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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收评:恒指涨0.22%、科指涨0.91%,锂电池板块强势,生物技术股活跃、药捷安康涨超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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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另加资本承诺及交割后的资本投入总额
人民币
4.278亿元,合共
人民币
4.588亿元。 机构观点 招商证券:随着供需格局改善,中国经济周期有望迎来景气拐点。科技产业的资本开支和研发投入将逐步转化为企业盈利,成为新的增长引擎。在美联储降息预期升温的背景下,南向资金和外资有望持续流入港股市场。港股作为全球估值洼地,在未来基本面改善、盈利预期上修、估值修复的带动下,中长期上行可期。 华泰证券:在当前全球的地缘政治和金融市场格局变化的背景下,港股有很多“例外”的特质,支持国内和全球资金继续增加港股的配置。由此,对港股中期的相对表现仍充满信心。 中金策略:进入9月后,A股波动“如期”加大,港股沉寂已久后似乎又接过了“接力棒”,恒指站上26,000点关口,南向流入也再度加快。近期上行后,港股整体风险溢价进一步降至 5.1%,为2018年初以来最低。8月经济金融数据陆续出炉,市场争论也在加大,是关注基本面的弱,还是继续聚焦流动性的好?建议先看美联储降息,降息后可能会分化,因为仅靠情绪和流动性支撑的部分都已经兑现。中期看,有基本面的结构仍是稳健选择。此外,短期可能“输时间”但中期“不输空间”的板块也可关注。 中信证券:随着未来更多上市公司从国内敞口转向全球敞口,尤其是在制造环节中国企业不断将份额转化为定价权,传统的基于国内库存周期的经济分析已经不能全面刻画市场基本面状态;未来评价基本面和流动性是否匹配,要站在全球敞口而不是国内经济周期的视角去全面评估。与此同时,海外机构对中国资产的高度青睐态势愈发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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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6:30
阿里投资、高德占网约车业务总GTV超90%,盛威时代再次冲击港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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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亿元和15.94亿元及9.03亿元
人民币
。同期毛利分别为5407万元、8589.3万元、5601.6万元及3708.8万元;净亏损分别为4.99亿元、4.82亿元、4.26亿元和0.90亿元;经调整净亏损分别为5053.2万元、1775.6万元、4055.3万元和932.6万元。 网约车服务是公司核心业务,2022年至2024年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6.2%、85.3%和88.9%,2025年上半年进一步提升至90.4%。同期,平台支付给司机的服务费(含奖励)占销售成本比例持续上升,2025年上半年达7.13亿元,占比82.3%。 公司业务高度依赖聚合平台合作,其中高德是最主要合作伙伴。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通过高德产生的交易总额(GTV)占网约车业务总GTV的比例分别为92.9%、89.5%、93.9%和94.5%。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按2024年GTV计算,盛威时代在中国网约车服务市场排名第14位。截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已获得204张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注册司机约170万名。 在道路客运信息服务领域,公司表现突出:按2024年联网售票量计算,在中国道路客运信息服务行业排名第一,当年交易总值29亿元,销售车票6160万张;按定制客运服务售票量计算,同样排名第一,交易总值5.82亿元,销售车票1740万张。截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已承接17个省级道路客运数字化项目。 行业前景方面,弗若斯特沙利文预测,中国网约车市场规模将从2024年的3121亿元增长至2029年的6985亿元,复合年增长率17.5%,低线城市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股权结构方面,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旅行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7.01%。阿里自2016年7月通过A轮融资首次投资后多次增资,累计投资金额超1.5亿元。其他投资机构包括宁波软银、贵阳软银、上海明赫、弘鑫天时等。公司累计完成9轮融资,总额达7.06亿元。2024年11月,成都云知涯以3000万元获得公司1.35%股权,对应IPO前估值22.16亿元。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有连云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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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9-15 16:01
央行发布8月金融数据,存款搬家现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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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万亿元,同比增长6.6%。月末
人民币
贷款余额269.1万亿元,同比增长6.8%。 8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329.96万亿元,同比增长8.8%。月末
人民币
存款余额322.73万亿元,同比增长8.6%。前八个月
人民币
存款增加20.5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9.7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6106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2.21万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5.87万亿元。 对此,多家券商发布解读。浙商证券认为,信贷小幅修复,存款搬家持续。目前居民消费需求偏弱,消费贷款贴息将于9月1日开启,叠加“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后续居民消费需求可能逐步释放。开源证券认为,存款非银化趋势延续。2022-2023年银行吸收的高息定存到期后一方面分流至理财、保险等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同业存款,另一方面股市赚钱效应带动居民资金入市,沉淀第三方存管存款。此外,存款非银化或重塑银行间流动性格局,表现为小行居民定期存款转化为大行非银存款,大行流动性更充裕,但负债稳定性弱化。 此外,浙商证券指出,房市有望回暖。根据克而瑞披露,8月30个重点城市新房成交规模为753万平方米,环比下降12%,同比下降17%,8月新房成交仍延续低迷。8月来,一线城市陆续出台限购调整、公积金优化等调控政策,同时伴随“金九银十”销售旺季的到来,预计9月房市成交可能有所回升。 企业贷款有所修复。8月企业贷款新增5900亿,同比少增2500亿。其中,企业短贷新增700亿,同比多增2600亿;企业长贷新增4700亿,同比少增200亿;票据融资新增531亿,同比少增4920亿。截至8月末,用于置换隐性债务的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发行1.9万亿,8月单月发行仅550亿,债务置换对长贷影响接近尾声。剔除票据后,企业实体贷款同比多增2400亿,企业端需求有所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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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6:01
友邦人寿全面启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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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港币柜台)及“81299”(
人民币
柜台);其美国预托证券(一级)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买卖,交易编号为“AAGIY”。 关于友邦人寿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人寿”)是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的寿险子公司,统一经营友邦保险在中国内地的寿险业务。友邦人寿拥有专业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并通过多元化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友邦保险于1992年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是改革开放后最早一批获发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营业执照的非本土保险机构之一,也是第一家将保险营销员制度引进中国内地的保险公司。2020年6月,友邦获批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0年7月,友邦人寿正式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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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6:00
跨市场分散风险,全球配置渐成流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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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台湾、韩国等多个市场,该基金
