付开盘后几分钟内杀区块的钱包地址。 Meme项目Hone筹款未达到预期目标将进行退款 3月27日消息,由X(原推特)KOL Yo(@web3yoyoyo)发起的Meme项目Hone(Honeybadger)筹款超2000万USDT,目标募集5000万USDT。因受KOL VT发行的Ents项目砸盘影响,Hone宣布筹款失败,接下来将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退款。Yo表示,此前经历过1亿美元的合约亏损,不会选择携带2000万美元筹款资金跑路。 据官方介绍称,“Hone做全链meme,已经在开发meme协议,meme协议未来任何项目方可以在协议发起募捐,但是项目方接触不到资金,可以设置币种名称/头像/数量/募捐金额/时间/池子百分比/国库/退款等,相当于meme版的ordi,打开所有链资金入口符合所有链的利益。” Ordinals开发者:Runestone并非NFT收藏品,而将是Meme币 3月29日消息,Ordinals开发者Leonidas在社交媒体发文表示,大家误把Runestone当成NFT收藏品,但一个月内,大家都会把Runestone视为Memecoin。如果随机预售的Memecoin可以在一夜之间飙升到10亿美元的市值,想象一下在比特币链上的Memecoin可以做到什么。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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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30
ALME总退款274.1万美元 ALITA基金会重塑生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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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投资者留意市场上与$ALME同名的
诈骗
项目,注意识别ALME合约尾号为d0f7f7912b,以免造成投资损失。 经过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和努力,$ALME的流通市值已经迅速回升至1630万美元,持币地址数增加至2.87万,距离前期低点上涨150%,这一成就不仅展现了ALITA基金会的强大适应能力和对社区承诺的坚守,也证明了$ALME独有的吸引力和潜力。 最终,ALITA基金会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不仅重塑了投资者对其的信任,更加强了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健发展。Meme币的故事还将继续,但$ALME事件无疑为加密货币市场留下了深刻的印记,ALITA基金会展现了如何在挑战中成长,并最终赢得社区的支持与认可。这一过程不仅是$ALME项目本身的胜利,也是整个加密货币生态系统共同努力和相互支持精神的体现。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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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29
飞凯材料1.86亿"惊天大雷"!深挖业务异常背后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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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电子)可能遭遇合同
诈骗
,涉及其他应收款余额高达1.86亿元。从2021年开始,飞凯材料就通过晶凯电子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采购PCBA产品,并销售给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然而,这些表面看似正常的业务往来背后,竟潜藏着重重疑点。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时,对其应收货款逾期后发现的诸多异常进行了披露,整个事件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 巨额交易引发质疑 据飞凯材料披露,2021年至2023年,公司向鑫迈迪采购的金额分别为2830.09万元、1.86亿元、4.05亿元,而同期的销售交易金额则为3113.1万元、2.04亿元、4.45亿元。短短两年时间里,飞凯材料与鑫迈迪及枣庄两家公司的业务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采购和销售金额均在数亿元量级。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不禁令人生疑:一家成立仅数年的公司,是否真的具备如此强大的业务能力?更令人不解的是,飞凯材料在采购和销售之外,还需向第三方服务公司深圳松琴支付高额的销售服务费用,这其中是否存在某些不可告人的猫腻? 利益输送疑云重重 当飞凯材料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成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变更为陈昭远,而深圳松琴的法定代表人恰好也姓陈时,各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浮出水面。飞凯材料向深圳松琴支付的销售服务费,从2021年的240.03万元飙升至2023年的3795.87万元,增幅惊人。深圳松琴到底提供了何种服务,值得飞凯材料不惜重金?更令人费解的是,这家所谓的服务公司竟然是在飞凯材料开始支付服务费整整10个月后才成立的。种种疑点指向一个令人不安的可能——飞凯材料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 飞凯材料需拿出诚意彻查此事,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介入调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1.86亿元听起来或许只是一个数字,但对投资者而言,它关乎信任与信心。飞凯材料应尽快拿出调查结果,向市场交代清楚,挽回公司形象和投资者信心,重回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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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29
核心期刊收录丨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进入币圈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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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了传统法律框架的边界,牵引出包括
诈骗
、传销、盗窃、走私、吸纳公众财产等在内的多种刑事犯罪风险,给交易安全、税务合规、资产定义以及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带来全新的法律考验。同时,这也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查处和追责带来了诸多难题,例如犯罪场景的多样性、行为的隐匿性以及证据的难以获取等。具体来说,在交易纠纷方面,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常常因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而变得难以执行,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在遭遇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时面临着寻求法律救济的困难。