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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央行解除加密货币交易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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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仍继续禁止银行和金融机构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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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交易,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坚持认为,遵守新指导方针是强制性的,而且必须立即执行。 尼日利亚近期与加密货币的关系错综复杂。8 月 9 日,奈拉-美元兑换框架的主要参与者尼日利亚兑换商协会(ABCON)呼吁封杀 Binance。 该协会称,Binance 的参与对当地奈拉货币造成了不当压力,这种观点与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6 月份发表的声明如出一辙,当时该委员会对 Binance 尼日利亚公司在该国的非法运营进行了标记。 但是,尼日利亚在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和 Binance 等交易所的同时,却继续开创了一种被称为 eNaira 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 尼日利亚是少数几个新兴经济体之一,这些经济体利用其紧凑的规模和不太复杂的金融体系,加快了政府支持的数字货币的采用率。然而,CoinGecko 当时的一项研究显示,eNaira 的采用速度一直很慢,在 2023 年的前三个月内,只有约 6% 的人口采用了 eNaira。 此外,一些对该项目的批评者认为,电子奈拉可能会威胁尼日利亚的金融稳定。然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于 10 月 9 日发表官方声明,驳斥了这些说法。 该银行在一本名为《数字货币经济学》(Economics of Digital Currencies)的 300 页综合书籍中进一步澄清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与电子奈拉之间的区别。 该出版物深入探讨了对存款负债的潜在影响、监管问题、社会福利以及公众对 CBDC 的看法等方面。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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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4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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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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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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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业务。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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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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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代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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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3)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21.09.15:《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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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 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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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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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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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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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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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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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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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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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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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3) 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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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境内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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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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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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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021.09.03:《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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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 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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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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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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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 主要内容: (1)严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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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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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进行监管,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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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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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4)停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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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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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02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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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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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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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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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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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 1、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 原文: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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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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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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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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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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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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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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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律师解读: 