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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比特币:闪电网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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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斯告诉新闻机构。 “他们没有支持性的
金融监管
,没有支持性的金融科技银行基础设施,没有点对点应用程序等等。通过比特币海滩项目等举措,他们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资产和网络,以改善金融准入,”他继续说道。 尽管最初的增长遇到了一些障碍和挑战,但闪电网络已经证明了其弹性和显着增强比特币功能的潜力。 解决区块链三难困境的挑战——在不影响去中心化或安全性的情况下实现可扩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闪电网络提供了一种允许即时、低成本交易的解决方案。虽然这个解决方案涉及外围解决方案,但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比特币而言,传统上比特币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价值储存手段,而不是一种交换媒介。 闪电网络在各种应用中的使用越来越多,从 Nostr 等社交媒体平台到游戏和汇款,再到成为萨尔瓦多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核心,突显了其多功能性和日益增长的接受度。 闪电网络对现实世界的影响也许最生动地体现在萨尔瓦多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在这里,该网络在将比特币转变为日常交易的可行选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证明加密货币确实可以在人们的日常金融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实现加密货币承诺的重要一步,它不仅作为投资工具,而且作为实用、可用的货币。 闪电网络的故事展示了加密货币发展和满足多样化用户群需求的潜力。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和发展,它可能会在塑造金融和数字交易的未来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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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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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
金融监管
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律师解读: 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 虚拟货币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等面向公众的代币融资 对虚拟货币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原文: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虽然虚拟货币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虚拟货币来抵账,合法有效。 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 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虚拟货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 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原文: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4、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原文: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原文: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6、判项及执行问题 原文: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再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7、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03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 2022年我曾在这篇文章《元宇宙很远,NFT很近》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区块链合规应用是NFT,NFT合规应用是数字藏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关于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 1、在中国,虚拟货币并不等区块链。 如何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在中国的限制与否定和对区块链技术的鼓励发展并行,这是理解区块链创业在中国很重要的一个前提。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的理解都是狭隘在虚拟货币,会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否定便是对区块链的否定。然而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一个场景而已。 与区块链大概念相关有很多可以去创业的地方,和区块链在商业社会的应用场景有很多。 2、中国为什么不欢迎虚拟货币 (1)思想不正确。很多虚拟货币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机器来发行货币,这事是任何脑子正常一点的央行都不会答应的,要知道,印钞机多挣钱啊。 (2)骗子人太多。骗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勤奋的人,最新的东西永远都是他们在追赶潮流,以便浑水摸鱼。虚拟货币这个东西,非常方便资金盘或CX盘来行骗。这事国家当然不欢迎。 (3)外汇不好管。众所周知,中国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备的外汇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够跨境的资金是十分有限且实名登记的,区块链这个东西跨国界转移资产太方便了,国家怎么能忍? 3、区块链创业机会在哪里?