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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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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
运输业务
,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
运输业
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
运输业务
,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
运输业务
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
运输业务
,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删去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
运输业务
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
运输业务
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
运输业务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
运输业务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删去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将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去《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证书”。 删去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项。 八、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删去第六十条中的“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九、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 删去第十七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等单位建立统一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追溯。”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单位、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确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伪造发票监制章”后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删去第一款中的“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第三章名称以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第二十五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和发票领购簿”。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中的“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修改为“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修改为“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修改为“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第七条、第十条分别改为第八条、第十一条,将其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八条中的“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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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1
财信研究评1-7月宏观数据:经济放缓压力增加,政策宜加快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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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速较上月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铁路
运输业
投资增速环比提高4.4个百分点,为主要贡献力量,说明传统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仍是政策发力主要方向。 展望下半年,为防止现实、预期、价格等因素形成负反馈循环,专项债券大概率于三季度加快发行,短期基建投资大概率延续高增,但下半年专项债券可用规模大幅下降,加上去年基数走高以及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制约不容忽视,预计下半年基建投资增速整体回落,全年约增长8%左右。 一是预计三季度专项债券发行将明显提速,短期基建投资资金来源仍有保障,但下半年专项债券可用规模大幅下降,全年基建投资增速趋于回落。其一,截止8月15日,2023年新增专项债券累计发行约2.75万亿元,占全年额度的72.4%,低于2019-2020和2022年同期进度较多(见图20),预计为防止现实、预期、价格等因素形成负反馈循环,剩余的约1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将于三季度加快发行,对基建投资资金来源形成一定的支撑。其二,准财政工具存在加码可能,或对基建投资基金来源形成一定支撑。相比于特别国债、提高赤字率等财政工具,准财政工具加码相对来说灵活机动,能更直接对应到基建项目,或成为未来稳增长一揽子措施中发力投资端的工具之一,但出台或需等现有财政工具使用完毕,短期其拉动作用或有限。其三,预计下半年专项债券可用资金同比下降约4200亿元。在专项债券从发行到投入使用存在2个月时滞、2023年不盘活结存限额的基础假设下,预计今年下半年专项债券可用资金规模约2.18万亿元(全年新增额度减去前4个月发行规模),较去年5-10月份发行规模下降约4200亿元,对基建投资资金来源形成一定的拖累。 二是前期在建项目和稳增长推动的开工提速,或为下半年基建项目端提供保障。一方面,疫情三年各地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加上今年上半年基建项目开工也有所提速,累积的在建项目将为下半年基建投资提供一定的项目保障。另一方面,随着稳增长压力显现,预计未来重大项目开工将再次迎来提速,如二季度发改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4208亿元,超过2018-2022年同期规模较多(见图21)。 