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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开户用卡,共筑反诈防线,汉口银行为消费者“以案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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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
犯罪活动
的通告》要求,对经有权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一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汉口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了解客户开户用途。在开户审查过程中,需要客户配合尽调提供辅助材料时,详细向客户说明原因,不简单拒绝客户办卡需求,同时加强反诈法和“断卡行动”宣传,争取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汉口银行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
犯罪活动
的“替罪羊”。 帮助“网友”包机回国 银警协力避免资金损失 前不久,消费者黄女士前往汉口银行某支行支取自己已存多年的定期存款并转账给其“表弟”。黄女士称,一共需要转70万余元至对方账户,将其从国外包机接回国。 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发现,黄女士言辞有所隐瞒,并判断转账对象可能是其从未见过面的网恋对象,相关描述符合电信诈骗的特征。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暂缓业务办理,同时将黄女士引导至等待区,为她普及常见电信诈骗手法,耐心劝导她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汇款。不过,黄女士依旧坚持转账。 见劝导无果,工作人员先争取沟通时间,以需要收款行具体网点及行号为由,让客户给“表弟”打电话询问。同时,银行拨打派出所报警电话说明情况,并与随后到来的民警共同劝阻黄女士并联系她的家属。最后,在银行工作人员、民警及客户家属的多方劝阻下,客户放弃办理该转账业务。因拦截措施及时,客户家属次日专程前往银行,确认黄女士遭遇了诈骗,并感谢银行帮其家人避免资金损失。 为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武汉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
犯罪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积极“护航”客户账户安全,落实现场阻断涉诈资金转移工作。 汉口银行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
犯罪行为
。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多样化发展,各种骗术花样百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如果发现被骗,应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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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5
金融高管担当“讲解员” 深入社区普及消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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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发展,一些
犯罪分子
通过AI换脸声音实施诈骗,这些案例让听众们看的触目惊心,殷伟给大家推荐了辨别的方法,“我们咨询了反诈警官,遇到远在外地亲人这样的视频,怎样识别?一种方法是让对方把手挡住脸摇动一下,如果是假的会出现马赛克波纹,或者问一下对方只有你们两个人知道的问题。” 讲座中的案例让不少社区居民感到大有收获,“原来金融里面有这么多知识,很多案例生活中也碰到过,权益被侵犯了都不晓得,以后再遇到我也能多长个心眼,不得稀里糊涂上当啰。” 银行多问几句,其实是一种保护 在当天的讲座当中,殷伟还就老年居民们关心的金融服务话题进行了介绍。 殷伟介绍,近年来成都银行营业网点进一步强化“适老化”服务,明确提出对“银发客群”坚持“进门沟通深入一点、办理语速放慢一点、叫号等待时间多一点”的“三个一”暖心服务。 “我们网点配置了‘适老化’服务专员,帮助引导老人办理业务,我们要求临柜人员接待老年客户一定要耐心、细致,”殷伟介绍说,在做好适老化服务的同时,网点工作人员也同样是电信反诈的“守门员”,过去一年成都银行为客户挽回损失580万元,“所以叔叔阿姨们,有时候我们银行工作人员多问几句,不是为了打探隐私,而是为了防止有人被诈骗。” “这次宣教活动讲得既专业又生动,帮助社区居民提高了金融素养和反诈意识。”金牛区驷马桥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高管讲消保 熊猫反诈走基层”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提升了社区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也为构建和谐社区、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金牛区驷马桥街道办事处将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举办更多类似的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实用的服务。” “3·15”筑牢金融消费者“同心圆”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今年“3·15”期间成都银行展开了一些列金融宣教活动。 3月14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大学、成都银行联合主办,成都财政会计学会协办,成都大学商学院承办“火眼金睛识骗局 熊猫反诈守钱袋”反诈游园会通过互动游戏的方式,增强大学生金融知识,提升反诈意识,现场气氛热烈,广受大学生好评。 同一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题讲座活动,近900位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级国企单位的财务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增强了大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识,掌握了实用的防范方法,对于提升个人和单位的防范能力有很大帮助。 此外,成都银行高管带头宣传消保,各分支行在一把手带领下,积极开展“五进入”金融知识宣讲。据介绍,成都银行未来将继续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合作,通过共建人民群众身边的教育宣传渠道阵地,开展大众喜闻乐见并深度参与的教育宣传活动,共同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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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5
四川银行积极开展“3·15”金融消保驿站特色化教育宣传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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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离我们一点也不远,今天我才知道
犯罪分子
