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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基金:有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称提供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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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微信、微博等渠道向本公司客户发送
诈骗
信息,诱导客户向其退费并进行非法资金
诈骗
。东兴基金提醒投资者,公司从未开展过先充值或购买产品后退费等相关活动,和上述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请各位投资者注意辨别,避免上当。东兴基金特别提及,公司未运营任何APP,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切勿相信虚假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抖音号、微信群、QQ群、陌生信息和电话等,切勿轻信身份不明的社交媒体用户,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未参股或投资其他机构且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东兴基金”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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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2
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多措并举落实“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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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向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讲解了电信
诈骗
、校园贷等常见金融
诈骗
形式以及危害,提醒年轻人保护好个人信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能力,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行为,预防金融风险。同时,围绕“保障权益防风险”主题,向大学生讲解求职风险,宣传了诚实守信的做人理念以及契约精神,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融入社区街道,携手助力金融消保知识宣传便民利民 多年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与社区街道深入融合,围绕金融消保和大健康等主题开展了各类活动与服务。本次活动期间,山东分公司广泛联动辖区内街道工会和合作伙伴,合作共建,携手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守护并提升社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月6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与甸柳新村街道工会合作共建,共同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此次宣传以“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为切入点,向社区群众普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意识,识别保险销售误导、网络平台诱导借贷等陷阱。通过宣传,社区群众纷纷表示受益良多,在今后的消费行为中会更加关注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山东分公司与济南历下区文东街道工会合作共建,于3月5日及6日在万达影城开展两场女性群体观影活动。参加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机关各科室、社区居干、公益岗、网格员、社区居民等,覆盖400余人。观影前,昆仑健康保险工作人员对现场人群进行了金融知识的宣讲,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提升女性群体对金融知识的鉴别和认知,可以直接影响到每个家庭,实现以点带面,提升街道社区的整体金融素养。 3月7日,山东分公司与汇安健康体检中心合作,利用客户体检等待时间,发放金融知识宣传折页,宣传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及诚信意识,提醒公众预防金融
诈骗
、警惕金融陷阱、抵制“不当得利”,提高维权意识并在正规渠道合理维权。 “金融消保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将继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和金融风险提示,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础,通过“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系列活动,提升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办惠民实事,让广大消费者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金融素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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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2
网红KOL发币让粉丝来分享红利 这事合法吗? 看Friend.tech Time Store如何玩转粉丝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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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及平台均会涉及非法集资、传销、
诈骗
等刑事风险。 05 开发团队在国外就没事? 据了解,Time Store宣称全员出海。那么问题来了,项目及人员均在海外,但主要面向中国用户注册使用,能否规避我国刑法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 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06 律师提示: Web3的世界,可以做很多内容的创新,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于区块链、元宇宙等的原因。从工信部和网信办2021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此也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但自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有关监管部门持续发文,对虚拟币的发行与交易,挖矿等均持否定态度。因此,Web3创业者在进行各种内容创新的同时,要切记勿触碰监管红线,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 [1] Friend.tech:浅析SocialFi赛道新贵 - LD Capital - Medium https://ld-capital.medium.com/friend-tech-%E6%B5%85%E6%9E%90socialfi%E8%B5%9B%E9%81%93%E6%96%B0%E8%B4%B5-203d43b61acb [2] friend.tech 投研报告:投资逻辑、价值评估与潜在风险 - Foresight News https://foresightnews.pro/article/detail/41588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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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2
以人为本,用心为民——兴业银行信用卡构建金融消保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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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反诈知识|拒绝
诈骗
套路,信用卡骗局了解一下》等原创长图文,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防诈反骗等金融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同时,结合电信
诈骗
相关案例制作专题宣传片,汇集趣味性、娱乐性、知识性于一体,寓教于乐、以乐促学,让广大消费者在欢笑间潜移默化地接受金融知识科普。线下发挥总分联动优势,鼓励各分行机构在既有行外营销活动展位宣传的基础上走出去,深入社区、校园、企业等公众日常生活场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让金融知识滴灌渗透入消费者心中,有效提升教育宣传活动影响力。 关注“一老一少一新”等重点群体,积极践行金融服务人民性,兴业银行信用卡针对不同群体的差异性特征为其“量体裁衣”,分层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工作,切实提升教育的精准性和触及度。面向老年客群,发布老年人防
诈骗
宣传文章与海报,打造老年群体金融“安全舱”,帮助老年人识别花样百出的
诈骗
手段,更好地守护晚年幸福生活。面向青少年等学生群体,依托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年轻人喜爱的新媒体渠道,发布安全用卡相关帖文,积极倡导适当消费、合规用卡的理念,提升年轻客群个人金融安全意识与风险认知能力。 在当前金融业务形态不断丰富、
诈骗