三是高基数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均对基建投资增速形成一定的压制。其一,2022年下半年基建投资增速平均增长13.4%,高于上半年均值4.4个百分点(见图22),高基数或对基建投资读数形成明显压制。其二,随着土地收入和存量土地价值跟随房地产市场快速大幅下行,地方政府部门债务压力愈发凸显,不仅原有的依赖城投融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难以为继,在“遏制增量、化解存量”政策定调下,城投平台净融资规模大概率延续低迷(见图23),对基建投资增量资金的贡献较小,不排除全年呈现负向拖累的可能性。 (三)房地产市场继续二次探底 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受前期积压需求快速释放、房地产刺激政策合力显效等因素影响,价格、销售、投资等指标增速出现企稳回升;但进入二季度后至今,尽管去年同期基数很低,销售、投资等关键指标增速依然明显下降(见图24),房地产市场进入二次探底阶段。为稳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政策宜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政策力度要足够大、政策出台速度宜足够快,以稳定市场预期,落实好7月份政治局会议提出要“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总体供需已趋于平衡,房地产不可能作为刺激经济的短期手段,但稳定房地产市场非常必要,毕竟房地产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在25-30%之间,房地产市场的失速,会对传统动能带来超预期影响;同时稳定房地产市场也是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义之一,房地产市场稳定关乎经济稳定和金融稳定。 1、房地产市场继续处于二次探底阶段,去库存压力继续加大 从需求看,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开发投资增速降幅继续扩大。一是销售面积降幅扩大。1-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同比降低6.5%,降幅较1-6月扩大1.2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降幅扩大,剔除去年同期基数影响后的两年平均增速为-15.2%,降幅扩大;从当月增速看,7月同比下降23.8%,两年平均增长-26.4%,处于深度调整中(见图24)。二是投资增速继续探底下降。今年1-7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8.5%,两年平均增长-7.5%,降幅较上月分别扩大0.6和0.8个百分点;当月下降17.8%,两年平均增长-15.1%(见图24-25)。 从供给看,去库存压力继续加大。受保交楼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地显效影响,房屋竣工面积增速相对稳健,7月份两年平均增速为-7.9%,降幅较上月大幅收窄9.5个百分点,但房屋新开工面积、房屋施工面积等供给指标疲弱,降幅均超过20%(见图25)。2021年以来,衡量库存变化的产销比(待售面积与近三个月平均销售面积之比)指标由降转升,今年1-7月仍处于升势中。如7月份为6.2倍,较上月提高0.3倍,比2020年底提高3.3倍(见图26)。从商品房待售面积看,7月较上月增加405万平方米,处于2020年以来高位;1-7月待售面积同比增长17.9%,较上月提高0.9个百分点,处于2015年10月以来的高点,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压力大,尤其是在销售情况不好的情况下更为明显。 从价格看,商品房价格大概率处于下降阶段。6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环比下降0.1%,增速连续3个月下降;同比降幅较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至-0.4%,这主要归功于去年同期基数大幅下降0.5个百分点(见图27)。由于统计局没有公布7月份房价数据,但从7月份销售金额增速下降幅度大于销售面积增速降幅看,房价大概率处于下降过程。 2、领先指标下行,年内投资增速下行压力加大 一是房企资金来源增速持续放缓。2023年1-7月房地产资金来源同比下降11.2%,降幅较上月扩大1.4个百分点;当月增长-21.0%,降幅较上月小幅收窄0.9个百分点(见图28);剔除去年同期低基数影响后,资金来源累计和当月增速均较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从资金来源细项数据看,其他资金(由个人按揭贷款、定金及预收款两部分组成)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达到56.9%,7月当月增速为-21.9%,较上月下降4.3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当月增速也较上月下降2.6个百分点(见图29)。此外,7月当月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两年平均增速降幅均超过20%,表明资金来源增速仍在放缓。 二是土地市场不活跃,民营房企拿地意愿较弱。受房价下降和房地产销售放缓影响,土地市场疲弱,没有明显恢复,土地成交面积增速仍为负增长,且降幅整体扩大。如1-7月100个大中城市、一线、二线、三线城市成交土地面积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14.1%、-17.0%、-21.6%、-10.3%(见图30)。由于房地产市场中民营房企占比约80%,土地市场的疲弱,也表明民企拿地意愿不足,拿地主力军估计是各地地方国资和央企,也可能是7月土地溢价率高位主因。土地市场的真正自发好转,尚需销售市场的持续向好。 三是房地产销售放缓,预示投资增速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销售面积对房地产投资有较好的预示作用,按照历史经验,前者一般领先后者4-10个月左右(见图31)。年初以来,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降幅整体收窄,但4月以来再次放缓,预示房地产投资增速下行压力仍大,全年将负增长。 总体看,目前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处于二次探底阶段,投资增速下行压力加大,全年增速为负是确定性事件,在政策刺激力度低于预期的情况下,降幅存在超过去年的可能。建议从供需两端出台刺激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但是,在家庭资产负债表受损、预期扭转需要时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此轮房地产市场的恢复时间大概率要长于以往、回升斜率也低于往年,房地产市场恢复需要一个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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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5