有那么多种方式诈骗。”现场观众发出阵阵感慨。 围绕商圈,四川银行成都分行走进万象城,在3月9日同中国聋人协会开展的第八届听力残疾人冰雪运动中,对残障人群进行了消保知识暖心讲解,同时针对商圈客群发放折页、文创礼品、趣味答题互动等方式来增强客户对金融知识的记忆度,努力推动共建诚信消费、安全消费,为营造安心金融消费环境做出贡献。 围绕校园,四川银行内江分行走进内江翔龙中学,向师生发放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防范电信诈骗和人民币使用有关的宣传折页,通过引入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播放视频等方式,普及金融知识,护航青春成长。 围绕乡村,四川银行自贡分行同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开展植树公益,向乡村群众宣传反洗钱知识并讲解常见的洗钱手段。四川银行雅安分行开展“金融高管讲消保”、“名山支行走进槐溪乡”及“女性三八维权月”等多场乡村消保普及活动,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提升了乡村居民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围绕企业,四川银行关爱企业职工开展职工慰问活动,现场普及投资“三适当”原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识别虚假金融广等各类实用金融知识。通过“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系列普及,向企业员工及职工家属多方面的普及金融知识,切实提升金融安全意识。 此外,四川银行攀枝花分行还充分发挥网点阵地作用,开展网点厅堂教育宣传,炳草岗支行开展消保流动教育宣传,让金融知识普及广覆盖、深触达。同时,为积极承担金融机构教育宣传工作的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员工服务消费者的水平,增强员工的消保为民意识,四川银行泸州分行开展了“一把手讲消保”等专题活动,强化了金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统筹推进,构建长效常态化机制 四川银行在消保机制和体系建设上稳扎稳打夯实基础,层层递进不断优化。通过公司大堂布展参观,持续开展全行上下消保知识学习与培训,结合监管要求制定年度消保宣教计划,开展消保政策专题学习,在全行上下形成“消保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四川银行将以本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为契机,以广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为目标,聚焦新形势下消费者关切的问题和需求,多层次、多维度持续推进金融宣教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为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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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5
海普瑞(002399.SZ)全资子公司遭诈骗1170余万欧元,实控人李锂先行垫付已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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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道意大利遭遇
犯罪团伙
电信诈骗,涉案金额为1170余万欧元。为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实控人李锂于2月3日承诺,将向公司先行垫付不超过价值1174万欧元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3月14日,公司收到实控人李锂通过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8980.96万元,等值涉案金额1174万欧元。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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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4-03-15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周军被“双开”: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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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
犯罪
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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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5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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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
犯罪
,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双轮驱动”。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和强化监管约束并重,兼顾大股东权利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坚持健全规则、强化监管、促进发展多措并举,努力培育市场良好生态。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一)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制定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方案,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增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形成齐抓共治、有机衔接的监管协作格局。 (二)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循环筛查。加强数字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关联方等信息的收集串并,提高风险预警水平,提升发现能力。加强与各部门、地方政府数据共享。 (三)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四)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并联立案,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审计评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造假和侵占线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刑事追责,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三、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 (六)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制定部门规章,提升减持规定的法律位阶,增强制度稳定性和约束力。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修订自律监管指引,完善询价转让细则。 (七)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严格执行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东的减持比照执行。要求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区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明确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 (八)有效防范绕道减持。坚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事、高管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的减持规则,防范利用“身份”绕道。进一步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减持规则,防范利用“交易”绕道。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 (九)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有效遏制违规减持。优化违法线索发现处理机制,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减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加大行政处罚和限制交易措施运用力度,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十)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积极、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投资者预期。