等非法侵害手段层出不穷的形势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兴业银行信用卡将始终秉承“以人为本、金融为民”的理念,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数字化创新应用并行,不断丰富消保服务内涵,扩大金融知识宣教传播度与影响力,真正推进消保实践工作走深走实。以勇于肩负社会责任的真心,与长久坚持消保工作的恒心,让广大金融消费者真正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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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4-03-12
红星新闻专访曼昆律所:深度解析NFT数字藏品“陷阱”5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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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
诈骗
等非法活动。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已有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 对此,曼昆律所主任刘红林律师和刘正要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分析了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
诈骗罪
案件的五个特征,并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 01 五个数字藏品涉刑案件 一、 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等为噱头引人入局 2022年11月,红星新闻报道《数字藏品涉刑第一案!涉嫌
诈骗
资金265万余元 律师:销售数字藏品要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一文,提到河南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公布了一起网络平台涉嫌
诈骗
、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案件。该案涉及一家数字藏品平台,8名涉嫌
诈骗
的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这起案件是当时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2024年3月,红星新闻从涉及该案的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在睢阳分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经警方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
诈骗
资金265万余元。 睢阳案受害者李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爱好者,他同时在多个平台购买数字藏品,还活跃在一个有多名数字藏品爱好者的社区内。李先生购买的数字藏品中,有的平台让他赚了钱,也有的平台藏品价格下跌导致他亏钱。据李先生介绍,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额的藏品后,如果藏品的价格出现了低于购买者购买的价格,用户就会亏损。用李先生的话来说,藏宝阁和其他让他亏钱的平台不同的是,“其他平台仍在运营,而藏宝阁的管理人员联系不上‘卷钱跑路了’”。 二、开启二级市场用“老鼠仓”套现获利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就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
诈骗案
,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蜀山分局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公司其实是一个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幌子的
诈骗
团伙,其谎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系“大师名作”,实际上都是来自一些普通画手的作品,甚至直接从互联网上截图、拷贝的图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无法适用于任何场景。公司运营团队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掌握内幕、承诺回购、限量发行等骗术造成饥饿营销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争相买入,并在平台开启的二级市场,渲染“数字藏品”的价值,利用投资客“追涨”的心理,鼓动投资客与投资客之间进行交易。 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再将留下来的份额“空投”到自己的自持账号上,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实现
诈骗
投资客钱财的目的。 蜀山分局警方已将该平台公司负责人、程序员以及客服人员等7人抓获归案,核实客户端用户100余人,亏损共计250余万元,公司非法获利40余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三、虚增交易量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
诈骗案
件。在这起案件中,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后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集资
诈骗罪
,且属共同犯罪。主犯张某犯集资
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刘某犯集资
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安排多名业务员营造成功人士人设骗微信好友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投资数字藏品获得高额返利的
诈骗案
宣判。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安排多人作为业务员,添加好友营造成功人士人设。李某某购买用于
诈骗
的某数字藏品,并让业务员在购买的该数字藏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向微信好友推荐该平台,宣扬该平台无风险,获利高,吸引微信好友投资。欲待时机成熟则关闭该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占为己有。法院以
诈骗罪
判处李某某等7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有人搭建黑平台骗钱被判刑十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诈骗罪
。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
诈骗罪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02 数字藏品骗局五大套路 刘正要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
诈骗罪
这两个罪名。数字藏品涉及的罪名中,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
诈骗罪
的,通常涉及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虚假宣传,承诺升值,部分数藏平台在销售数字藏品的时候会对外宣称产品能够升值,例如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或者承诺保底回购,如某个数字藏品的发行价为999元,平台承诺将来这个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跌破发行价时候,平台进行发售价回收。 二就是虚假上链,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能够真实上链,部分平台发布的所谓数字藏品并没有真实上链,消费者购买之后不能在区块链上查到。 三是老鼠仓或者拉盘行为,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宣称卖出1000份数字藏品,实际上对外只卖了400份,其中可能有600份都还在平台。后期平台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各种宣传造势,例如消费者群里有1000人,其中七八百人都是平台内部账号,通过账号之间的互动,营造某个藏品非常火爆的假象,从而炒高某个藏品价格,再将平台手里的600份全部高价抛出,平台获得大量盈利,被抛售的数字藏品价格迅速下跌。 四是增发,平台对外宣称为了提高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只销售1000份数字藏品,但市场上流通出来的却有2000份。 五是平台售卖的数字藏品画作对外宣称是某名家所画,但实际上平台只是随便找的某画师,并不符合它的IP价值。 在以上涉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的轻重程度不同,刘正要认为主要是根据涉案的金额确定。刘正要提到,
诈骗罪
的量刑一共有三档:第一档,
诈骗
金额3千至1万元(全国各省可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治安情况等制定该幅度内的标准,江浙沪、广东深圳等地区的立案标准是6千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档,
诈骗
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多数地区都设置在1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
诈骗
金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红林谈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数字藏品平台的负责人将犯罪的金额进行主动退还,那么这一行为在定罪量刑这方面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部分涉刑案件提到了平台开通二级市场,刘正要提醒说,一级市场是指发售的市场,是平台与用户的交易,二级市场是指平台开通了寄售市场,所有的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买卖,用户之间、用户和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开通了二级市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开通了二级市场以后,会更加利于平台方进行集资