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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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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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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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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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等面向公众的代币融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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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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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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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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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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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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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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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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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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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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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抵账,合法有效。 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 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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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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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 3、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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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审理 原文: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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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4、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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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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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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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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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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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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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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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原文: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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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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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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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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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以交易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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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6、判项及执行问题 原文: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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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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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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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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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再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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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7、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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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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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03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 2022年我曾在这篇文章《元宇宙很远,NFT很近》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区块链合规应用是NFT,NFT合规应用是数字藏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关于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 1、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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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等区块链。 如何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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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限制与否定和对区块链技术的鼓励发展并行,这是理解区块链创业在中国很重要的一个前提。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的理解都是狭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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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为中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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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否定便是对区块链的否定。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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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一个场景而已。 与区块链大概念相关有很多可以去创业的地方,和区块链在商业社会的应用场景有很多。 2、中国为什么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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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不正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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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机器来发行货币,这事是任何脑子正常一点的央行都不会答应的,要知道,印钞机多挣钱啊。 (2)骗子人太多。骗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勤奋的人,最新的东西永远都是他们在追赶潮流,以便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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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非常方便资金盘或CX盘来行骗。这事国家当然不欢迎。 (3)外汇不好管。众所周知,中国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备的外汇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够跨境的资金是十分有限且实名登记的,区块链这个东西跨国界转移资产太方便了,国家怎么能忍? 3、区块链创业机会在哪里?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04Web3.0的未来在中国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机会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10年后区块链行业会怎么样?我有几个大胆的猜测,很不负责任的那种: 1、2023年行业的大机构和当红炸子鸡项目可能都挂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币要么成为另类资产配置的常规标的,价格缓慢增长到10万刀以上,要么就彻底归零。(不构成投资建议!) 3、稳定币会成为跨境贸易、跨境汇款的首选,主流社交媒体和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稳定币系统,Web3.0时代的全球货币大战会继续博弈。 4、证券型代币已经成熟,只不过路径不是Token成为证券,而是证券成为Token,主流证券交易所会选择使用区块链来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撑,RWA对应的债权型Token层出不穷。 5、东西方都会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监管沙盒,以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区块链创业团队发行Token来募资/发债,但会对募资金额和投资人进行限定,参与认购和交易的是合规基金或者合规投资人。 6、功能性代币会成为绝大多数Web3.0应用的标配,正如Web2.0时代的钱包与积分那样。功能型代币不存在募资的功能,只是用于用户激励和网络数据流通使用。跨项目、跨链的功能性代币流转会成为趋势,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起的。 7、NFT会成员线上社交、线上游戏、电商的标配,不会再刻意的强调NFT的以虚促实,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商品会成为日常消费品极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这些猜想,大概率还是可以发生在中国。 为什么坚信Web3.0的未来在中国 1、中国Web2.0时代积累了全球遥遥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无论是软硬件还是O2O,互联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很是完备,Web2.0的时代红利中国政府显然是尝到了甜头,互联网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领先身位中国断然不会拱手让人。 2、中国有全世界最优秀的互联网产品经理和运营人才,你说勤奋也好,内卷也罢,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绝对数量领先的优秀互联网人才在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流量获取、商业变现各维度绝对是全球遥遥领先。 3、中国14.12亿人口,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就有12亿。这样的统一大市场,多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项目者的羡慕嫉妒恨,更何况这统一大市场还有一道无形的墙予以保护。 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分工不同 1、中国内地区块链是要跟产业结合,以数字经济促进传产业的发展,以区块链要降本增效,促进消费。 2、中国香港走的是虚拟资产金融中心,是以虚促虚。 3、对于中国的区块链创业者来说,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实体产业结合企业,如果你的客户在中国内地,那就安下心来在中国内地发展,不要想着发币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场,做虚拟资产相关的事情,不要犹豫,香港逐渐开放的监管政策在等着你。 本文是我11月参加Conflux树图「北斗计划·大学生区块链科普」课程内容,正好与近期热点契合,与大家分享,欢迎讨论。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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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金色早报 | 香港:已准备好接受现货加密ETF申请 加密货币是货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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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仍不得在自己的账户上持有、交易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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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安哥拉国民议会批准加密法以维护“货币主权” 据Ver Angola消息,安哥拉国民议会最近批准了一项立法,旨在解决加密货币挖矿对环境的影响并维护该国的“货币主权”。这项立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不良行为者使用加密货币洗钱来遏制非法活动。此外,由于加密资产不属于安哥拉国家银行的监管范围,该法律确保安哥拉用户在发生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纠纷时有合法途径寻求补救。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私钥须安全地存放在香港本地 香港证监会在《有关证监会认可基金投资虚拟资产的通函》中指出,虚拟资产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及任何负责保管证监会认可虚拟资产基金的虚拟资产持有的代表,应确保虚拟资产持有与其自身资产以及其为其他客户持有的资产分开,并且应该将大部分虚拟资产持有量存储在冷钱包中,热钱包中存储的虚拟资产持有量和期限应尽可能减少,除非满足申购和赎回的需要,同时还要确保助记词和私钥安全地存放在香港本地、 严格限制授权人员、充分抵御投机(例如,通过非确定性方式生成)或串通(通过多重签名和密钥分片等措施)、以及适当备份以减少任何单点故障。 ▌央行:稳妥处置金交所、“伪金交所”风险,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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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报告提到,持续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巩固影子银行风险治理成果,推动资管业务转型和个案资产有序整改。稳妥处置金交所、“伪金交所”风险,整治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乱象和跨境互联网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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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继续做好存量P2P网贷风险处置工作。 区块链应用 ▌HashKey Group与蓝港互动达成共建Web3数字娱乐生态战略合作 HashKey Group宣布与香港上市公司蓝港互动(HK.08267)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在Web3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工智能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共同探索Web3时代中的数字娱乐创新模式和应用场景。蓝港互动同时宣布将在HashKey Exchange开设账户并购买虚拟资产。 在Web3基础设施建设方面,HashKey Group 与蓝港互动将共同支持开源区块链项目。HashKey Group将利用智能合约、零知识证明等创新技术,为区块链基础设施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娱乐领域的融合。 加密货币 ▌Coinbase CEO:加密货币是货币的未来 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周二在该公司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货币的未来就在这里—而且是加密货币”的博客文章。 Brian Armstrong说,经过大规模市场调整,加密货币今年的价值增长了90%,第四季度交易量激增60%。Armstrong指出,目前全球有4.25亿人拥有加密货币,83%的G20国家和主要金融中心已经实施或正在制定法规,为该行业提供确定性。有了这样的规模和动力,创新就会建立在自身之上,此外,Armstrong强调,加密货币不仅仅会存在,它是货币的未来,该行业已经翻开了阻碍其进步的非法行为,合规增长已经到来。 ▌SEC要求现货比特币ETF发行方在下一次S-1更新中确认授权参与人信息 彭博ETF分析师Eric Balchunas在X平台发文表示,其ETF Cointucky Derby的最新快照新增了“AP协议”一栏,因为SEC希望AP(授权参与人,即承销商)信息能在下一次S-1文件更新(未来10天)中确认。这一步并不容易,可能会让一些发行方无法同时获批。但“确认AP协议”加上“现金申购”可能等于“获得批准”。 今日早些时候消息,知情人士透露,SEC已要求现货ETF发行商在下周末之前提交修改后的文件,其中包含昨天电话会议的更新。 ▌港交所:已准备好把握“虚拟资产现货ETF”主题投资带来的机遇 针对香港证监会今日在通函中提及“准备好接受虚拟资产现货ETF申请”,港交所(00388)证券产品发展主管罗博仁指,港交所已准备好把握主题投资带来的机遇,将与发行人及各方持份者紧密合作,为香港ETF市场顺利引入这类新产品。他表示,欢迎香港证监会有关公布,令香港成为亚洲首个允许虚拟资产现货ETF上市的市场,加强香港作为区内领先数码资产中心的地位,支持香港作为亚洲首选ETF市场的持续发展。 ▌贝莱德、Hashdex就现货比特币ETF提交修订后的S-1文件 彭博分析师James Seyffart在X平台表示,贝莱德、Hashdex已分别就其现货比特币ETF提交了修订后的S-1文件,其中Hashdex将BitGo作为其托管合作伙伴。 贝莱德的文件显示,授权交易商(Authorized Participant)不会直接处理比特币,将只交付现金来创造股份,并在赎回股份时只收取现金。 重要经济动态 ▌美联储明年2月降息的概率为14.5% 据CME“美联储观察”:美联储明年2月维持利率在5.25%-5.50%区间不变的概率为85.5%,降息25个基点的概率为14.5%。到明年3月维持利率不变的概率为17.1%,累计降息25个基点的概率为71.3%,累计降息50个基点的概率为11.6%。 金色百科 ▌什么是区块链的可扩展性,为什么它很重要? 可扩展性是指系统在保持其去中心化特征和整体性能的同时,容纳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或交易的能力。可扩展性很重要,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基本目的是作为一个开放、去中心化的账本。可扩展的区块链确保系统保持响应速度,并能够随着更多用户加入网络和交易处理需求增加而管理不断增长的工作负载。 免责声明:金色财经作为区块链资讯平台,所发布的文章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作为实际投资建议。