《2023年上半年中国海外投资概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保持增长态势,海外并购继续萎缩但拉美和大洋洲录得逆势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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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与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业以及先进制造与
运输业
,共占总交易额的54%。其中,电力与公用事业大幅增长438%,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酒店与建造也录得一定增幅。今年二季度宣布大型交易包括1)中企收购位于秘鲁的两家配电业务和能源服务公司(合计约29亿美元),此项投资将帮助该中企扩大并巩固拉美市场;2)中企收购英国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约10.3亿美元)。 按交易数量计,热门行业为TMT、先进制造与运输和金融服务业。TMT继续成为第一大热门行业,宣布了69笔交易,占总交易量超三成,远超其他行业。 图表5: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行业分布(按交易金额计) 图表6: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行业分布(按交易数量计) 资料来源:Refinitiv、Mergermarket,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对外并购交易,数据包括已宣布但尚未完成的交易,于2023年7月5日下载;安永分析 区域分析 图表7: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各大洲金额及宗数 资料来源:Refinitiv、Mergermarket,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对外并购交易,数据包括已宣布但尚未完成的交易,于2023年7月5日下载;安永分析 拉丁美洲:中企在拉丁美洲宣布的并购金额在近十年首次排名第一,达到 32亿美元,同比增长1,737%。近年来,中国在拉美的“朋友圈”不断扩大,今年上半年巴西总统访华;洪都拉斯与中国建交,其总统首次访华;中国与阿根廷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这些都促使中拉经贸关系不断推进。此外,今年下半年还将在北京举办第十六届中拉企业家峰会,预计将进一步推动中拉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预计今年拉美主要国家中墨西哥、秘鲁、巴西经济将分别增长2.6%、2.4%和2.1%,领先其他拉美国家,阿根廷经济将衰退2.5%[footnoteRef:5]。 [5: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更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3年7月;《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3年4月] 欧洲:中企在欧洲宣布的并购金额为29.6亿美元,为近十年同期新低,同比下降44%;宣布的交易数量61宗,同比下降24%。超四成并购金额投向金融服务业,其他热门行业还包括采矿与金属业和房地产、酒店与建造业;主要目的地为英国和德国,并购金额分别逆势上涨117%和91%,两国合计并购金额占中企在欧洲宣布的并购总额的86%。近期中欧高层互访频繁,中国在经贸方面十分重视欧洲市场。今年6月,中国总理李强就任后的首次出访选择了德国和法国,德法两国也均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脱钩”,并且欢迎中国企业前往投资。未来,中国将与德法两国深化在汽车制造、高科技、新能源、数字经济、半导体等领域的合作。2023年,欧洲国家整体经济增长疲弱,通胀水平依然较高,欧元区预计今年仅增长0.9%,远低于全球平均的3%,尤其是德国预计将衰退0.3% 4。 北美洲:中企在北美洲宣布的并购金额为19.5亿美元,同比减少28%;宣布的交易数量49宗,同比增加11%。北美洲是本期唯一交易数量有所增长的大洲,虽然同比并购金额有所下降,但交易活跃程度有增无减,其中TMT行业交易量大幅增长150%,主要投向软件开发和电子元件等领域。中企在医疗与生命科学和TMT行业的并购额占中企在北美洲并购总额的75%。目前,美国通货膨胀率已降至3%左右[footnoteRef:6],据预测,美国经济今年将增长1.8%,消费者支出增长强劲,IMF在其7月最新预测中将美国经济预期上调了0.2 个百分点(较4月预测)4。 [6: 资料来源:美国劳工部,2023年6月数据] 亚洲:中企在亚洲宣布的并购金额为16.3亿美元,同比下降61%;宣布的交易数量87宗,同比下降3%。亚洲前三大并购目的地为越南、新加坡和日本,合计占总并购金额的64%,其中对越南投资逆势上涨,投资金额和数量增幅都超过200%。整体来看,中企在东盟的并购活跃度有所上升,并购数量同比增长35%。中企在亚洲并购的主要行业为房地产、酒店与建造,金融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与
运输业
。在亚洲国家中,预计印度和东盟五国[footnoteRef:7]将在今年分别增长6.1%和4.6%,其中菲律宾和越南将分别以6%和5.8%的经济增长领跑东盟4。 [7: 注:东盟五国包括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泰国、菲律宾和新加坡] 大洋洲:中企在大洋洲宣布的并购金额为13.9亿美元,同比上涨225%,主要投向澳大利亚的采矿与金属业,房地产、酒店与建造和消费品行业。 非洲:中企在非洲宣布的并购金额为6.1亿美元,同比减少24%,主要投向南非和埃及的先进制造与
运输业
。二季度的主要交易为中企收购南非某水泥生产商,是该企业积极推进海外发展战略,布局新兴市场的又一关键举措,预计将强化其在该区域的领先地位。中国已成为非洲第四大投资来源国,并保持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footnoteRef:8]。近期,第三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在中国成功举办,签约成果和数量为历届之最,中非经贸合作正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台阶。预计今年东非国家将保持较高经济增长,如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将分别增长6.1%、5.3%和5.2%4。 [8: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图表8: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前十大目的地(按交易金额,亿美元) 图表9: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前十大目的地(按交易宗数) 资料来源:Refinitiv、Mergermarket,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对外并购交易,数据包括已宣布但尚未完成的交易,于2023年7月5日下载;安永分析 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持续下降,完成营业额基本持平 1 2023年上半年,中企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946.7亿美元,同比下降8.6%,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新签合同额476.4亿美元,同比下降8.8%,占同期总额的50.3%。