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04Web3.0的未来在中国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机会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10年后区块链行业会怎么样?我有几个大胆的猜测,很不负责任的那种: 1、2023年行业的大机构和当红炸子鸡项目可能都挂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币要么成为另类资产配置的常规标的,价格缓慢增长到10万刀以上,要么就彻底归零。(不构成投资建议!) 3、稳定币会成为跨境贸易、跨境汇款的首选,主流社交媒体和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稳定币系统,Web3.0时代的全球货币大战会继续博弈。 4、证券型代币已经成熟,只不过路径不是Token成为证券,而是证券成为Token,主流证券交易所会选择使用区块链来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撑,RWA对应的债权型Token层出不穷。 5、东西方都会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监管沙盒,以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区块链创业团队发行Token来募资/发债,但会对募资金额和投资人进行限定,参与认购和交易的是合规基金或者合规投资人。 6、功能性代币会成为绝大多数Web3.0应用的标配,正如Web2.0时代的钱包与积分那样。功能型代币不存在募资的功能,只是用于用户激励和网络数据流通使用。跨项目、跨链的功能性代币流转会成为趋势,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起的。 7、NFT会成员线上社交、线上游戏、电商的标配,不会再刻意的强调NFT的以虚促实,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商品会成为日常消费品极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这些猜想,大概率还是可以发生在中国。 为什么坚信Web3.0的未来在中国 1、中国Web2.0时代积累了全球遥遥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无论是软硬件还是O2O,互联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很是完备,Web2.0的时代红利中国政府显然是尝到了甜头,互联网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领先身位中国断然不会拱手让人。 2、中国有全世界最优秀的互联网产品经理和运营人才,你说勤奋也好,内卷也罢,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绝对数量领先的优秀互联网人才在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流量获取、商业变现各维度绝对是全球遥遥领先。 3、中国14.12亿人口,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就有12亿。这样的统一大市场,多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项目者的羡慕嫉妒恨,更何况这统一大市场还有一道无形的墙予以保护。 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分工不同 1、中国内地区块链是要跟产业结合,以数字经济促进传产业的发展,以区块链要降本增效,促进消费。 2、中国香港走的是虚拟资产金融中心,是以虚促虚。 3、对于中国的区块链创业者来说,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实体产业结合企业,如果你的客户在中国内地,那就安下心来在中国内地发展,不要想着发币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场,做虚拟资产相关的事情,不要犹豫,香港逐渐开放的监管政策在等着你。 本文是我11月参加Conflux树图「北斗计划·大学生区块链科普」课程内容,正好与近期热点契合,与大家分享,欢迎讨论。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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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探索金融支持共富新思路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联合上海清算所、信银理财发布首只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主题债券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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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指数发布会。上海清算所、浙江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
、信银理财以及100家浙江省主流发行人和战略合作企业、30家国内投资人应邀出席会议。会上,上海清算所、信银理财联合发布了全国首只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主题债券指数—上海清算所中信理财浙江共同富裕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SCH00915)。 中信银行副行长王康介绍,中信银行创立之初,即以实业兴邦为己任,建行36年来,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产业+金融平台,以金融血脉滋养经济肌体,践行“中信担当”,展现“中信智慧”,创造“中信价值”,为113万家公司客户、1.3亿名个人客户传递“中信温度”,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践行强国、富民的初心与使命。此次编制并发布共同富裕指数,是中信银行服务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的一次创新实践,对提振投资者对于浙江地区债券和发行人的信心,宣传金融支持浙江共同富裕建设的样板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次发布的浙江共同富裕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以浙江地区信用债为基础池,筛选中高信用等级债券发行人所发行的0-5 年期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多类型债券,重点识别支持科技创新、小微和民营企业、乡村振兴、提高公共服务和实现双碳目标五个领域的专项债券,充分聚焦共同富裕目标。同时上清所将每日公开发布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浙江优质信用债市场价格动态。 信银理财“共富共创”系列理财产品是首只应用该指数的理财产品。