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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震荡反弹 方正证券涨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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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高管回复称,会与各方一起,严格依照
金融监管部门
的规定、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后续有新的进展,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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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7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居省内国有银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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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是
金融监管部门
的重点工作内容。原银保监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发布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过信息公开,持续敦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面包财经将根据监管通报数据,持续梳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投诉。本篇为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湖南监管局辖内建设银行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上半年辖内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纳入通报的湖南辖内涉及国有银行的投诉共计2347件。 面包财经梳理《通报》数据发现,建设银行在湖南省的信用卡业务投诉量排名第一,消费投诉总量及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排名均为第二,分别是中位数的4倍、1.19倍及1.11倍。 较高的消费者投诉量显示出,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待加强。 信用卡业务投诉量:建设银行居国有行首位 信用卡业务投诉量方面,2023上半年,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为26件,排名第一。 数据显示,湖南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6.5件,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是中位数的4倍。 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建设银行是中位数的1.19倍 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方面,2023上半年,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为337件,排名第二。 数据显示,湖南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82.5件,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是中位数的1.19倍。 消费投诉量:建设银行是中位数的1.11倍 消费投诉量方面,2023上半年,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为448件,排名第二。 数据显示,湖南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量的中位数为404.5件,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投诉量是中位数的1.11倍。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 版权声明:本作品版权归面包财经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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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财经
2023-11-17
韩国考虑处罚非法卖空的多种选项 包括禁止股票交易最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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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金融监管
机构表示,正在考虑处罚非法卖空者的数种选项,其中包括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最长10年。 韩国金融监督院周四表示,从事非法卖空者——例如下达“裸卖空”订单——可能也会被限制担任韩国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高管。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称,如果改革措施不够,政府还可能把针对所有卖空的禁令延长到明年6月以后。 韩国本月早些时候重新全面禁止卖空,令市场感到意外。分析师称,此举可能是为了在明年4月大选前安抚散户投资者。不过其行动可能会破坏该国寻求在MSCI Inc.指数中获得发达市场地位的努力。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在明年6月底之前恢复卖空,”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副主席Kim So-young周四表示。“但如果制度改进还不够,那么我们届时可以延长。” 根据两家机构发布的声明,拟议的处罚措施将在该国的资本市场法修改后生效。修订法律将需要议会批准。两家机构没有详细说明处罚将如何实施。 Kim在与执政党官员举行闭门会议后对记者表示,将评估市场状况,观察卖空制度是否改善,随后再决定是否解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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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7
江苏银行三位“70后”副行长任职获批,“七副”格局已形成!行长一职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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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其中,罗锋在加入江苏银行之前还具备
金融监管
方面的经验,高增银具备大行工作的经验,而丁宗红则属于江苏银行体系内部培养的高管。 资料显示,罗锋出生于1972 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金融审计二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江苏银行内审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高增银出生于1977 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苏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丁宗红197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行长、无锡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总经理,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小企业金融部(普惠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绿色金融部总经理。 目前,根据江苏银行披露的半年报,报告期内该行有四位副行长,分别是副行长兼董秘吴典军,副行长顾尟、赵辉、周爱国。加上刚刚获批的三位副行长,江苏银行已形成“七副”格局。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该行行长一职目前尚未有新人选。 今年10月,江苏银行发布公告表示,同意选举葛仁余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行长葛仁余接棒“掌门人”后,行长一职便形成空缺,由葛仁余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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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普跌行情再现,CXO突遭重挫,医疗ETF放量跌1.66%!“旗手”年内仍是赢家,券商ETF(512000)累涨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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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方正证券正与各方一起,严格依照
金融监管部门