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上市公司,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等方式加强监管约束。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加强对异常分红行为的监管执法。 (十一)多措并举提高股息率。落实新《公司法》,支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后续实施分红。督促财务投资较多的公司提高分红比例。完善信息披露评价制度,增大分红权重,鲜明体现鼓励分红导向。强化问询约谈和监管措施约束,督促不分红或分红偏少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十二)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完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压缩实施周期,推动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引导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十三)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明确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指标权重,发挥优质上市公司风向标作用。 (十四)提升股份回购效果和监管约束力。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增强稳市效果。要求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明确股价短期大幅下跌等情形下的回购增持等应对安排。要求未增持或回购的破净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改善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举措。 (十五)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引导交易各方在市场化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作价。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研究对优质大市值公司重组快速审核。加强对重组上市监管力度,进一步削减“壳”价值。 (十六)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各类工具提升对长期投资的吸引力。制定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引导上市公司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吸引中长期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管、员工积极性,增厚经营业绩,提升投资价值。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加强股权激励定价、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严格员工持股计划定价、对象要求。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要求上市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了解投资者诉求,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 (十七)合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建立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走访上市公司、解决实际问题的常态化机制,推动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央地协同,协调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作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相关部委在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提质增效、处置突出风险等方面增强合力。 (十八)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准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加强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联动监管。“零容忍”从严打击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选择性或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警示教育和培训,督促严守市值管理合规红线。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5日 来源: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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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5
银行卡被冻结纯属“误伤” 如何向公安说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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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丁)账户上。公安机关准备追查诈骗罪
犯罪
人时,银行卡A和银行卡B会被冻结。 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情况。对于银行卡A和银行卡B的持卡人来说,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就是一件突如其来、“无缘无故”的事。这时持卡人丙和丁会觉得自己的银行卡是被“误伤”了。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许多。 卡主戊偶尔买卖一些USDT(泰达币),相当于一个业余爱好。有一次他在出U的时候,收到买家打进的价款才不久,收款的那张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原因是这笔打进来的钱有问题。 卡主己是做外贸生意的,在交易往来中收到了一些问题资金,被冻结了银行卡。 另外,一些卡主机缘巧合下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他人使用,因为他人使用不当,银行卡收到了涉案资金,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这边还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参与网赌的卡主。虽然网友对于此类平台提现款的来源也是无从验证的,但网赌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法规所打击的行为。网赌平台提现款一旦是涉案资金。卡主的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也难以主张自己对这笔资金的合法权益。 由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银行卡被“误伤”而冻结的情况是指,持卡人没有违法
犯罪行为
,也没有参与违法
犯罪
意图的前提下,在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日常活动中,因他人不法行为等外部原因而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卡主的银行卡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收到涉案资金,卡主对于与这些流水有关的
犯罪事实
