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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破获一起虚拟币犯罪涉案20亿——使用虚拟货币就一定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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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监管,所以已经形成了一条稳定的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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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这也是公安机关为什么总是对虚拟货币存在偏见的主要原因——它太容易、太经常被用来违法犯罪了!甚至于对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被盗、被抢、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都经常被拒绝受理,有些受害人还会受到警察的一顿斥责:买卖虚拟货币是违法行为,我们不处理你已经很好了,你还想报案?! 但通过虚拟货币兑换外汇确实是违反我国目前的外汇监管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5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等情形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本文的案例中,闫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信息获得虚拟货币,再通过林某某变现;而林某某收取了虚拟货币后再通过他的上线进行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外币之间的兑换活动(新闻介绍),这其中的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路径就是非常典型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三)洗钱类犯罪 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必须是为特定的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洗钱;本案中的上游犯罪是侵公罪,并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是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掩隐罪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甚至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中的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形也可以兜底适用于本案。 这也说明了使用虚拟货币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一旦被查实,如果不能证明有共犯关系,也很容易被认定成掩隐罪和帮信罪。 三、为什么虚拟货币犯罪容易被打击 虚拟货币因为其匿名性的特征,不光使新兴科技创业者体会到新领域探索的乐趣;也使违法犯罪行为人体验到无人监管的逍遥。 但是,很多人忘了虚拟货币在匿名性的同时也有公开性的特征——公钥地址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甚至还有针对钱包地址的监视工具,时刻关注着匿名钱包的一举一动——哪个地址转钱进来了,钱被转出到哪个地址了。甚至有数据库已经将多数标记了实名信息的敏感地址尽收囊中,大多数交易所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调查函后也都会全力配合提供账户信息、冻结涉案虚拟货币。 本案中,林某某的上家在交易所的账号信息虽然是以越南人的身份注册的,但是北京公安判断其行为模式非常像大陆人(公安的侦查手段不容小觑),再加上公安机关往往可以聘请高手如云的科技公司、区块链安全团队帮助破案,一般的人肯定不是其对手。所以想着借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而有恃无恐的朋友,刘律师还是劝尽早放弃该念头,合法法规经营才是王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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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4-07
外贸商家收款使用USDT虚拟货币 潜在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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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法是,国外买家将自己国家的货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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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地下钱庄等换成人民币,汇款至国内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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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的人民币可能是涉赌涉诈类资金,国内商家收款后,就被公安机关冻结。 那么用USDT泰达币结算,因为收到的是U,确实可以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规避了收款时的冻卡风险。但是,你的U总归是要变现的,毕竟在我国,U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无法像法币一样在国内自由流通。只收U,不变现,怎么购买原材料,怎么扩大再生产,怎么给员工发工资?U虽好,但不能当饭吃。 所以,为什么交易收U仍然免不了被冻卡的问题?和很多U商朋友们一样,在交易时,冰山之上,你只能看到U出去,钱进来;冰山之下,鬼知道对方的钱是哪来的?说不定对方自己都不知道 02 银行卡被冻结了,可以找公安机关解冻吗? 站在外贸商家的角度,我能提供和国外买家交易的合同,邮件,出货单、快递单、装箱单、提单、订单等足以证明我收的U是货款,是干净的U!另外,我还能提供我在交易所买卖U的订单和交易记录,证明我买卖U的整个交易过程!证据链已十分完整,这还不给我解冻银行卡? 如果这个问题的交易方式,改成了: 国内商家之间的交易使用虚拟货币,后商家卖U变现被冻卡;或者是国外买方直接打款人民币,致国内商家被冻卡,那么解冻的难度虽然也不低,但起码比本文讨论的情况轻一些。 为什么这些说呢?如果是国内商家之间的这种交易方式,未违反我国外汇相关的管理规定;如果是外国买方直接给国内商家打款人民币,比如在“1039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代码1039)模式下,是允许外商以人民币结算的。 但本文的情形是:外贸商家与国外买方交易,用U结算。这是既违反了外汇规定,又违反了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把U当做法币使用),这是Double kill啊。 因此,如果外贸商家在交易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被冻卡,联系公安寻求解冻时,若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的,商家存在款项被没收、行政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律师提示: 虽说外贸交易收U,在后续变现时会存在相关法律风险,但“躺平”肯定不是最佳解决方案。一味地逃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一旦上了“两卡名单”,卡主的其他银行账户可会陆续被冻结,另外,与卡主交易过的家人账户、合作商账户也可能因被牵连而冻结。 另外,虽说交易收U再变现违反了外汇相关规定,但是否必然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也要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https://www.eeo.com.cn/2021/0416/485124.shtml [2]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21-04-21/doc-ikmyaawc0872540.shtml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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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4-02
