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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贵阳市南明支公司被罚款18万元,虚列费用

2023-12-20 18: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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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金罚决字〔2023〕4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贵阳市南明支公司(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虚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贵阳市南明支公司罚款18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023年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金罚决字〔2023〕4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贵阳市南明支公司(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虚列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贵阳市南明支公司罚款18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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