诈骗
等不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风险会较大。刘正要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二级市场中,部分平台方会假装买家或者卖家账号在市场里参与交易,此类账号的体量较大,平台方很容易通过这种方式去收割其他的普通用户。 03 如何勘破数字藏品骗局 一、购买前需确认平台八项资质 面对层出不穷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刘正要提醒用户在购买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平台的资质要求,包括: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 3.开通网站必须备案; 4.开通二级市场所需要的EDI许可证; 5.数字藏品上链所需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数字藏品需有真实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刘正要提到,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给用户,用户在购买此类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去相关合作方的对外宣传网站或账号上搜索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是真实合作。 04 曼昆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经常会被问到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被
诈骗
资金能否要回的问题,刘正要表示,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财物是可以依法返还的,但实务中因为很难全额追回用户的投资款,比如用户投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般情况是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投资比例返还。 刘红林进一步提醒,如果平台被判定为确实存在
诈骗
的犯罪嫌疑,那么用户第一时间就需要去报案,将相关经历、证据、在网络上查询的公司基础信息等材料作为报案证据,在律师的协助下做书面材料的刑事控告。除此之外,刘红林认为,部分用户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合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红林说,也有用户将数字藏品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员工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呈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相关部门将典型案例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对于整个数字藏品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刘红林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此外,对于数字藏品发行方来说,也是正向引导,可以对发行平台的某些运营模式和对外宣传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刘红林认为监管机构在准入资质方面需要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官方发布的涉及合规经营资质的指导文件,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有价值的。其次是对于消费者和平台的纠纷,监管部门需要一个合理的应对机制,双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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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2
金融消保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新华保险启动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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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重点针对保本高息、投资养老等金融
诈骗
活动开展风险提示和教育宣传。 三是宣传“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 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普及,提升消费者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可度。贯彻“预防在前”理念,落实“调解优先”举措,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保障机制,面向消费者提示金融消费风险,重点宣传“代理退保”等非法职业代理的特征、危害、法律后果;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提前做好活动公示,多形式受理投诉、倾听心声、解答咨询。 四是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坚持诚实守信,增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主动意识 积极开展具有新华特色的诚信文化建设,面向内外勤员工队伍开展宣讲和推广,积极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发布“客户服务十大承诺”,积极践行,广泛宣传;开展“消保学堂”警示宣讲,强化诚信教育,评聘外部服务质量监督员,邀请参观公司、体验服务;推动诚信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与消费者一道,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以坚实的文化力量助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面向未来,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已经开启,新华保险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公司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勇于担当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彰显新华企业担当,为建设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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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1
中国突传重磅监管消息!比特币史上首次触及7万 全国人大代表:迫切需要完善虚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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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处置制度。 “近年来,由于受到
诈骗
、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青睐,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虚拟货币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江帆指出,由于虚拟货币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 他续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准则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主观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处置出现了法律适用缺失、强制措施不完善、变现程序存疑等现实难题。 “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如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国家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江帆指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和监管,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 他称,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国监管机构进行跨国合作,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增加了扣押、冻结的难度。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确保在扣押、冻结期间的资产安全,避免价值损失。虚拟货币的隐蔽性、虚拟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经办人员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出现转移、私分等问题。 