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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3.4万元

2023-10-14 16: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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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2023年9月27日消息,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被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3.4万元。根据公告内容,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二氧化硫库房西侧二级吸收塔下有毒气体检测仪处于故障状态;2、二氧化硫库区出料阀(编号XV1002C)气体过滤器漏气;3、抽查公司二级动火作业票(编号MDSW-DH-2023-020401),动火时间为2023年2月4日-2023年2月6日(周六周日),未升级管理。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九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因此,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3.4万元的处罚。

金融界2023年9月27日消息,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被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3.4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二氧化硫库房西侧二级吸收塔下有毒气体检测仪处于故障状态;2、二氧化硫库区出料阀(编号XV1002C)气体过滤器漏气;3、抽查公司二级动火作业票(编号MDSW-DH-2023-020401),动火时间为2023年2月4日-2023年2月6日(周六周日),未升级管理。

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九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中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因此,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3.4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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