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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虚拟货币投资挖矿中的要点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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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就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
犯罪
。《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
犯罪
的,适用本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此类条款,是以属人或属地原则为连接点,确定了我国《刑法》的适用规则。 对于虚拟货币以及挖矿行为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有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前述规定在效力级别上,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也并未明确若中国公民在海外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是否适用该规定。因此,前述规定并不能限制中国公民投资海外矿场矿机进行挖矿的行为。 3. 从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基础上。从合同目的来看,中国公民购买矿机在海外挖矿,是为了让矿机产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际是为了通过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直接获取法定货币体系下的利益,最终达到其投资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矿机及其托管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事挖矿活动。若买卖双方因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无外乎是卖方不能/不愿再提供设备的购买、交付或挖矿服务,卖方起诉买方支付欠缴的电费,买方要求返还设备、设备款或要求卖方支付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等内容。这些当事人所追求的权益与我国打击虚拟货币投资及其挖矿活动的政策是相违背的。 小结 因此,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的角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合同无效的主流的裁判倾向。因我国自2013年起即制定相关政策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所以,矿机类买卖及托管合同是否签署在2021年9月3日之前或之后,并不会对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02我国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效力认定 上文中已提到,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还是占据绝大多数。并且,随着我国相关部分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自2013年起不断发文,严厉打击相关政策的态度,司法裁判倾向和我国不断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政策的态度上,总体来说是保持一致的。 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虽然大部分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合同无效,但也不乏有相关案例认定合同有效,且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所在地区以北京和上海地区为主,这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经验一直以来都在全国处于带头和借鉴示范作用。 接下来,本文分享两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论述此类案件合同有效性的。 案例一[2]基本案情: 张某向何某约定购买矿机和BSN币(虚拟货币“BSN币”,原被告均表示该币未上线即已下架),且张某于2019年9月13日起,向何某陆续支付矿机款和BSN币款。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以收到的矿机无法使用以及未收到BSN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何某退款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1)BSN币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由:根据2017年9月实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应当立即停止,现虽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上述投/融资型虚拟货币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确已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因此,应对该类行为以及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予以禁止。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因矿机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且并非仅能生成BSN币,不能排除也能产生其他虚拟货币的可能性。 本案一审由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 (1)BSN币买卖合同有效。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红某购买BSN币以及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同一审。 律师解读: 本案有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矿机买卖合同,一个是虚拟币买卖合同。 对于矿机买卖合同,两审法院均承认了矿机的财产属性。93通知发布于2021年9月,二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12月,因此法院判决并未因93通知的发布而对本案审理产生实质影响。 对于虚拟币买卖合同,两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中的关键,在于两审法院对94公告的理解不同。94公告内容所指向的是ICO(首次代币发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一审法院对该公告的内容做出了扩大解释,将“融资”行为扩大到“个人之间的虚拟币买卖”行为。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该对公告内容扩大解释,并且事实上,我国也未禁止个人之间持有或买卖虚拟币,因此,认为虚拟币买卖合同有效。 对于原告指出的矿机存在质量问题(灯不亮,无法使用),因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判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最终以是否交付为标准,判断货款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二[3] 基本案情: 杨某得知某公司拥有存储设备节点,公司承诺运行该存储设备节点可在即将上线发行虚拟币的服务器进行挖币获取收益。2021年5月15日,杨某与xx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存储设备销售托管合同》,杨某支付硬件服务器价款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兑现承诺的收益,承诺上线发行虚拟币的可供挖币的服务器没有上线,即便购买公司的存储设备,亦无法进行挖币;公司亦未兑换同等价值的FIL矿机给予杨某)。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公告之前,故合同有效。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故相关款项应予以返还。 律师解读: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理由过于单薄,通过对各地区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无论合同签署在93公告发布前还是后,并不影响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虽然该案系北京地区法院审理,但该案仅能视为个案,不具有普遍性的说理意义。 03挖矿合同无效,投资款能否追回?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站在买方视角,能否要求卖方返还款项,能够返还多少?己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站在卖方视角,如果自己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相关成本,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是否仍应向买方返还相关款项?这些是需要解答的问题。 1. 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案件会如何处理?