人民币
份额近一年收益率57.78%,自2015年2月3日成立以来的收益率达179.90%,年化回报超10%(均截止2025.8.29)。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有连云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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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9-15 15:11
人工智能驱动美股科技股走强,QDII基金提供低门槛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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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的国富全球科技互联
人民币
A(006373)为例,据Wind统计,截至9月8日,该基金近三年、五年回报分别达到102.19%、113.99%,自2018年11月20日成立以来,该基金累计回报达到303.87%,年化回报超22%。尤值一提的是,该基金在取得良好业绩的同时,回撤控制也优于同类,其近三年最大回撤和年化波动率分别为-22.26%和19.66%,同类偏股混合型QDII均值为-27.76%和21.90%。 专业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全球配置”正在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标配。一方面,从分散风险角度,海外市场与A股相关性低,全球不同市场与行业轮动有别,投资QDII基金有助于把握不同区域经济增长契机。另一方面,QDII基金能够投资不同于国内市场已有的优质标的,如投资范围包括美股的QDII基金可以参与美国科技巨头的发展机会,而诸多成熟市场如欧洲、日本、韩国,新兴市场如印度、越南等地的潜力企业,同样可借助QDII基金布局,挖掘更多潜在收益机会。此外,QDII基金交易简便,投资门槛不高,投资者能以较低成本开启全球投资尝试。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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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5:01
跨市场分散风险,全球配置渐成流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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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国台湾省、韩国等多个市场,该基金
人民币
份额近一年收益率57.78%,自2015年2月3日成立以来的收益率达179.90%,年化回报超10%(均截止2025.8.29)。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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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5: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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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人民币
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严控异地部门设立,完善异地部门管理制度,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异地部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将异地部门及其人员、业务等纳入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超过一个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得对外挂牌。 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承担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机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机制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者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变更需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信托公司应当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单独或者合并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信托公司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督促信托公司优先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机制,做好股权信息登记等工作,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管理要求审查股东资质,并落实反洗钱有关规定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信托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整改措施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信托公司在设定内部考核、绩效薪酬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审慎经营、职责分离原则,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制定本公司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内部控制风险较高的部门和业务环节,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要点和管理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管理职责。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首席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活动,并在人员、薪酬、独立性、调查权限、信息系统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境内外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防控为重点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同时加强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标准,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净资本管理、准备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及时识别并准确计量各类经营风险,确保有充足的风险抵补能力。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净资本管理机制,准确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及时补充资本和流动性,确保净资本充足。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完善固有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建立受托履职评估机制,准确计量信托业务风险,加强信托净资产核算,及时识别信托公司失责赔偿责任,足额确认预计负债。 信托公司应当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时,可不再提取。信托赔偿一般准备应当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关联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披露等管理职责,规范关联交易认定和定价,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开展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监管套利。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逐笔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业务清单。信托公司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并对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印章印鉴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鉴,严格用印审批流程,合规使用印章印鉴,妥善保存用印后的书面合同,防止越权和不规范用印,防范印章印鉴由控股股东等他人保管、控制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关联交易等信息。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约定开展信息披露活动,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业务设计、推介销售、服务定价、投资管理、利益分配等全流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信托以及不同委托人、受益人。