在税务合规方面,鉴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性,确定税收来源和税务义务成为一个难题,导致在税收领域出现大量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此外,关于虚拟货币的本质定义也存有争议,是将其视为一种资产、货币,还是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财务工具,不同的定义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更为严重的是,全球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差异巨大,这种不统一性给国际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且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操作空间。法律属性存有争议必然会影响到疑难案件中法律规范效力的认定,随之而来的适用模式分歧会造成裁判论证方式上的差异,而不同的支撑立场可能会分化个案的裁判后果。 (二)“同案不同判”引发争议 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定性存在诸多争议,部分国家视之为“货币”,而某些地域则认为其为“资产”或“商品”,这种差异性导致不同法律背景下的案件裁判中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再者,我国相对严格的虚拟货币监管措施与国际上的开放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这也为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如通过“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司法管辖区行事,从而借助法律的模糊地带进行获利。该现状无疑揭示出,简单地否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并不利于法治的稳定。在立法存有空白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国家机关发布的监管策略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凸显出其明确的价值取向。然而,也正是由于对这些监管策略的多种解读,才导致某些相似情况下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进而影响到我国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公众对于如何合法操作存有疑虑。如若在处理虚拟货币时简单地将其归类为新兴数据信息,而忽视其背后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将会导致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裁判不一致、对权利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不利局面,对一国货币体系形成难以预料的冲击。为确保法律的连续性与兼容性,契合财产权的广泛延伸方向,核心在于确立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并为其制定清晰的私法规范。唯有真正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方能准确评估其在司法领域带来的潜在风险,强化公众权益的维护,为区块链技术的持续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虚拟货币精准监管的前提 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频率和交易活跃度持续上升,与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彰显,如市场操纵、欺诈交易、洗钱及跨境资金流动等,这些都对精准的监管机制提出了迫切需求。作为曾在全球比特币交易市场中独占鳌头的交易平台,Mt.Gox2014年遭遇重大的黑客攻击,损失市值高达4亿美元的85万枚比特币。Mt.Gox破产所产生的蝴蝶效应,对整个数字货币行业的安全防护和监管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当前,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活动,如何更有效地进行打击和治理,如何创新监管手段并提高效益,已然成为监管者必须直接面对且深入探讨的问题。涉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监管难度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匿名性、查询难、点对点交易、追踪难、冻结难等高科技特征,极易导致涉案资金链隐秘难寻,进而提升了资金追踪、赃款追缴及涉案人员的处罚难度;二是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已然相对成熟,其组织化特征明显、结构层次分明;三是涉虚拟货币类犯罪具备网络化特征,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和匿名交易平台,将犯罪所得转化为虚拟货币,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和交易,从而干扰调查人员的追踪,进一步加大打击的难度。倘若我们无法准确定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属性,将很难制定出有效的监管策略和框架。因此,为确保虚拟货币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界定其法律属性并据此建立精准的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 三、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 (一)虚拟货币“货币说”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特殊性和潜在风险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促进投资者利益的长久保护,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日本2020年5月生效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FIEA)将加密资产明确视为货币,当投资者投资加密货币时,其就属于“有权投资或出资货币等的人”的范畴,采用投资者投资加密资产机制的基金运营商将受到FIEA的监管,所以日本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始终围绕货币结算或者支付方式。与此同时,拉美国家萨尔瓦多则在法律层面采取了开创性的措施,通过《比特币法》直接将比特币定为法定货币,彰显了国家的最高意志,这样的举措无疑是对虚拟货币市场发展的一种全新尝试。萨尔瓦多在本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虚拟货币这一举措,无疑蕴含着诸多潜在风险和挑战,也必然是其在权衡利弊后的一个抉择。无论如何,这种探索也反映了小国在夹缝求生的背景下,通过灵活应对外部环境,不断开拓新的生存之道的努力。将虚拟货币视为正式的货币,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涉虚拟货币的案件进行审判和执行,为裁判工作提供更直接的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即时监管和践行反洗钱措施。同时,这种认定方式也存有一定的弊端,如波动性、稳定性和法律适用性存疑,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融合度有待考量,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二)虚拟货币“虚拟财产说” 我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在法律属性上,虚拟货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物”,也不是第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数据”,而应将其归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欧盟将虚拟货币定性为有价值的数字表示,这可以看作“虚拟商品”这一概念的细分和延伸。2023年7月美国通过了BRCA,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将其正式定义为“可以由个人独占和从人到人转移而无需依赖于中介的任何形式的无形个人财产”,即“数字资产”。