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会有4种可能的处理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前两种是仅从程序上审查后(未经实体审查),直接作出裁定;后两种是实体审查后,法院作出判决。但是前三种处理结果,对应起诉方(通常是买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法院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任何实质上的处理。 根据我们检索的19篇案例,法院不予受理的有1例,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例,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0例。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便矿机类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不处理该案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并不小。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说理理由为: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大体为: (1)节能减排。“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挖矿”行为也进一步衍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
犯罪活动
、影响社会稳定。 (3)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宣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优化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双方本应对此有警惕,但双方仍继续就购买“矿机”达成交易,对于出现目前情形,双方均有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在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时,认定合同无效的说理理由,其实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也基本一致。 2. 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法院对于该类纠纷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案件处理结果可细分给三种: 情形一: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双方均应自担风险,那么对于买方来说,就应当承担已支付款项全部无法追回的风险。对于卖方来说,比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为买方挖币,但买方不支付矿机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卖方已付出的垫付电费的成本,同样无法追回。 情形二: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就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该情形下,法院认为,在93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下,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不去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损失,也应自行负担。【13304】 情形三:认为即使合同无效,进一步的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于情形二,情形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合理的。跟情形之下,法院审查的会更加仔细,查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个人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等因素。但遗憾的是,此种情形的案例较少见。在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10例判决文书中,仅占3例。 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4]:合同无效,但不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所对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矿机,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原告支付12万余元。被告将原告所购矿机交由案外人托管并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原告因后续(仅签订合同时的前3个月能够查看)无法在app上查看矿机挖矿所获得的积分,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返还12万余元货款。 律师解读: 该案例中两审法院的判决思路即对应了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 此案历经两审,有关认定合同无效,两审法院意见均一致。但由此产生的后果,两审法院的判法却截然不同:一审认为原告应自担风险,驳回了原告诉请;二审认为被告应当将货款返还。 根据我们的大数据案例检索,简单粗暴的直接驳回原告诉请确实是法院判决方式的一种,但毕竟矿机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程度并不相同,对买方而言,若诉请被驳回,考虑上诉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审法院均未载明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也未评判因合同履行,双方(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已付出的成本。根据判决书,双方对于矿机运行过一段时间是不持异议的,那么这段时间,被告为此必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案外人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这部分成本为多少?双方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负担?设备后续因为什么原因停止运行?因停止运行又导致被告产生了什么成本?被告是否对于设备停止运行有过错?若法院进一步的考虑各方按照过错比例负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案例四[5]:合同无效,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双方签署《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矿机并让被告托管三年,并支付费用19.8万。被告应在21年7月13日开始运行并提供BZZ挖矿服务。被告虽然为原告的服务器做好了机房上架、系统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至今未实际产出过BZZ币。被告也未将案涉设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9.8万款项及设备中断运行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应原告主张的设备运营损失,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为3万,考虑矿机仍由被告控制(据此划分双方过错程序),故被告承担2万,原告承担1万,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8.8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仅签署了一个合同,但实际存在矿机买卖及托管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在【案例一】中,法院对于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行了分别认定,但绝大部分案例都不会进行详情区分,本案也是。法院认为,《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目的是双方企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获利,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的思路分三步走。 第一步,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损失有多少; 第二步,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但是第一步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来认定,而是考虑各项合理性因素后(这也是实务中法院的通常做法)进行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例中,原被告实际损失远不止3万),同样,第二步也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酌定两方的过错比例。 总体上来看,在检索到的19份有效案例当中,该案例的裁判结果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4. 相关法律依据 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合同类型以买卖合同和(设备托管)服务合同为主。