真实案例 | 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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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冻结银行卡 被通缉 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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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有些人考虑到在银行等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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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手续费较高,到账时间长,必须要到指定银行办理等原因,会采用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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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特别是长期居住在国外的朋友,比如在国外做生意的或者留学生,会经常遇到朋友之间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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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 但是邵律师最近接到不少因为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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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咨询。所以觉得有必要给大家普普法,聊一聊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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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注:本文皆为真实案例分享,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所涉及的国家、姓名、职业等相关信息有所改编。) 01 “你们如果不退赃,我们没法解冻” 丽丽长期和妈妈在泰国生活,妈妈在曼谷唐人街摊鸡蛋儿灌饼的,生意一直都不错。 某天,丽丽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说想换折合人民币15万的泰铢急用,报的汇率也比银行汇率稍高一些,丽丽之前也给人私下换过好几次,想着可以赚个汇率差的钱,就加了此人微信。两人约好了时间地点之后,丽丽将折合15元人民币的泰铢面交给了对方,让对方直接将人民币转账至丽丽爸爸的国内银行账户。 没成想,隔了几天,居住在国内A地的爸爸就说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此时丽丽发现自己的卡也被冻了。丽丽就让爸爸去当地银行问了下是咋回事,银行说,爸爸卡里收到了涉电诈资金,冻结机关是B地刑侦大队。接着爸爸又到当地的派出所询问应该怎么解冻卡,派出所说因为银行卡是B地冻结的,只能找B地公安解卡。 由于被冻结的是爸爸的工资卡,所以爸爸只能赶快跑到距离A地2000公里的B地,找到了承办警官。 承办告知:爸爸收到的15万人民币中有8万是电信诈骗汇入的款项,已有被害人在B地报案了,又因为爸爸和丽丽之间有流水往来,所以也一并把丽丽的卡给冻结了。想要解卡,必须全额退赔被害人被骗的8万元。 听到这话,爸爸不愿意了:这是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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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来的钱,泰铢是真金白银给了对方的。我们也不知收到的款涉及到诈骗,明明自己也是受害人,为啥还要倒贴赔给别人八万块?这是自己一年的工资收入了。 由于父女俩的坚持,三年多了,二人的银行卡依然还被冻着。 【邵律师评析】 这类解冻卡案例其实非常普遍,并不是特例。 虽说正常的逻辑是,“你要是认为我有罪,那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但放在银行卡解冻领域,普遍处理方式却是,“因为我认为你有罪,所以你需要退赃,否则你的卡会一直被冻着”。 该案当中,虽然已经过了三年多,但是爸爸被冻结的银行卡中的余额却并没有被划扣。一般来说,被害人报案的刑事案件,从抓人到判决也只需要大半年的时间,所以该案件的情况,要么是诈骗的人或者直接帮助诈骗犯走流水的人没抓到,要么是虽然抓到了但这些人没钱退赔被害人。但不管怎样,至少说明了爸爸的卡不是涉案一级卡。否则,司法机关完全可以直接划扣给被害人,甚至是将爸爸直接刑拘。 02 留学生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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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获利3000元,竟被挂网逃? 宝儿在澳洲读研,假期回国躺着家里刷手机,某一天,留学生交流群里有个人加她好友,说想换澳币,双方约定好汇率及兑换数额,宝儿算下来自己可以赚3000块的差额,正好给妈妈买瓶海蓝之谜的面霜,就与对方达成了交易。假期结束后宝儿又回到了澳洲,开始了忙碌的学习生活。 但没过多久,宝儿接到C地警察叔叔打来的电话,被告知:你方系被通缉的电信网络诈骗在逃人员,望尽快回国接受调查。(宝儿感受到了晴天霹雳!) 宝儿经查询得知,自己卡里接收的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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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来的5万元竟被三地警方冻结,且冻结余额显示为负几万。这时宝儿才后知后觉,原来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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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个人有问题。但是当宝儿想联系此人询问情况,发现不知什么时候,自己早已被拉黑。是的,对方失联了。 宝儿很纠结,自己要不要回国呢?自己马上就要毕业了,原本和男朋友商量好毕业后在澳洲工作,并且自己也已经拿到了几家公司的offer,如果回国,可能就直接被刑拘了,短期内肯定是无法出国的,但这事儿不处理吧,卡一直被冻着确实不方便,另外,父母都还在老家呢,总不能一辈子就在澳洲不回去了吧……?总之各种纠结,心烦意乱,也不敢告诉家人。 【邵律师评析】 比上个案例更严重的是,当事人不仅仅是被冻卡的问题,还涉嫌帮信罪或掩隐罪! 这两个罪名,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过(→《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帮信罪,最高判3年,掩隐罪,最高判7年。