一方面,引领金融资源精准对接浙江省内优质产业,助力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绿色债券增量扩面,促进产业和金融的良性循环,更好地支持科创、三农、绿色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共富共创”系列产品将良好产业收益以优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形式供给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金融在收入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构建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多样化财富管理体系。 浙江共同富裕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的发布,不仅是中信银行主动担当国有金融企业使命,深入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不断践行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的生动体现,也是中信银行借助中信集团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金融赋能,为浙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更多“中信方案”和“中信智慧”的成功尝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实践意义。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单国民表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扎根浙江大地29年,始终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助力实体经济,连续5年在总行综合绩效考评中被评为A类行,先后12次被浙江省政府授予“金融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一等奖”。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将依托中信大协同平台,协同全社会之力,优势互补、智慧共享,创造新思维、探索新路径,为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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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金融界董事长张斌:启航论坛打造“金融强国”范式 助力实体经济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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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已迈入深水区。年初,机构改革方案重塑
金融监管
框架;岁末,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继召开,“金融强国战略”首次提出,为中国经济和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 “启航·2023金融强国论坛”的举办,正是顺应时代趋势,落实国家战略的生动案例。两天9场论坛,百位顶尖专家,奋力书写“五篇大文章”,助力实体经济和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张斌表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兴,国家兴。启航金融强国论坛致力于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金融界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台、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北京银行、中国人民大学等企业单位,携手探索金融强国路径,共同打造政、商、学界协同实践的范式。 金融界作为我国最早的垂直财经平台,24年来持续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群体赋能,目前日均服务用户超过千万。在当前的金融数智化浪潮中,金融界以人工智能为战略,开启了智慧信息、智慧数据、智慧投顾“三智融合”的新征程。 “未来,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中国经济的前行之路,为金融强国的实践之路凝聚信心,凝聚力量,凝聚成功。”张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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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广发证券辛治运:证券公司正经受“降维打击”的考验,数字化转型是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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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行业层面,
金融监管
机构纷纷响应国家数字经济规划,也在全面推动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人民银行陆陆续续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行业从2018年开始全面进行数字化转型,相对比证券业早一点,证监会在19年发布《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前年发布《证券期货业“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也是从2022年开始,证件业协会这方面也在持续的推动数字化转型,发表了一些指导意见、开展调研、案例分享、行业交流等工作。 现在万物互联叠加大数据、人工智能一系列的发展因素,使在座的企业、金融企业、实体经济等都面临高度快速变化和不确定的金融环境,竞争也非常激烈,经营难度也在升级,没有数字化转型很难有竞争力、适应力。首先可以看到市场方面,卖方市场逐渐变成买方市场,产品供应非常丰富,选择非常多,技术变化非常快,数字产品更新换代非常频繁,企业经营边界越来越模糊,企业迎来跨界竞争,拿证券公司来说,既要和互联网企业跨界竞争,面临银行,面临外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跨界竞争,网络效益也越发强大,其他行业可以对本行业进行降维打击,腾讯和阿里这些公司有非常大的流量入口,对证券业行政非常大的冲击,客户忠诚度也在下降,需求也在不断的升级,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激烈的市场变化,数字化转型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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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央行: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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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需求,完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全面加强