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主动应对负面舆情并做好沟通,切实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 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信托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独立、专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信托公司应当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信托文件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逐项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出具意见,加强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并纳入年度三方会谈。 信托公司应当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提升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第五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二)固有资产负债业务。 (三)其他业务,包括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应当与其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具体业务品种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增加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还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二)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公司注资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信托类别、业务品种、信托登记编码;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清晰的意思表示。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明示信托业务的风险性质和风险承担原则。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销售资产管理信托产品、推介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人员、材料、代理机构、客户信息保密、营销行为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纳入内部考核和审计范围。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加强适当性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适配的信托服务。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和记录信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者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信托公司运用受托资金投资本公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为上述证券发行承销事项提供其他受托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审机制和评估机制,加强风险隔离,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当尽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并留存专业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和完整记录,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以及信托净资产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及信托净资产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每只信托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并向委托人、受益人说明具体收费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主要的费用项目和负债项目应在信托文件中列明或者明确告知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根据失责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七条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相分离。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编码和信托登记证明文书,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信托登记,提供并定期更新信托业务信息。 第五十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应当提交信托文件、信托登记机构出具的信托登记编码和信托登记证明文书等材料,向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手续。 财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并在有关财产证明上标注信托财产等信息。财产登记管理部门、信托登记机构及时互通共享信托财产登记信息和信托登记信息。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信托受益权进行集中交易流转的,应当在信托登记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办理资产管理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市场进行集中交易流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筹集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用于行业互助、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行业基金。 第五十三条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同业拆借、贷款、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开展贷款、投资等业务,不得垫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投资本公司发行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业务,可以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等。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二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二)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四)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五)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机制,加强合作机构准入、定期评价和退出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报告、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信托公司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阅、复制等方式,信托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对信托公司加强风险监测和早期识别预警,综合评估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并视情况依法实施早期干预措施,督促信托公司尽早化解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禁止性行为作为监测和检查重点,并根据职责责令信托公司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关联交易和受托履职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以穿透方式识别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托公司股东进行实地走访或者调查其经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管需要及时报送股权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报告等资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第六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根据信托公司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力,对不同级别和系统性影响力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定期通报所监管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行政处罚、风险状况等监管信息,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公约对信托公司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十四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禁止性行为作为重点,加强对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的问责。 第六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股东义务要求和承诺作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依法采取通报、公开谴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撤销行政许可等措施。 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并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更新,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可。 