至于宝儿回国后会被如何处理,还是要结合被诈骗的被害人涉案情况来确定。 03 只是帮人换澳门币赌博,怎么自己涉嫌诈骗他人? 小智的老婆是澳门人,所以几年前,小智就搬到澳门定居。小智有个发小叫大雄,两人关系一直很好,小智的老婆经常开玩笑说,小智和大雄才是灵魂伴侣。 但是大雄有个很不好的爱好,喜欢赌。每年总是要从内地去个几次澳门赌场,小智偶尔也会帮大雄换澳门币。有一次,大雄又来到澳门小智夫妻俩的家中,让小智把其收款账号给自己,并且说,自己已经安排好了,会让人直接将50万打到小智账户上,小智收款后就把对应的澳币给了大雄。大雄手气也很不错,居然在赌场里赢了100万!然后大雄就返回内地了。 后来,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大雄也没联系过小智,另外,小智发现曾经给大雄收过款的自己银行卡被冻结了。但打大雄的电话,微信等均联系不上,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小智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大雄被D地警方以诈骗罪被刑拘了。 【邵律师评析】 经和当事人沟通,小智涉嫌诈骗罪毫无疑问。为什么这么说呢(小智简直是对他哥们毫无保留的信任啊【手动捂脸】)。 当时是怎么收款的呢?是小智把自己的手机给了大雄,大雄把小智的微信名字改名叫赵总,并且把微信头像也换了,并添加了一个叫李总的人,在“赵总”和“李总”的对话当中: 赵总说,你把钱打到这个账户就行(户名:小智,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卡号:xxx),事情肯定给你办妥。李总回复:OK,拜托大哥了! 而大雄被抓的原因,就是因为上述微信中的李总报案称,“我之前因为醉驾被警察抓了,被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判决生效。在之前刚案发时,我害怕自己留案底,就到处打听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个叫大雄的人,大雄说他可以给我找关系,保证我没有案底,但是需要50万打点一下,现在我知道我被这个人骗了”,并且大雄也提供了自己和“赵总”的聊天记录。 在该案当中,若认定小智和大雄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即使是从犯,也要判处三年以上,而大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毫无疑问。 虽说邵律师每天都在办理各类案件,对很多事都早已见怪不怪了,但偶尔也会感叹:都说小说源于现实生活,但现实往往更加离谱。 04 写在最后 根据邵律师办案经验,近年来,尤其是感觉从去年开始,国家对非法买卖外汇的打击越来越严重了。 公安机关开展断卡行动也有好几年了,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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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赃款,其实很难主张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因为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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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违法的,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虽说是不幸收到了赃款,导致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但还是要及时解决,向承办人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收款的事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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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主观明知上游是赃款,仍然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走流水。解冻卡工作最重要的,是先排除自身刑事风险,这是前提。其次才是和承办沟通解冻问题。 如果银行卡被冻结了,我们需要怎么做呢?实操方案可戳此文了解→《银行卡被冻结了,该怎么办?如何早日解冻?》。 添加下方微信并备注“冻卡” 可获取《银行卡解冻指南》手册 【来源:公众号 邵诗巍律师】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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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27
移卡跨境支付业务取得重大突破 已获得香港及新加坡MSO、MPI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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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移卡将进一步在全球开展收付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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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业务,丰富公司境外产品矩阵,构建移卡境外支付业务新格局,并持续深化合规管理,更加聚焦商业化,推动海内外支付业务协同发展。国际业务将成为移卡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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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3-21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 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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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的行为。即使小李此后又通过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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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也与小王无关。 另外,价格是否合理也是考量小王是否涉嫌变相买卖外汇的重要因素之一。U商进行搬砖套利的生意,必然是想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但如果小王在与他人交易后,又以低价卖出,自甘亏损,这必然是不正常的交易行为,若其上下游涉嫌犯罪,小王可能会沦为他人共犯的工具人。 4、其他情形。USDT泰达币,由于其价值对标美元,价值稳定,可以非常便利的作为法币与外币之间的转换工具,因此,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虽被定义为“商品”,但通过USDT进行法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可以视作“变相买卖外汇”。但如果虚拟货币承兑商是通过买入/卖出不稳定币,因不稳定币可能短期内会存在极大的价格差,那么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就会降低行为人涉嫌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而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观恶性。 03 结语 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口袋罪”,一直广受诟病。无论是虚拟货币涉及“支付结算型”还是“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买卖,这也是U商这门生意不违法的原因,单纯的交易本身无罪,有罪的是利用此种交易模式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因此,从交易对象的主观目的,行为模式出发,是刑事律师辩护此类案件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重要突破口。 参考文献: [i]http://www.dbcourt.gov.cn/xwjj/mtgz/t20221223_1813.htm [ii]https://www.gov.cn/xinwen/2019-02/09/content_5364513.htm?cid=303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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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9
