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被罚款44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4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邱兆敏,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邱兆敏(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崔贝怡,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崔贝怡(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二处处长徐凯,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徐凯(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二处处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助理赖文,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赖文(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助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张思绪,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思绪(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刘国庆,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刘国庆(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侯佛欣,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侯佛欣(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杨璐,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璐(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