合同纠纷对应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二级案由,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对应在三级案由。换句话说,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其特别的,更为细致的规定。 但是,若此类合同被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则不会进一步适用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应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合同无效的案件而言, (1)若法院认为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已履行但当事人自身有过错,应自担风险,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履行情况如何),应当恢复原状,则判决支持原告(买方)返还全部货款; (3)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各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过错责任,则判决部分返还原告(买方)货款。 但目前比较尴尬的处境是,即使对于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会有以上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认识,可能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04挖矿合同纠纷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 1. 挖矿合同签订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93通知的发布及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前的案例中,(2022)京0115民初9524号判决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通知之前,故合同有效。但这是19个有效案例中唯一一例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其余均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案例中,均认定合同无效。 由此可得出结论,合同的签署时间,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效力的判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就不断发文,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相关平台的兑付和交易。 93通知虽然时间上发布于2021年,但通知的内容和此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是一脉相承,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处于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由此,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识,也是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法规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作出的判断。 2. 投资款用虚拟货币来支付,能否要回来? 先说结论:有争议。 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大体为:双方之间给付的“款项”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判决支持返还,如(2020)浙011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矿机托管给第三方运营,由被告代收矿机产生的比特币奖励,但被告代收后未给付原告,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我国并未明令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比特币仍可以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相对应的人民币折价款。 3. 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笔者统计的19份案例中,除去原告诉请中未涉及利息请求的以及法院连本金(矿机款)都未支持的(更别提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案例后,还剩下11个有效案例。其中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占6例;支持的占5例中,再扣减判决日期在93通知发布之前的2例后,仅存3例。 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利用“挖矿”行为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6],原告在合同无效中亦存在过错[7],投资者应自担风险[8],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已包括利息,不得重复主张[9]。 判决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合同有约定(且合同有效),合同有约定(注: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原告主张利息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笔者对此判决持异议)。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可存在资金占用损失[10]。 以上就是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梳理。司法实务中,因该类型案件仍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各地法院虚拟货币挖矿类的合同纠纷的裁判口径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案件,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思路也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我国监管政策的特殊规定,实务中,虚拟货币挖矿类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若最大限度的维护矿机设备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认定。 注释: [1]廖诗评:《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2](2021)沪0112民初15465号,(2021)沪01民终11624号 [3](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4](2021)粤01民终22072号 [5](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6](2022)粤01民终19334号 [7](2022)陕0103民初8275号,(2021)粤01民终22072号 [8](2021)湘0182民初13304号 [9](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10](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11](2022)浙0108民初552号 [12](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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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2
网红KOL发币让粉丝来分享红利 这事合法吗? 看Friend.tech Time Store如何玩转粉丝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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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
犯罪行为
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
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 所以,只要是中国人
犯罪
,或者
犯罪行为
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06 律师提示: Web3的世界,可以做很多内容的创新,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于区块链、元宇宙等的原因。从工信部和网信办2021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此也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但自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有关监管部门持续发文,对虚拟币的发行与交易,挖矿等均持否定态度。因此,Web3创业者在进行各种内容创新的同时,要切记勿触碰监管红线,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 [1] Friend.tech:浅析SocialFi赛道新贵 - LD Capital - Medium https://ld-capital.medium.com/friend-tech-%E6%B5%85%E6%9E%90socialfi%E8%B5%9B%E9%81%93%E6%96%B0%E8%B4%B5-203d43b61acb [2] friend.tech 投研报告:投资逻辑、价值评估与潜在风险 - Foresight News https://foresightnews.pro/article/detail/41588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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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2