万事达U卡 银联U卡 能否保证安全出U不被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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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买卖外汇,小心非法经营罪!》,《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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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非法经营罪》),所以本文当中就不再赘述。 在 USDT→汇入U卡→套现为¥ 的交易链条中,如果上游的U是外币换来的,那么分为2种情况: ①兑换人民币是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纯自用,系行政违法行为,被外汇管理机关发现,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②如果是以赚差价为目的的高频次、收取不特定对象的交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则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5、U卡骗局 自己申请U卡还是有一定门槛的,所以很多小白会去找代理,但代理也是鱼龙混杂,如果不幸遇到了骗子,维权也是很难的。比如,骗子给你的U卡是一张二手卡,在指导你操作过程中,发给你的充值链接其实是授权,当你把大额的U充值到卡中,你会发现卡里的U被神奇的转走了。 写在最后: 所以,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本身:U卡能不能用?答案是可以,但仅限自用,将自己手中的U变现。它更像是超市的充值卡,即存即用。如果想用它来进行搬砖套利,或者把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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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那么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有问题的从来不是工具本身,而是使用它的人。 国内U卡代理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宣传有了U卡之后出U就不会冻卡了,比如,在讲述U卡的优势的时候,列举此卡适合网赌人员、断卡惩戒人员使用,适合公职人员炒币……等等。这么明目张胆的宣传,不是等着国家出手么? (网络上U卡代理商的宣传文案) 邵律师判断,U卡在我国未来的生命周期应该不会很长。很简单的道理: 首先,它增加了虚拟货币在我国的使用场景,与我国一直以来的相关政策当中,对虚拟币的否定态度相违背。 其次,国家打击“两卡”犯罪,开展“断卡”行动已经好几年了,这种U卡代理推广,有没有让被“断卡惩戒”人员使用此卡的意思在里面? 所以说,这玩意儿很容易被玩坏的。 据说小道消息,U卡好几个项目方被各地警方按头了,出现了充值不到账以及ATM无法取现的问题,也不知是真的假的。 添加下方微信并备注“冻卡” 可获取《银行卡解冻指南》手册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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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7
解读Web3银行协议DeFi乐高游戏新玩法 进一步打通与现实世界的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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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出入金、加密消费支付、储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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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功能。 Fiat24可被视为DApp/DeFi的法币协议层(Additional Fiat Layer for DApps)。在这个法币协议层中,Fiat24允许通过KYC验证的用户创建链上银行账户(Cash Account)。这些账户不仅能够整合Web3支付服务,例如用户可以通过链上银行账户直接进行出入金支付和加密消费支付,而且还可以依托金融科技牌照,直接与瑞士国家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和VISA支付网络进行连接,实现法币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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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结算等传统银行服务。 Fiat24将银行核心运营逻辑搬到了链上,这是Fintech在区块链创新方面的完美实践。它最大程度地融合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账本技术,不仅增强了便利性,还加强了安全性,避免了单点故障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新得到了瑞士监管机构的认可。瑞士监管机构基于技术中立的监管原则,确保Fintech公司在满足业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大胆的科技创新。因此,Fiat24一方面通过区块链实现了银行的账本记账,另一方面通过NFT实现了链上用户身份的KYC,以满足反洗钱的要求。 Fiat24的区块链银行架构将传统银行金融服务和Web3区块链创新无缝融合,因此备受诸多顶级资本的青睐。同时,它还荣获了Qorus和Accenture授予的2022年最佳新兴银行(Neobanks & Specialized Players)奖项。 Fiat24的创新在于将银行逻辑上链,并获得瑞士监管的认可。此后,Fiat24的创新在于为DApp/DeFi开启了新的法币业务逻辑。 受限于Fintech牌照的限制,Fiat24无法开展借贷业务,只能进行吸储和支付业务。然而,这些限制却为采用Web3银行架构的Fiat24带来了巨大优势: A. 基于Debit Card的全球发卡支付。与Credit Card不同,Debit Card充值支付能够实现全球网络的发卡支付,并且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更适合用户将加密资产投入日常使用。 对于希望将加密资产用于日常支付的用户来说,Fiat24提供的出入金及加密支付解决方案是一种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创新。 B. 无缝嫁接DApp/DeFi。尽管受牌照限制无法开展借贷业务,但Fiat24银行协议本身(Fiat Layer Protocol)仍然能够直接与DApp/DeFi无缝嫁接,通过DeFi智能合约实现链上的借贷业务。 