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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达U卡 银联U卡 能否保证安全出U不被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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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买卖外汇,小心非法经营罪!》,《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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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非法经营罪》),所以本文当中就不再赘述。 在 USDT→汇入U卡→套现为¥ 的交易链条中,如果上游的U是外币换来的,那么分为2种情况: ①兑换人民币是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纯自用,系行政违法行为,被外汇管理机关发现,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②如果是以赚差价为目的的高频次、收取不特定对象的交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则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5、U卡骗局 自己申请U卡还是有一定门槛的,所以很多小白会去找代理,但代理也是鱼龙混杂,如果不幸遇到了骗子,维权也是很难的。比如,骗子给你的U卡是一张二手卡,在指导你操作过程中,发给你的充值链接其实是授权,当你把大额的U充值到卡中,你会发现卡里的U被神奇的转走了。 写在最后: 所以,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本身:U卡能不能用?答案是可以,但仅限自用,将自己手中的U变现。它更像是超市的充值卡,即存即用。如果想用它来进行搬砖套利,或者把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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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那么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有问题的从来不是工具本身,而是使用它的人。 国内U卡代理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宣传有了U卡之后出U就不会冻卡了,比如,在讲述U卡的优势的时候,列举此卡适合网赌人员、断卡惩戒人员使用,适合公职人员炒币……等等。这么明目张胆的宣传,不是等着国家出手么? (网络上U卡代理商的宣传文案) 邵律师判断,U卡在我国未来的生命周期应该不会很长。很简单的道理: 首先,它增加了虚拟货币在我国的使用场景,与我国一直以来的相关政策当中,对虚拟币的否定态度相违背。 其次,国家打击“两卡”犯罪,开展“断卡”行动已经好几年了,这种U卡代理推广,有没有让被“断卡惩戒”人员使用此卡的意思在里面? 所以说,这玩意儿很容易被玩坏的。 据说小道消息,U卡好几个项目方被各地警方按头了,出现了充值不到账以及ATM无法取现的问题,也不知是真的假的。 添加下方微信并备注“冻卡” 可获取《银行卡解冻指南》手册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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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7
解读Web3银行协议DeFi乐高游戏新玩法 进一步打通与现实世界的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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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出入金、加密消费支付、储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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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功能。 Fiat24可被视为DApp/DeFi的法币协议层(Additional Fiat Layer for DApps)。在这个法币协议层中,Fiat24允许通过KYC验证的用户创建链上银行账户(Cash Account)。这些账户不仅能够整合Web3支付服务,例如用户可以通过链上银行账户直接进行出入金支付和加密消费支付,而且还可以依托金融科技牌照,直接与瑞士国家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和VISA支付网络进行连接,实现法币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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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结算等传统银行服务。 Fiat24将银行核心运营逻辑搬到了链上,这是Fintech在区块链创新方面的完美实践。它最大程度地融合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账本技术,不仅增强了便利性,还加强了安全性,避免了单点故障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新得到了瑞士监管机构的认可。瑞士监管机构基于技术中立的监管原则,确保Fintech公司在满足业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大胆的科技创新。因此,Fiat24一方面通过区块链实现了银行的账本记账,另一方面通过NFT实现了链上用户身份的KYC,以满足反洗钱的要求。 Fiat24的区块链银行架构将传统银行金融服务和Web3区块链创新无缝融合,因此备受诸多顶级资本的青睐。同时,它还荣获了Qorus和Accenture授予的2022年最佳新兴银行(Neobanks & Specialized Players)奖项。 Fiat24的创新在于将银行逻辑上链,并获得瑞士监管的认可。此后,Fiat24的创新在于为DApp/DeFi开启了新的法币业务逻辑。 受限于Fintech牌照的限制,Fiat24无法开展借贷业务,只能进行吸储和支付业务。然而,这些限制却为采用Web3银行架构的Fiat24带来了巨大优势: A. 基于Debit Card的全球发卡支付。与Credit Card不同,Debit Card充值支付能够实现全球网络的发卡支付,并且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更适合用户将加密资产投入日常使用。 对于希望将加密资产用于日常支付的用户来说,Fiat24提供的出入金及加密支付解决方案是一种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创新。 B. 无缝嫁接DApp/DeFi。尽管受牌照限制无法开展借贷业务,但Fiat24银行协议本身(Fiat Layer Protocol)仍然能够直接与DApp/DeFi无缝嫁接,通过DeFi智能合约实现链上的借贷业务。 重点在于:Fiat24作为协议能够为DeFi带来法币的业务逻辑。举例来说: 抵押借贷:Bob在DeFi平台上提供加密资产ETH作为抵押品借稳定币,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来提供USD法币的出借; 投资/质押生息:Alice在DeFi平台上提供加密资产ETH进行质押生息,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来发放法币生息资产,实现躺赢; 投资理财:Will通过DeFi协议投资代币化证券Coinbase,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使用法币在纳斯达克购买股票。 将法币逻辑加入DeFi的想象空间可以带来巨大的创新!作为协议本身(Fiat Layer Protocol)能够直接自由嫁接在DApp/DeFi上的能力,也能够帮助Fiat24顺畅地接入Blockchain Network,并创造巨大的生态价值。 想象一下,中心化的Metamask钱包接入中心化的出入金Moonpay,需要多少合同、部门讨论和领导签字?再想象一下,中心化的出入金Moonpay如何与去中心化的DeFi协议签订合同?DeFi协议根本就没有法人主体,也没有公章。 而Fiat24银行协议与DeFi Protocol之间不存在任何障碍,没有任何摩擦,只需一键操作! 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而是通过智能合约来进行协作,这才是Web3的真谛。 最后,现在有两波人在做Web3 Banking/Payment的业务。一波是传统跨境支付的人,他们仍然沿用传统跨境支付的思路,只是加入了加密货币,通过渠道手续费、会员费和订阅费来盈利,做的是现金流的生意。另一波是Web3原生的人,他们不会被现金流的生意所束缚,而是直接利用区块链改造旧体制,释放新的活力,并积极拥抱社区生态,去做一些Blockchain Network的事,做的是生态的生意。 谁能笑到最后我们不得而知,但我愿意相信、参与并创造Blockchain Network的变革力量!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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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5
