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金额252,315元。上述交易共计亏损146,869.24元。 2022年5月24日、25日、26日,王某财通证券账户和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分8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265,700股,成交金额2,872,615元;2022年5月26日,王某母亲“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分3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45,800股,成交金额521,009元。上述交易共计获利252,314.60元。 王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王某交易中航电子、中航机电的股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无关。王某专业背景与航天、军工相关,交易股票包含大量航天、军工类股票,开展案涉交易时手中有购房款,且王某与蒋某生接触存在正当合理理由。 其二,王某与王某然系独立自然人,无证据证明王某控制王某然的账户,为自己非法牟利。综上,王某请求免予处罚。 不过,北京证监局对王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2022年5月22日、24日,王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进行了会面,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某具有航天、军工专业背景,交易其他航天、军工类股票,因购房而筹集资金等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在案证据证明,王某然与王某系母子关系,王某催促王某然尽快开立证券账户,并直接告知王某然购买案涉股票。王某决策、授意王某然开立并使用“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北京证监局认定王某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