请大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务必提高风险意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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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币圈战神:以太补涨,大饼延续震荡,是要开始下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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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处置金交所、“伪金交所”风险,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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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 5、Matrixport:预计比特币将在1月份飙升至50000美元; 行情回顾 大饼如昨日预计行情会走区间震荡,白盘行情确实也是走的区间震荡,日内反弹高点在44444位置,昨日我们说上方关注点位是44640附近,晚间下跌低点是43417位置,也是没有跌破43100,区间震荡做高空低多还是有不错利润的;以太日内走势就不是震荡了,蹭蹭上涨,昨晚我们说的是2183附近可以多一下,但昨晚没给到机会,白盘走势就不断拉高,不给回调机会,最高拉升点位在2344位置,晚间没有继续上涨;由于1月临近,现货ETF这个事近期市场也是闹得沸沸扬扬,大家交易上注意好控制风险; 行情解析 BTC: 4小时线上看,大饼白盘还是在这个区间震荡,没有跌破,反弹也没有突破震荡区间,短线也能视为压力,由于近比特币现货ETF即将通过,大饼再度拉高,一直居高不下,今天23日,25号是美国的圣诞,圣诞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属于是利空的,究其原因就是套现过节,不过这个利空只是暂时的,但我们还是需要考虑进去,晚间大饼依旧是关注下方43100破位,如有效跌破,短线上还是会有一波回调,回调后再去反弹,如不破,依旧是震荡区间43100-44640持续震荡,自行把握进场机会;短线交易,控制风险,盈亏自理; ETH: 以太日内补涨,到达前面高点筹码密集区域后没有延续上涨,但是也没有到达这个区域,只是触及一下,单从盘面上看,说明压力区间有效,晚间以太下跌的机会会更大一点,如行情再度突破2344,下个到达点位预计会在2395附近,晚间可关注2395附近去做布局,以太晚间关注高点突破情况,回调区间预计会在2250-2200,注意控制好风险,自行把握进场机会;短线交易,控制风险,盈亏自理; 综上所述: 大饼持续震荡,以太短线承压,晚间关注压力是否有效; 文章具有时效性,注意风险,以上仅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起心动念利他,这是一种处世哲学,也是稻盛和夫的人生态度,作为人,何为正确?成长是打破认知边界最直接的方式,是将原有的认知推倒重塑。就像雷军说的,勤奋和努力是前置条件,比这更重要是“顺势而为”。 命运的齿轮一直在转动,没有人不想变富,但没有人愿意慢慢变富,幸福最简单的方式是降低对生活的预期,每天让自己变得聪明一点点。高手有两大能力:一种是反思的能力,一种是本能的能力。低级的欲望靠放纵,而高级的欲望靠自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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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及其规范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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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6期。 ②吴云、朱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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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际监管 :以反洗钱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③邓毅丞:《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④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⑤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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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2
中国区块链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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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的本次意见答复,是不是就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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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在国内的合法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在中国能够随便发币了?那倒也不至于此。 这篇文章,我们就来看下工信部眼里的符合中国国情的Web3.0应该长啥样,作为创业者我们应该走怎样的道路,毕竟,只有方向对,才能事半功倍。 02逐条解读 稳妥起见,我去工信部官网查询了相关的出处(对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2969号提案的答复),咱们逐条进行解读下。 要点1 吴杰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Web3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1、工信部答复的对象是吴杰庄委员。圈外的朋友们可能不熟悉,吴委员可以说是币圈的老朋友了,经常活跃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的Web3.0活动上,发表一些币圈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言论。虽然他本人的身份是香港立法会议员,但怎么看怎么像是香港区块链招商局局长的感觉。不信你可以感受一下: 要点2 经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Web3.0产业发展。您提出的加强Web3.0技术研究发展的资源支持、加强技术监管和管理、鼓励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和推广等建议,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与我部重点工作高度契合。 2、这次答复是工信部拉上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一块发声。对于这几家机构,有何可以解读的?红林律师的观点是:利好Web3.0创业者。 为啥这么说?经常想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和项目申报的朋友们都清楚,中国给创业公司发钱的主要政府部门有三个:科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经信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每年科技部都会牵头搞创新创业大赛,从地方赛事一直干到全国评选,科委奖金的优点是:数量多,门槛低。以上海为例,入围市一级基本就是20万的奖金打底。而且就红林律师此前拿奖的经验来说,科委相关的奖项申领难度是比较容易的。 经信委是工信部在省一级政府的对应职能机构,每年的创业专项扶持基金比科委来得更猛烈一些,且会针对不同的细分行业有专项政策,比如针对影视文化行业的、针对旅游行业的。以上海为例,经信委的单个扶持基金可以高达数百万。 创业的朋友都知道,中国产业政策历来是地方响应中央,既然对口的主管部门表态要支持Web3.0,对于地方的相关部门来说,必然是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响应。这也是我所说的利好Web3.0创业者的原因。 要点3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目前,我国发展Web3.0拥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广阔发展空间,尤其是政策环境、技术储备和丰富应用场景为我国独特优势。 (一)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我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会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0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各地方发布《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专项政策,抢抓Web3.0发展新机遇。 (二)技术探索持续深化 相关研究机构积极跟踪国际布局及发展情况,开展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NFT)等相关新兴概念研究,探索去中心化身份管理、虚拟数字人等技术实现路径和应用落地场景,研判预期风险和应对举措。形成一批以长安链、蚂蚁链、华为云区块链、百度超级链、趣链等为代表的自主可控联盟链底层平台。例如:长安链通过开源开放方式,推动技术迭代升级,汇聚超5万名开发者,累计发布15个版本,发展120余家行业生态合作伙伴。 (三)应用培育加快推进 我国Web3.0应用场景覆盖工业、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技术和产业优势,推出大量数字藏品、元宇宙空间等相关产品,努力在数字化进程中抢占先机。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织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行动,在能源、法治、版权、贸易金融等16个特色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此外,我部支持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多家数据交易机构,为探索Web3.0数据要素规则的改变提供了“试验场”。 (四)标准研制稳步推动 推动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推动发布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参考架构》,规范了区块链系统的功能架构、核心要素,为统一区块链概念,建设完善区块链系统、选择使用区块链服务提供参考指引。在ISO/TC307、ITU-T、IEEE-SA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工作组,协同推进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发展,同步有序推进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工作。 3、 工信部在答复意见的开头,先罗列了自己的一系列工作量证明,从行业标准政策制定、技术探索应用培育等,同时表示对于打着Web3.0旗号的各种创新,表示我也一直在关注,比如数字藏品、虚拟数字人等等,所以创业者你们不要乱搞。 对于工信部过往的重点关注事项,有两点,第一点是:在技术上重点关注的“自主可控的联盟链”;第二点是:在应用上重点看工业、旅游、版权的应用场景。由此可见,工信部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关注和探索还是集中在产业数字化的范畴,不是RWA、绿色债券、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尝试,那是中国香港的分工和使命,内外各有分工。 要点4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互动,推动Web3.0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强Web3.0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Web3.0发展战略文件,明晰Web3.0发展路径、技术重点、应用模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发展与安全、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4、在未来中国区块链的发展方向上,工信部重点的工作方向在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Web3.0发展战略”。重点聚焦是政务和工业领域。这点我们可以从上海市政府本月的雄心壮志可以看出,主打政务数字化的“浦江数链”,把上海打造成国际区块链交换枢纽,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这对于我们创业者的启发是什么?