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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神操作”!10个月偷看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984次,炒股赚19万但被罚了58万,还违规买卖股票亏近263万元

2025-06-03 13:57:34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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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买卖证券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

日前,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买卖证券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等未公开信息。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区间内,“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8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亿元,卖出金额3.45亿元,盈利-262.61万元。

吉林证监局认为,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邵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

二、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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