重点在于:Fiat24作为协议能够为DeFi带来法币的业务逻辑。举例来说: 抵押借贷:Bob在DeFi平台上提供加密资产ETH作为抵押品借稳定币,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来提供USD法币的出借; 投资/质押生息:Alice在DeFi平台上提供加密资产ETH进行质押生息,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来发放法币生息资产,实现躺赢; 投资理财:Will通过DeFi协议投资代币化证券Coinbase,DeFi协议可以直接调用Fiat24银行协议,使用法币在纳斯达克购买股票。 将法币逻辑加入DeFi的想象空间可以带来巨大的创新!作为协议本身(Fiat Layer Protocol)能够直接自由嫁接在DApp/DeFi上的能力,也能够帮助Fiat24顺畅地接入Blockchain Network,并创造巨大的生态价值。 想象一下,中心化的Metamask钱包接入中心化的出入金Moonpay,需要多少合同、部门讨论和领导签字?再想象一下,中心化的出入金Moonpay如何与去中心化的DeFi协议签订合同?DeFi协议根本就没有法人主体,也没有公章。 而Fiat24银行协议与DeFi Protocol之间不存在任何障碍,没有任何摩擦,只需一键操作! 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而是通过智能合约来进行协作,这才是Web3的真谛。 最后,现在有两波人在做Web3 Banking/Payment的业务。一波是传统跨境支付的人,他们仍然沿用传统跨境支付的思路,只是加入了加密货币,通过渠道手续费、会员费和订阅费来盈利,做的是现金流的生意。另一波是Web3原生的人,他们不会被现金流的生意所束缚,而是直接利用区块链改造旧体制,释放新的活力,并积极拥抱社区生态,去做一些Blockchain Network的事,做的是生态的生意。 谁能笑到最后我们不得而知,但我愿意相信、参与并创造Blockchain Network的变革力量!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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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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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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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那么,金某涉嫌地下钱庄交易,为什么牵扯到了U商呢? 据报道: “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金某有大量资金集中转移到李某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而且这些资金只进不出; 李某是一家县级城市纺织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她名下关联和掌控的第三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却高达50多亿元,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为此围绕她的交易对手展开审查,发现李某的另外一个身份其实是一名专门从事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李某等U商所从事的交易是“搬砖套利”,即:通过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在该案当中,因警方对地下钱庄的侦查工作,顺藤摸瓜,抓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U商。 据报道: “我们收了人民币,在李某那里买了泰达币,然后用泰达币买了各种虚拟币,然后把虚拟币搬到外国的交易所平台,在交易所炒币后,赚取炒币差价后,然后再卖掉变成当地货币给客户; 好多人做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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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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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汇率差,利润是在千分之三到五。” 02 邵律师评析: 广东高院和这次青岛警方发布的两则案例,还是有一些共性存在的。 广东省大埔法院判决U商因买卖虚拟货币犯非法经营罪,广东高院在发布这则案例时,对于案情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并没有告诉大家,买卖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犯刑法当中的非法经营罪?且其文章标题取名《这种差价,不能赚!》,这说明,无论是内容还是标题,法院对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否定、消极的态度: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获利的模式,不允许!另外,大埔法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提到该案是否有外汇局的参与办理,但主审法官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外汇”。 (这也可能是巧合)就在短短8天后,各大官媒发布消息,青岛警方破获虚拟货币承兑商参与的地下钱庄案,再次提到U商在他人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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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并且该案是公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执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所以结合这两个案例,邵律师做一个大胆的预测: 1、此后涉虚拟货币承兑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 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与此同时,由于虚拟币的支付的高效性、匿名性等特征,虚拟币也越来越广泛的成为了网络灰黑产的支付工具。 尤其是网赌、电诈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早早的将大本营转移到了缅北等国外地区,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以及将虚拟币兑换成外汇,也成了此类群体的刚需。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内U商能接到的大金额的、批量的订单,也必然是以此类为主(普通炒币的哪有如此高频的兑换需求)。人民币→虚拟币→外币,人民币被U商们在交易所中的买入卖出进行流转,终端兑换为外币,在这客观上确实对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外汇局不出手不行了。 2、因涉及到外汇局的参与,U商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从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常见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U商通过虚拟币交易赚差价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不少全国各地的警官朋友加到本人的微信与本人做探讨。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罪当中的“经营行为”?“买卖行为”一定等于“经营行为”吗?