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2006年第50号公告中所列的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优化调整。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包括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出口经营者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2006年第5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