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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观点:外贸公司私下换汇 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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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文 | 邵诗巍
律师
01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类似情形 张三日常有大量的美元需求,李四人脉很广,认识不少外贸公司的老板,王五便是其中之一。张三每次需要美元,就会转人民币给李四,李四扣除自己的服务费之后,将剩下的款转给王五,王五恰好也有换取人民币的需求,会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收取的款项转给李四,李四再转给张三。 李四作为中间人,为张三和王五提供换汇的服务,赚取差价收益。(此前邵
律师
写过多篇关于“买卖外汇的居间介绍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文章,读过的朋友应该可以知道,李四作为居间方,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某天,李四被抓了,为了“立功”,供出了王五,说自己转给张三的美元都是王五提供的。 接着,王五就接到了民警的电话,要求其配合调查,于是他找到了邵
律师
,问自己是否构成犯罪,邵
律师
认为不构成,主要原因是:王五所涉案的换汇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王五作为外贸公司的老板,为什么会与李四合作换汇?因为其公司账户有大量的外贸货款,出于种种原因,总之找李四这种中间商换汇又方便又迅速。因此,王五和李四的换汇目的有着根本的差别。李四撮合二人的换汇交易,目的是为了赚取利差,王五的换汇目的只是想把自己的货款外币收入变成人民币。 非法经营罪俗称“口袋罪”,但如果涉案行为并非“经营”性质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即通过这种行为本身来获取经济利益。王五并没有想通过换汇交易本身来换取经济上的利益。 例如鄂冶检刑不诉(2019)70号、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等均持此种观点:“xx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02 展开讨论:如果王五除了将货款兑换为人民币以外,另外也收取了换汇收益呢? 张三着急换美元,但李四恰好也“库存告急”,周转不开,王五见李四着急给其客户张三换美金,就向李四提出,换汇可以,但自己要收一笔服务费,李四同意。这种情况下,王五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但是否构罪,还是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师
的辩护要点可以从以下展开: 1、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践中往往很隐蔽,上图为了方便说明,人物关系做了简化处理,但实践中,张三、李四、王五一般不是直接的收付款人,他们会指令自己在境内外的关联公司(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操作。有外币需求的除了张三,可能还有张三1、张三2、张三3……,李四,王五也是同样。李四的地位实际是在众多买卖外汇主体当中的资金调配方。那么哪笔交易是李四撮合下的张三与王五的交易?交易金额是多少?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是否完备? 王五进行换汇的主观目的是纯粹的兑换自己的货款,还是也想顺便赚一个换汇的利差,这些能否有证据证明?如果王五前述两种目的都存在,那么兑换货款相关的应在涉案金额中予以扣减,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查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查清的金额同样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减。 例如在(2020)粤0781刑初18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键证人没有相关证言在案,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综上,本案证据不能排除谢晓灿是基于谢伟灿与王晓之间商定的货款结算方式而支付相应人民币给王晓,在该次兑换外汇行为中谢晓灿不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本案尚未有证据证实该次兑换外汇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谢晓灿的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相应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部分指控数额予以剔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情节轻微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罪。若行为人换汇交易的金额在500万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上下,或者低于前述金额的,可以主张因本案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例如融检刑不诉【2021】64号案件,林某因在香港的公司经营需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遂通过同案人马某甲以“对敲”的方式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具体方式为:林某用其香港账户向同案人马某指定的香港账户汇入美金,再由同案人马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出人民币到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以上述方式与同案人马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数额达人民币5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3、其他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要点 例如单位犯罪,从犯、自首、立功、退赔等,这些是刑事案件中的常规辩护要点,需要根据个案展开分析,本文中就不在详述。
律师
提示: 本文的观点在于,如果行为人换汇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主流观点。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少部分司法案例中仍判处行为人有罪(例如有名的黄光裕案),所以刑事风险依然存在。 另外,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私下换汇行为,即使不构罪,也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换汇一定要走合法渠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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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7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的原因及辩护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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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自从去年以来,刘
