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持牌人施行的监管要求一致。 (e) 财政资源要求 我们在咨询文件中建议最低缴足股本应至少为流通法币稳定币总额的百分之二或 2,500 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一些回应者指出根据法币稳定币流通量为准则以及时维持足够资本存在的困难,以及须维持必要备用资本的影响。小部分回应者表示可透过风险管理措施缓减法币稳定币流通量增加所带来的潜在额外风险,而无须采取百分之二的划一资本要求。 回应 发行人应持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以妥善应对其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相关市场风险、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我们明白到稳定币发行活动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规模、管治框架和内部管控。透过加强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和管控措施或能够应对与规模增长相关的部分风险。考虑到大家的回应后,我们将更改最低缴足股本要求为 2,500 万港元或其稳定币流通量的百分之一面值,以较高者为准。然而,金融管理专员保留在有需要时施加额外资本要求的灵活性及权力。 (f) 披露要求 回应者广泛支持有关发行人须向法币稳定币用户提供具透明度的信息及作出恰当披露的要求。小部分回应者要求厘清有关发布白皮书的规定,包括发布时间、内容、发布方法及其是否须在发布前经金融管理专员审批。 回应 发行人在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牌照申请时,应已备妥将会发行的法币稳定币之白皮书。发行人须在发布白皮书前通知金融管理专员。 白皮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一般资料、使用该法币稳定币的相关风险、所采用的技术、发行、分销及赎回机制及程序、潜在法币稳定币用户的权益,以及赎回的适用条件及费用等。 关于发布方法,发行人应在其网站发布白皮书,方便公众及法币稳定币用户查阅。 (g) 管治、知识及经验 大部分回应者同意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必须具备足够水平的知识与经验,以有效地履行职责。鉴于虚拟资产行业的急速发展,部分回应者亦查询有关评估高级管理层是否适当人选的准则及所需经验。 回应 在考虑高级管理层是否适当人选时,我们会全面审视每宗申请,亦会顾及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在类似岗位上监督其他金融活动的经验、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学历。 (h) 风险管理规定 回应者普遍支持发行人必须为其营运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措施。一些回应者关注发行人就内部管控措施、风险管理管治程序进行年度风险评估所涉及潜在的成本影响。小部分回应者建议风险评估的次数应按业务规模与相关风险来厘定。我们亦收到一些意见,建议应将事故管理纳入发行人的风险管理架构。 回应 我们认为年度风险评估有助发行人识别可能影响其内部管控、风险管理和管治成效的弱点,并协助应对潜在问题和不足。因此,不论其业务规模及法币稳定币运作的风险水平,发行人都应至少每年一次进行风险评估。 事故管理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事故管理政策、监察机制和事故应变计划,使发行人能及时启动恢复行动并向金融管理专员汇报事故。 (i) 审计规定 小部分回应者要求厘清有关审计师的资格以及审计范围,例如网络安全与智能合约方面。 回应 发行人在委任审计师时,应考虑一系列的准则,包括审计师就相关范畴进行审计或审视的认识、专门知识、资源与独立性。我们会以指引形式就审计范围提供进一步指引。 (j)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反洗钱)规定 回应者要求就应对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管控制度,以及发行人对交易监察及遵守转帐规则方面的责任提供详情。 回应 发行人应遵守风险为本的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以缓减及管理在法币稳定币发行的业务运作中,包括其与生态圈内不同中介人的互动,所产生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与金融管理专员施行的其他制度相若,我们会另行发出与财务行动特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一致的指引,列载包括交易监察及遵守转帐规则等的反洗钱规定。订立有关规定时,我们会考虑业界人士及稳定币发行人「沙盒」(「沙盒」)6 参与者提出的意见。 (k) 投诉处理 多名回应者建议要求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制定有效的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以加强对用户的保障。 回应 我们同意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有助提升服务质素及客户体验。发行人应为法币稳定币用户提供方便易用、费用相宜、独立、公平、具问责性、及时和有效率的投诉处理及纠纷调解机制。 (l) 发行目的及稳健性 在我们与市场参与者持续沟通的过程中及与「沙盒」申请人初步讨论中,我们留意到可行及适当的应用场景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可持续营运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在审阅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牌照申请时,把其应用场景与业务计划都纳入考虑范围。 其他发牌事项 (a) 申请牌照的资格 一些回应者强调确保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予不同市场参与者之重要性。