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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升级”!证监会发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专注主业、严控用途变更、防范资金占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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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17日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律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管问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符的,由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由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鉴证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由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 2025 年 X 年 X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募集资金监管,
中国证监会
组织开展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工作,着力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方向 证监会现行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主要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2 号指引》)。该规则最早于 2012 年 12 月发布,于2022年法规整合时进行细节修订,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现金管理、临时补流、置换自筹资金、管理监督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为适应新形势下严格募集资金监管的工作需要,本次规则修改方向确定为:一是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重点明确或规范,如募投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二是建立与《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和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三是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将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运行较为成熟、受到市场认可的规则要求提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层面,强化规范约束效力。四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衔接配套,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了规则适应性调整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将《2号指引》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具体规定方面,本次修订修改条文12条,新增10条,归并1条,删除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第一,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第二,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第一,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第二,完善专户管理,强调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第三,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第一,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第二,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第一,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第二,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三,明确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由于前期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也删去了独立董事相关要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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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1-18 13:56
证监会发布《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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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继修订、出台,定额罚与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拔高,新形势下如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则,明确行政处罚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于2024年6月7日至7月7日就《裁量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裁量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公平透明,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裁量规则》各项规定,尽快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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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1-17 19:21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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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裁量规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制定《裁量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定额罚的金额上限最高至二千万元,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最高至十倍。将具有较大弹性的裁量幅度予以细化量化,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于避免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落实好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学、清晰、透明的裁量标准,确保精准打击、严监严管,同时避免严而无序、严而无度。 为此,我们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修订后《证券法》实施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经验,针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处罚裁量问题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裁量规则》,用于指导、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二、问:《裁量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三、问:《裁量规则》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裁量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裁量规则》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罚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确了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一般、从重的分档标准,这就使裁量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并且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用好法律授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实施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又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细分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配合监管的功能。