红星新闻专访曼昆律所:深度解析NFT数字藏品“陷阱”5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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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及一家数字藏品平台,8名涉嫌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
被当场抓获。这起案件是当时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2024年3月,红星新闻从涉及该案的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在睢阳分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经警方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
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睢阳案受害者李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爱好者,他同时在多个平台购买数字藏品,还活跃在一个有多名数字藏品爱好者的社区内。李先生购买的数字藏品中,有的平台让他赚了钱,也有的平台藏品价格下跌导致他亏钱。据李先生介绍,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额的藏品后,如果藏品的价格出现了低于购买者购买的价格,用户就会亏损。用李先生的话来说,藏宝阁和其他让他亏钱的平台不同的是,“其他平台仍在运营,而藏宝阁的管理人员联系不上‘卷钱跑路了’”。 二、开启二级市场用“老鼠仓”套现获利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就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案,抓获7名
犯罪嫌疑人
,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蜀山分局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公司其实是一个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幌子的诈骗团伙,其谎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系“大师名作”,实际上都是来自一些普通画手的作品,甚至直接从互联网上截图、拷贝的图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无法适用于任何场景。公司运营团队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掌握内幕、承诺回购、限量发行等骗术造成饥饿营销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争相买入,并在平台开启的二级市场,渲染“数字藏品”的价值,利用投资客“追涨”的心理,鼓动投资客与投资客之间进行交易。 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再将留下来的份额“空投”到自己的自持账号上,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实现诈骗投资客钱财的目的。 蜀山分局警方已将该平台公司负责人、程序员以及客服人员等7人抓获归案,核实客户端用户100余人,亏损共计250余万元,公司非法获利40余万元。涉案
犯罪嫌疑人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三、虚增交易量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在这起案件中,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后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
犯罪
。主犯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安排多名业务员营造成功人士人设骗微信好友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投资数字藏品获得高额返利的诈骗案宣判。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安排多人作为业务员,添加好友营造成功人士人设。李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某数字藏品,并让业务员在购买的该数字藏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向微信好友推荐该平台,宣扬该平台无风险,获利高,吸引微信好友投资。欲待时机成熟则关闭该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占为己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等7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有人搭建黑平台骗钱被判刑十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02 数字藏品骗局五大套路 刘正要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数字藏品涉及的罪名中,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诈骗罪的,通常涉及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虚假宣传,承诺升值,部分数藏平台在销售数字藏品的时候会对外宣称产品能够升值,例如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或者承诺保底回购,如某个数字藏品的发行价为999元,平台承诺将来这个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跌破发行价时候,平台进行发售价回收。 二就是虚假上链,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能够真实上链,部分平台发布的所谓数字藏品并没有真实上链,消费者购买之后不能在区块链上查到。 三是老鼠仓或者拉盘行为,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宣称卖出1000份数字藏品,实际上对外只卖了400份,其中可能有600份都还在平台。后期平台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各种宣传造势,例如消费者群里有1000人,其中七八百人都是平台内部账号,通过账号之间的互动,营造某个藏品非常火爆的假象,从而炒高某个藏品价格,再将平台手里的600份全部高价抛出,平台获得大量盈利,被抛售的数字藏品价格迅速下跌。 四是增发,平台对外宣称为了提高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只销售1000份数字藏品,但市场上流通出来的却有2000份。 五是平台售卖的数字藏品画作对外宣称是某名家所画,但实际上平台只是随便找的某画师,并不符合它的IP价值。 在以上涉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的轻重程度不同,刘正要认为主要是根据涉案的金额确定。刘正要提到,诈骗罪的量刑一共有三档:第一档,诈骗金额3千至1万元(全国各省可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治安情况等制定该幅度内的标准,江浙沪、广东深圳等地区的立案标准是6千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档,诈骗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多数地区都设置在1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诈骗金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红林谈到,涉及刑事
犯罪
的数字藏品平台的负责人将
犯罪
的金额进行主动退还,那么这一行为在定罪量刑这方面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部分涉刑案件提到了平台开通二级市场,刘正要提醒说,一级市场是指发售的市场,是平台与用户的交易,二级市场是指平台开通了寄售市场,所有的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买卖,用户之间、用户和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开通了二级市场并不一定构成
犯罪