若干回应者建议规定认可机构若申请稳定币发行牌照,仍须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 回应 我们希望重申,所有实体只要能够符合同一套发牌准则及监管要求,均有资格申请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豁免认可机构遵守就业务活动的限制、在香港有实体公司及财政资源要求的发牌准则,目的是避免与银行监管要求出现不一致或重叠的情况。在考虑认可机构提出的牌照申请时,金融管理专员会考虑有关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判断该认可机构应否另行设立一个实体。 (b) 持续发牌条件 大多数回应者都同意金融管理专员应有权施加持续发牌条件。部分回应者要求厘清甚么情况下会触发金融管理专员行使此项权力、有关发牌条件的涵盖范围,以及发行人若有异议时会否有陈述权。 回应 与香港其他监管制度相似,金融管理专员应有权对发行人施加持续发牌条件。此类权力可用于解决与特定发行人有关的问题,例如与其营运模式相关的风险、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和营运规模。发行人将收到金融管理专员有意施加发牌条件的通知,而附加发牌条件前,法币稳定币发行人亦会获给予陈述的机会。 (c) 发行多于一种法币稳定币 几位回应者查询若持牌发行人欲发行另一种法币稳定币,是否需要另行设立一个实体或提交另一份牌照申请。若干回应者建议采用简化的申请程序或透过提交补充文件方式处理增发法币稳定币的事宜。 回应 我们认为法币稳定币持牌人可凭现有牌照发行多于一种法币稳定币,而无须另行设立一个实体或重新办理牌照申请手续。然而,持牌人在发行新一种法币稳定币前应提供相关理据,证明其应用场景及须事先取得金融管理专员的同意。19 (d) 开放式牌照 回应者普遍支持采取开放式牌照制度。 回应 我们将会采纳此项建议。 (e) 持牌人登记册及牌照费用 多位回应者要求说明须展示牌照号码的页面和宣传物品,以及其展示方式。回应者亦询问会否规定格式或划一的免责条款,以确保不同法币稳定币持牌人在有关方面保持一致。 回应 我们不会订明持牌人应采取何种特定格式或方式展示其牌照号码,但我们预期持牌人应于宣传物品的显眼地方及其网站和流动应用程序的显眼位置展示其牌照号码。此举可确保法币稳定币用户可容易区分由持牌和无牌发行人发行的法币稳定币。 4.法币稳定币的托管及销售服务 咨询问题: Q8. 阁下对法币稳定币购买服务的建议安排有何意见? 回应者普遍支持只容许获发牌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认可机构、持牌法团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统称为「指定持牌机构」) 销售法币稳定币的拟议做法,但一位回应者认为此项建议或会限制法币稳定币作为「公共产品」的潜在作用。另外,回应者认为此项安排可更有效保障潜在及现有法币稳定币用户的权益。 部分回应者要求说明「销售」的涵义,以及这些指定持牌机构在提供销售服务的活动前是否需要另行取得牌照或事先获得批核。部分回应者建议扩大指定持牌机构的涵盖范围至包括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和提供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的潜在持牌机构。 回应 我们希望厘清,就法币稳定币而言,「销售」指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向公众传达讯息,就有关法币稳定币的售卖条款及渠道提供足够资料,使个别人士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有关法币稳定币。就「销售」的拟议定义,我们已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制度。尽管我们认为指定持牌机构无须就法币稳定币的销售服务向金融管理专员取得牌照,但这些指定持牌机构必须遵守其在相关制度下适用的监管要求。它们亦应在进行该等活动前向有关监管当局取得所需的批准。 我们明白容许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销售法币稳定币,或会有助推动法币稳定币的广泛应用。然而,我们注意到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业务比较单一,容许这些持牌人提供销售法币稳定币服务可能对其支付业务所带来的额外风险尚需评估,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暂时无需下结论。我们将继续与市场参与者沟通,仔细评估形势变化,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 另一方面,我们一直与有关当局紧密合作,研究在制定及实施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发牌制度的前提下,容许持牌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销售法币稳定币的可能性。 销售香港境外发行的法币稳定币 多位回应者就有关未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的发行人销售境外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提出意见。部分回应者建议容许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境外发行的法币稳定币,前提是提供有关服务的指定持牌机构须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或符合事先订明的监管准则。部分回应者建议金管局考虑在设有同等制度的前提下,与选定司法管辖区设立「护照通行」安排或达成互认安排的可行性。 回应 我们明白法币稳定币涉及跨境性质,以及其在各个应用场景中所具备的潜在价值。然而,我们亦须注意不少法币稳定币现时并不受任何监管制度规管,因此其稳定机制及公众使用时的潜在风险可能会引起关注。 事实上,国际间就稳定币监管方面的发展相当迅速。多个司法管辖区正建议设立或即将为稳定币发行活动制定监管制度。一如国际间所讨论,若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了同等制度,我们会考虑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例如互认或「护照通行」安排。