律师
办理了几起因发行虚拟货币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案件,根据我对这类案件的理解,分别从法理和实务的角度来聊聊为什么发行虚拟货币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传销犯罪,以及这类案件该如何进行辩护? 一、传销和传销犯罪 法律上的传销有两种,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和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传销犯罪”),两种传销活动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处罚)不尽相同。 (一)行政传销的认定和处罚 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是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其对传销的定义为: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文义解释来说,似乎列举的几种模式是并列的关系。比如直接或间接以被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收益、以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务为依据计算收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等,只要满足之一就构成违法意义上(非犯罪)的传销。 同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传销的具体表现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也就是说行政法上的传销是非常容易构成的,只要形成2层以上层级,最末层级被上级用来作为计算和支付报酬、交纳入门费以及最末层级的销售业绩被用于计算和支付报酬等情形之一的就构成违法传销。但是实务中,我们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行政违法上的传销认定太过于宽泛和随意,合理的认定方式应当和刑事犯罪中的标准一样,比如需要以下三个特征同时具备:“一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并组成层级结构;二是需要被发展人员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三是以被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作为“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的刑辩
律师
,同时作为信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刘
律师
也希望行政对于市场的干预要尽量地少,即使对于行政传销违法行为也应当从严认定。但是实务现状到底如何并不是理论家们在办公室写几篇文章就能决定的,实务中的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不会严格按照上述的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标准来执法,部分地区的现实考量因素之一就是财政罚没收入。 传销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组织策划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万—200万的罚款;对于有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要被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同时处10万—50万的罚款。 (二)传销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传销犯罪的认定需要参考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对于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即构成传销犯罪。 以上内容可以简单总结为:除了需要同时具备行政传销违法上的“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或返利”以外,还需要最终达到“引诱或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的目的。 对于构成传销犯罪的,一般情节下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由法院裁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包含“累计参与人数达到120人,或缴纳传销资金达到250万元,或造成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三)传销违法和传销犯罪的区别 在理论研究上,有学者将行政违法上的传销称为“经营性传销”,刑事犯罪中的传销称为“诈骗型传销”。所谓经营性传销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诈骗型传销,顾名思义就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实务中,司法机关也是以此为终局性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某个项目是否构成传销违法行为或传销犯罪行为。如果一行为最终为骗取他人财物,且其模式上符合参与者需要缴纳入门费、形成三层以上层级(参与人数30人以上)、存在逐级返利或团队计酬,那么是涉嫌传销犯罪。 二、哪些发币行为容易涉嫌传销犯罪 不同于传统的传销犯罪,虚拟货币类传销犯罪同时具备网络传销和金融传销的特点。在当下的币圈,涉案项目通过公开社交网络平台、私域流量社群等方式快速进行传播,能在短时间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根据公开资料,仅2023年一年全球因虚拟货币类传销骗局造成投资人损失就达66亿美元之多。基于虚拟货币在发行、推广方面的独特模式很容易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传销犯罪。 根据币圈的不同玩法,以下几种模式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涉嫌传销犯罪: (一)炒作伪合约代币产品 在当下区块链上发行合约几乎已经是零门槛,一些心术不正者炒作DeFi(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概念,以高额投资回报为噱头设置伪合约代币产品投资门槛,诱导投资人发展下线,通过智能合约内置的(或线下推广时实质采取的)层级关系、以层级返佣或团队计酬方式最终形成金字塔式的庞氏骗局结构。 (二)虚假质押挖矿 真实采用区块链技术的质押挖矿在当下的中国内地司法实践中不能说是肯定合法,但至少不能直接说涉嫌犯罪。但是虚假的质押挖矿就很容易触及中国刑律,尤其是投资人通过主流币兑换平台币投入挖矿获得算力的模式下,通过宣传、诱导投资者投入的主流币越多、推广发展的下线算力越高未来的收益就越高,再给投资者的赎回主流币设置硬性障碍,项目没有真实的技术、资源投入等,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主流币,那么此种模式也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传销犯罪。 (三)代币置换模式 一些项目平台以托管主流虚拟货币为由,吸收投资人的主流币,后期通过诱导投资人将主流币置换为平台币的方式骗取投资人的主流币。在具体模式上存在诱导投资人推广下线会员投资等传销模式。(具体参见《虚拟货币传销为何屡禁不止?》,作者七星锤) 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传销犯罪嫌疑的币圈模式,刘