,只是开通了二级市场以后,会更加利于平台方进行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风险会较大。刘正要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二级市场中,部分平台方会假装买家或者卖家账号在市场里参与交易,此类账号的体量较大,平台方很容易通过这种方式去收割其他的普通用户。 03 如何勘破数字藏品骗局 一、购买前需确认平台八项资质 面对层出不穷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刘正要提醒用户在购买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平台的资质要求,包括: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 3.开通网站必须备案; 4.开通二级市场所需要的EDI许可证; 5.数字藏品上链所需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数字藏品需有真实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刘正要提到,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给用户,用户在购买此类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去相关合作方的对外宣传网站或账号上搜索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是真实合作。 04 曼昆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经常会被问到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被诈骗资金能否要回的问题,刘正要表示,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财物是可以依法返还的,但实务中因为很难全额追回用户的投资款,比如用户投资款被
犯罪嫌疑人
挥霍,一般情况是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投资比例返还。 刘红林进一步提醒,如果平台被判定为确实存在诈骗的
犯罪
嫌疑,那么用户第一时间就需要去报案,将相关经历、证据、在网络上查询的公司基础信息等材料作为报案证据,在律师的协助下做书面材料的刑事控告。除此之外,刘红林认为,部分用户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合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红林说,也有用户将数字藏品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员工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呈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相关部门将典型案例和
犯罪
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对于整个数字藏品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刘红林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此外,对于数字藏品发行方来说,也是正向引导,可以对发行平台的某些运营模式和对外宣传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刘红林认为监管机构在准入资质方面需要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官方发布的涉及合规经营资质的指导文件,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有价值的。其次是对于消费者和平台的纠纷,监管部门需要一个合理的应对机制,双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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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2
凭借“大逃杀”玩法爆火 潮玩宇宙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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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 那么,ICO和链游又有什么关系呢?这里我们还需要解释一下一个概念:流动性挖矿。 流动性挖矿(又称yield farming)是DeFi的一项关键功能,该功能允许人们通过在DEX或DApp上存款(或“抵押”)一种加密货币或代币以获取奖励,这些平台会向用户奖励另一个代币,这些代币之后可以无限制地抵押在相同或另一个DEX或dApp上。每种加密货币或代币都可以获得收益(例如储蓄利息),并且可以通过累计质押过程获得(就是“挖得”)更高收益[ii]。可以简单理解为“存币生息”,用户在交易所中投入代币,因为代币越多,交易所的资金可以获得更大的流动性,因此用户可以获得代币奖励。 平台为用户提供了间接的变现渠道,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其道具。潮玩宇宙的玩法中,用户通过法币交易,购买5张无聊猿卡后,就可以让无聊猿矿工开始挖宝石。宝石收益每天自动生成。另外,在平台内参与各种小游戏,需要在平台中购买世界币换勋章,赢家可以获得平台的勋章,宝石等奖励。如上文所述,这些勋章、宝石等道具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变现为法币。正是因为有了游戏中道具的变现渠道,从而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无聊猿卡,世界币,勋章等道具。 平台中发行的各类道具没有实体支撑,不具备真实价值。无聊猿卡等道具的销售可能会被视作一种募资行为。用户购买无聊猿卡,通过让无聊猿矿工挖宝石,玩游戏获取更多道具,都可以视为挖矿。但流动性挖矿的方式进行代币的发行、分配,并非向真正的挖矿一样(投入矿机,消耗电力,提供劳动力)存在挖矿成本,也没有能够让人认同的信任基础。因此,在平台内的挖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是通过吸收法币来获得项目方代币的方式进行发币募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风险三:平台进行法币与虚拟币的兑换,属于我国所禁止的活动 如上文所述,潮玩世界、奖券世界均为蜂群联盟旗下App。用户通过在潮玩世界App内的各种玩法得到的各种道具,兑换成金币后即可在相关联的“奖券世界”App中提现。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因此,根据虚拟货币相关政策规定,链游平台通过任何方式“出金”的方式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03 律师建议: 潮玩世界联名无聊猿等知名IP,创新各种玩法,且通过设置各类游戏机制,使各类游戏道具的产出和消耗可以得到一个动态平衡,确实是一款优质的国产链游,但即便是数字藏品平台的二级市场交易,在我国尚处于灰色地带,若链游项目直接可以通过游戏内代币/道具兑换法币,则会直接触碰监管红线,平台会存在极高的涉刑风险。 [1] 潮玩宇宙_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D%AE%E7%8E%A9%E5%AE%87%E5%AE%99/62726035?fr=ge_ala [2]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18670796[3] 什么是流动性挖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3553632854106062&wfr=spider&for=pc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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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1
3月11日晚间要闻盘点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在研究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进一步优化新能源车险的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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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
犯罪
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圳二手房周交易量呈现四连升 上周成交1094套 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统计,2024年第10周(3月4日至3月10日),深圳全市二手房成交量(含自助)录得1094套,环比增长0.8%。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指出,二手房周成交量呈现四连升,虽近期增长幅度有所减缓,但整体仍是上升势头。根据公开在售二手房源量数据统计,2024年3月11日,深圳全市共有54886套有效二手房源在售,较前一周增加1133套。 浙江:预计明年底九成以上农村基本实现快递物流“县到村一日达” 浙江省政府新闻办3月11日召开“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据介绍,预计到2025年底,浙江90%以上的农村区域将基本实现快递物流服务“县到村一日达”。 【重要公司】 京东推出AI全能服务包 免费生成图文、视频和直播 京东“春晓计划”推出“AI全能服务包”,各类AI工具免费生成图文、视频和直播,号称“帮助商家节省50%运营成本”。据介绍,商家可借助“开店AI助手”完成开店和入驻,京小智支持7x24小时自动接待,“羚珑”工具可实现秒级免费生成图片,“京点点”支持秒级免费生成文案,支持AI生成视频。此外,京东还支持免费数字人“智能代播”,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直播。 特斯拉德国工厂最快有望周一晚恢复供电 负责修复特斯拉位于柏林附近的德国工厂停运的电力公司表示,该工厂自3月5日以来一直停止生产,周一可能会恢复供电。该公司补充道,这取决于高压测试以及工程师的官方批准,预计这两项工作都将在当天进行。 阿里调整员工股权激励政策:新增“长期现金” 股权归属年度改季度 阿里集团发布内部邮件称,新财年绩效和年度激励已启动,为提高员工薪酬收入的确定性和流动性,集团对阿里巴巴(AGH)股权激励政策进行了几项调整。具体来看,主要分为激励工具的调整以及归属节奏的调整。其中,激励工具的调整方面,自新财年2024年4月1日起,新授予的绩效、晋升的股权激励将调整为“股权+长期现金”的组合方式,每个业务将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政策。归属节奏的调整方面,自2024年4月1日起新授予的绩效、晋升授予,将加快归属和发放频率,由原来的年度归属调整为季度归属,每满一季度归属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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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1