抄作业,将上海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政务数字化服务迁移到其他新兴城市。这是一个妥妥的To G的新业务,理念新、政绩大,工程费用还挺高。 要点5 聚焦政务、工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开展NFT、分布式应用(DApp)等新商业模式,加速Web3.0的创新应用和数字化生态构建。 5、对于NFT的点名提出,让很多国内搞数字藏品创业者的朋友们嗨了一把,我的观点是:这对于国内的数藏行业来说,肯定是件好事情,因为可以正经地用NFT来称呼自己做的创业项目了,没有什么政策上的担忧。但这并不意味着NFT就能大搞特搞了,二级交易市场可以随便炒了,更重要的是,如何让NFT能够摆脱仅仅是一个小图片的发展现状,是行业创业者要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这个跟政策无关。 此外,我很好奇的是,分布式应用(DApp)等新商业模式,不知工信部会如何来理解?是APP底层的分布式数据存储,还是上层的商业利益生态共建?这是一个好问题,正常来说,新的商业模式是会对产业链条上的利益进行再分配,至于是怎样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再次分配,我们只能静观其变。 要点6 二是加强技术研究和监管。支持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Web3.0技术体系研究,在跨链、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方面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部署区块链安全监管与治理技术研究,开展联盟链技术收敛和跨链互认研究,探索兼顾公有链开放特性和联盟链易监管特性的区块链技术体系架构。加大数据安全产品研发支持力度,加强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提升Web3.0发展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6、鼓励和监管并行是肯定,尤其是在符合中国国情这样的一个大的前提下。“兼顾公有链开放特性和联盟链易监管特性的区块链技术体系架构”,是中国对于中国特色“区块链”的要求,说实话,看到这点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这事差点就指名道姓的说中国公链Conflux树图链或开放性联盟链的BSN了。 言外之意是,完全自由进出的公链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以太坊为代表的传统公链在中国内地可以说是基本无缘了,为啥?因为小V他们不听话、不服管。 要点7 三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紧密跟踪国际政产学研各界关于Web3.0的前沿动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参与Web3.0相关全球标准化活动,推动参与和主导Web3.0相关国际标准、事实标准、国际联盟标准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育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 7、对于中国高校的研究人员,可以准备申请区块链相关的课题研究了,毕竟“推动Web3.0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应用”是重要的工作量体现,这样更容易拿到课题经费。如果有相关高校的朋友想做课题研究,欢迎跟红林律师联系,我们很乐意一并来参与。 要点8 四是加大技术宣传和推广。建好用好已有科普平台资源,通过科普中国等官方新媒体平台的传播,持续提高公众对Web3.0技术的理解和认识。 8、区块链自媒体的生存处境或许未来能够好上一丢丢。不会说敏感词里面出现区块链等就会被限流和封号,各位行业从业者的微信可能也能少被禁言好几天。当然这只是基于这个政策的解读,至于各自媒体平台会不会更高标准的要求自己,这事还真的不好说。 要点9 推动开展分布式数字身份(DID)等应用试点,探索机构和个人Web3.0数字身份认证和数字资产管理体系。 9、推广亮点工程中有个事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分布式数字身份(DID)的推广。前段时间BSN的朋友邀请我去参加他们在北京的线下论坛,核心主题就是DID。对于这个事情的理解有两个视角,一个视角是打造互联网上公民个人的身份,一个账号通用全网,同时有利于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另外一个视角是,作为网络用户,你就只有一个身份,你在互联网上干了啥,通过区块链的记录全程可追踪。这不知大家会采用怎么样的视角来解读?希望是我的理解肤浅了。 要点10 建立数据治理和交易流通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项目。推动Web3.0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应用,搭建技术和产业应用交流平台,促进Web3.0产业创新发展。 10、“数字资产管理体系和交易流通机制”也是工信部接下来的重点推广事项,这说的就是上海数交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平台,数据是生产要素,数据能入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数据能在市场上合法地交易。这是中国数据资产化的大趋势。巧的是,就在昨天,上海数交所还发了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让数据资产像股票一样。能不能做成我不知道,谁能参加到数据的买卖,买卖成交了作为数据的拥有者的普通公民能不能享有相关收益,这可都是好问题,其他不多说,咱就希望一点:希望这股票后的数据资产,不要像A股一样死磕3000点。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林律师本次解读的点赞、在看和转发,祝您生活愉快,创业发财。 感谢您对红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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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2
香港公布两家可疑虚拟资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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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教育信息和资源的平台,以培养用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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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
的理解。 该平台将让一个人完成多个模型并进行测验以测试他们的知识。此外,完成这些测试后,将分发一定数量的 $YPRED 代币,激励您更多地研究您投资的空间。 在正在进行的预售阶段,YPRED 代币的价格为 0.03889 美元。到代币进行首次交易所发行时,价格将上涨 15.7% 至每个代币 0.045 美元。 立即进入yPredict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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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我拿到了中币系国内首个《受案回执》却只能目睹ZB成为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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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重点恰恰就在于各地司法机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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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对象,产生了定性的分歧。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吸的对象,只能是资金(即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合法有效的法定货币或有价证券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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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是否属于资金,就是目前司法实务界产生严重分歧的地方。 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当然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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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不属于“资金”,而站在控方的角度,当然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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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属于“资金”。但站在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这件事上而言,就是一个特别“微妙”的角度了。如果公安机关“想”立案,就会认为属于资金,反之亦然。于是就出现了同样是币圈理财钱包类的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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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类的案件,有的地方就以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了(同类案件判决书可在郭律师过往内容中找找),有的则像ZB这个案子一样。 (二)为什么办案单位不认为bitbank和ZB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在刑法的罪名划分上属于财产类犯罪,和盗窃罪、侵占罪等罪名一样,都需要依靠“财产价值评估”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然而,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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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一众部委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多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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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不属于法定货币且禁止相关经营活动的背景下,以及最高法第199号指导案例,《中国检察》《中国审判》等实务界司法学术观点的“论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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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认定”,就存在了极大的争议。 简单来说,如果办案单位不想立案,就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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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为由不予立案,反之就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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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价格认定进行立案侦查。说来也好笑,以USDT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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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快成为一些行业的优先级结算工具了(如外贸、黄金等行业),司法实务界竟然还否认他的价格。