中企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707.3亿美元,基本持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完成营业额400.8亿美元,同比增长4.4%,占同期总额的56.7%1。二季度中企在海外新签EPC大项目包括:1)阿联酋某单体公寓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07亿美元);2)东非原油外输管道项目(合同金额约8.06亿美);3)沙特某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约7.2亿美元);4)埃塞俄比亚工业园项目(合同金额暂约 6 亿美元)[footnoteRef:9]。 [9: 资料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图表10: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亿美元) 图表11: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亿美元) (来源: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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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5
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市场优化政策显效,居民住房消费和房企投资意愿有望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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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吸纳劳动力明显增加,住宿餐饮业、交通
运输业
、旅游业等就业带动增强,为就业改善创造了较好条件。 从7月份情况来看,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受季节性因素影响,7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3%,比上月略微上升0.1个点,但低于上年同期,与疫情前的2019年同期持平。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失业率为4.8%,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处于今年以来较低水平,表明农民工群体就业整体趋于好转。从31个大城市情况看,就业状况也在改善。7月份,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4%,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 付凌晖同时指出,也要看到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持续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需要继续努力。7月份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就业问题的高度重视。 下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继续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政策举措,扩大就业容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将为就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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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5
国家统计局:1—7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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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应业)同比增长6.8%。其中,铁路
运输业
投资增长24.9%,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7.5%,道路
运输业
投资增长2.8%,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0.8%。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5.9%,中部地区投资下降1.9%,西部地区投资下降0.3%,东北地区投资下降1.9%。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6%,港澳台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3.2%,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 2023年1—7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主要数据 指标 2023年1-7月份 同比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3.4 其中:国有控股 7.6 其中:民间投资 -0.5 按构成分 建筑安装工程 2.6 设备工器具购置 6.6 其他费用 3.5 分产业 第一产业 -0.9 第二产业 8.5 第三产业 1.2 分行业 农林牧渔业 0.7 采矿业 2.0 制造业 5.7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 7.0 食品制造业 2.0 纺织业 -2.3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3.7 医药制造业 0.6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0.2 金属制品业 -1.1 通用设备制造业 4.6 专用设备制造业 6.4 汽车制造业 19.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6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5.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7 其中:铁路
运输业
24.9 道路
运输业