他提到:“虚拟货币在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 他称,刑事案件中查获的虚拟货币的变现其实可以顺应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其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予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由此给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虚拟货币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导致了当前对虚拟货币处置的模糊、灰色地带,也埋下了多重隐患。 “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中国当前并无涉案虚拟货币的具体处置规范性文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尚未明确规定。”江帆指出,实践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决司法办案难题,司法机关大多是委托民间科技企业代为处置虚拟货币,代处置公司将虚拟货币出售,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变现成本过高、处置过程难监管等问题。同时,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问题发生。 “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要明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依据。”江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已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虚拟货币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财产属性已为民法典所认可,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对此,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明确虚拟货币处置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备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江帆认为,首先要制订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估价、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规定,如《办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虚拟货币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虚拟货币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并提供专业的金融领域的建议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其次,要构建公正透明的虚拟货币变现机制,”江帆指出,经相关部委审批设立特许经营权主体,要明确其特许经营范围为虚拟资产、虚拟货币、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加密金融产品等的司法评估与处置,合法合规地开展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同时,要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可作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规范涉案货币的先行处置程序,完善先行处置的审批模式,在本人同意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引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机关先行处置的监督力度。 江帆称:“同时,还要搭建涉案虚拟货币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他认为,要通过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实时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同意将虚拟货币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扣押虚拟货币的去向和当前的状况。 未来一周,比特币能否达到8万美元? FXEmpire分析师Ibrahim Ajibade表示,3月8日,比特币价格首次突破70000美元大关,创下历史新高。在短暂回调后,比特币于3月10日周日再次短暂收复这一位置。但这两次,多头都未能建立起稳定支撑位高于令人垂涎的70000美元区域。 最近,比特币链上数据趋势表明,投资者情绪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可能是回调背后的关键催化剂。 下面的Santiment加权情绪图表衡量了知名加密媒体渠道对某个项目的负面提及和正面提及之间的差异。 (来源:Santiment) 从上图可以看出,自3月8日以来,比特币加权情绪一直呈下降趋势。截至3月10日,比特币加权情绪现已跌至负值区域,接近0.4%。 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社交媒体平台上对比特币的评论目前以负面为主。 这就产生了这样的假设,当一项资产清除多年阻力并达到比特币价格上周创下的历史新高时,许多战略投资者往往对重大回调持谨慎态度。比特币空头可能会利用投资者的不安情绪来尝试在短期内下跌价格。 根据当前的社会情绪动态,比特币投资者似乎存在短期悲观情绪。这表明短期内回调至60000美元的可能性大于上涨至80000美元的可能性。 历史累积趋势表明,比特币可以在65000美元上方找到重要支撑,特别是如果周一比特币ETF交易时段开盘时市场需求激增。 Into The Block资金流入/流出图表显示,441360个地址以65290美元的平均价格购买了345110枚比特币。如果这一大群持有者捍卫自己的头寸,比特币就可以避免大幅下跌。 (来源:Into The Block) 但如果该支撑位失守,价格可能会转向60000美元。 从好的方面来说,如果未来一周ETF流入进一步增加,比特币价格可能会升至8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75000美元里程碑的下一个心理阻力可能会对比特币牛市反弹构成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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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4-03-11
买卖加密货币 出金就被冻结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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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直到被冻结后,才被公安机关告知为
诈骗案
等相关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资金,即涉案财物。而且,涉案资金其实只占卡内资金的一部分,但银行卡一分钱也取不了,相当于全部金额都被冻结。 第三,银行卡往往是被异地公安冻结的。比如卡主自己在南方某城市,冻结机关却是北方省份一陌生区县的公安。遥远的距离,也给卡主解冻增加了各方面的困难。 第四,在谈及解冻事宜时,公安人员让卡主自愿“退赃”。不管是卡主主动联系冻结机关寻求解冻,还是收到了来自公安的通知,卡主几乎都被询问是否愿意把涉案资金退还给相关案件的被害人。 除此之外,卡主们还会遇到一些更为具体和特定的问题,有时候无法自行及时地、妥善地解决。这也造成了卡主们银行卡被冻结的时间一再拖长,说起来都是去年、前年的事儿了。 02 解冻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场内交易买卖U被冻卡的情况,该怎么办,解冻中又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及时保留交易记录。场内交易时,在平台上会有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账单等记录。对于“有问题”的那笔交易,卡主们记得及时在当时联系买家的平台把相关记录都截图保存下来,作为日后解冻的基本材料。 2.和冻卡机关保持联络,积极说明情况。有的公安要求卡主提交书面说明,有的要求卡主带上身份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去现场做笔录。不管以哪种方式,其实公安机关都在依法调查,都需要卡主对交易事件以及自身情况作一个详细的说明。如果表达和说明得不全面,其实是卡主自己“吃亏”。 3.就退赃一事好好斟酌。其实谁也不愿意“无故”退钱给别人,只是在环环相扣的事件或案件中,结合司法机关的办事程序,各方需要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和共识的解决方案。 4.即使解冻受阻,也不要完全“摆烂”。卡主若完全把银行卡放在一边不管,拖延的其实是咱们自己的时间,一方面一直用不了卡,另一方面其他银行卡也可能被冻结,会有事情越来越难解决的烦恼。 卡主总说解冻难,会遇到很多问题,其实处理方法和态度很重要,材料的准备、与冻卡机关的沟通、对法律问题和司法程序的了解等等,都会影响到我们解冻的效率和效果。 遇到困难不要怕,解冻卡的过程中还可以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盼大家的解冻问题早日解决! 本文作者:李馨怡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八年法律专业教育积淀与实践基础。 业务领域: 商事与金融、互联网法、区块链刑事法律服务 过往经历: 1.曾于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任项目服务组组长,助力互联网+创业企业; 2.曾任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负责人; 3.处理诉讼事务期间,促成调解、和解数十件。 核心优势: 既有果敢行动力,又能细察各方情状。讲求效率,善于沟通,尽心尽责,能以诚恳的态度、丰富的视角、灵活的方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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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海外代投ICO项目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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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