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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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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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那么,金某涉嫌地下钱庄交易,为什么牵扯到了U商呢? 据报道: “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金某有大量资金集中转移到李某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而且这些资金只进不出; 李某是一家县级城市纺织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她名下关联和掌控的第三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却高达50多亿元,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为此围绕她的交易对手展开审查,发现李某的另外一个身份其实是一名专门从事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李某等U商所从事的交易是“搬砖套利”,即:通过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在该案当中,因警方对地下钱庄的侦查工作,顺藤摸瓜,抓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U商。 据报道: “我们收了人民币,在李某那里买了泰达币,然后用泰达币买了各种虚拟币,然后把虚拟币搬到外国的交易所平台,在交易所炒币后,赚取炒币差价后,然后再卖掉变成当地货币给客户; 好多人做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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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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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汇率差,利润是在千分之三到五。” 02 邵律师评析: 广东高院和这次青岛警方发布的两则案例,还是有一些共性存在的。 广东省大埔法院判决U商因买卖虚拟货币犯非法经营罪,广东高院在发布这则案例时,对于案情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并没有告诉大家,买卖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犯刑法当中的非法经营罪?且其文章标题取名《这种差价,不能赚!》,这说明,无论是内容还是标题,法院对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否定、消极的态度: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获利的模式,不允许!另外,大埔法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提到该案是否有外汇局的参与办理,但主审法官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外汇”。 (这也可能是巧合)就在短短8天后,各大官媒发布消息,青岛警方破获虚拟货币承兑商参与的地下钱庄案,再次提到U商在他人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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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并且该案是公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执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所以结合这两个案例,邵律师做一个大胆的预测: 1、此后涉虚拟货币承兑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 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与此同时,由于虚拟币的支付的高效性、匿名性等特征,虚拟币也越来越广泛的成为了网络灰黑产的支付工具。 尤其是网赌、电诈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早早的将大本营转移到了缅北等国外地区,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以及将虚拟币兑换成外汇,也成了此类群体的刚需。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内U商能接到的大金额的、批量的订单,也必然是以此类为主(普通炒币的哪有如此高频的兑换需求)。人民币→虚拟币→外币,人民币被U商们在交易所中的买入卖出进行流转,终端兑换为外币,在这客观上确实对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外汇局不出手不行了。 2、因涉及到外汇局的参与,U商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从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常见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U商通过虚拟币交易赚差价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不少全国各地的警官朋友加到本人的微信与本人做探讨。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罪当中的“经营行为”?“买卖行为”一定等于“经营行为”吗?刑法当中并未对什么是“经营行为”做出定义,如果U商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仅是短暂性的,低频率的(但买入卖出数额和获利额极高)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呢? 其次,根据我国政策,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所以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币”的概念,不能认定为外汇,也就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下述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及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应立案追诉。