都并不知情也无从知晓,只是一个承受不利后果的“背锅”人。 02 被冻结纯属“误伤”? 一、普遍需要说明的几件事 那么,如果我们的银行卡被冻结纯属“误伤”,该如何解冻,如何向公安解释说明呢? 卡主如想进行解冻,需准备的情况说明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先来分享共性的几点。 首先,卡主需要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一是说明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二是说明银行卡信息和冻结情况,包括银行卡号、开户行、什么时候发现被冻结的以及银行卡内的金额有多少。 其次,卡主需要说明自己知晓的,关于涉案资金相关流水出入账的原因、情形、相对方身份、自己与相对方的关系等等。 此外,卡主最好对自己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做一个简要的说明,以证明合法性。 二、分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 除了上面所说的几个共性说明点,银行卡被“误伤”的卡主在进行解冻时,也要围绕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不同原因导致的冻结,说明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附带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同。下面我们来举几个例子。 如果卡主是因为卖出USDT(泰达币)被冻结银行卡,需要说明: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情形,如何联系的买家,买家的身份信息和可知的情况等。 如果是因为把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被冻结银行卡,需要说明:对方借用银行的原因,我们与对方的关系,我们对银行卡后续使用情况的了解,涉及金额等。 如果是因为外贸生意往来被冻结银行卡,需要说明:相对方的身份信息、公司信息,交易(合同)约定内容,实际交易进程,如发货、运输时间等。 若是卡主参与网赌在平台提现被冻结银行卡被冻结银行卡,就像前文所说,我们自身也有不遵纪守法的因素。如果被冻结的银行卡对卡主的工作、生活有比较重要的影响,或是卡内除涉案资金外还有较多余额,需要进行解冻。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再联系公安进行说明。同时,卡主也要意识到网赌的危害,主动远离。 03 总结 总而言之,如果卡主主观没有和客观上都没有违法
犯罪
,银行卡却因为他人原因被公安机关“误伤”而冻结了,迷茫之余,卡主也需要积极准备解冻,以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如果卡主遇到了和今天例子相似的情况,不知如何申请解冻、进行说明,或是有其他具体问题,可以联系我们为您解惑。 本文作者:李馨怡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八年法律专业教育积淀与实践基础。 业务领域:商事与金融、互联网法、区块链刑事法律服务 过往经历: 1.曾于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任项目服务组组长,助力互联网+创业企业; 2.曾任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负责人; 3.处理诉讼事务期间,促成调解、和解数十件。 核心优势: 既有果敢行动力,又能细察各方情状。讲求效率,善于沟通,尽心尽责,能以诚恳的态度、丰富的视角、灵活的方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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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5
人在国内搞Defi 会有啥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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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
犯罪行为
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
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
犯罪
,
犯罪
地包括用于实施
犯罪行为
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犯罪
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所以,只要是中国人
犯罪
,或者
犯罪行为
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并且,根据下述规定,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人员,都负有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一、(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04 结语 互联网无国界,刑事风险也无国界。在国外经营Defi项目,即使屏蔽我国IP地址,也不能保证中国人不使用相关服务,也难以规避我国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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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5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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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去的,但确实在有些案子当中,被害人和
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确实是可以非常微妙的自如切换……)这个就说来话长了,我们还是回归到正题。 因为王总和小赵都长期居住在海外,所以当客户在描述这个事的时候,我就一直在担心客户U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的风险?(可参考笔者此前文章:《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但是经询问得知:转出的这些U都是搞数字货币量化交易赚的,并且王总转给小赵,小赵转给小z,均是正常的。因此,初步判断,涉案U的来源干净,并且只存在u和人民币的单向场外交易,不涉及变相买卖外汇。 由此,王总本身的刑事风险可以排除。 2、如何维权? 第一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王总和小赵获得的所有信息是通过小z传达而得,是否存在x,y,目前未知,转币地址也是小z提供。小z作为USDT承兑商,收取手续费,与本案利益相关。目前失联。 因此小z的行为符合刑法当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涉嫌构成诈骗罪。若存在x,y,且该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款项,构成诈骗罪的共同
犯罪
。 第二步,采用哪种方式维权?民事起诉or刑事控告? 王总与小赵考虑,也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大(主要还是基于资金量太大,担心自身风险考量),是否可以采取民事途径维权,追究小z不当得利的责任? 其实很难。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因此,实践当中,即使双方没有签署相关合同,只要法院查明双方的交易往来有一定的缘由和背景,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换句话说,除非是无缘无故的错误转账,才符合法律概念中的“不当得利”),本案当中,小赵与小z已合作多次,每次小赵转币都是汇至小z提供的涉案地址,双方的交易中,小赵为了获得法币,小z为了获得手续费,双方的交易往来并非没有任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三步,案件管辖地如何选择? 因此,本案只能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去哪里控告维权? 根据客户描述,小z在国内,并且据小z所述,x和y也在国内。但x和y所述内容均来自小z转述,真实性未知。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客户目前能够提供的线索,考虑到小z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报案最为便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
犯罪
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犯罪
地包括
犯罪行为
发生地和
犯罪
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