诈骗
、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01 ICO项目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将区块链项目转向ICO监管政策较为宽松的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美国等)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02 国内投资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股票证券市场的首次公开募股),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风险提示: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即投资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1]。 03 为何代投方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传销币,根据(2017)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
诈骗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调的是骗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即代投方)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
诈骗罪
。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1] (2021)京03民终14106号、(2019)鄂0106民初2042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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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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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曾健康因涉嫌犯
诈骗罪
被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曾健康明知自己所持有“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绍名叫“世联资产”的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2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曾健康提供的卡号转账30000元,曾健康向洪某2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一百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健康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元左右。被告人曾健康通过建设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另外曾健康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 另外查实:被告人曾健康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以及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OTC交易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情形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03 法律分析: 我们逐一来分析: 1、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 删除(优势在于,用户最了解自己的诉求;能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投入。劣势则在于,不懂美国破产法律,且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存在信息搜集和信息不及时风险,如错过申报期,错过债权人大会;尤其是,个人作为债权人大会的单个成员,谈判话语权较低。)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又根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支付结算仅在货币与货币之间进行资金的转移。 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当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对其他数字货币进行定性。而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买卖数字货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制的“支付结算”行为。 其次,非法经营的概念是相较于合法经营而言,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已被国家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经营范畴,自然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合法经营的业务。 就OTC交易而言,无论是线上点对点交易还是线下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均为买家与卖家之间之间进行直接的资金往来,而涉及到相关法币的支付,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持牌支付机构进行,买卖双方以及OTC交易商家均未直接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禁止的业务仅限于ICO(首次代币发行)以及禁止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二中,行为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处理结果,笔者并不认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行为,律师做不起诉或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的比例也并不低。 2、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 前述案例一即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以及非法介绍买卖。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结合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两种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需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两种行为的主体具有较为明显的盈利特征。而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的主体,一般并不是以买卖外汇赚取汇率差价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诉求,如在国外生活、工作需要等。 那么,是不是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就一定不构成本罪呢? 对于私自买卖行为,若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笔者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但若有证据证实购买者后续是为了倒卖获利的,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以下三种情形([2])可涉嫌犯罪: 一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双方进行介绍; 二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卖家介绍买家; 三是明知买家购买目的是为了倒卖而为买家寻找卖家。 对于OTC交易而言,行为人可以通过OTC交易商家以外币形式购买数字货币,之后,再将数字货币再次通过OTC商家出售,获得法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从前述行为本身而言,行为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可能涉及相关行政处罚),但是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以其他罪名处理。 对于OTC交易商家而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因此,若OTC交易商家从事买卖数字货币,造成外汇非法流入流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虽然数字货币如USDT(泰达币),其价值可对标美元,但数字货币本身并不能等同于任何一国家的法币,因此,倒买倒卖数字货币的行为不宜直接认定行为人一定构成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1])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1条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 ([2]) 《检察日报》“非法介绍买卖外汇”何种情形可予定罪 作者:王东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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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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