金融监管
,切实提高
金融监管
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金融机构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各方责任,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风险处置机制。发挥好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职能,稳步推进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积累和规则制定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实施,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跨行业、跨区域和跨境风险,加强监管协同和上下联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金融系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防范风险,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更好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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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央行: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完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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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需求,完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全面加强
金融监管
,切实提高
金融监管
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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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曹德云:加快形成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制度化、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ESG投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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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原则及指引,近年来,环保部、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自律组织等相关机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ESG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原则和指引,并呈现出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特征;二是企业ESG评价体系与标准,国内机构尚未就ESG评价标准达成共识,没有统一的ESG评估体系,各家评估机构的指标体系、计算方法、评级结果均有明显的差异;三是ESG投资与指引,由于我国ESG体系建设主要侧重在第一方面,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的评价体系与投资行为、指引方面的监管政策相对较少,而且主要聚焦在环境与绿色投资领域。 曹德云建议,在监管政策层面要着力建立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并贡献由双重重大性原则、通过信息披露标准、信息强制鉴证规则、披露豁免规则、差异性规则等构成的规则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为ESG生态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监管支持,在整体规范框架下引导和督促企业和金融机构践行ESG。在资管机构层面,在明确ESG投资理念,完善ESG战略规划,加强ESG组织保障,增加资源投入的基础上,加快构建ESG评级体系,强化ESG数据积累。通过ESG数据采购、尽职调查等方式,丰富ESG数据来源。结合公司自身ESG的理念和投资实践,构建专有性的ESG评级体系。并将ESG评级应用于ESG策略构建、尽责管理、信息披露等领域。在自律组织层面,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成立以来,持续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探索践行ESG,成立了责任投资专业委员会,开展多项课题研究和专题调研,配合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推进亚行保险资金ESG纪元项目,将尽快形成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制度化、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ESG投资规则体系。 以下为演讲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参加由北京市金融局和金融界联合主办的“启航 .2023金融强国论坛”。刚才,聆听了马俊博士和李晓文司长的演讲,很受启发。下面,围绕绿色金融的主题,结合协会最近赴欧洲考察ESG发展趋势的有关情况,谈谈资管机构ESG评级体系建设问题,供大家参考,请批评指正。 ESG(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概念于2004年由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 Global Compat)首次正式提出,2006年,联合国成立的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发布了“责任投资原则(PRI)”。近二十年间,在联合国大力推动下,ESG投资理念被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投资机构接受,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监管机构以及市场各方普遍认可和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和共同责任,随着ESG理念的持续探索和实践,ESG投资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关注企业责任、社会福祉、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 欧盟对ESG投资的探索实践走在了世界前沿,2019年《欧洲绿色协议》中指出,为实现2030年环境目标,欧盟每年需额外投资数千亿欧元,在公共部门无法完全负担资金的情况下,引导私营部门投资成为可持续发展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ESG信息是私营部门开展可持续发展投资的重要基础。