但实践中,如果A行为无法定罪,那么以B行为入罪,也有可能存在(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及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因内心被恐惧所支配,未必会陈述全部完整事实,司法机关未必能够清晰区分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是倒买倒卖、变相买卖、私自买卖、还是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但这决定了行为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相关概念区分详见《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但如果司法实务当中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U商被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基于理论基础的辩解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3、越来越多的U商会因牵扯到地下钱庄而涉案。 地下钱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虚拟货币作为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具备天然的优势。例如,2019年甘肃特大地下钱庄案,2021年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歼击21”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经侦系统“夏季行动”打击地下钱庄“十大战役”等等。 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当中也多次讲过,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即使U商不明知自己经手的资金或虚拟货币是不是地下钱庄流转而来,但因侦查机关在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追踪虚拟币/资金流向,必然会查到“工具人”U商。即使没有被定非法经营罪,刑法当中总有一项罪名可以定,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等。 写在最后: 买U卖U并不违法,这行只能挣点“搬砖”的辛苦钱,如果订单量大且长期稳定,U商说自己主观不明知对手方涉及地下钱庄,可能也很难令承办人员信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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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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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若U商本身对合作方及其上家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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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明知,U商客观上呈现出的间接帮助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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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没有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其也没有明知他人可能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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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因此也不应当构成帮信罪。即,该U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形,A因B报价更高而选择与B合作,在司法实务当中,可以推定A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判定A的明知程度是达到了与主犯相同的犯罪故意(非法经营罪)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帮信等罪名)。 写在最后: 关于广东高院转发的虚拟币交易被判非法经营罪案例,因据公开资料可查信息极少,故本文中的相关意见并不构成笔者对该案例本身的评判。本文系以该案为例,对实务中可能的情形展开分析。 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这门生意不违法,之所以涉刑风险高,是在于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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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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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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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但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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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牟利, U只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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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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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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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推荐阅读 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 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 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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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9
U商眼中看得见的交易永远只是冰山一角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差价与变相买卖外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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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以B为中心讲故事。 B手握一大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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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海内外客户,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赚差价,生意做得极大。怎么帮客户把人民币和外币互换呢?虚拟货币是个好登西! (1)为身在国外的客户将外币换人民币 B将国外客户爸爸的$收进来,转给U商A1,从U商A1手中换得U,再转给U商A,从U商A手中换得¥,将¥转给国外客户指定的国内人员 (2)为身在国内的客户将人民币换外币 B将国内客户爸爸的¥收进来,转给U商A,从U商A处换得U,再转给U商A1,从U商A1手中换得$,将$转给国内客户指定的国外人员 总结: 由此可见,羊毛出在 身上,U商们赚的差价,都是地下钱庄从金主爸爸们那里薅到的 毛! 02 邵律师的法律分析 其实上面几张图片已经一目了然,我想,聪明的朋友应该已经秒懂了,为何A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A的眼中,他只是在和B单向交易,在我国买卖虚拟货币并不违法,身边的朋友已做U商好多年,也没听过谁被抓的,所以,在A看来,这是一比极其普通且正常的交易。 