严重地不尊重现实。这点以后再说,今天不浪费篇幅了。 (三)为什么办案单位不认为bitbank和ZB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论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还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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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都明令禁止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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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禁止为代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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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并且bitbank项目中还有挖矿的项目,而挖矿又在2021年就被认定为淘汰类产业。是不是很多人就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和刑事犯罪的非法经营罪,最大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是否被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或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范围。很可惜,不论是《九四公告》还是《九二四通知》,其级别都仅仅属于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规定。这一点倒是在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什么争议。 那为什么郭律师还要把非法经营罪列进去呢?因为之前郭律师有过同类型的成功立案的案例啊,而且也是在深圳,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为什么不试一试呢?在合法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抓住一切机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作为代理律师的职责。难道你希望你的律师天天站在对方的角度替对方说话吗? (四)为什么办案单位不认为bitbank和ZB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请划第二个重点:说实话,为什么办案单位不认为bitbank和ZB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郭律师到现在也没有想明白。多次询问办案单位,也均未正面回答。在此,如果办案单位能够看到这篇文章,也烦请能够回复一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不论是bitbank官网,还是ZB官网及app页面中,都有大量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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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理财或挖矿等相关的违法项目,这里面已经有不少的山寨币、土狗币,已经被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理论上来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怎么都逃不过的。但,经过各级办案机关的复议、复核、立案监督之后,仍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又不正面回复具体原因,着实令人费解啊。难道是因为ZB已经“手眼通天”了?再次希望办案单位如果能够看到这篇文章能够回复一下。 三、币圈案件目前存在严重的趋利执法问题 大家都知道,无罪案例在国内的概率是极低的。然而这几年,郭律师却成功进行了大量的币圈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无罪成功的概率更是超过了一半,郭律师自己都感觉很夸张。然而,郭律师却来不及感到自豪,因为郭律师更多看到的是币圈法律的缺失,以及案件的“趋利执法”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除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非法经营罪之外。不论是传销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还是财产类犯罪,办案机关在是否立案这个问题上,都存在极大的“自主选择权”。 而这个“自主选择权”可能是基于明面上的承办人基于其知识结构和对现实情况的“自由心证”。也可能是既有非明面上的“地方财政因素”(刑事案件罚没的资产归地方财政处置)“个人关系因素”(有些案件能够明显感受到承办人对报案人的“保护”)“办案压力因素”(少立一个案子就少办一个案子)等。 回归到ZB的案件,为什么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立案侦查?郭律师想不仅是因为法律方面的缺失吧?难道不可能是因为花老板等ZB钱包地址的实际控制人不在国内?又难道不可能是因为ZB的钱包地址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措施?又难道不可能是因为办ZB的案子就要承担国内数十万报案人的办案压力?又或是打心眼儿里就看不起一群炒币的“臭韭菜”们? 最后,郭律师大胆预测一下,如果花老板带着钱包回国了,应该也就是各地办案机关加急ZB立案进度,争夺管辖权的时候了吧。当然,ZB实际办公地的深圳可能也不会加入管辖权的争夺大战,谁让ZB涉及的金额才几百亿呢,和大深圳的财政收入比起来,简直九牛一毛。 四、结语 作为币圈的资深律师,郭律师其实经常能够收到很多关于币圈的一手信息。但作为一名律师,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这些消息郭律师从来不会公开出来(所以也不用来和我打听什么),发案例也是事后的且匿名处理过的,毕竟当事人找的是律师,而不是媒体。本次之所以公开ZB案件的相关细节,也是受到委托人的授权后的。同时,郭律师也不想用舆论来影响司法,本案也是已经被所有当事人能够主动提起的司法救济途径所“盖棺定论”后的,理论上是已经不会因社会舆论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置了。 郭律师写这篇文章的根本目的,也不在于批判ZB案件的办案机关(当然不代表认同ZB的办案机关)。郭律师的根本目的,是希望立法、司法机关们能够对币圈案件的乱象提起重视,尽快地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都享受到司法所带来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无知”的公民参与违法的币圈项目,让“有心”的地方单位对币圈案件进行“趋利执法”,让“无良”的币圈项目方利用司法、执法的漏洞大肆收割国内资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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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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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返佣这事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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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调侃,但“也就”一语,也暗含这种靠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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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的收益相当可观。这让不少币圈的朋友开始心动,纷纷表示自己可以“也就”一下。那么问题来了,通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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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是否暗含法律风险?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防范?我的经验是尽量在项目方或者社区的官方推特上去点击链接和下载,电报群说实话我觉得已经很不安全了,就在近一周的时间,我身边已经有两个币圈的朋友因为点击下载了群内的某链接资产丢失的悲惨故事发生。当然推特账户也有骗子,同样的社区你会发现有很多的同名账户。而这也是下面这种诈骗套路常用的。 02推广返拥是否合法? 利用佣金激励用户邀请社交圈注册成为新用户,是一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下常见的营销模式,它能够快速扩大用户规模、提高销售转化的效率。在这一模式下,用户扮演了“顾客”和“代理”的双重角色。通过这一模式,平台得以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用户也得以赚取相应的佣金,可谓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对于推广返佣本身而言,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并不应当给予绝对否定。对于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推广返佣本身所针对的项目予以区分。本文按照推广返佣具体针对的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一般商业项目推广返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禁止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做法,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本身也在商业活动中有较多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商业活动中,正如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间人通过推广拉新的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赚取佣金的,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且需要如实入账,否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此同时,作为帮助推广收取佣金的个人而言,经营者有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将涉嫌偷税漏税,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缴和处罚。 在推广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其手段和方式,推广返佣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激励中间人推广,而不是为了下线,如果其进行推广的手段只侧重于找新的代理,达到“一传十,十传百”的营销目标,而忽略了最重要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这种“拉人头”模式的推广就会逐步演变为传销,从而构成违法犯罪。 帮境外不法平台推广返佣 在一些境外不法网站,如涉赌平台的案件中,有一类人员,既非平台的组织者,也不担任平台网站的代理,但是会通过推广的方式为平台发展会员,从平台获取相应的返佣。这类网络平台通常会将自己包装成各种名目或形式,如常见的棋牌或捕鱼类游戏。用户如果希望通过推广这类涉赌平台赚取佣金的,囿于其平台本身的违法违规性质,其推广返佣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需要区分用户对该平台及其从事业务违法性的认识充分性。 如果用户明知该平台涉嫌赌博犯罪,仍然对其进行推广从而赚取佣金的,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共犯。