为了实现2050年碳中和及其他可持续发展转型目标,欧盟监管机构致力于推动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以此为重要支点引导和撬动私营部门践行ESG投资理念,在ESG投资领域方面卓有成效。 欧盟在完善ESG投资监管体系,制定配套标准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欧洲领先的资管机构在ESG投资开展了有益探索实践,创新了可行的方法论和可操作性的运行模式,这些都对我国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其中,建立完备有效的ESG评级体系,是关键环节之一,对推动督促资管机构和资产持有机构更好地践行ESG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虽然欧洲资管机构的ESG评级方法和流程各有特色,但基本评级体系可概括为ESG评级指标和权重选择、ESG指标评分和定级、ESG评级修正和审定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ESG评级指标和权重选择。ESG指标和权重的确定是分行业考量的过程,评级团队针对不同行业综合考量指标重要程度、数据质量、数据可用性和数据差异化因素,选择适用于该行业内企业的指标和权重,分行业进行指标加权,最终构建适用于该行业的评级指标模型。 第二个步骤,ESG指标评分和定级。ESG基础数据是ESG评级体系的基础输入值,欧洲资管机构在ESG评分中均采用外部供应商数据,在输入评级模型前均会进行数据预处理。ESG指标评分过程是将ESG指标数据输入评级模型、计算ESG评分并据此最终定级的过程。评级过程可分为“外部供应商数据输入-三级指标评分定级-二级指标评分定级-ESG评级结果输出”四步,每一环节中的基础数据均会输入指标和权重不同的评分模型中,上一步输出结果将作为下一步评分的输入数据,层层加权最终得出ESG整体评分,据此评分确定定级。 第三个步骤,ESG评级修正和审定。评级修正和审定是ESG初步评级结果输出后的定性分析过程,分析师将整合关键信息,对ESG初步评级进行修正和定性调整,并审定ESG评级最终结果。引起ESG评级修正的因素根据评价对象所处行业不同而有所变化,典型因素包括重大ESG问题(如气候变化)和争议性事件。 整体而言,欧洲不同资管机构具体评级方法有所差异,但存在两个共性,值得我国保险资管机构借鉴参考:一是重视ESG研究在ESG评级构建中的基础作用。无论是选择具有实质影响的行业议题,进行恰当的权重设计,还是对ESG数据进行合适的选择,欧洲资管机构均重视ESG研究在评级体系构建中的基础作用,明确ESG因素产生实质影响的基础逻辑和影响机制,并将ESG研究团队置于ESG评级的首要位置,正是基于公司内外部日益积累的ESG研究,并与定量分析团队相互合作,其才得以形成定性、定量相结合的ESG评级体系。二是通过合适的机制设计,确保ESG评级的合理性,并确立ESG评级在ESG投资中的权威性。欧洲资管机构在进行ESG评级的定量测算后,其ESG分析师将根据最新信息对ESG初步评级进行修正和调整,并审定ESG评级最终结果;ESG研究团队、定量分析团队以及投资团队也会相互合作以对最终评级进行核对确认。在投资过程中,欧洲资管机构均会严格以ESG评级结果作为其ESG投资策略实施的标准和参考,确保言行一致。尤其是在投资经理与ESG分析师就ESG评级结果存在分歧时,其也均建立了相应的申诉和分析论证机制,确保ESG评级在投资中得到正确应用。 总体上看,随着ESG 理念的普及和实践,ESG已不再是投资者用来评判投资风险的工具,而成为各行各业践行社会责任、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ESG的政策制度体系构建仍处于起步价阶段,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 ESG 信息披露原则及指引,近年来,环保部、财政部、国资委及人民银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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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证监会等部门,交易所、自律组织等相关机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 ESG 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原则和指引,并呈现出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特征。二是企业 ESG 评价体系与标准,国内机构尚未就 ESG 评价标准达成共识,没有统一ESG 评估体系,各家评机构的指标体系、计算方法、评级结果均有明显差异。三是 ESG 投资与指引。由于我国ESG体系建设主要侧重在第一方面,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的评价体系与投资行为指引方面的监管政策相对较少,且主要聚焦在环境与绿色投资领域。 具体到我国保险资金ESG投资方面,2022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决策流程等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践行ESG提出了相关要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但未明确金融机构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近年来,保险业相关自律组织也发布了一些指引,但可操性和指导性不强,在实践中仍面临难以实施的问题。至于ESG评级体系建设,由于我国ESG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数据匮乏,且ESG评级标准相对缺乏,我国保险资管机构在ESG评级体系方面正处于探索阶段。少数头部的保险机构因较早布局ESG,目前正在或已经完成了ESG评级体系的构建,并尝试将其应用于投资业务中。根据中国保险资管协会2023年1月发布的《保险资金ESG投资发展研究报告》,截止2022年底,我国有8家保险机构研发了ESG投资指标体系,7家保险机构会在构建投资组合或进行投资管理时对投资对象的ESG表现及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配置;3家保险机构建立了内部ESG投资数据库。然而,缺乏ESG数据支持、ESG指标难以量化、开发过程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是当前保险机构认为阻碍ESG产品与服务创新开发的重要原因。 为此,建议在监管政策层面,要着力建立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并构建由双重重大性原则、统一信息披露标准、信息强制鉴证规则、披露豁免规则、差异化披露规则等构成的规则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为ESG生态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监管支持,在整体规范框架下,引导和督促企业和金融机构践行ESG。在资管机构层面,在明确ESG投资理念,完善ESG战略规划,加强ESG组织保障,增加资源投入的基础上,加快构建ESG评级体系,强化ESG数据积累,通过ESG数据采购、尽职调查等方式丰富ESG数据来源,结合公司自身ESG理念和投资实践,构建专有性ESG评价体系,并将其ESG评级应用于ESG策略构建、尽责管理、信息披露等领域。