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因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新投入财务性投资2,500万元,故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00万元(含本数),原为72,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包括: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拟投入25,500万元,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拟投入24,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该调整已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不改变发行条件,合法合规。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豁免版)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9,500.00万元,用于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为58,453.81万元,未来三年资金缺口为75,869.88万元。募投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分别为32.19%和20.27%(税后),投资回收期分别为5.36年和6.27年(税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接近,本次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41.6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净资产比例为1.5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00万元,用于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先进粉体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应用于半导体封装材料、电子电路基板、导热材料等领域。公司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创板定位。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同意推荐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00万元,用于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债券期限为六年,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债券不提供担保。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上市。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豁免版)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电路基板、导热材料和半导体封装材料领域。公司掌握液相制备法、高温氧化法等多项核心技术,产品已导入松下、生益科技、南亚塑胶等知名客户。报告期内,高性能高速基板用球形二氧化硅和球形氧化铝收入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产能规划合理,并制定了相应的产能消化措施。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本次发行后仍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充足的现金流偿付能力。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豁免版)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00万元,用于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主体及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投资者需注意,若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所持可转债将不能转股。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研发失败、技术失密、核心人员流失及募投项目未达预期等风险。为防范即期回报摊薄,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已就认购意向及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