但是B是个雷啊。只要与B存在交易一天,就得时刻准备着随时被引爆…… A可能朴素的理解是:你做你的生意,我做我的生意,我管好自己就行了。【所以说,这行真心不适合老实人,要做就得长800个心眼子+交个律师朋友】 那么还是来简单分析一下, 上文中所说的都是A涉嫌非法经营罪,并非A的此行为就已经毫无争议的构罪。 A能否被定罪,关键就在于他是否对B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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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主观明知。 1、A完全不知情,无罪,皆大欢喜。 2、A明知B是做的什么生意,A和B构成共同犯罪。 3、A也很好奇为啥B天天有那么大的买U卖U的需求,问过B,B说的很含糊,A的笨脑瓜也猜不出来,媳妇也告诉他:做自己的事就好了,不要管别人。A涉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但是!所有以上,都需要有在案的证据,流水,证人证言来证实,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我说不知情,警察蜀黍就会认定我不知情,也可能公安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等着你如实陈述,一味坚持主张不知情的后果,有可能会判的更重…… 所以,当你迷茫的时候,不妨相信专业人士可以就当下形势给到你最好的判断,协助你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03 邵律师提示 最后送给做U商的友友们一句话:永远不要相信你的交易对手方,你看到的永远只是冰山一角。 推荐阅读 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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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美金仅收300元,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刑8年!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 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 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 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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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9
买卖虚拟货币要交税了?——上海市税务局发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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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外汇,可参考邵律师此前的文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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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8年(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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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8年(下)》)、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更猖獗。——为了收税,会不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些必然是立法者会考虑的问题。 C 征税会面临的挑战: 虽说加密货币在2008年就有了,但至今对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新兴事物。目前来看,想要对加密货币征税,技术难度很高。加密算法,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这些概念连警察叔叔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头大,想要做一个加密货币版的“金税四期”?目前显然并不具备相应条件。 3、其他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认识如何? 棘手的问题,不妨看看其他人是怎么处理的。要不要征税,也可以参考一下别国的做法。 早在2014年,美国国税局发布的 2014-21 号通知中,就明确了加密货币的征税方式。2017年4月,日本政府修订了《资金结算法》,承认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并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则。2021年2月22日,据韩国企划财政部介绍,韩国政府将从明年开始对1年内超过250万韩元的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但似乎至今未落地)。 总而言之,加密货币的价值已被很多主流国家所认可,只是定性上有不同区分,例如,被定位为商品、数字资产,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货币支付方式,证券等等。征税问题,部分国家也已制定相关方案。 写在最后: 加密货币会不会征税,邵律师认为:在不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会。但收多少,怎么收,可能要解决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之后,在各部门协调的基础之上,税务部门才会出台真正能够落地的方针政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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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9
熟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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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竟被定主犯判刑8年 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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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场所进行。对一部分人或企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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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及相关审批要求的限制,导致他们的诉求可能无法实现或短期内实现。 这时,这群有紧急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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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人会怎么办呢?当然是各种托人找“有路子”的人。据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五六个人充当中间环节,与任何一个人产生相互联系。 所以,对任何人来说,找到一个能帮助他们通过非常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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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并不难。