例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再如,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问:关于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有哪些要求? 答: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强,客观危害性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裁量规则》对此种处罚裁量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例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为其设置独立罚则,不必再按照共同违法进行处理。因此,《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但书”,为类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衔接安排。 五、问:《裁量规则》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必须惩、防、治并举,持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裁量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六、问:下一步,在推动落实《裁量规则》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裁量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相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落实,确保《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传导“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取向,使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守规矩、知敬畏,自觉运用《裁量规则》约束、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做好业务培训,确保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裁量规则》,在案件调查、审理、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裁量规则》规范执法行为。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三是以《裁量规则》等文件为基础,加强顶层设计,聚焦重点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力争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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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1-17 19:20
讯飞星火X1发布背后,多维度洞悉讯飞医疗(2506.HK)AI医疗价值增长潜力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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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关键信号:作为2024年唯一一家获得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A股分拆至香港上市企业,讯飞医疗的成长确定性越来越强。 笔者认为,在医疗这一对专业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的领域,讯飞医疗凭借科大讯飞强大的技术支撑和自身对医疗行业的深刻理解,已经形成了多维度核心竞争力,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优势,为其商业变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妨从如下三个维度来看: 1、国内头部AI医疗解决方案提供商,占据较高市场份额 现如今,讯飞医疗通过清晰且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布局,已经成功打造出涵盖基层医疗服务、医院服务、患者服务以及区域医疗解决方案的四大医疗AI全流程解决方案,广泛覆盖了医疗行业的G端、B端、C端等所有主要参与者,能够精准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这些产品及解决方案全面涵盖了治疗效果评估、诊后管理以及慢病管理等多种医疗服务,能够支持从健康风险预警、早筛、辅助诊断及治疗等关键环节,为医疗行业的全链条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资料显示,按收入计,公司在2023年中国医疗人工智能行业中位居榜首,其中智医助理在中国基层医疗机构CDSS市场中同样以第一名的成绩领先。 可以说,作为AI医疗先行者,讯飞医疗的先发优势以及领先地位,不仅使公司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更为其后续的业务拓展和长期增长筑牢了根基,确保公司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稳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2、中国AI医疗大模型引领者,持续升级强化竞争力 技术实力是AI医疗企业发展的核心命脉。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资料显示,讯飞医疗不仅是中国医疗行业推进和实施大模型方面最早的市场参与者之一,更是唯一一家参与制定“医疗大模型的技术评估体系和标准规范”的企业。可见公司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拥有重要的话语权,其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在应用层面,讯飞星火X1的模型策略已在医疗领域取得了初步验证成效。例如,公司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联合发布“华西黉医”医学大模型,在处理复杂质控任务时准确率高达90%,大幅提升了质控效率和效果。目前该模型已应用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内科、骨科等以病历内涵质控为核心的场景。 另外,公司还与北京安贞医院联合发布了多模态大模型心脏超声诊断决策系统,融合了多项核心技术和专业数据,建立心脏超声智能报告系统,旨在提高超声检查效率和诊断报告质量,为心血管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带来突破。 当然,讯飞医疗自身亦在持续增强AI技术能力。据悉,基于讯飞星火X1的医疗大型升级版将在2025年上半年正式发布,确保其深层次诊断推理效果和质控能力业界领先,助力医疗行业迈向更智能、更高效的新时代。 3、跨学科专业管理团队,强大资源和协同优势 AI医疗行业因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密集性,对人才的要求颇为严苛,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AI技术背景,还需拥有深厚的医疗专业知识。 讯飞医疗的管理团队由AI及医疗行业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这些成员平均拥有超过9年的AI行业和10年医疗行业经验,专业领域广泛涵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开发、医疗服务、市场销售和金融等多个方面。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超过38%的管理层成员具备医工结合的跨学科背景,这种跨学科的人才结构为公司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不难判断的是,凭借管理团队在AI及医疗领域的深厚经验,加上母公司科大讯飞的领先AI技术资源支持,讯飞医疗有望在行业内持续取得创新突破,并不断强化其优势地位。 结语 站在整个行业视角而言,AI医疗行业由于其高度的技术科技属性,需要企业进行大量且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前期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是所有企业都必须经历的过程。 而讯飞医疗作为这一领域的引领者,当前不仅已经开始实现商业化收入,而且营收还保持连续增长态势,充分展现出其在行业内的强大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毋庸置疑,随着业绩的稳步增长和数据的不断积累,讯飞医疗AI赋能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化能力将不断得到验证。 与此同时,加上近期讯飞医疗已正式登陆资本市场,在AI和数字医疗浪潮汹涌而至的背景下,公司凭借在技术、产品、市场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有望获得更多市场关注,并在行业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其长期投资价值也将因这些优势而具备更多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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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1-17 10:24