刑法当中并未对什么是“经营行为”做出定义,如果U商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仅是短暂性的,低频率的(但买入卖出数额和获利额极高)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呢? 其次,根据我国政策,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所以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币”的概念,不能认定为外汇,也就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下述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及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应立案追诉。但实践中,如果A行为无法定罪,那么以B行为入罪,也有可能存在(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及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因内心被恐惧所支配,未必会陈述全部完整事实,司法机关未必能够清晰区分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是倒买倒卖、变相买卖、私自买卖、还是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但这决定了行为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相关概念区分详见《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但如果司法实务当中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U商被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基于理论基础的辩解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3、越来越多的U商会因牵扯到地下钱庄而涉案。 地下钱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虚拟货币作为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具备天然的优势。例如,2019年甘肃特大地下钱庄案,2021年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歼击21”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经侦系统“夏季行动”打击地下钱庄“十大战役”等等。 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当中也多次讲过,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即使U商不明知自己经手的资金或虚拟货币是不是地下钱庄流转而来,但因侦查机关在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追踪虚拟币/资金流向,必然会查到“工具人”U商。即使没有被定非法经营罪,刑法当中总有一项罪名可以定,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等。 写在最后: 买U卖U并不违法,这行只能挣点“搬砖”的辛苦钱,如果订单量大且长期稳定,U商说自己主观不明知对手方涉及地下钱庄,可能也很难令承办人员信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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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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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若U商本身对合作方及其上家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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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明知,U商客观上呈现出的间接帮助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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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没有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其也没有明知他人可能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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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因此也不应当构成帮信罪。即,该U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形,A因B报价更高而选择与B合作,在司法实务当中,可以推定A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判定A的明知程度是达到了与主犯相同的犯罪故意(非法经营罪)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帮信等罪名)。 写在最后: 关于广东高院转发的虚拟币交易被判非法经营罪案例,因据公开资料可查信息极少,故本文中的相关意见并不构成笔者对该案例本身的评判。本文系以该案为例,对实务中可能的情形展开分析。 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这门生意不违法,之所以涉刑风险高,是在于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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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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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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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但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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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牟利, U只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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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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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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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推荐阅读 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 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 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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