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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森制药:EQRx关于阿美替尼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上市许可申请获EMA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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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上市许可申请。本次是阿美替尼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递交的第二个上市许可申请。 阿美替尼是公司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截至本公告日期,阿美替尼已有两项适应症在中国获批,并正在MHRA接受用于一线治疗具有EGFR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成人患者及用于治疗存在EGFR T790M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NSCLC成人患者的审批。本次上市许可申请主要基于评估阿美替尼用于一线治疗具有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三期研究(「AENEAS研究」)数据。阿美替尼目前亦正开展多项其他针对肺癌的临床研究项目评估。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自动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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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2-12-03
中美贸易紧张恐加剧!美国最新调查:中国太阳能制造商绕道这四国 逃避长达10年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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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初步裁定强调了商务部致力于让中
华人
民共和国为其损害美国产业的贸易扭曲行为负责。” 这一发现可能会加剧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关系,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在努力促进国内太阳能设备制造业,以减少对东南亚进口的依赖。包括钢铁在内的其他行业正在密切关注此案,因为它可能为未来的调查树立一个先例,实质上使关税支持者更容易寻求扩大关税。 美国商务部仍在继续调查,调查人员已被派往东南亚,并在进行其他工作。明年5月,当该机构发布最终决定时,这些工作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无论如何,鉴于美国总统拜登决定在2024年6月之前冻结对从受调查的四个国家进口的太阳能产品征收的新关税,处罚不太可能立即对美国产业造成冲击。 支持调查的倡导组织“繁荣美国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ity America)呼吁拜登根据调查结果撤销暂停征收关税的决定,称这同时“给了中国制造商非法规避关税的自由通行证”。 从2024年6月6日开始,美国政府将开始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收取高达254%的现金保证金,尽管大多数公司将受制于低于35%的税率。该地区的大多数太阳能制造商也将有机会通过证明其产品不使用来自中国的某些组件来避免新的关税。 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是在今年3月宣布的,此前加州小型制造商Auxin Solar Inc.指控,一些电池板制造商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完成生产,规避了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这些国家目前占美国每年太阳能电池板进口的80%左右。最初,仅仅是调查的存在,就促使一些制造商减缓或停止向美国发货。 太阳能工业协会(Solar Energy Industries Association)首席执行官Abigail Ross Hopper在一份声明中说,“唯一的好消息是,商务部没有针对所有来自相关国家的进口产品。”“尽管如此,这一决定将使美国数十亿美元的清洁能源投资搁浅,并导致美国清洁能源高薪工作岗位的大量流失。” 商务部分别专门调查了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运营的前两大最大太阳能公司,认为它们代表了这些国家的整体。该机构发现其中四家公司在规避关税:柬埔寨的BYD Hong Kong Co.、泰国的Canadian Solar Inc.、越南的Trina Solar Science & Technology和越南的Vina Solar Technology Co.这些公司的代表没有立即回复媒体的置评请求。 该机构表示,在初步调查中受到审查的另外几家公司没有规避关税:New East Solar (Cambodia) Co. Ltd.、Hanwha Q Cells Malaysia Sdn. Bhd.、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Jinko Solar (Malaysia) Sdn. Bhd.和Boviet Solar Technology Co. Ltd.。Jingkosolar Holding Co.的美国存托凭证周五在纽约上涨了13%。 挑选出这些制造商的决定可能会让这些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收取更高的费用。该机构没有明确指出的其他公司(但在这些国家有业务)将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证明其产品“不是使用中国生产的晶圆制造的”,或者证明在中国生产的其他关键投入不超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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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
2022-12-03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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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保险费用未由银行承担,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
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罚款110万元(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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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2-12-02
江西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晓明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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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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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晓明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晓明简历 陈晓明,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江西峡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7月至1999年7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分行业务员、国际业务部副主任、营业部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南昌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副董事长; 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副董事长;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5月至2022年2月,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2年2月,被免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江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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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涉嫌高利转贷、受贿等多项罪名!江西新余银保监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温春琴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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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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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江西银保监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温春琴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新余市监委研究,决定将温春琴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由公安机关将其涉嫌高利转贷犯罪问题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温春琴简历 温春琴,女,汉族,1962年3月出生,江西新余人,大学学历,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10月至2003年12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县支行、新余市分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6年9月,历任新余银监分局筹备组成员,党委委员、副局长、纪委书记; 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新余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7月至2013年6月,萍乡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年6月至2018年12月,新余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新余银保监分局正处级领导干部;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新余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新余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新余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新余银保监分局一级调研员; 2022年3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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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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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 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管理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 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 风险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优先的理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 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 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及具体业务特点,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第十条 开展表外业务前,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将表外业务风险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管理体系应当与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实施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和产品进行书面审批授权。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应当根据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的方式、程度和各类表外业务性质,确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机构之间的表外业务合作应当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业务合作,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表外业务开展相关压力测试,测算压力情景下主要表外业务风险情况,以及对本行资本、流动性、损益变动等的影响。在开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等压力测试时,商业银行也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表外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表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强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措施和业务的核对、监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检查和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具备统计、计量、监控、报告等功能,能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风险情况,为风险评估、计量、绩效考核、统计分析、监管报告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有效管理相关业务所包含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应当实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关主体合作标准、评价体系和审批流程;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与主体包括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其中,客户是指表外业务资金的提供方或来源方;资金使用方是指表外业务中的实际用款方;合作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合作机构、产品实行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零售类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遵循合规性、匹配性、审慎性和透明性原则,加强合规管理,在谨慎评估后开展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并遵守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跟踪评价,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制定差异化的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书面确定对单个合作机构的风险限额和风险监控方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应当遵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资范围、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禁止通过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进行错误销售;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复杂交易结构的表外业务中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实质评估和审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机制,确保前、中、后台充分了解复杂交易结构的风险信息。要对各种担保关系通过合同予以明确,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参与代理业务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 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及时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表外业务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监管规定,从表外业务收入中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等对表外业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监管规定或表外业务产品说明书、协议等约定的间隔期,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临时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表外业务服务协议等约定,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风险事件、产品管理、投资运作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应当采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营业网点发布等途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应当由表外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的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合作机构沟通,及时掌握其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登记相关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的信息、数据。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情况、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出现重大事件、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分析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对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 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相关表外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情况,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以及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的影响实施持续监管。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内外部审计师会谈等。 第四十三条 对不能满足本办法及其他关于表外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还应当遵守各类具体表外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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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ST雪莱: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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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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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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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50万元(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另外对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下: 王子嫣因对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问题负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43号)。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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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2-12-02
央行、外汇管理局: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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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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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时间银行”“粮食银行”不能乱用了!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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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落实《中
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形。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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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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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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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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