律师
不再一一列举。总结起来这些模式的共性就是以骗取财物为终极目的,以短期暴富、高额投资回报等为诱饵,以明显或隐性的方式进行返利,诱导投资人直接或间接缴纳门槛费并推广下线、发展更多人员入场,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结构。 三、币圈传销犯罪的辩护 并不是所有的发币行为都构成传销,即使有些案件中在表面上也形成了远超过3层以上的结构。作为辩护
律师
,在代理币圈的传销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因发币导致的传销案件中,刘
律师
建议辩护人一定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从终局目的上看是否为了骗取财物。传销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其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如果一行为或一商业模式最终的目的并未打算或实际上骗取他人的财物,就很难说该行为/商业模式是传销犯罪,当然仅仅依靠这一点辩护是很无力的,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客观证据推断主观行为来认定当事人涉刑。这也就要求辩护人除了要证明当事人没有骗取财物的意图或行为外,还要注意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二是从组织结构上看是否符合传销的层级及人数要求。传销犯罪的构成基石就是在传销模式下,必须要有三层以上结构+30人以上参与。虚拟货币类案件同属于网络犯罪案件,从控告方的角度来说要证实全案的难度之一就是如何将网络中虚拟的参与者具象化、客观化、实体化。因为即使有微信聊天记录、投资记录、发展下线记录等,如果不能对应到具体真实的张三李四等个人,那么是很难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的。 币圈的传销案件有个特征就是推广的下线并不是按照人头计算,而是根据新注册的钱包地址来计算,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每一个新注册的钱包地址并不等于发展的新的下线,因为理论上一个人可以注册无限多个钱包地址,那么如何认定被发展的下线(钱包地址)就是对应一个真实的人呢?司法机关必须要给出充足的证据才行。 三是考察返利模式有无逐级返利或团队计酬。逐级返利或团队计酬也是传销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但是现实中很多币圈的涉传销案件并没有直接的逐级返利或团队计酬,也就是本质上没有上线对下线的剥削。一些币圈传销案件中,组织者对推广、发展下线(注册新的钱包地址参与投资)的人员(实质上为钱包地址)采取空投奖励等方式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意义上的“返利”。如果辩护人可以证明该空投并非来源于被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传销犯罪上的返利。 四是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辩护。币圈刑事案件中除了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外,必不可少的两大类证据就是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而且这两类证据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从刘
律师
参与辩护的多起币圈案件尤其是传销类案件来看,所有案件的电子证据及鉴定意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关于电子证据的辩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刘律之前的文章《xxx》;对于鉴定意见来说,至少有司法会计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两种,对于鉴定意见的辩护可以关注的点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检材的移送、获取、内容问题(比如鉴定机构大量采用嫌疑人的口供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建议法院不予采信);鉴定过程的合规性(链上数据的分析、钱包地址的层级分析、钱包地址与真人的对应问题等等)。 四、结语 虽然说自“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后,在中国内地发行虚拟货币违反监管规定,但是并不代表着发币就必然等同于违法甚至犯罪。具体的判定标准应当回归到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上来,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来审视之,而非先入为主式地一看到发行虚拟货币就先内心认定其构成犯罪,然后再想尽办法以“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你”的心态翻刑法典来定罪量刑。 墨守成规是法律的本性,但打破现状是科技的使命。刘
律师
希望司法机关对于新兴科技心怀适度宽容,而非一味打压。最近和朋友聊天时谈起近代以来几乎所有推进人类进步的科技发明似乎都不见国人的身影,也许在web3.0时代会有一些改变,要确定这些改变能够实现,不仅要靠科技创业者的奋斗,更需要一个稳定、和善的法治环境提供支持。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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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7
区块链动态2024年7月6日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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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联合创始人Roman Storm的
律师
