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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4万,编制虚假资料

2023-10-17 1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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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34号),被处罚的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简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副总经理刘军,因编制虚假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34号),被处罚的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简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副总经理刘军,因编制虚假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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