在赵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赵某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网站,仍然通过发送二维码引导下载的方式推广该网站,并从中赚取佣金206019.77元,最终获刑三年,缓刑五年[1]; 如果用户在推广过程中对该平台是否涉赌从而构成违法犯罪的的认识充分性不足,但在推广后接到有关投诉、意见、反馈称该平台涉赌而不采取措施的,其主观仍然是明知,则应当认为其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孙某某、重庆隆某科技公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单位与多家空壳公司合作,对某捕鱼游戏进行推广,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其他被告徐某、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玩家投诉举报游戏可能涉赌后,未履行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停止推广,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被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 虚拟币交易所拉新推广返佣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下,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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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如币安、火币网等相继发布公告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并对大陆用户进行清查,但仍有不少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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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租借境外服务器在境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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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一些用户参与其中,并根据平台返佣机制从事为平台推广的活动。 以币安为例,在《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中,返佣机制的规则模式概括为“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2021-04-2014:17 邀请好友加入币安社区·体验赚取加密货币的崭新方式·邀请好友·一起赚取数字货币!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规则: 现货(保证金)与合约交易: 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这意味着·您现可通过现货常规返佣链接或合约返佣链接邀请用户·并通过这两个买道获得佣金·当您的好友通过您的常规返佣链接注册时·您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交易手续费折扣·(立即邀请)*邀请人可在受邀用户通过交易机器人或跟单交易进行交易时获得佣金。 尽管拉新返佣这一行为相较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参与程度更低,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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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处理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户帮助平台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伴随一定的法律风险。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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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不仅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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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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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易滋生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 实践中,虚拟币交易涉赌被查处的案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如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中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德扑圈”“云巅俱乐部”联盟币对赌),再如近期浙江丽水警方通报的部督20220916开设赌场案(该案当事人通过区块链交易凭证的唯一性实施赌博,涉及全国代理600余人、赌客4000余人,资金2亿余元)等。 由于虚拟币交易所业务开展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可能性,一旦该平台及其员工被定罪后,用户通过拉新赚取佣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这也是本文第二个话题专门以涉赌平台为例来介绍推荐返佣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尽管认定该推广返佣涉嫌违法犯罪基于对该平台的最终定性,但仍然需引起有关用户的重视。 此外,基于推广返佣“分享营销”模式的特点,如果参与推广的用户就此转变身份成为“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不断吸引新用户参与交易投资,赚取返佣的,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与此同时,基于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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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并从事有关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还有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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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推广而赚取返佣的行为也可能被关联,受到追究,需要有关从业人员注意。具体而言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本案中刘某某与另一被告开发并发行only币,在平台搭建完成后以only币奖励作为引诱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only币进行投资。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诈骗类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数字交易所平台并上线其自编自造的U币(本质为没有投资价值的“空气币”),以骗取用户的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为吸引更多用户,嫌疑人通过各种方式许诺该U币的高回报,后该U币“暴雷”,价值暴跌直至无法交易。后该案15名被告被判处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3)非法经营罪。在广东高院最近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USDT),被警方查获当天便交易了81.4万个,结合所挂勾美元币值折合为人民币达510万元。后法院认定两被告利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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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5] 03曼昆律师建议 用户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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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推广赚取佣金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仔细甄别其涉赌风险,对于一些不知名的小型交易平台更是要慎之又慎。 在推广过程中如存在层层代理并存在形如入门费、门槛费等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高额返佣等情况的,还应当留意该平台是否涉传销活动,以免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一员。 由于虚拟币交易在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用户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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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做推广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有关投资经历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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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进行判断,以防自身参与到推广这些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性质的虚拟币交易活动当中,受到牵连。 如果用户因为参与推广返佣而被办案机关追究,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帮助正确分析与处理自己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尽可能规避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注释: [1]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刑终367号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4]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e51q67FG2LnX68pB2WUDA [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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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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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账户被冻结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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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割。 对于币圈的朋友们来说,除了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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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卡容易被冻结外,越来越多的朋友还遭遇到更难受的事情,那就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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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账户被冻结。 