上图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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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客户1怎样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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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6呢?2、3、4、5这些中间人,都是介绍人。 也不需要客户1辛辛苦苦的线下各种寻觅,面对面沟通提出诉求,只需要发个语音消息,在推个微信名片,事情就妥了,剩下的只需要付钱,打款,收钱,合作愉快,满意再来。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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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6一般是地下钱庄的人,地下钱庄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帮助客户实现资金跨国转移,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争议不大,那么问题是,居间介绍的中间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若构成,是主犯还是从犯呢? 01 『介绍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介绍一则案例,该案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人员众多(判决书写了2万多字【案号:(2016)沪0115刑初4154号】。为便于描述,暂且简化如下: 包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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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找到表弟王某甲,王某甲问其同事葛某认不认识人,葛就介绍了孙,孙介绍的马氏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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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兑换了折合人民币4000万的加币。(是不是完美验证了:通过6个人以内,你就能找到你想找的人) 以上的A,B,C都是介绍人,包某和马氏才是实际进行购汇服务的买卖双方。 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看,A,B,C作为介绍买卖外汇的居间方,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8年的外汇管理条例比较早了,规定了4种非法买卖行为:私自、变相、倒买倒卖和非法介绍。存在这四类行为的,由外汇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 19年的司法解释中,仅对倒买倒卖和变相买卖,这2类,定性为犯罪行为。 这似乎看起来,非法介绍买卖应该只受行政处罚所规制? 该案当中的孙某,也是个经历很丰富的女子,01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7个月,09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12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6个月,由于此前都是直接参与买卖外汇被判刑,三进宫出来之后就十分小心了,认真读完法条之后,继续从事买卖外汇相关的生意,但只介绍,不参与。但很遗憾,孙女士对法条的理解并不透彻。 何止当事人,就算是有些律师,也并非能够透彻理解此条规定。此处插播另外一则案例【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796号】: 最终的法院判决如下: 注1:无罪辩护要慎重,有时候结合案情和罪名,以及在案证据情况,罪轻辩护会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注2:以上两则案例发生的时间都在201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但这并不影响,因为19年司法解释同样没有明文规定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02 法无明文规定,仍构成犯罪? 1、法律依据很模糊,但不能说完全没有! 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留了个尾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年司法解释第2条,也提到了“……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这些兜底表述,恰好就是介绍买卖行为是否构罪的依据。 介绍他人买卖外汇为什么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呢? 因为实践中会可能有多种情形:介绍人是为买家介绍还是为卖家介绍?还是两头居间介绍?如果为买家介绍,这个买家买来是纯自用的,还是买家其实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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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介绍人是纯公益免费帮忙介绍,还是收钱了?是两头收钱还是仅收一方的钱?另外,如果构罪的话,根据不同的情形,罪名还要区分:是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所以建议咨询者不要一上来就问律师:我会判几年?因为法律问题真的很复杂……】 上面讲到的各类复杂的情形,可以简单粗暴的总结为2点(邵律师希望有介绍人
换汇
想法的友友们一定要熟读背诵!): 1、买方是纯自用的(比如海外留学的日常开支),介绍人也是免费帮忙的,那么介绍人不构罪(但买方,介绍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但是,买方说是自用就真的是自用吗,人家为什么要跟你讲实话呢?)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只是根据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区分罪轻罪重的问题) 2、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 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点之一。如果行为人长期做这种介绍生意的,而不是偶尔为之,且从中获利,很容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另外,我们来看上文第一个案例中图示的整个交易的链条啊,包某通过A,B,C找到了小马,两方是都过中间人们,完成了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币,包某和小马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中间人,是无法完成的。 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这些中间人客观上为买汇和卖汇的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所以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03 结语 今天就先码字到这里,因为明天还有工作要处理本文中孙某和她的黄牛伙伴们的案件分析还没讲完,下篇会讲:为什么孙某作为介绍人,是主犯,而不是从犯?以及其他同案人员是什么情况?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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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吗?介绍人获利极低可以减轻处罚吗?等问题。 