信托公司董事会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及更新承担最终责任。恢复和处置计划中限制股东分红和股东回拨红利的触发条件,以及回拨红利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予以明确。 信托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时,应当按恢复计划启动程序或监管要求实施恢复计划。 被认定为高风险机构、需开展风险处置的,信托公司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自救措施,依法吸收损失。对不履行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的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信托公司风险情况等,依法采取或协同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地方党委政府等有关方面采取妥善合理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六十七条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的,信托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不因此发生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促成信托公司重组的,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积极采取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十八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十九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七十条信托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信托公司债权人、信托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符合前述规定破产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七十一条信托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信托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信托公司破产清算。 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七十二条信托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该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公司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信托公司注销前,应当配合信托业务的新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同时废止。自施行之日起,信托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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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值、美降息预期强化的背景下,看好港股“追赶”行情,从“外卖叙事”回归“AI叙事”,关注汇集AI核心资产的港股科技。(来源:华福证券20250914《港股开始追赶?》) 产业方面,阿里巴巴近期催化不断:一是旗下高德地图推出“高德扫街榜”将发放超10亿元补贴,构建全新的线下服务信用体系,以全力支持线下餐饮及服务消费;二是9月12日阿里巴巴在港交所公告拟发行约32亿美元可转债,为其3800亿AI基建投资计划进行实质性资金筹备,此举彻底打消了市场对国内云厂商资本开支持续性的疑虑。(来源:华鑫证券20250914《看好港股补涨行情延续》) 【盘点港股的五大“例外”之处】 华泰证券指出,在当前全球的地缘政治和金融市场格局变化的背景下,港股有五大“例外”的特质,支持国内和全球资金继续增加港股的配置。 1、去美元趋势下,香港在亚洲、乃至全球金融体系中有独特地位。 2、近年来,香港资产的估值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均累积了较大差价,目前香港具有极大的成本优势。 3、创新能力+产业链优势,港股中极具全球竞争力的稀缺公司数量明显增多。 中国在诸多领域均有全球可比维度的顶尖公司,且大多分布在港股。华泰研究在2月13日发布的联合研究报告《谁会成为中国科技股的“七巨头”?》中筛选出在算力芯片、云服务、端侧智能和2B/2C应用在内7家公司,小米、联想、比亚迪、中芯国际、阿里巴巴、腾讯、美团有潜力成为代表中国科技行业核心实力的“七巨头”,均为港股上市企业。 4、港股的“例外”优势:海外上市中资股同时享受低国内成本和高海外收益。 5、香港估值会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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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值加速而“水涨船高”。 (来源:华泰证券20250914《港股有哪些“例外”之处?》) 看好AI产业链颠覆性投资机遇,认准全市场费率最低档的恒生科技ETF基金(513260),恒生科技作为港股代表性核心旗舰指数,软硬件兼备,综合覆盖科技各子板块(芯片电子、制造型硬科技等),更全面覆盖中国科技产业链,管理费仅为0.15%,较其他同类ETF显著更低,也是全市场唯一的管理费仅15BP的恒生科技ETF基金!恒生科技ETF基金(513260)还设有场外联接基金(A类:013127;C类:013128)方便7*24申赎。 一键布局港股科技,认准更“纯”科技属性的港股通科技ETF汇添富(520980)!标的指数聚焦TMT行业,不含医药、家电、汽车,AI属性更纯!前十大成分股合计权重高达82%,龙头含量更高!港股通科技ETF汇添富(520980)还支持T+0交易、不占用QDII额度,是投资港股科技赛道更为高效便捷的选择,一键轻松勾勒精华版的“科技版图”! 港股通科技ETF汇添富(520980)以下优势值得关注:1)相比港股科技板块其他指数,无医药下跌拖累!;2)相比港股互联网,受外卖拖累更小!且纳入国产算力等优质硬件!3)标的指数在AI方面占比更高,更契合当前科技行情!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别是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上述基金均属于中等风险等级(R3)产品,适合经客户风险等级测评后结果为平衡型(C3)及以上的投资者。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请投资者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以及集中投资于单一指数成分股的持有风险,请关注部分指数成分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请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运作风险、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等;以上产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有连云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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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9-15 14:40
港股午评:恒指涨0.29%、科指涨1.11%再刷阶段新高,新能源车及锂电池股强势,宁德时代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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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另加资本承诺及交割后的资本投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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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亿元,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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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亿元。 机构观点 招商证券:随着供需格局改善,中国经济周期有望迎来景气拐点。科技产业的资本开支和研发投入将逐步转化为企业盈利,成为新的增长引擎。在美联储降息预期升温的背景下,南向资金和外资有望持续流入港股市场。港股作为全球估值洼地,在未来基本面改善、盈利预期上修、估值修复的带动下,中长期上行可期。 华泰证券:在当前全球的地缘政治和金融市场格局变化的背景下,港股有很多“例外”的特质,支持国内和全球资金继续增加港股的配置。由此,对港股中期的相对表现仍充满信心。 中金策略:进入9月后,A股波动“如期”加大,港股沉寂已久后似乎又接过了“接力棒”,恒指站上26,000点关口,南向流入也再度加快。近期上行后,港股整体风险溢价进一步降至 5.1%,为2018年初以来最低。8月经济金融数据陆续出炉,市场争论也在加大,是关注基本面的弱,还是继续聚焦流动性的好?建议先看美联储降息,降息后可能会分化,因为仅靠情绪和流动性支撑的部分都已经兑现。中期看,有基本面的结构仍是稳健选择。此外,短期可能“输时间”但中期“不输空间”的板块也可关注。 中信证券:随着未来更多上市公司从国内敞口转向全球敞口,尤其是在制造环节中国企业不断将份额转化为定价权,传统的基于国内库存周期的经济分析已经不能全面刻画市场基本面状态;未来评价基本面和流动性是否匹配,要站在全球敞口而不是国内经济周期的视角去全面评估。与此同时,海外机构对中国资产的高度青睐态势愈发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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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9-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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