国补延续!哪些投资机遇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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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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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您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您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特殊类型产品风险揭示:请投资者关注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ET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您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六、以上基金由银华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许可注册。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通过
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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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1-17 09:23
利好来了!A股或迎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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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春节红包”有望继续“膨胀”。根据
中国证监会
数据,截至1月14日,计划实施春节前特别分红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310家,拟分红金额达3431.9亿元,这意味着2025年沪深两市春节前特别分红,将创下历史新高。 外资机构看涨:1月底前后迎来逆转 最后,看下A股市场后续走势。 近期,摩根大通、联博基金等知名投资机构纷纷发布研报,上调中国资产评级,看好2025年中国资本市场。外资机构普遍认为,2025年企业盈利复苏将为中国市场的上行提供支撑,增量资金有望持续涌入。 摩根大通在最新报告中提出,中国股市预计将在今年1月底前后迎来逆转。 从资金面看,个人投资者以及“耐心资本”有望为2025年A股市场贡献增量资金。一方面,随着更多稳增长政策落地,市场情绪扭转将推动新一轮个人投资者资金净流入;另一方面,以险资、社保基金为代表的长线资本已经开始流入市场。 对于A股后市,联博基金的资深市场策略师黄森玮在最新发布的研报中表示,在企业盈利复苏、估值合理以及政策工具充足等多重利好因素的支撑下,A股有望迎来好的表现。具体来看主要有三点利好: 其一,在政策作用下,国内经济逐步回稳,带动上市企业的盈利复苏。其二,A股当前的市盈率在全球主要股市中仍处于较低水平。其三,中国的政策空间依然充裕,在刺激消费方面也有着力空间,如果相关政策能够持续出台,有望为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并增强股市投资者信心。 景顺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首席投资总监马磊在2025年投资展望中表示,2025年中国股票将有大幅的增长空间,对中国股票未来12个月的发展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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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01-16 16:28
首富被起诉。。2025年中信里昂风水报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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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于1月10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立案。 美国方面,首富马斯克被起诉。 当地时间周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联邦法院起诉埃隆·马斯克涉嫌证券违规,指控这位亿万富翁以“人为的低价”收购推特,违反了证券法。 马斯克于2022年以约440亿美元收购了Twitter,后来将其更名为“X”。 SEC称,马斯克没有遵守披露规则,收购之前,他已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普通股,而他未能及时披露这一情况。SEC规定要求投资者在持股超过5%的门槛时,必须在10日内披露。SEC指控称,马斯克直到2022年4月4日才披露其持股情况,比最后期限晚了11天,而此时他持有的推特股份已超过9%。在披露持股消息后,推特股价上涨27%以上。 SEC表示,这一推迟让他在财务实益拥有权报告到期后继续购买股票,少付了至少1.5亿美元。SEC希望马斯克支付民事罚款,并交出他不应获得的利润。 马斯克的律师Alex Spiro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马斯克没有做错任何事,每个人都看清了这是一场骗局。” 2 特朗普提名的财长贝森特,持仓曝光 近日,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公布的文件显示,特朗普提名的财政部长贝森特拥有至少5.21亿美元的资产。 贝森特承诺,一旦获准出任财政部长,他将出售自己的大部分金融资产。 市场推测,实际资产可能超过7亿美元。贝森特持有多类资产,包括ETF、外汇、美国国债等品种: ETF方面,持有超过5000万美元的标普500指数ETF(SPY)和纳斯达克100指数ETF(QQQ)等ETF。 外汇领域,持有超5000万美元的头寸,包括美元兑欧元、美元兑人民币、美元兑日元等。有媒体透露贝森特长期看好美元走强,在20世纪90年代曾做空英镑,为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赚取了10亿美元,他还曾做空过日元。 美债方面,持有超过5000万美元的美国国债。此外还涉及比特币,持有25万至50万美元的iShares比特币信托ETF。 在巴哈马和北卡罗来纳州各拥有一处价值500万-2500万美元的房产,拥有价值2500万美元的农田,还持有价值100万至500万美元的艺术品和古董。 不久前,美国当选副总统万斯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开,与贝森特也很类似。 万斯主要通过指数ETF进行投资,配置纳指100ETF,标普500ETF和道指ETF,此外还持有比特币ETF、黄金ETF、20年美国国债ETF等品种。 贝森特被提名为财政部长,一旦得到批准,他将面临重大的财务重组,这一过程包括剥离多项投资,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媒体报道称,他还计划剥离可能造成潜在利益冲突的多项投资,包括比特币ETF、人民币交易账户和All Seasons(一家保守派出版社)的股份。 3 新一波增量资金在路上 中证A500指数基金发行后规模迅速增长,去年吸金超3000亿,为市场带来巨额增量资金。 2024年10月底,中证A500ETF规模不足800亿元,2024年11月底突破2800亿元,2024年底规模突破3000亿元。截至1月14日,全市场中证A500指数相关基金总规模,已突破3500亿元。 继中证A500指数后,市场再迎重磅指数。 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及其价格指数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将于1月20日正式发布。 据悉,科创综指定位于综合指数,市值覆盖度接近97%,主要发挥对科创板市场整体表征功能,兼具一定的投资功能,为投资者布局“硬科技”发展机遇提供了新工具。 从行业分布看,科创综指较为均衡,半导体、电力设备、机械制造和医药等行业数量和权重占比较高,其中半导体权重38%,聚焦“新质生产力”。 在指数发布后,12家基金公司“闪电”上报科创综指ETF。其中,华夏、易方达、华泰柏瑞、南方、汇添富、博时、招商、天弘、建信等9家基金公司上报科创综指ETF;富国、景顺长城、工银瑞信等3家基金公司上报科创综合价格ETF。 自2020年9月首批科创50ETF成立起至今,科创板宽基ETF整体规模增长较快。截至2025年1月14日,市场上共有11只科创50及科创50增强ETF,规模共计1813亿元,其中华夏科创50ETF规模超918亿元;10只科创100及科创100增强ETF,规模共计251亿元,其中博时科创100指数ETF规模超73亿元;2只科创200ETF,规模共计5.6亿元。 (本文内容均为客观数据信息罗列,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此外,1月10日,华夏基金和国泰基金旗下自由现金流ETF获批,成为首批获批的自由现金流ETF。两只产品均于2024年12月16日上报,跟踪指数分别是国证自由现金流指数和富时中国A股自由现金流聚焦指数。 债券相关ETF也迎来再扩容!易方达、华夏、南方、广发、博时、海富通、天弘、大成等8家基金公司发行的首批信用债ETF自获批以来便受到广泛关注,首批8只信用债ETF分别于1月7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集体上市发售,每家募集上限为30亿元,合计募集金额为240亿元。 截至1月14日,南方、博时、海富通、易方达、大成、华夏基金等基金公司旗下基准做市信用债ETF均已陆续提前结募。目前,仅广发、天弘基金等基金公司旗下基准做市信用债ETF仍在招募中。 当前全市场共有21只债券ETF,其中博时可转债ETF、富国政金债券ETF、海富通短融ETF规模均超300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全市场信用债类ETF仅3只,近四年来未成立过新的信用债类ETF,此次市场同批推出8只基准做市信用债ETF,将进一步丰富场内债券ETF产品线,为中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差异化的场内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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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1-15 15:34