已请求负责其刑事案件的法官将审判时间从2024年9月推迟到2025年1月或2月,理由是案件复杂且需要取证的文件数量较多。 15. 金色财经报道,韩国政府宣布将新的虚拟资产税法规实施时间推迟至2025年1月,以解决个人投资者税负和法规澄清问题。根据新规定,从2025年起,该法将包括居民的所得税、非居民的预扣税以及虚拟资产的赠与税。此次延期主要影响居民个人的所得税和非居民以及外国公司的预扣税。投资者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延期将有助于政府和行业更好地调整,以顺利实施新的税收制度。 16. 金色财经报道,Bitwise CEO Hunter Horsley在X平台发文表示,其比特币现货ETF(BITB)昨日(7月5日)流入金额约为30,000,000美元,其交易量超过1亿美元。 17. 金色财经报道,美国众议院计划在下周就推翻拜登总统对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121(SAB 121)的否决进行关键性投票。这一公告引发了加密行业的争议,担心其可能影响银行对数字资产的保管。尽管众议院在五月份已以228-182的票数通过该决议,但要推翻否决,仍需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对于这一投票,政治专家褒贬不一,认为成功推翻否决的难度颇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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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6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证监会等六部门出手,最新政策来了,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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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十六)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强化财会监督制度建设,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提升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造假行为。 (十七)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发布典型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加大警示宣传力度。 七、落实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强化监督问责,对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等机制在重大案件协调、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等方面的作用。 (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宣传解读,注重主动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凝聚各方共识。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营造诚信经营和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 (二十)加强风险防控。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坚决清除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财务造假。有效统筹打击财务造假与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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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7-05
8年6任!工党斯塔默将出任新一任英国首相,英国股市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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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学习。 斯塔默于1987年开始担任
律师
,接手了一系列备受瞩目的案件。 2008年,与妻子结婚一年后,斯塔默成为检察长,并成为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负责人。 斯塔默于2014年因在司法上的杰出贡献而被授予爵士称号,并于次年当选为英国议会议员,踏入政坛,担任移民大臣和反对党脱欧大臣。 2020年,他被任命为工党领袖,并在Jeremy Corbyn辞职后发起了对工党的重大改革,Jeremy Corbyn领导的工党在2019年大选中创纪录地失败。 虽然斯塔默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民调显示,人们对斯塔默或他的政党没有什么热情,而且在他上台之际,英国正面临一系列艰巨的挑战。 英国的税收负担将达到二战后的最高水平,净债务几乎相当于年经济产出,生活水平下降,公共服务摇摇欲坠,尤其是全民医疗服务制度(NHS),该体系一直受到罢工的困扰。 在此次选举中,工党概述了如果上台,将有五项长期任务:推动经济增长、投资绿色能源、改革NHS、打造更安全的街道,并通过新的技能议程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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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7-05
用中国护照到处旅游并回大陆探亲,中国男子被加拿大剥夺难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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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2015年12月抵达加拿大后,经
律师
代办并取得难民资格,在2018年6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申请难民者的理由,一般是受原籍国迫害,产生恐惧才不得不离开。但周以难民身分取得永久居民一年后、即2019年6月,又到多伦多中国大使馆为快到期的中国护照申请新护照。 记录更显示,他在2016年访古巴一星期,也是使用中国护照。 周姓男子更新了中国护照后,又曾用作到访泰国、香港及中国大陆等地,在2020年1月返回加拿大时,被边境服务局职员查问。 他表示当时去了中国大陆两个多月,是为了看望生病的外婆及准备丧事,同时声称中国大陆对他已经不再安全,自己只是冒险返回。 在2022年11月, 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部要求难民保护处(RPD)剥夺周的难民身份。去年三月,RPD接纳加拿大公共安全部申请,认为周使用中国护照并返回中国,等同有意得到中国外交保护。 RPD认为,整个事件中没有人强迫他更新旧中国护照,更没有人强迫他返回中国。虽然他到中国看望外婆的理由成立,但认为他并非外婆的首要照顾者,并不构成非回不可的理由。 联邦法官同意RPD的结论,指出周在大陆有很多家人、包括其母仍在,有能力照顾外婆。而且即使个人情感上认为对家中老人负有照顾责任,亦不等同于法理上不得不回国的要求。所以即使对周性男子的处境表示同情,仍然裁定支持RPD的决定。 申请人提出,RPD不合理地以他经商、拥有大专学历、又懂得委托
律师
来申请难民等,来评估他理应知道申请中国护照的后果。但法官认为RPD的评估合理,指出申请人亦用中国护照到访香港及泰国等地,这些地方都完全不是没有选择必须前往。 来源:加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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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美财经
2024-07-05
重磅!英国大选结果即将出炉,工党或有望获得压倒性胜利
go
lg
...