在自律组织层面,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成立以来,持续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探索践行ESG,成立责任投资(ESG)专业委员会成立,开展多项课题研究和专题调研,配合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推进亚行保险资金ESG技援项目,目前,已制定完成了保险资金ESG投资操作指引和尽责管理指引,起草了保险资金ESG投资评价、信息披露及相关指标体系、最佳实践案例等自律规则,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于2024年陆续发布,尽快形成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制度化、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 ESG 投资规则体系。 最近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战略,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保险资金发展ESG投资对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助力实现金融强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保险资金ESG投资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由于具备后发优势和弯道超车的客观条件,目前正呈现加速发展的可喜态势。“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和国家
金融监管
总局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保险资管业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积极探索ESG投资实践,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积极促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保险资金ESG投资将持续取得新的进步,为全球ESG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范例。我们也愿意与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一道,为此而不懈努力! 最后,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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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银河证券王晟:证券行业将继续面临从严监管的环境,要把握好快和稳的关系,做到稳中有进、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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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会议指出要切实提高
金融监管
的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所以我认为未来的监管创新会更加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证券行业将继续面临从严监管的环境,因此我们要把握好快和稳的关系,要做到稳中有进、守正创新,既要做好业务创新与突破,又要做好合规与管理工作,牢牢守住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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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及其规范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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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字藏品的权益份额化交易,可能违背
金融监管
法规或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法律风险的忧虑使头部平台的流转模式单一,平台盈利有限,藏品短期升值空间不大,很难使行业长期受买家热捧。多数平台不大可能有能力持续大量发行具有高度创意、引起公众关注的热门文化IP藏品,长期以往,市场萎缩乃情理之中。 通常,数字藏品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基因,信息不能被篡改,有很高技术可信度与安全性,链上信息公开透明,藏品交易与流通信息可追溯,但这只是基于公有链一般状况而言。而国内数字藏品多依托联盟链或私有链。藏品发行数量和流转信息等关键信息缺乏透明度。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的数字藏品,其数据多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面临两大风险:第一,如果服务器所属特定公司停止运营,数字藏品指向内容可能不复存在,特定数字藏品可能一文不值,数字资产的权利失去依凭的基石;第二,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易被修改,导致数字藏品映射的可能不是权利人原本期望拥有的数字作品,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对小平台而言,这种风险格外突出。此外,在缺乏外部监管,链上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数字藏品发行数量与交易存在暗箱操作。有的平台通过内幕交易,热炒特定藏品。一些平台的创始人或员工持有部分数字藏品,或利用信息优势参与买卖∕拍卖,或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哄抬特定藏品的价格,将价格推高后抛售砸盘,获取巨额利益。 一些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价格暴涨暴跌,买家在平台的资金无法提现,平台未严格核实用户真实姓名,诱发一些买家借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收益,实现洗钱意图。一些数字藏品价格缺乏价值支撑,沦为投机工具。“庄家”通过早期交易及其它手段囤积数字藏品,拉高出货,严重危害市场公平。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平台存在典型的非法集资或欺诈嫌疑:平台联合所谓的“团长”,这种“团长”有自己所维护的用户群,为特定平台导流,平台据数字藏品销售额给“团长”分成。这类小平台联合“团长”“割韭菜”后跑路,存在欺诈嫌疑,值得关注。这类平台借数字藏品之名从事传销或诈骗,影响行业整体声誉。 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举措 其一,要加强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处置侵权纠纷。