前三季度亏损超2亿元,小红书概念股华扬联众(603825.SH)和实控人苏同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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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于1月10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的实控人苏同,并不是第一次无视法律法规。 据了解,早在2023年11月9日,华扬联众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苏同、前任副总经理杨宁此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被
中国证监会
立案。苏同因涉嫌操纵华扬联众,拟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因涉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减持信息,拟被处以10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若合计,苏同拟被处以600万元罚款。另外,苏同和杨宁拟分别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被处罚后的苏同,显然日子并不好过。2024年12月10日,华扬联众公告称,苏同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1488.1万股将被司法拍卖,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7.36%,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1.31%,占公司总股本的5.87%。如本次司法处置拍卖成功,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过华扬联众1月10日披露进展公告表示,其中1241.35万股竞价成功,占公司总股本的4.90%,剩余246.75万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 公开资料显示,华扬联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6号E座15层,成立日期1994年6月28日,上市日期2017年8月2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并于2017年8月在上交所上市。 近两年来,华扬联众业绩承压,公司经营状况并不好。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8.01亿元,同比下降58.88%;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25亿元,同比下降87.32%。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为2.22亿元,同比下降92.18% 第三季度,华扬联众营业总收入3.88亿元,同比下降71.21%,环比下降50.61%;归母净利润亏损1.22亿元,同比下降70.08%,环比下降122.57%;扣非净利润亏损1.33亿元,同比下降87.79%,环比下降192.33%。 从数据表现来看,华扬联众2024年下半年亏损再进一步扩大,未有扭转的趋势。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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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1-15 15:04
1月15日证券之星午间消息汇总:数据要素迎来政策利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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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苏同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苏同立案。 4.法本信息(300925)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65.35万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3.00%。 产业视点: 1、中信证券研报认为,珠宝行业线上化比例较低,电商高费率或是限制因素。当前珠宝线上化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品牌已纷纷加入“备战”。微信小店入局或改善流量环境、加速珠宝线上化进程,微信礼物春节销售或成为“引爆”契机。 客单价低(低客单价或触达更多长尾用户)、供应链灵活、设计能力强(能够实现“快反”的灵活供应链匹配强设计能力有望抓住更多潮流及红利机会)、线上占比高(高线上占比的标的有望对线上渠道变化更敏感、业绩上呈现更大弹性)的黄金珠宝标的有望优先收益,后续建议持续关注黄金珠宝品牌的线上化进程。 2、银河证券研报称,据SMM统计,近期国内铝锭逆势大幅去库,国内铝锭的超预期去库,叠加再通胀交易的助力,使电解铝价格大幅上涨。而国内电解铝厂氧化铝库存环比增加的情况下,全国氧化铝现货价格出现了明显的下跌。电解铝价格的上涨与成本项氧化铝价格的下跌使国内电解铝厂的利润开始修复,因此“做空氧化铝价格,做多电解铝利润”是本年度有色行业中最具确定性的投资机会,后续电解铝行业利润将持续恢复且极具弹性。 3、西南证券研报称,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正式落地有望进一步激发汽车市场活力。1月7日至10日,2025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在美国召开,汽车智能化座舱、自动驾驶技术成为展会焦点,长城汽车、小鹏汽车、极氪等国内车企在会上展示最新技术亮点,智能汽车有望在2025年加速突破与发展。 建议汽车行业四个方向的投资机会:1)2025年新车周期开启以及以旧换新政策延续带来的机会;2)Robotaxi以及华为大周期、小米新车型上市带来的机会;3)智能化加速突破给行业带来的机会;4)2025年国四货车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给重卡行业带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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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01-15 11:45
A股有望呈现震荡上行态势,500质量成长ETF(560500)回调蓄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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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月13日,
中国证监会
召开2025年系统工作会议,总结2024年工作,深入推进巡视整改,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 展望A股市场,银河证券表示,一方面,随着存量政策加快落实以及一揽子增量政策加力推出,经济基本面呈逐步改善态势。另一方面,特朗普即将上任美国总统,美国对华政策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短期带动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但中长期看,中国经济基本面和A股盈利情况主要取决于国内政策加力方向与政策力度。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和投融资改革的持续推进,也将为A股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坚实支撑,A股有望呈现震荡上行态势。 500质量成长ETF紧密跟踪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从中证500指数样本中选取100只盈利能力较高、盈利可持续、现金流量较为充沛且具备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930939)前十大权重股分别为水晶光电(002273)、东阿阿胶(000423)、西部矿业(601168)、赤峰黄金(600988)、九号公司(689009)、神州泰岳(300002)、恺英网络(002517)、晶晨股份(688099)、电投能源(002128)、安克创新(300866),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21.61%。 (以上所列示股票为指数成份股,仅做示意不作为个股推荐。过往持仓情况不代表基金未来的投资方向,也不代表具体的投资建议,投资方向、基金具体持仓可能发生变化。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500质量成长ETF(560500),场外联接(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ETF联接A:007593;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ETF联接C:007594)。 风险提示:本产品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预示和保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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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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