此前,币圈的某朋友转发一篇文章给我,大致内容是美国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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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基金的账户在中国某知名交易所被冻结,原因是该账户收到了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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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该基金经过与中国内地公安的联系后,提供了工作证明和账户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公安仍未申请解封其交易所账户。文章作者表示,他并不知道涉案的赌博网站,他的交易也只是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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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进行的常规操作。他向公安提供了证明,但公安未解冻其账户,认为他有可能涉嫌违法。 很多朋友很奇怪,你说中国的银行卡被冻结我能理解,毕竟都是在中国内地。但我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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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注册在海外,怎么中国公安还能管得着?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01中国公安能否冻结海外交易所账户? 先来个省流量的版本:不仅可以,而且虚拟交易所一般都会非常配合。 我们以行业中的头牌某安为例,在其官网上,甚至针对中国的执法机构来了一个专属链接,全力协助中国内地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如此,据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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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还跟国内多地公安设立专门执法工作对接渠道,互通有无,想想也挺刺激(小道消息,真伪不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将涉案账户进行查封冻结,这些涉案账户往往属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道,经常涉及的罪名有帮信罪、洗钱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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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交易所的账户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财产权利呢?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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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与犯罪活动有关,例如涉嫌洗钱、诈骗、赌博、传销等,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便于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如果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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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与犯罪活动无关,那么公安机关无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构成了滥用职权和侵犯财产权。当然,这种情况下,用户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02 公安是否能直接划走涉案资产? (1)传统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原则上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是不能由公安机关直接划扣的,都是法院判决以后直接由法院或者法院委托公安机关进行后续的涉案财物的处置。不过,现实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存在:对于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是可以直接将涉案财物中受害人的资金直接划扣返还的。如:根据公安部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直接进行涉案资金的划扣返还,一是涉嫌的犯罪是电信网络犯罪,即不法分子通过电信、互联网技术骗取/盗取他人合法资金的案件;二是经公安机关审核被冻结的资金确是受害人的合法资金;三是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返还,比如按照直接溯源、按照时间戳溯源时的直接全额返还,以及无法溯源时按照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和总涉案金额的比例进行返还等。 (2)涉案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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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涉案财产该如何返还受害人司法机关的操作方式不完全一致。虽然我国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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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通知,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以及最近的包含“两高一部”在内的十部委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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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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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程序和司法处置方式。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除监管规定外,在技术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进行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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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也具有一定的困难。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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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体形式,它只存在于区块链网络中,由一串密码和密钥控制。公安机关要想划扣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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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需要先获取用户在交易所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并且要求交易所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执行。但是,交易所可能会拒绝或抵抗公安机关的要求,因为他们也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利益。 目前实务中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被公安机关普法教育(具体方式各地有所不同)后,往往都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虚拟财产,比如将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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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公安创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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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地址。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如在网络犯罪的条件下,A盗走了B的一个比特币,B报案后公安抓获A,并让A将盗窃所得的比特币转入公安创建的钱包地址,在确认了B是受害人后公安是可以直接将涉案的一个比特币转给B。 当然,现实中刑事案件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有大量的受害人甚至也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这时是很难进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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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划扣的,但是查封和冻结仍然是有可能的,扣押的操作一般是将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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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嫌疑人账户转入公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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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账户。 03公民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如果公民的交易所账户被冻结,完全可以主动提交相应的资产证明和法律文件,证明投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且资金来源合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予解除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也不予支持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来进行协助。 04总结 基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中国公安有权依法冻结公民的银行账户或交易所账户,交易所面对公安的正式文件时,大概率会配合。投资者除了被动等待公安的处理外,也可以主动和公安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早日解冻账户。 当然,以上分享的都是马后炮的操作,所谓上医治未病,对于币圈的朋友们来说,如果你有大额的合法数字资产,放在真正去中心化的钱包中或许是个更值得推荐的选择。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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