河南: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最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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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
犯罪
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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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1
中国突传重磅监管消息!比特币史上首次触及7万 全国人大代表:迫切需要完善虚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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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
犯罪活动
的青睐,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虚拟货币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江帆指出,由于虚拟货币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 他续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准则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主观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处置出现了法律适用缺失、强制措施不完善、变现程序存疑等现实难题。 “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如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国家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江帆指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和监管,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 他称,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国监管机构进行跨国合作,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增加了扣押、冻结的难度。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确保在扣押、冻结期间的资产安全,避免价值损失。虚拟货币的隐蔽性、虚拟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经办人员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出现转移、私分等问题。 他提到:“虚拟货币在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 他称,刑事案件中查获的虚拟货币的变现其实可以顺应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其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予
犯罪嫌疑人
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由此给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虚拟货币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导致了当前对虚拟货币处置的模糊、灰色地带,也埋下了多重隐患。 “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中国当前并无涉案虚拟货币的具体处置规范性文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尚未明确规定。”江帆指出,实践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决司法办案难题,司法机关大多是委托民间科技企业代为处置虚拟货币,代处置公司将虚拟货币出售,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变现成本过高、处置过程难监管等问题。同时,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问题发生。 “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要明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依据。”江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已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虚拟货币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财产属性已为民法典所认可,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对此,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
犯罪
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明确虚拟货币处置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备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江帆认为,首先要制订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估价、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规定,如《办理虚拟货币
犯罪案件
虚拟货币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虚拟货币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并提供专业的金融领域的建议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其次,要构建公正透明的虚拟货币变现机制,”江帆指出,经相关部委审批设立特许经营权主体,要明确其特许经营范围为虚拟资产、虚拟货币、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加密金融产品等的司法评估与处置,合法合规地开展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同时,要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可作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规范涉案货币的先行处置程序,完善先行处置的审批模式,在本人同意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引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机关先行处置的监督力度。 江帆称:“同时,还要搭建涉案虚拟货币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他认为,要通过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实时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
犯罪嫌疑人
在自愿同意将虚拟货币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扣押虚拟货币的去向和当前的状况。 未来一周,比特币能否达到8万美元? FXEmpire分析师Ibrahim Ajibade表示,3月8日,比特币价格首次突破70000美元大关,创下历史新高。在短暂回调后,比特币于3月10日周日再次短暂收复这一位置。但这两次,多头都未能建立起稳定支撑位高于令人垂涎的70000美元区域。 最近,比特币链上数据趋势表明,投资者情绪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可能是回调背后的关键催化剂。 下面的Santiment加权情绪图表衡量了知名加密媒体渠道对某个项目的负面提及和正面提及之间的差异。 (来源:Santiment) 从上图可以看出,自3月8日以来,比特币加权情绪一直呈下降趋势。截至3月10日,比特币加权情绪现已跌至负值区域,接近0.4%。 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社交媒体平台上对比特币的评论目前以负面为主。 这就产生了这样的假设,当一项资产清除多年阻力并达到比特币价格上周创下的历史新高时,许多战略投资者往往对重大回调持谨慎态度。比特币空头可能会利用投资者的不安情绪来尝试在短期内下跌价格。 根据当前的社会情绪动态,比特币投资者似乎存在短期悲观情绪。这表明短期内回调至60000美元的可能性大于上涨至80000美元的可能性。 历史累积趋势表明,比特币可以在65000美元上方找到重要支撑,特别是如果周一比特币ETF交易时段开盘时市场需求激增。 Into The Block资金流入/流出图表显示,441360个地址以65290美元的平均价格购买了345110枚比特币。如果这一大群持有者捍卫自己的头寸,比特币就可以避免大幅下跌。 (来源:Into The Block) 但如果该支撑位失守,价格可能会转向60000美元。 从好的方面来说,如果未来一周ETF流入进一步增加,比特币价格可能会升至8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75000美元里程碑的下一个心理阻力可能会对比特币牛市反弹构成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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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4-03-11