实现改变。 这意味着,61 岁的前人权
律师
斯塔默上任时可能会面临英国历史上最大的任务之一,但却缺乏支持率和财力来解决它。 “今天,英国可以翻开新的篇章,”斯塔默在周四的一份声明中告诉选民。“我们不能再忍受保守党五年的统治。但只有投票给工党,改变才会发生。” 该国的 40,000 个投票站于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06:00 开放。 现年 44 岁的苏纳克与妻子阿克莎塔·穆尔蒂 (Akshata Murty) 一起在英格兰北部里士满选区提前投票,该选区是他在议会的代表。斯塔默与妻子在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08:30 左右在伦敦北部选区投票。 苏纳克提前数月宣布举行大选,但最近几周他不再呼吁保守党连续第五次获胜,而是警告工党在议会中无人挑战的危险。 苏纳克在选举日向选民发出了新的口号,称工党政府将提高税收,阻碍经济复苏,并使英国在地缘政治紧张时期更加脆弱,但工党否认了这一指控。 苏纳克周四表示:“他们将对我们的国家和经济造成持久损害——就像他们上次执政时所做的那样。”“不要让这种情况发生。” 投票将于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21:00结束,届时出口民意调查将首次显示结果。预计详细官方结果将于周五凌晨公布。 惩罚政府 如果民意调查结果正确,那么英国将效仿其他欧洲国家,在因新冠疫情和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而引发的生活成本危机后惩罚本国政府。与法国不同,英国似乎将转向中左翼,而不是进一步右倾。 自从苏纳克于 2022 年 10 月被议会选中接替利兹·特拉斯后不久,工党一直在民意调查中保持 15 至 20 个百分点的领先优势。特拉斯上任 44 天后辞职,引发了债券市场崩溃和英镑暴跌。 民意调查专家通过模型预测工党将取得英国历史上最大的选举胜利之一,其在议会的多数席位可能超过托尼·布莱尔或玛格丽特·撒切尔所取得的多数席位,尽管仍有大量选民尚未做出决定,投票率可能会较低。 在英国 2019 年的上次大选中,这样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当时鲍里斯·约翰逊为保守党赢得了巨大胜利,政界人士预测,随着工党的解散,保守党将执政至少 10 年。 斯塔默曾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检察官,在工党于 2019 年遭遇 84 年来最惨痛失败后,他接替资深社会主义者杰里米·科尔宾领导工党,并将工党拉回中间立场。 与此同时,英国保守党内部也出现分裂,约翰逊执政期间的丑闻、脱欧公投后引发的怨恨以及未能满足 2019 年广大选民的要求导致保守党四分五裂。 约翰逊破坏了工党的诚信声誉,而特拉斯则损害了工党长期以来的经济信誉,只剩下苏纳克来稳住局面。在他任职期间,通胀率从 41 年来的最高点 11.1%回升至目标水平,他还解决了一些脱欧紧张局势,但民意调查结果并未发生变化。 苏纳克的竞选活动遭遇了一系列失言。他在倾盆大雨中宣布了投票结果,他提前离开法国诺曼底登陆活动激怒了退伍军人,助手们涉嫌选举舞弊的指控再次引发了丑闻传闻。 奈杰尔·法拉奇意外出任右翼改革英国领袖,也蚕食了保守党的选票,而中间派自由民主党预计将在英格兰南部富裕的党内心脏地带取得良好表现。 承诺改变 苏格兰民族党因资金丑闻走上自我毁灭之路,斯塔默也可能从苏格兰工党的复苏中受益。 但斯塔默可能会发现,在唐宁街他的命运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他的竞选承诺围绕着“变革”这个词展开,利用了民众对公共服务紧张和生活水平下降的愤怒。但他几乎没有什么手段可以动用,因为税收负担将达到 1949 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净债务几乎相当于年度经济产出。 斯塔默一直警告说,他无法迅速解决任何问题,而他的政党已经向国际投资者寻求帮助,以应对挑战。 苏纳克辩称,他执政的 20 个月已经使经济走上了上行轨道,工党不应被允许危及这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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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瓦
2024-07-04
“大病初愈”的康美药业"摘帽"复牌首日暴涨近10%,重返A股市值近300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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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得益于其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努力。资深
律师