的规定、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后续有新的进展,会及时披露。 行至年末,回顾年内券商板块表现,截至11月16日,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较年初上涨11.38%,跟踪指数的券商ETF(512000)场内价格累涨超12%。同期沪深300指数下跌7.73%,板块跑赢大盘19pct,表现亮眼。 梳理年内走势,券商板块分别在1月、5月、8月有过三波行情,驱动因素分别为一季报业绩大幅修复、中特估以及“活跃资本市场”重磅利好推出,对应的板块领涨标的分别为新股次新股、业绩高增券商、央企券商、低估值龙头等。 站在当下,证监会最新释出“打造一流投行”大招,鼓励头部券商通过业务创新、集团化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叠加优质券商资本约束的潜在放宽,有望成为券商新一轮行情的核心催化。 展望后市,浙商证券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提金融强国,证监会表态“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吸引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预计后续仍有相关改革举措推出。当前券商板块估值仍处于底部水平(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PB 1.39X,近十年19.77分位点),券商板块有望攻守兼备,具备配置价值。 国联证券指出,政策端是券商行情的主要驱动,后续活跃资本市场改革政策仍有进一步出台的可能性,积极政策有望持续对券商板块形成有利催化,建议重点关注。 看好券商板块后市行情的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券商ETF(512000)。公开资料显示,券商ETF(512000)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一键囊括50只上市券商股,其中近6成仓位集中于十大龙头券商,“大资管”+“大投行”龙头齐聚;另外4成仓位兼中小券商的业绩高弹性,吸收了中小券商阶段性高爆发特点,是集中布局头部券商、同时兼顾中小券商的高效率投资工具。 二、【CXO再受重挫,医疗ETF(512170)跌1.66%失守多根均线!信心修复非一日之功】 医疗底部区间,行情波折反复。今日医疗板块大幅调整,中证医疗指数50只成份股中48股收绿,CXO概念领跌,康龙化成跌4.7%,巨头药明康德跌2.6%;器械股同步走低,迈瑞医疗跌近1%,鱼跃医疗跌1.14%。 ETF方面,反映医疗板块整体表现的医疗ETF(512170)低开后全天低位震荡,场内价格收跌1.66%,连续失守5日、10日及半年线。全天成交3.85亿元,较昨日略有放量。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医疗ETF(512170)迎来资金回流,截至11月15日,连续3日获资金净申购,合计8337万元。此前医疗积极回暖,不少资金波段止盈,医疗ETF(512170)场内重现净申购,反映资金对医疗后市仍有信心。 消息面上,今日上午CXO巨头药明康德举行三季度业绩会,公司预计全年收入同比增长2~3%。该增速相较前几年大幅下降。不过其高层表示,预计第四季度非特定商业化生产项目收入将首次突破人民币100亿元。剔除特定商业化生产项目,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增长预计将达到29-34%,年收入预计将增长25-26%。 从CXO基本面来看,今年前三季度板块受大订单基数、全球投融资波动、汇率等影响,增速略有放缓。根据中泰证券统计分析,CXO业绩表现呈现以下特征: 1)头部公司剔除大订单扰动业绩持续强劲。前三季度CRO、CDMO收入+1.3%,归母净利-9.9%,扣非归母净利-3.0%,其中头部公司药明康德、凯莱英剔除大订单影响后收入增长分别为+23.4%、+24.5%。 2)分季度看,受大订单基数影响,单季度增长出现波动,第三季度收入-4.6%,归母净利-16.4%,扣非净利-11.0%。中泰证券预计,随着大订单交付完毕,基数影响逐步消退,表观有望逐步恢复。 3)盈利能力方面,毛利率稳步提升,净利率及扣非净利率略有下降,前三季度CRO、CDMO核心标的板块整体毛利率为42.2%(+1.4pp),净利率与扣非净利率分别为约23.5%(-2.9pp)与21.4%(-0.9pp)。 4)产能不断落地,新建产能逐步放缓:前三季度固定资产+29.5%、在建工程+4.5%,较过去两年逐步放缓。 CXO还能“东山再起”吗?中泰证券指出,今年上半年CRO板块受国内外投融资环境、不利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随着不利因素逐步消退,预计板块有望持续快速增长。今年以来海外CPI月度数据均低于预期,加息节奏有望逐步放缓,投融资改善预期有望边际向好,海外收入为主的一体化CRO/CDMO及国内临床前CRO有望迎来估值修复机会。 对于医药医疗大板块投资价值,光大证券表示,2023Q3,股票型公募基金重仓医药市值占比14.01%,环比+1.58pct,市场悲观情绪修复,医药持仓环比上升。当前医药行业估值处于过去10年中较低水平(截至9月28日医药生物行业PE估值26.8倍,远低于十年均值36倍),我们认为行业成长性和确定性兼具,或仍具备潜在增配空间。 看好医疗后续反攻机会及长期投资价值,建议重点关注医疗ETF(512170)。数据显示,医疗ETF(512170)跟踪的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全面覆盖了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细分龙头,其中医疗器械权重约4成,直接受益于后疫情时代医疗新基建;医疗服务+医美权重约5成,覆盖10只CXO概念股,直接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消费升级和医美等时代大趋势。医疗ETF(512170)是投资者“一键布局国民健康刚需板块”的高效投资工具。 本文图片来源于Wind、华宝基金,数据来源于沪深交易所,截至2023.11.16。风险提示:中证100ETF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5.12.30,发布日期为2006.5.29;券商ETF被动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7.6.29,发布于2013.7.15;医疗ETF(512170)被动跟踪中证医疗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4.12.31,发布于2014.10.31。指数成份股构成根据该指数编制规则适时调整,其回测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文中提及个股仅为指数成份股客观展示列举,不作为任何个股推荐,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投资方向。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本公司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中证100ETF基金、券商ETF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医疗ETF联接基金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且基金销售机构所出具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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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普跌行情再现,CXO突遭重挫,医疗ETF放量跌1.66%!“旗手”年内仍是赢家,券商ETF(512000)累涨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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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方正证券正与各方一起,严格依照
金融监管部门
的规定、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后续有新的进展,会及时披露。 行至年末,回顾年内券商板块表现,截至11月16日,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较年初上涨11.38%,跟踪指数的券商ETF(512000)场内价格累涨超12%。同期沪深300指数下跌7.73%,板块跑赢大盘19pct,表现亮眼。 图片来源:Wind,截至2023年11月16日 梳理年内走势,券商板块分别在1月、5月、8月有过三波行情,驱动因素分别为一季报业绩大幅修复、中特估以及“活跃资本市场”重磅利好推出,对应的板块领涨标的分别为新股次新股、业绩高增券商、央企券商、低估值龙头等。 站在当下,证监会最新释出“打造一流投行”大招,鼓励头部券商通过业务创新、集团化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叠加优质券商资本约束的潜在放宽,有望成为券商新一轮行情的核心催化。 展望后市,浙商证券表示,金融重要会议首提金融强国,证监会表态“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吸引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预计后续仍有相关改革举措推出。当前券商板块估值仍处于底部水平(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PB 1.39X,近十年19.77分位点),券商板块有望攻守兼备,具备配置价值。 国联证券指出,政策端是券商行情的主要驱动,后续活跃资本市场改革政策仍有进一步出台的可能性,积极政策有望持续对券商板块形成有利催化。 公开资料显示,券商ETF(512000)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一键囊括50只上市券商股,其中近6成仓位集中于十大龙头券商,“大资管”+“大投行”龙头齐聚;另外4成仓位兼中小券商的业绩高弹性,吸收了中小券商阶段性高爆发特点,是集中布局头部券商、同时兼顾中小券商的高效率投资工具。 二、【CXO再受重挫,医疗ETF(512170)跌1.66%失守多根均线!】 医疗底部区间,行情波折反复。今日医疗板块大幅调整,中证医疗指数50只成份股中48股收绿,CXO概念领跌,康龙化成跌4.7%,巨头药明康德跌2.6%;器械股同步走低,迈瑞医疗跌近1%,鱼跃医疗跌1.14%。 ETF方面,反映医疗板块整体表现的医疗ETF(512170)低开后全天低位震荡,场内价格收跌1.66%,连续失守5日、10日及半年线。全天成交3.85亿元,较昨日略有放量。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医疗ETF(512170)迎来资金回流,截至11月15日,连续3日获资金净申购,合计8337万元。此前医疗积极回暖,不少资金波段止盈,医疗ETF(512170)场内重现净申购,反映资金对医疗后市仍有信心。 图片来源:Wind,截至2023年11月16日 消息面上,今日上午CXO巨头药明康德举行三季度业绩会,公司预计全年收入同比增长2~3%。该增速相较前几年大幅下降。不过其高层表示,预计第四季度非特定商业化生产项目收入将首次突破人民币100亿元。剔除特定商业化生产项目,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增长预计将达到29-34%,年收入预计将增长25-26%。 从CXO基本面来看,今年前三季度板块受大订单基数、全球投融资波动、汇率等影响,增速略有放缓。根据中泰证券统计分析,CXO业绩表现呈现以下特征: 1)头部公司剔除大订单扰动业绩持续强劲。前三季度CRO、CDMO收入+1.3%,归母净利-9.9%,扣非归母净利-3.0%,其中头部公司药明康德、凯莱英剔除大订单影响后收入增长分别为+23.4%、+24.5%。 2)分季度看,受大订单基数影响,单季度增长出现波动,第三季度收入-4.6%,归母净利-16.4%,扣非净利-11.0%。