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 其中:水利管理业 7.5 公共设施管理业 0.8 教育 2.7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3 分注册类型 其中:内资企业 3.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2 外商投资企业 3.2 注:此表中速度均未扣除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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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5
太平洋:给予兴通股份增持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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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水上
运输业务
,包括液体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的海上运输。制定的“1+2+1”战略定位是“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化工供应链综合服务商”。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各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合计29艘,总运力达34.59万载重吨。公司液体化学品运力规模占市场总运力约13.85%,居国内领先地位。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在建/购买内贸船舶4艘,共计2.51万载重吨,外贸船舶5艘,共计6.29万载重吨,计划今年下半年和明年陆续投入运营;同时,拟建造2艘2.59万载重吨外贸化学品船以及1艘内贸LPG船。 回顾今年上半年,公司下游客户化工品类价格均所有下降,各大炼厂在二季度主动选择提前检修设备计划,化工品下海量有明显下降,即期货盘的减少对公司船舶运营效率带来一定影响。随着各大企业边际成本改善以及库存降低,炼厂设备检修结束并陆续开工,目前部分化工产品已呈零星上涨趋势,而公司COA订单执行量恢复较好。预估未来,公司船舶运营效率有望得到修复,回归到正常运营水平。 投资评级 公司继续加强行业并购整合,今年拟通过增发方式继续扩充运力,未来市占率有望进一步提升。我们看好公司运力的持续增加,及拓展海外危化品
运输业务
,首次覆盖,给予“增持”评级。 风险提示 化工品产业链需求下滑超出预期、危化品出现安全事故等。 证券之星数据中心根据近三年发布的研报数据计算,国海证券许可研究员团队对该股研究较为深入,近三年预测准确度均值高达93.17%,其预测2023年度归属净利润为盈利3亿,根据现价换算的预测PE为20.12。 最新盈利预测明细如下: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8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5家,增持评级3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27.33。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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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11
海通发展:8月7日召开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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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升级,并在资本巿场的助力下,将干散货
运输业务
、干散货外租船业务结合,构筑领先的综合航运服务能力。(四)整合上下游资源,构建“航运生态圈”综合产业链平台公司将紧跟市场形势的脉动,围绕航运主业,通过资本整合航运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在现有传统航运业务基础上,全面构建以互联网信息化为基础,包括船舶运营、货运租船、船舶管理等产业的综合航运生态圈。(五)优化管理体系,持续投入信息化建设全球航运业开始进入信息化、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期,信息化、数字化已成为航运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公司将根据战略定位及发展要求,从管理提升、资源整合优化等角度出发,积极尝试以“信息化+航运”为路径的创新业务模式,持续改善并优化内部信息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业务、财务管理模块全面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还将进一步升级船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公司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六)推动企业文化与业务经营的融合,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公司以“志在海洋,做精做强中国航运事业”为企业使命,秉承“大海胸怀、志者必成”的企业精神,树立“拼搏、当责、协作、创新”的价值观,坚持“规范与精益并举,安全与效率并行”的管理理念,形成“以船为家,以海为伴,以拼搏求效益,以服务谋发展”的产品文化。公司将持续推动企业文化与业务经营的融合,为公司的人才团队注入凝聚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将以股权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为推动力,逐步完善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公司将积极推进人才梯队化建设,在现有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通过结合社会招聘、重点海事院校招聘、与船员管理公司深度合作等方式,持续引入多层次、高素质的人才,构建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同时,公司还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优化船员管理,提升船员的安全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感谢您的关注! 问:你们激励员工股票为什么不能和原始股东一个价格呢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价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感谢您的关注! 问:半年度业绩怎么样?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已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您可登录上交所及其他法律法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查看。公司将积极做好经营管理工作,提升经营业绩,持续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以良好的经营业绩报广大投资者。感谢您的关注! 问:公司今年运力规模怎么样,有购买船舶吗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系国内民营干散货航运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船队覆盖航线广、运输网络密集,运力规模在国内从事干散货运输的企业中排名前列。截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日,公司新购超灵便型干散货船8艘,已交接船舶6艘,待全部船舶交接完成,公司自营船队共包含自有船舶29艘、光租船舶2艘,自有船舶运力及光租船舶运力合计超过169万载重吨(不含期租运力)。感谢您的关注! 海通发展(603162)主营业务:从事国内沿海以及国际远洋的干散货