罗春雷表示,康美药业的复牌反映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恢复了合规经营的状态,满足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条件。这一方面说明康美药业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新投资者等方式走出了困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和内控制度的认可。 然而,康美药业的盈利能力仍受到市场的质疑。数据显示,康美药业2019年-2023年扣非净利润连续5年为负,2022年、202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也为负数。尽管2023年首次扭亏为盈,但扣非净利润仍处于亏损状态。有分析人士指出,康美药业目前的盈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经常性损益,其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仍有待观察。 财务造假阴影未散,投资者保护问题受关注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康美药业案件推动了A股市场退市规则的完善,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但他也指出,由于康美药业未达到强制退市的标准,因此按照规则,在其满足相关条件时允许其复牌也无可厚非。 不过,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得到充分补偿,仍是一个疑问。在康美药业2023年的首次"摘帽"申请中,历史诉讼问题就是导致其申请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专家表示,康美药业复牌后,还应继续通过各种方式补偿受损投资者,以重塑投资者信心。 总的来说,康美药业"摘帽"复牌虽然表明其重回正轨,但公司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康美药业需要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其还需妥善解决遗留的投资者索赔问题,重建市场信誉。只有在实现规范运作和业绩持续向好的基础上,康美药业复牌后的运行才能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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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7-04
律师
提醒:防范香港支票转账换汇骗局 骗子跑路 介绍人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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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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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因为邵
律师
近期办理的一起因换汇引发的介绍人涉刑案件的有感而发,但为保护隐私,本文不会透露任何在办案件的具体案情。仅做一个法律知识的科普,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了解此类骗局,在日后做好风险防范,以避免潜在的涉刑风险。 有换汇需求的群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正当需求的,例如留学、出境旅游、跨境贸易等,一类是出于非法目的的,例如转移资产、洗钱等。 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出于“方便、快捷”等的考虑,私下换汇的交易,不合法,但在实践中很普遍。再加上香港的金融体系和内地稍有不同,资金到账≠入账,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文 | 邵诗巍
律师
01 已到账的钱,被对方撤回了? 1、已到账的钱,被对方撤回了? 在香港,银行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支票交易的普及程度与咱们内地的移动支付差不多,缴费、发工资,首付款,香港地区都习惯使用支票来完成交易。 但支票汇款的方式,汇款人在操作汇款之后,钱实际处于挂账状态,支票入账和到账之间会存在24小时的核账时间。 也就是说,收款方会先后收到2次银行的短信通知: 第一条短信通知表述为资金已“汇入”,这个仅是显示在收款人账户上的数字”(又称“挂账”),汇款方可以在24小时内撤销; 第二条短信通知表述为资金已“存入”,这时才是真正的资金到账,汇款方不能撤销。两条短信通知间隔超过24小时。 即使付款人没有撤销支票,该支票也可能因资金不足、签名不符等其他因素达不到符合银行支票兑现条件,导致无法到账(又名:“跳票”)。 例如汇丰银行,中银,永隆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等香港账户都支持这种操作。 而且骗子喜欢将交易日期选在周五,因为周末银行不上班,等到被害人周一意识到自己被骗,发现骗子早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02 因介绍换汇,介绍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 外汇对敲,是常见的私人换汇方式,就是国内的A和国外的B交易,由A转账人民币至B指定的自己的国内银行账户,由B转账外币至A指定的自己的国外银行账户。但有换汇需求的A和B不一定原本就认识,所以就有很多牵线搭桥,撮合交易的中间人作为介绍人。 这些介绍人通常从事的职业领域涉及留学咨询、移民服务、券商金融、外币兑换、保险业务、信托、银行业以及财富规划等,因工作原因,他们能够接触到不少高净值客户群体。 介绍一个2020年成都法院判决的案件,案号:(2019)川01刑终1114号。 高某长期从事留学、移民等业务。高某在澳大利亚的金融咨询师赵某称其客户Jason有个客户有900万美元想换成人民币,询问高某是否有客户想换美元。