中泰证券预计,随着大订单交付完毕,基数影响逐步消退,表观有望逐步恢复。 3)盈利能力方面,毛利率稳步提升,净利率及扣非净利率略有下降,前三季度CRO、CDMO核心标的板块整体毛利率为42.2%(+1.4pp),净利率与扣非净利率分别为约23.5%(-2.9pp)与21.4%(-0.9pp); 4)产能不断落地,新建产能逐步放缓:前三季度固定资产+29.5%、在建工程+4.5%,较过去两年逐步放缓。 CXO还能“东山再起”吗?中泰证券指出,今年上半年CRO板块受国内外投融资环境、不利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随着不利因素逐步消退,预计板块有望持续快速增长。今年以来海外CPI月度数据均低于预期,加息节奏有望逐步放缓,投融资改善预期有望边际向好,海外收入为主的一体化CRO/CDMO及国内临床前CRO有望迎来估值修复机会。 对于医药医疗大板块投资价值,光大证券表示,2023Q3,股票型公募基金重仓医药市值占比14.01%,环比+1.58pct,市场悲观情绪修复,医药持仓环比上升。当前医药行业估值处于过去10年中较低水平(截至9月28日医药生物行业PE估值26.8倍,远低于十年均值36倍),我们认为行业成长性和确定性兼具,或仍具备潜在增配空间。 数据显示,医疗ETF(512170)跟踪的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全面覆盖了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细分龙头,其中医疗器械权重约4成,直接受益于后续医疗新基建;医疗服务+医美权重约5成,覆盖10只CXO概念股,直接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消费升级和医美等时代大趋势。医疗ETF(512170)是投资者“一键布局国民健康刚需板块”的高效投资工具。 本文图片来源于Wind、华宝基金,数据来源于沪深交易所,截至2023.11.16。风险提示:中证100ETF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5.12.30,发布日期为2006.5.29;券商ETF被动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7.6.29,发布于2013.7.15;医疗ETF(512170)被动跟踪中证医疗指数,该指数基日为2004.12.31,发布于2014.10.31。指数成份股构成根据该指数编制规则适时调整,其回测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文中提及个股仅为指数成份股客观展示列举,不作为任何个股推荐,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投资方向。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另,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本公司亦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中证100ETF基金、券商ETF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医疗ETF联接基金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且基金销售机构所出具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本条资讯来源界面有连云,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提供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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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11-16
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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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的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包括五个模块: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及业务转型,评级结果分为1-6级,反映机构风险和监管关注程度。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评级周期为每年一次,评价时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此外,《暂行办法》还介绍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及分类监管相关内容。新评级办法将替代自2016年起施行的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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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金融监管
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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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评级。 第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
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
金融监管
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第四条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工作由监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六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模块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模块得分。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模块得分按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第九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第十条
金融监管
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
金融监管
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按照派出机构初评、
金融监管
总局复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
总局有序推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线上化,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如实向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及时与信托公司核实,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持续、全面、深入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监管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初评由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初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现场检查、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综合分析信托公司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初评结果由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
金融监管
总局报送。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
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单个模块评级得分情况的持续关注,对于单个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60%或连续两年得分下降明显的,应视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制定改善该模块的整改计划,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信托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现流动性危机、发生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导致管理状况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核、结果反馈和资料存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
金融监管
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
总局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为监管评级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系统性影响评估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
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
金融监管
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参评机构的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 (一)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
金融监管
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二)评估要素得分。对参评机构单一评估要素按数值大小排序后分段给分。 (三)评估总分。评估总分由各评估要素得分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评估结果。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第二十五条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在向