我们会继续积极参与及关注国际讨论,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切沟通,以及留意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发展。我们将考虑与有同等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制订互认安排带来的益处,因为这对虚拟资产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有正面作用。但是,落实此类安排的时间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监管发展的进度。 5.当局修订制度的权力 咨询问题: Q9. 阁下是否支持参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制度,赋予当局所需权力,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及活动的范围? Q10. 阁下认为当局在行使有关权力时可考虑的建议准则及因素是否相关而且适当? 大多数回应者同意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以调整监管制度范围的权力。几位回应者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有何具体准则及因素作为金融管理专员行使此项权力的指引。 回应 鉴于虚拟资产生态圈迅速演变,把触发调整监管制度的所有条件一一列明并不可行。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当局在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下行使类似权力的时候,亦有考虑同样有关金融稳定与公共利益的准则及因素。我们会与市场参与者保持密切沟通,以确定行使此项权力的需要。 6.金融管理专员的监管权力 咨询问题: Q11. 阁下对金融管理专员就持牌人的建议监管权力有何意见? 管理持牌人的权力 拟议的监管权力与金融管理专员就其他监管制度所具备的权力相符,因而得到回应者的广泛支持。几位回应者建议只有管控上的变更须得到金融管理专员事先批准,其他类别的变更则只须作事后汇报。多位回应者亦认为金融管理专员应按需要以具透明度及负责任的方式行使有关权力。 回应 考虑所收集的意见后,我们会保留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有关监管权力的建议。金融管理专员将会按需要以公平公正方式行使有关权力。 其他监管权力 相当数目的回应者同意赋予金融管理专员监管权力,以确保持牌人持续符合法定规定。 回应 我们会保留此建议。 7. 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权力 咨询问题: Q12. 阁下对建议赋予金融管理专员对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调查权力有何意见? 回应者同意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调查权力的建议,因此安排亦与其他法例一致,例如《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 584 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几位回应者表示注意到近期虚拟资产行业的一些事件,并建议金管局一旦识别到任何可疑活动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执法机构作出调查。几位回应者亦问及有关金管局与执法机构之间就处理不法分子的现行协调机制。他们亦强调一旦识别到可疑活动时必须尽快提醒法币稳定币用户。 回应 我们也注意到回应者所关注之事,并了解为稳定币用户提供足够保障的重要性。金管局一直与执法机构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就可疑活动及市场监察保持紧密沟通及协调。金管局不时会发出新闻稿及提示,提醒公众注意有关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虚假讯息及网站,并保持谨慎及提高警觉的重要性。 8. 罪行及罚则 咨询问题: Q13. 阁下对触犯条例及罚则机制,尤其相关罚则、罚款,以及上诉机制的建议有何意見? 刑事罪行及罚则 大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就法币稳定币相关罪行施加刑事罚则。部分回应者关注刑事罚则涵盖范围是否足以有效阻吓违法活动。 回应 拟议的刑事罪行及罚则是经参考《打击洗钱条例》及其他金融监管制度后制定。我们认为就刑事罪行及罚则的涵盖范围及严厉程度取得适当平衡非常重要。我们会与律政司进一步商讨合适的建议涵盖范围及程度,以确保它们足以适当地达致阻吓效果。 民事及监管罚则 回应者都支持容许金融管理专员对不法分子施加民事及监管罚则的建议。 回应 我们会保留有关建议。 9. 上诉 大多数回应者欢迎设立上诉审裁处机制,以对金融管理专员的决定发挥制衡作用。 回应 有关建议维持不变。 10. 过渡安排 咨询问题: Q14. 阁下对建议过渡安排有何意见? 大多数回应者同意设立过渡安排的建议。几位回应者建议金管局延长不违例期,以给予更多时间递交牌照申请。 回应 在决定不违例期的长短时,我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对法币稳定币用户的保障、现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为遵守监管要求而对本身营运作出调整所需的时间、结束业务所需时间,以及用户于不违例期内可能面对的诈骗风险。金管局积极与市场参与者保持沟通以制定监管制度,而随着「沙盒」安排的推出,我们认为为期六个月的不违例期是合理并足够的。 11. 其他事项 若干回应者指出稳定币及整体虚拟资产仍处于萌芽阶段,因此强调公众教育及宣传的重要性。部分回应者亦建议金管局与市场参与者合作,提升公众教育宣传的效用。 回应 我们明白公众教育对保障香港市民及促进虚拟资产生态圈的可持续及负责任发展均具关键作用。我们会与市场参与者及相关持份者合作,加强公众教育。 12. 下一步工作 我们正拟备实施监管建议的条例草案,并计划于今年稍后时间提交立法会审议。