高某就问其在澳大利亚朋友房产中介伍某。伍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其客户熊某。熊某同意后,伍某将熊某某联系方式发送给高某。 熊向高发送了一张余额1.5亿人民币的建行截图,Jason向高发送了一张余额为850万美元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账户截图。接着各方对换汇事宜进一步展开沟通。 交易流程为: Jason向熊汇丰银行账户内转入合计400万美元支票,并向高发送汇丰银行交易通知书截图照片,熊按对方给出的汇率,将对应的2600万人民币转入Jason提供给高的银行账户。高扣除了撮合本次交易收取的60万手续费之后,将剩余款项转给了Jason。 本案案发是因为熊某发现支票被银行退回,于是报案,高某被抓,全额退出了60万手续费。最终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03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四种行为均属行政违法,但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仅规定了“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并未明确规定“介绍买卖”也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实践中,对于介绍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不少
律师
的辩护意见也是“因法律未明文规定,所以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也是该案中高某的
律师
提出的辩护要点之一。 关于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邵
律师
在以往发布的文章《熟人介绍换汇,『中间人』竟被定主犯,判刑8年,冤不冤?——不要介绍他人买卖外汇,小心被定非法经营罪!(上篇)》已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本文中就不再赘述。 通常,法院的解释一般为:中间人客观上为买汇和卖汇的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因此,中间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介绍买卖”,而是实施了“变相买卖”行为。 04 写在最后 私下换汇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介绍他人换汇这一行为,虽然未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为刑事违法,但若换汇交易额超过500万,或介绍人收取的好处费超过10万,介绍人的涉刑风险就非常之高,如果介绍人撮合的主体交易成功,也未必会案发,但像本案当中的支票转账票据,真的是防不胜防。 那上文案例中的骗子呢?有没有被追责?从本案的判决书内容来看,似乎是没有。 法院认为:对上诉人高锐所提没有追究买卖外汇双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原公诉机关在本案中除高锐外并未就其他人提起指控,故本案中除高锐外的买卖外汇双方是否构成犯罪,本院不作评价。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摘自判决书原文)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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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4
正式启动!格隆汇中概联盟揭牌成立,让世界分享中国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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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企业和知名服务方,包括交易所、投行、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优秀的美股服务机构,旨在给中概精准提供高质量的资本市场服务,提高中国公司在美股的影响力和投资者关注度。 格隆汇将在联盟分享历时10年时间累积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加上由华尔街以及名校海归为主的超60人的分析师团队,重点为中概提供研报覆盖服务。 而作为联盟成员,中概公司可以享受格隆汇提供的资本市场品牌、媒体、研报、咨询等服务,同时也可以精准匹配到联盟内其他知名机构的服务。 我们希望通过联盟内的资源共享,提高中概整体的公司治理和投关水平,建立和全球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 未来,格隆汇会继续致力于服务全球资本市场各个环节,为中国公司出海融资,为中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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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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