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业务法》同样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这显示出泰国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类似的立场。2023年5月,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MiCA),进一步确立了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的定义。英法两国的态度一脉相承,英国将其视为“私人货币资产”,而法国则认为它是可转让的非物质资产。俄罗斯2020年颁布联邦法律第259号法案,正式将虚拟货币视为个人资产;同年乌克兰也通过《虚拟资产法案》正式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2023年6月,韩国国会政务委员会通过了该国首部针对虚拟资产的立法——《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限制不公平交易,建立健全虚拟货币市场的交易秩序。迪拜于2022年3月通过了第一部监管虚拟资产的法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及NFT(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都被明确纳入虚拟资产范畴。传统商品对于金融监管的冲击很小,但虚拟货币常被用于洗钱,将虚拟货币归属为虚拟财产类有利于对其适用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措施,以防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 (三)虚拟货币“证券说” 2017年ICO大火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传统金融中心才注意到它,但当时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还非常混乱,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说既是商品又是证券。2023年6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正式生效,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或打算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相关服务的平台营运者,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香港证监会也通过一份清单来确立允许交易的虚拟货币,清单中所列明的虚拟货币(诸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波卡币、艾达币等)很明显已经与证券没有什么区别。相较之下,加拿大则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并于2017年8月发布了监管通知,明确加拿大证券法对加密货币及相关交易和市场操作的潜在适用性,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应的指导。三年后,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斯蒂芬·波洛兹明确表示,从技术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证券。在裁判执行方面,可以依据现有的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和执行。这种定性使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有利于金融的持续稳定,同时对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防范。毋庸置疑的是,这也增加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同时限制了虚拟货币的流动性和跨境交易,否定了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原本创设精神。简言之,主张证券说的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具备财产性权利的表征,其核心价值结构与公开发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类似,且均具有融资的金融功能。 四、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双重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理论证成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数字环境中,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进行交易,能被既有度量标准评测其价值,具备独特市场的非物质形态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数字性。这种特性指的是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数字环境中,它没有物理形态,也无法触摸,但却能在网络或数字环境中被存储、使用、交易。第二,稀缺性。基于二进制代码开发的虚拟财产虽然很容易被复制,但为保证价值的稳定性,通常控制其被进行无限制复制。第三,价值性。虚拟财产应具有内在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被他人认可且他人愿意为其付出一定代价。第四,可交易性。虚拟财产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转手交易,转化为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第五,财产权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无故剥夺。当下,我国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分析虚拟货币的现实特征,不难佐证出其与虚拟财产具备高度的适配性。 其一,虚拟货币具有数字性。以比特币为例,它的所有者通过一个被称为“钱包”的应用程序来进行管理,“钱包”中存有一对加密的数字密钥,公钥用于接收比特币,私钥用于证明比特币的所有权。这种构架使比特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只需网络连接就能进行发送或接收,这就是比特币数字性的重要体现。其二,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例如,比特币的总供应量被技术算法限定为2100万枚,一旦达到这一数量将不会再产生新的比特币。通缩机制作为许多虚拟货币的核心特征之一,旨在保护其货币价值的持续稳定和刺激市场需求的提升。正如,以太坊通过设计燃烧机制和区块奖励减半机制保持了其通缩的特性,从而形成了稀缺的数字资产。其三,虚拟货币具有多重价值性。一方面,对于运用工作量证明机制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和莱特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生成,所以这部分虚拟货币的价值通常可被视作对消耗能源的估值。另一方面,以太坊等区块链平台不仅提供智能合约的支持,还为大量分布式应用(DApps)提供基础设施,如NFT和链上运行的游戏。其四,虚拟货币具有高度的可交易性。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虚拟货币无需物理交割,只需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无论在何处,无论是何时,只要在网络上输入对方地址就能交易。其五,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虽然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进行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证券定性的理论证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可知,证券系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代表了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益。