金融监管
总局报送监管评级初评结果的同时,报送辖内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各评估要素数值。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
总局应及时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反馈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风险状况及其成因,并结合单个模块评估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每家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以及现场检查的频率、内容和范围,相应调整监管标准和准入要求,并督促信托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金融监管
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相应业务的条件时,可设置一年考察期,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能恢复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确需个案处理的,信托公司应报属地监管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评级结果1—4级分别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一至四级,监管评级结果5级与6级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五级。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
金融监管
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办发〔2016〕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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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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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评级。 第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
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
金融监管
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第四条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工作由监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六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模块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模块得分。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模块得分按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第九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第十条
金融监管
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
金融监管
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按照派出机构初评、
金融监管
总局复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
总局有序推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线上化,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如实向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及时与信托公司核实,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金融监管
总局派出机构应持续、全面、深入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监管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初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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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初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现场检查、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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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应综合分析信托公司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初评结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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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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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报送。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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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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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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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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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单个模块评级得分情况的持续关注,对于单个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60%或连续两年得分下降明显的,应视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制定改善该模块的整改计划,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信托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现流动性危机、发生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导致管理状况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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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核、结果反馈和资料存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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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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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为监管评级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系统性影响评估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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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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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参评机构的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 (一)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
金融监管
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二)评估要素得分。对参评机构单一评估要素按数值大小排序后分段给分。 (三)评估总分。评估总分由各评估要素得分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评估结果。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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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应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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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报送监管评级初评结果的同时,报送辖内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各评估要素数值。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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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应及时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反馈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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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风险状况及其成因,并结合单个模块评估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每家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以及现场检查的频率、内容和范围,相应调整监管标准和准入要求,并督促信托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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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相应业务的条件时,可设置一年考察期,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能恢复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确需个案处理的,信托公司应报属地监管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评级结果1—4级分别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一至四级,监管评级结果5级与6级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五级。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
金融监管
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办发〔2016〕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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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民生银行以金融之力助消费繁荣,累计发放小微贷款6.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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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活力,金融的支持不可或缺。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10月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新增4.8万亿元,同比多增9754亿元。民营企业贷款新增6.7万亿元,同比多增6836亿元;与此同时,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分别同比下降0.47个百分点和0.32个百分点。总量与利率的“加”与“减”,表明金融机构正积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以实际行动保障市场经营主体“青山常在”。 以民生银行为例,作为全国首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坚持“民营企业的银行、敏捷开放的银行、用心服务的银行”战略定位,自2008年起便率先开展小微金融探索实践,持续完善与优化业务模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满足中小微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截至目前,民生银行已累计为2180万小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累计发放小微贷款6.7万亿元,人行口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突破7000亿元,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超过17%。此外,民生银行还积极响应国家减费让利号召,减费让利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114万户,累计降费规模达超12亿元。 以数字化为抓手,为金融产品和服务提质增效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日新月异的发展,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打开了新的空间。数字化转型已成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产品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的重要抓手和关键动力。 民生银行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积极丰富产品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小微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例如,在产品端持续升级,专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创新推出全线上纯信用贷款产品“民生惠”,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利用征信、司法、工商、税务等多数据源,实现贷前自动审批、贷中自动放款、贷后智能监测的全流程线上化,为企业带来“审批快、额度高、灵活用”的服务体验。截至目前,“民生惠”信用贷累计申请客户超9万户,审批突破230亿元。 民生银行还积极推进大中小微一体化业务模式,抓住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发展机遇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先后推出信融e、采购e、民生快贷等多款生态金融产品,有效满足了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保链、稳链”贡献力量。2022年初,民生银行整合内部优质资源,推出一站式综合化移动金融平台“民生小微APP”,通过核心企业供应链生态圈延伸拓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截至今年9月末,“民生小微App”服务用户已突破150万户;服务专精特新企业超过1.6万家;小微贷款自动化审批占比超过60%;前三季度累计线上放款超过2700亿元。 加强风控和提升服务体验也是金融机构数字化发力的重点方向。在风险防控智能化方面,民生银行全面上线小微授信专属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开发“远程见证”功能,搭建客户全景立体画像和主动授信名单,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资产质量稳步向好,小微融资服务质效稳步提升。 在客户服务综合化方面,民生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上线“民生e家”生态服务平台、小微客户权益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满足小微客户融资、账户、结算、现金管理等服务需求,助推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及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锚定八大领域,强化金融支持 金融助力市场经营主体强盛和消费繁荣,关键是要进一步发挥好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周期调节的作用,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以及对消费者服务和保护的能力。 10月,
金融监管
总局和人民银行先后出台金融促消费举措,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并降低消费金融成本。为响应政策号召,民生银行在会议现场发布了“强市场主体、助市场繁荣”行动方案,围绕定制化服务百城千街区域特色商圈、为中小企业减费让利、服务上下游供应链、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出口外贸企业走出国门、打造便民生活圈、深耕“养老金融”、丰富信用卡消费场景八大领域展开行动,全方位赋能中小微企业融资,多层次推动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以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强市场主体、助市场繁荣”。 民生银行还与北京中鼎华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鹏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小微商户,以及京东物流、瑞幸咖啡、新发地等10家信用卡合作企业签约,共同深入贯彻国家战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实体振兴。 高迎欣表示,今年正值民生银行小微金融15周年,民生银行将坚守初心使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坚持科技赋能,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和小微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为市场主体良性增长打牢生态地基,助力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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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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