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6万亿公募基金改革提速,针对业绩比较基准、风格漂移等问题,证监会重拳出击!
10月31日晚间,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指导行业机构更好落实《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二是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对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作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从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严格基准变更要求、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等方面出手:
(一)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一是代表性要求。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约定,能够表征基金的投资风格。二是客观性要求。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等信息应当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三是指数的特别要求。选取的指数应当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持续披露信息等条件,且相关指数编制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运维能力,有完备的人员团队、组织架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等。四是强化管理人、托管人责任。管理人应当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选取匹配的基准,并选任具备相关投研经验的基金经理。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准的选取和变更进行评估,确保相关基准符合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五是授权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业协会建立的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二)严格基准变更要求。一是持续性要求。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于信义义务,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二是明确可变更基准的情形和程序。基准拟发生一般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30日公告;拟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按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三是明确基准变更的告知义务。考虑到基准变更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明确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等应当及时将基准变更信息告知投资者。
(三)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一是法律文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基准的设定及原因,所涉及的发布机构、计算方式和查询途径,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基准变更的情形和程序等信息。二是定期报告。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行业分布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与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涉及基准变更的,在变更基准后一年内,定期报告还需将基金业绩表现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内容加强复核监督。
(四)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一是健全管理人内控机制。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基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公司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合规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二是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管理人应指定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指标和阈值。投资过程中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突破指标阈值做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三是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要求托管人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督促管理人夯实研究支持,确保入库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同时,加强对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
《指引》还突出基准衡量业绩的作用:
一是绩效考核。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指数编制、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二是规范业绩展示。除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外,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三是规范基金评价。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此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此外,证监会还提出过渡期设置。其中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应结合产品法律文件和实际投资风格情况,稳妥推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工作。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中基协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6.74万亿元,环比增长近50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这也是我国公募基金总规模在今年以来第六次创下历史新高。与8月底相比,股票型基金规模增长超4000亿元。
截至2025年9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共165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50家,取得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