发生地。 经过以上分析,王总总算是心里有了大致的思路,但维权路漫漫,之后的路还有很长。 刑事律师提示: 场外交易虽然简单快捷费率低,但交易不透明,风险极高。在当前政策背景下,司法实践当中此类交易存在被认定合同无效的风险,但仍然建议与交易对手方签署合同,留存对方的身份信息,日后维权也好应对。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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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5
从专门针对虚拟货币处置商的骗局 再聊聊虚拟货币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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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社会都逃不了盗窃、诈骗、杀人、放火等
犯罪
的侵袭,这似乎是被刻到部分人类的基因中,一待激活就会爆发。无论是开明的君主或者残暴的统治者,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对以上
犯罪
的改造最终都是以失败告终。 虚拟货币处置从法律从业者眼里,其实算是一个比较小众或者说细分的领域,而且该领域受政策的影响的极大(比教培行业新规对新东方的影响都大);但是就是这么一个细分的领域,很多哪怕是法律从业者都没有听说过的领域,现在都被骗子盯上,还为虚拟货币处置商量身定做了一些骗局。 刘律也是从成都公安的提示中得知这一情况的:昨天成都公安的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警方提示: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公安机关处置虚拟货币为由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
》,里面提到“有不法分子、中介机构声称有关系可以获得公安授权,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甚至是假冒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伪造虚假合同等方式,诱骗第三方处置公司或个人支付保证金、‘活动经费’”进行诈骗活动。 成都警方还专门提醒:“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扣的虚拟货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办案程序规定,侦查终结后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置。” 从这篇《警方提示》中刘律简单展开聊聊: 一、当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市场”确实很乱 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算是刘律研究的领域之一,无论是从文章还是视频、直播等途径,我都做了大量输出。当下中国司法机关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除了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虚拟货币可以按原币返还以外,其他情况均需要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币(常见的是人民币、美元)。 这个变现步骤由谁来做?传统刑事案件涉及财物的处置,肯定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主要是法院);但是虚拟货币的处置却变得十分独特,主要原因还是包括“两高一部”参与的十部委在2021年发布的“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也就导致了公检法机关不敢主动出面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活动,哪怕是为了办理案子。其实公检法这种正常的工作业务需求,在情理上应该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不好意思,“9.24通知”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例外规定,允许任何机关或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 但案子还是要办,虚拟货币毕竟还是有财产属性的,对于被盗、被骗的虚拟货币究竟是价值49.9万元,还是50万元,司法机关必须要证明。所以,就出现了司法机关不出面,而是委托市场上的第三方公司来进行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这些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变现的法币汇入司法机关的财政专户,客观上确实推动了刑事案件的办理。 也是因为如此,不同的司法机关委托不同的第三方公司,国家层面或者部委层面并没有统一(比如建立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名册),虽然说从2023年开始,各地省级政府或省厅公安陆续出台关于侦查机关处置虚拟货币的规定,但总体上这些规定太过于笼统,很难在细节上尤其是如何委托处置公司上进行规定。 如此一来,如何选择第三方处置公司,方式就很多了。面对巨额的手续费(市场价为20%左右,需要处置的虚拟货币动辄市值几个亿),有部分人确实难以坐怀不乱,寻租交易也就出现了。 二、骗子的手法很原始,但有效 有需求就有供给,无论这需求有多么离谱或奇怪。能设计针对第三方处置商骗局的人,想必是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市场较为了解的人。考究起来,骗子的手法简直是老式透了,谎称有公安的“关系”“资源”,然后骗取处置商支付“活动经费”“保证金”。其实刑事辩护领域,这类骗局也不少,有些甚至还有律师的参与。 为什么这么老土的骗局,还能骗到第三方的处置商,毕竟他们是经常和公安机关“做生意”的人呢。可是现实就是这样,证据就是这份成都公安的文章。 这也给我们提个醒,作为个人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欲望,无欲则钢,少欲则铁,全欲则泥;作为商事主体,处置公司想要保护自己,一定是在合法合规的轨道内play game。一旦越轨,风险骤至。 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到底该怎么做? 最后,刘律聊聊成都公安所说的他们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随案移送,最终由法院处置。这种说法肯定是不现实,小编也许《刑诉法》学得不错,但是实务经验还是少了一点。 当下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绝大多数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完成的。详细原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刘正要律师的同名公众h。在这里我简单说几个情况:假如在涉嫌诈骗案中,嫌疑人骗取的虚拟货币价值到底是3千元还是10万元,甚至是50万元,这不仅关乎未来法院的量刑,更迫在眉睫的是关于够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取保的考量因素、逮捕与否的因素、甚至司法文书到底如何写(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加之,虚拟货币市场玩的真的是心跳(如今比特币从5万元美元一枚到7万元美元,只用了一个月不到时间),如果刑事立案时,嫌疑人骗取/盗取的虚拟货币市值是3千元,但到了法院判决时升到了10万元以上(完全有可能);或者反之,刑事立案时价值50万,但到了判决时只值3千块;此时,法院应该如何做抉择? 此外还有其他很多因素,刘律就不一一赘述,这些因素叠加一起,造就了当下虚拟货币基本上都是被侦查机关先行处置了。 但是实践中这样做,就代表对么?当然是不一定的。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不仅是公检法在内的司法机关关注的领域,也包括银行、央行、外汇、甚至税务等部门的注意力。当然,还有本文隐藏的主体骗子们,也在时时刻刻盯着虚拟货币处置这一块“大蛋糕”,蠢蠢欲动。 回归到本节主题,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到底该怎么做?有没有合法合规的途径?其实今天刚好有做司法处置的朋友和我聊起来这个话题,我俩的共识就是——这仍然需要监管者出台政策来解绑自己设置的绳套,即解铃还须系铃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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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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