关于证券的测试标准,最著名的莫过于194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采用的“豪威测试”标准,即一个交易可以被视为证券行为要满足四个条件:投资资金、预期利润、投资的利润来自他人的努力、投资涉及企业的共同事业。在加密货币领域,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所谓的“挖矿”过程产生,其并非直接依赖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计算机执行复杂的算法以求解特定的哈希问题,成功后会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然而,存在另一类虚拟货币,例如BNB(币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投资部分虚拟货币的主观目的是赚取预期利润,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来说,参与加密货币市场的主要驱动力依然是经济利益而非理念支持。虚拟货币领域内经济动机占主导因素,无论是牛市时的热门模因币(MEME币),如Doge、Shib、Babydoge,抑或是熊市大火的Pepe和Aidoge,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剧烈波动都显示以及强化了人们的FOMO情绪。尽管这些加密货币项目基本上都宣称实行去中心化,宣称其货币价值的形成依赖于整个社区的共同努力,但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源于其他参与者的付出和努力。然而,很多投资者更期待的是项目方主导并推动价值增长,以实现其投资回报。观察各种虚拟货币,特别是那些被称为“土狗币”的小众加密货币,我们会发现投资者对项目方的态度通常会随着币价的涨跌而变化。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往往涉及集体事业的运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Defi(去中心化金融)项目中,不仅用户的参与表现为对项目代币的投资,而且他们的投资资金可能会在项目中被运用于各种金融活动,如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实施贷款等。这不仅是简单的投资行为,更体现了对该项目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三)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应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主,以证券为辅 在明晰虚拟货币的双重法律属性后,仍需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并按其特定属性实施精准监管。对于公链币和部分去中心化应用币,将其定性为虚拟财产,然后建立适度开放的监管框架,既允许其流通,也防止系统性风险;而对于通过ICO、IDO、IEO等融资的代币,特别是那些与股票、债券高度相似的代币,则可将其界定为证券,由证监会纳入管理清单并进行严格监管。这类代币发行存在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投资风险,有必要通过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与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的做法相比,双重定性实现了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利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现状,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虚拟货币的主要定性是当下的最优解。第一,有利于将虚拟货币的规制尽快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无需重新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节约立法成本。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与证券定性相比,针对一般财产的取证流程通常更为简便,有助于提高司法取证的效率;针对一般财产的办案专业程度门槛更低,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快速适应,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针对一般财产的执行流程通常更为灵活,有益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处置,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第三,有利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财产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含证券属性,进而囊括更多的适用情形。将虚拟货币以财产进行定性,可适用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多维度的评估方式来进行更精准的价值认定。将证券属性作为虚拟货币的辅助定性有利于加大对特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降低因过度放任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针对特定细分币种的监管进行重点细化,将是对虚拟货币进行精准监管的关键途径。证券法对各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为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有益借鉴。譬如,在该类
诈骗案
件中,可依据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认定项目方存在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依据证券法对证券
诈骗
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加大对代币
诈骗者
的惩戒力度。但需注意的是,应对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或国家级规范性政策文件明文将某一虚拟货币归类为证券之后,才可对该虚拟货币进行证券属性的相关法律适用。 五、结语 随着元宇宙概念风靡全球和区块链技术飞速发展,虚拟货币以极其惊人的涨幅使得一些早期投资者获得了数以亿计的利润,也让一些观望的投资者感到焦虑不安,对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法律规范认定形成较大的冲击。虚拟货币所创造的财富价值和经济利益主要源于认可群体对网络中虚拟数据的自主运用,而其中虚拟数据的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获取与让渡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权利流转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因其涵盖的多重权益而变得难以界定,除对其是否具备稀缺性、可支配性的争议外,核心主要在于价值性的认定,坚持对其进行统一的法律属性判定是不切实际的。相反,对每一个具体案例都应根据所涉及的特定虚拟权益进行独立的法律评估,方能实现对虚拟货币的精准监管。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法律上的“财物”并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最为符合当下的情况。故此,以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主、证券定性为辅的双重定性模式最为契合我国当下国情和未来前景。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合规措施对于加密货币市场的稳定发展、金融交易的有序监管和防范非法活动的发生至关重要,唯此方能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保驾护航。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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