运输业务
。 海通发展2023中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7.36亿元,同比下降20.36%;归母净利润1.34亿元,同比下降54.27%;扣非净利润1.33亿元,同比下降54.57%;其中2023年第二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4.02亿元,同比下降26.01%;单季度归母净利润5692.95万元,同比下降65.07%;单季度扣非净利润6194.78万元,负债率10.9%,投资收益57.23万元,财务费用127.7万元,毛利率22.33%。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1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1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21.28。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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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09
这个夏季 美联储理想的就业报告来了!“抗通胀”成效持续显现 更多好消息在路上 9月加息紧迫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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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中加薪 40%。 7月份,零售和
运输业
员工的涨幅微乎其微。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卡车运输企业之一 Yellow 周日关闭了运营,威胁到近 3 万名工人的工作。这些损失没有反映在 7 月份的报告中,因为它们发生在月底。 最近的工资涨幅超过了经济学家认为的低而稳定的通胀水平。假设工人生产率温和增长,美联储官员可能会看到 3.5% 的年工资增长率与接近目标的通胀率一致。 安永-帕特农银行(EY-Parthenon)高级经济学家 Lydia Boussour 表示:“我们确实预计工资增长将进一步放缓,因为劳动力需求减少。” (来源:美国劳工部、华尔街日报) 医疗保健增加员工,酒店业开始缩减 上个月新增就业的行业包括医疗保健、金融活动和建筑业。裁员的行业包括临时助理服务、科技和信息公司以及零售商。 在经济复苏的大部分时间里,餐馆、酒店、娱乐和类似企业帮助推动了就业增长。不过最近,此类招聘已经放缓。 7 月份休闲和酒店业雇主增加了 17,000 个工作岗位,而今年第一季度每月增加了 67,000 个工作岗位。 (来源:美国劳工部、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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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莹
2023-08-05
美股开盘:道指纳指跌超百点 科技股及中概股多数下挫小鹏汽车再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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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的网红股名单中,刚刚倒闭的美国百年
运输业
巨头Yellow赫然在列。Yellow股价本周迄今已累计上涨超四倍,该股周二最新收于3.90美元,单日大涨121%。Yellow是散户投资者周二交易量第二大股票,而美国超导都只能排在第六位。 近三个交易日飙涨50%!散户资金涌入,Nikola成Meme股“宠儿” 近日来,电动汽车初创公司Nikola股价高歌猛进,在一系列利好消息的推动下,其短短三个交易日内上涨了近50%。Vanda Research数据显示,过去两个月该股从底部反弹了476%,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散户投资者的复苏所推动的。在此期间,尼古拉在推特和Stocktwits.com等社交媒体平台上被大量搜索。 特斯拉印度工厂谈判进行中:中国供应商或是其中重要一环 近几周特斯拉一直在与印度方面就建厂事宜进行谈判,若特斯拉要在印度建厂,那么在控制成本这块,中国供应商的参与可能至关重要。印度政府提议,当地企业可以与相关的中国供应商成立合资公司。 何小鹏回应吴新宙离职:尊重和认可他的思考 小鹏汽车何小鹏今日在社交媒体上回应“小鹏自动驾驶副总裁吴新宙将离职”时表示,“因为家庭和多方面的原因,新宙在去年下半年表示要回到美国,里面原因很多,但是我非常尊重和认可他的思考。”同时,何小鹏透露,李力耘将接手吴新宙的工作,何小鹏则将亲自带领自动驾驶和研发团队,“为了在今年年内完成50城努力,并且全力支持战略合作伙伴大众集团。之后,小鹏将做出更面向AI的组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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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02
IPO动态:世盟股份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募资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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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详情见下表: 世盟股份属于道路
运输业
,过往一年该行业共有1家公司申请上市,均在流程中。从申请上市地看,深交所主板过往一年接申请157家,申请成功34家,其余尚在流程中。从保荐机构来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过往一年共保荐49家,成功11家,1家终止,其余尚在流程中。 目前交易所已受理该申请,对世盟股份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保持关注。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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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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