邵诗巍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7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链游平台、元宇宙社交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和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数字资产保护,数据跨境,平台经营合规,信息保护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 擅长基于企业自身经营需求,结合行业监管规定,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够尽最大程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主攻业务领域: 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治理 信息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 涉区块链、币圈刑事辩护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及辩护 典型案例: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代理某助贷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撰写上万字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终将案件退回公安,本案撤案;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代理某公司法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结合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根据中央“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提出当事人犯本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当事人不起诉,被检察院采纳,本案最终做不起诉处理; 代理某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出某员工并非公司高管、属从犯,且家属退出相应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同案犯近十人,仅该员工一人判处缓刑); ……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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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5
HotCoin Global: 澳洲双牌照持有平台 坚守全球合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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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初获得澳大利亚Austrac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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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照及美国MSB牌照,并连续数年通过年审。 Hotcoin Global已获得AUSTRAC牌照 据悉,澳大利亚 AUSTRAC 牌照是目前权威的加密货币牌照之一,已成全球化加密货币交易机构的标配。AUSTRAC 是澳大利亚金融情报单位(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的简称。它是澳大利亚的金融情报机构,负责监督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并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AUSTRAC 牌照的行使权力包含在澳开展数字资产兑换、汇款服务、加密资产交易、加密资产钱包服务等等。获颁此牌照的Hotcoin Global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不仅是其全球合规战略规划的指路牌,更是其为全球用户提供更安全、更合法的加密资产相关服务的坚实保证。 Hotcoin Global持有美国MSB牌照 除AUSTRAC 牌照外,Hotcoin Global还于近年获批美国MSB牌照,这是Hotcoin Global在迈向合规化运营和全球化布局的又一里程碑。 而美国MSB牌照是由美国财政部下设监管并颁发的一类金融牌照(MSB:全称 Money Services Business),主要面向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与公司,用于展开数字货币、虚拟资产的交易,ICO发行,以及外汇兑换,国际汇等业务。目前包含Coinbase、火币、币安等知名交易平台均持有美国MSB此牌照。获得MSB牌照将有助于Hotcoin Global通过合规监管,获得全球投资者的信任,顺利开展全球运营布局。 “Hotcoin Global始终将合规全球化视为未来发展的基石,为用户创造安全、透明、受监管、放心的加密货币交易环境是其使命。在近年间,我们不断地加强内部合规架构体系,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在全球法务和合规团队中。面对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对加密资产探索和政策的差异化,熟悉本土法律法规的专业法务团队为Hotcoin Globa持续申请及获得更多的相关加密牌照和降低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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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2-08
加拿大小哥网上出售劳力士,结果表没了,还欠银行10,0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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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她拿着汇票并与经理交谈。经理立即兑
换汇
票,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米尔伯恩说。 米尔伯恩说,他随后将手表交给了买家。 但是,四天后,米尔伯恩在他的RBC银行个人账户中出现了令人震惊的发现。 账号显示他欠下RBC银行10,000元。 “没有人给我打电话、发电子邮件、什么也没有,只是说汇票退回了,”米尔本说。 米尔伯恩立即去到这家RBC分行,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工作人员指示他到签发银行汇票的TD银行。 当 TD 银行经理检查这张银行汇票时,他被告知这是假的。 RBC不愿讲述案件的具体细节,但在一封电子邮件中部分指出:“......我们提醒客户在收到资金时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他们正在与合法来源打交道,并对他们接受的付款方式感到满意。” TD银行没有回答与银行汇票以及汇票号码如何最终流通的问题,但部分表示:“银行汇票一旦存入并处理后就会得到验证,如果发现是伪造的,可以退回。 如果接受银行汇票作为付款,建议等到汇票清算并且资金得到确认后再完成销售。” 温哥华警方表示,该案件仍在调查中,但尚未逮捕任何人。 米尔伯恩表示,他仍然欠下RBC银行 10,000 元。 他说,RBC银行对他的案件仍然没有提供多少帮助。 “我完全觉得他们让我们失望了。” 过去曾使用银行汇票作为一种安全有保障的付款方式,但他表示,在成为欺诈受害者后,他将来会对使用银行汇票持谨慎态度。 “如何能够让任何企业信任银行汇票呢?”米尔伯恩最后说。 文章来源: https://globalnews.ca/news/10261508/rbc-customer-loses-10000-falling-victim-bank-draft-fraud/ 作者: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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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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