金管局会适时发出牌照及监管指引,以助法币稳定币持牌人了解及遵守相关规定。 附件 —— 回应者名单 1. 3HODL Limited 2. ABT Tech Limited 3. Accumulus GBA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td. 4. Aimichia Technology Co. Ltd. 5. AnchorX Limited 6. Animoca Brands 7. 蚂蚁集团 8. Arta Techfin Corporation Limited 9. RWA 工作组 10. 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 11.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12. Banking Circle S.A. 13. 币安 14. Bitquant Digital Services 15. 嘉量资本 16. Boswell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17. CertiK 18. 香港特许金融分析师学会 19. 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20. Christian Leung 21. 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LLC 22.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23. CODA Bridge Ltd. 24. Coinllectibles Inc. 25. 消费者委员会 26. Crystal Intelligence 27. David Gunson 28. Digital Token Identifier Foundation 29. 欧华律师事务所 30. Dr. Du Jinsong and Mr. Iu Kwan Yuen 31. Edison Ng Hung Ying 32. Emerging Payment Association Asia 33. 方达律师事务所 34. 香港金融科技协会 35. Flying Hippo Technologies Limited 36. Fulcrum Fintech Co Ltd and Hong Kong Digital Assets Group in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37. Gate Digital Limited 38. 嘉实基金 39. 许享明律师事务所 40. 香港金融资产交易集团 41. HKT Payment Limited 42. 香港数字金融协会 43. 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 44. 滙丰银行 45. 亚洲金融科技师学会 46. IOS Technology Limited 47. JD.com 48. John Zhou 49. 朱乔华 50. Julian Han Meng So 51. Konggold Group 5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53. KYAX 54. Lawrence Chu 55. Mag Chang 56. MaiCapital Limited 57. Marvion Inc. 58. Mazars Consulting (HK) Limited 59. MENAStrat Limited 60. 黄梦莹律师事务所 61. Neo Global Development 62.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63. OneDegree Hong Kong Limited 64. P&Y Technology Limited 65. Palm Karbon Inc. 66. Panga Capital 67. Petaverse (Hong Kong) Limited 68. Philip Tang 69. Pokit Lok 70. 刘遵义教授 71. 潘释正教授 72.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73. 前炩顾问公司 74. 圆币科技 75. Reap Technologies Limited 76. Ricky Chan 77. Ripple Labs Inc. 78. Robert Lui 79. Sky Still 80. 司力达律师楼 81. 智慧城市学院 82. Stablecoin Standard 83. 渣打银行 84. 罗夏信律师事务所 85. The 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 86. 香港银行公会 87.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 88. The Hong Kong Fin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89. 香港数字资产持牌协会 90. 香港律师会 91. Thomas Boswell 92. Tokenis3 Limited 2793. Trio Consultant Hub Limited 94. Tsunami Advisors Limited 95. 太极资本 96. V Systems 97. 意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98. Web 3 Harbour 99. Weisha Zhu 100. Worldwide Stablecoin Payment Network 101. Xtreme Business Enterprises Limited 102. xWhale 103. 民建联 104. 成和集团 105. 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 106. 移卡科技有限公司 107. 两名回应要求不公开其名称 / 姓名 注:部分回应意见在咨询期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结束后才送达金管局。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