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对上海张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