当前海外OpenSea等平台的数字藏品多通过以太坊等公有链“发行”,国内数字藏品的发行则多在平台自己搭建的私有链或联盟链上,个别平台的技术甚至与区块链无关。联盟链信息透明度低,但相对可控。国内平台发售或拍卖数字藏品前,应事先承担审查创建者的数字藏品来源合法性义务,可设置发行人保证金制度,对数字藏品创建者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强化事后追责机制,使数字藏品“发行权”被有效控制,减少数字藏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当发生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后,可考虑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智能合约能为解决“适用规范”和“执行依据”问题提供有效方案。当前,数字藏品相关法律或政策还相对空白,基于共识机制和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约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借助一般性常识和基本合同法原理,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法律关系不复杂的链上争议。在处理纠纷的裁决作出后,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条款,自动执行裁决。这种机制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领域强制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争议。 其二,监管机构应鼓励各平台的中心化数据存储向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减少中心化存储机构单点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国内各平台多源于各自开发的联盟链,各自为政,名为联盟链,但互不联通,实质上近似私有链。未来可经国家出台产业政策,激励各链跨链互联,形成网络节点更广泛的联盟链,实现多中心化存储和多节点治理。未来区块链监管政策可适度调整,监管机构进一步推动联盟链同以太坊等知名公链对接,明确加密资产与加密货币的性质,助力国内数字藏品与国际接轨。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发行的数字藏品,信息公开范围有限,难以充分起到数字作品版权公示效果。单一机构控制的联盟链或私有链易发生单点故障,无法保证藏品买家的权益。鼓励不同平台共同参与创建“公共的联盟链”,有助于改善这一现状。 其三,国内数字藏品为自2021年以来的新生行业,市场规模小,用户数量少,已发行数字藏品的知名艺术家和现象级IP有限,为激励数字藏品赋能数字作品创作,可择机探索推动二级交易市场,及时推动行业配套监管政策的制定,鼓励平台探索数字藏品多场景应用,而非让买家仅限“查阅JPG格式的图片”。缺乏二级交易市场,行业失去活力,难以成长。不支持数字藏品流转的平台对许多买家而言缺乏吸引力,平台没有流转手续费的收入,利润有限。也有一些平台进行寄售功能内测,平台充当提供交易服务的角色,每一次转售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在当前法规空白期,此类平台近似变相成立交易所,游走于法律边缘。因此,行业稳健发展亟需政策与法规明确加持。 其四,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应持续提示风险,推动投资者风险教育,严厉打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当前数字藏品买家多为行业新手,新入场者很容易存在非理性消费,只关注数字藏品价格涨跌,忽视其内涵与价值。比如,一些买家购入“数字复刻文物”类型的数字藏品时,对特定文物的出土时代、属性、用途及其在历史中的意义并不关心,购入的意图多是以更高价格卖给下家。衡量数字藏品的价值,买家需要关注对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享有何种权利,辨析其底层权利的内涵,正确衡量数字藏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识别其稀缺性和独特性。如果没有合理的权利或价值作为数字藏品的基础,单纯炒作不可持续。数字作品原著作权人授予了数字藏品持有人部分著作财产权,但其著作财产权的限制程度各有不一。近年海外热门项目“无聊猿”允许数字藏品持有人使用、复制和展示其所购买的特定艺术作品,创作基于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如生产和销售展示艺术作品的T恤等。与“无聊猿”广泛授权不同,有的数字藏品原著作权人可能仅授权买家享有访问特定数字作品的有限权利。数字藏品可以作为链外数字作品真实性的证明,在数字作品交易中则可以作为版权证明。但是,版权证明仅意味着该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是正版作品,持有这种数字藏品相当于合法持有作品真实性确认证书,取得访问正版数字作品的资格。原著作权人(或项目方)授予买家权利的大小与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存在直接的相关性。监管者与自律组织对于初入场的买家而言,尤应普及这方面的投资者教育,规避投资风险。 其五,确认数字藏品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鼓励平台深挖数字藏品多重应用场景。国内数字藏品的商业生态尚处于早期,远未成熟。多数平台热衷简单销卖数字藏品,买家则是单纯拥有藏品。“无聊猿”在世界范围内破圈,既有诸多名星追捧,也有知名公司合作。其版权开放原则打破了传统IP的独家授权衍生观念,商业机构或个人可以购买一款“无聊猿”NFT头像,进行自己的商业开发。在数字藏品用户基础改善和流量效应加持下,一些中国商业公司积极拥抱以无聊猿为代表的数字藏品,以之打造品牌形象。有的新平台开辟艺术家IP专区,为艺术家提供创作平台、社群运营,在创作者和用户之间形成更强的IP粘性和价值赋能。在挖掘IP方面,一些专注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的平台开始出现,诸如“海豹数藏”推出鲁派内画、扑灰年画等山东传统文化藏品。数字藏品行业当前虽然遭遇各种问题,但正面确立其法律属性,借助规范发展之路,行业创意将带来令人瞩目的远景,激发文创领域数字化的动力。 【注:本文获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批准时间:2021-03)资助】 【参考文献】 ①袁康、唐峰:《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财经法学》,2021年第6期。 ②吴云、朱玮 :《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 :以反洗钱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③邓毅丞:《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④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⑤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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