余承东、何小鹏等人在李想朋友圈下留言支持:用光明反击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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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表示对于事件中存在的有组织违法
犯罪行为
,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并决定开始反击。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余承东、何小鹏等业界大佬纷纷留言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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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3-11
海外代投ICO项目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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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
犯罪活动
。 01 ICO项目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将区块链项目转向ICO监管政策较为宽松的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美国等)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02 国内投资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股票证券市场的首次公开募股),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风险提示: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即投资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1]。 03 为何代投方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传销币,根据(2017)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诈骗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调的是骗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即代投方)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诈骗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
犯罪
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1] (2021)京03民终14106号、(2019)鄂0106民初2042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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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10
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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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涉嫌非法经营
犯罪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1 牵一发而动全身 2023年12月24日,据多家官媒报道,青岛市公安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158亿元。抓获的74名嫌疑人遍布全国17个省市。 虽然本案中多名虚拟货币承兑商/U商被抓获,但最初案发并非是因U商。 据报道: “这1000多个账户的流水每天超过300万元,总交易金额高达20多亿元。这些资金存在全天候、高频次操作,快进快出等特征。 这些账户都是通过网银或者手机银行操作,操作地址在境外,但这些账户的开户人都没有出过境。”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金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非法换汇服务,涉嫌非法经营
犯罪
。 那么,金某涉嫌地下钱庄交易,为什么牵扯到了U商呢? 据报道: “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金某有大量资金集中转移到李某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而且这些资金只进不出; 李某是一家县级城市纺织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她名下关联和掌控的第三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却高达50多亿元,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为此围绕她的交易对手展开审查,发现李某的另外一个身份其实是一名专门从事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李某等U商所从事的交易是“搬砖套利”,即:通过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在该案当中,因警方对地下钱庄的侦查工作,顺藤摸瓜,抓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U商。 据报道: “我们收了人民币,在李某那里买了泰达币,然后用泰达币买了各种虚拟币,然后把虚拟币搬到外国的交易所平台,在交易所炒币后,赚取炒币差价后,然后再卖掉变成当地货币给客户; 好多人做这种换汇,我给‘客人’换汇,赚取汇率差,利润是在千分之三到五。” 02 邵律师评析: 广东高院和这次青岛警方发布的两则案例,还是有一些共性存在的。 广东省大埔法院判决U商因买卖虚拟货币犯非法经营罪,广东高院在发布这则案例时,对于案情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并没有告诉大家,买卖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犯刑法当中的非法经营罪?且其文章标题取名《这种差价,不能赚!》,这说明,无论是内容还是标题,法院对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否定、消极的态度: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获利的模式,不允许!另外,大埔法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提到该案是否有外汇局的参与办理,但主审法官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外汇”。 (这也可能是巧合)就在短短8天后,各大官媒发布消息,青岛警方破获虚拟货币承兑商参与的地下钱庄案,再次提到U商在他人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换汇作用。并且该案是公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执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所以结合这两个案例,邵律师做一个大胆的预测: 1、此后涉虚拟货币承兑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 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与此同时,由于虚拟币的支付的高效性、匿名性等特征,虚拟币也越来越广泛的成为了网络灰黑产的支付工具。 尤其是网赌、电诈等
犯罪分子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早早的将大本营转移到了缅北等国外地区,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以及将虚拟币兑换成外汇,也成了此类群体的刚需。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内U商能接到的大金额的、批量的订单,也必然是以此类为主(普通炒币的哪有如此高频的兑换需求)。人民币→虚拟币→外币,人民币被U商们在交易所中的买入卖出进行流转,终端兑换为外币,在这客观上确实对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外汇局不出手不行了。 2、因涉及到外汇局的参与,U商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从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常见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U商通过虚拟币交易赚差价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不少全国各地的警官朋友加到本人的微信与本人做探讨。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罪当中的“经营行为”?“买卖行为”一定等于“经营行为”吗?刑法当中并未对什么是“经营行为”做出定义,如果U商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仅是短暂性的,低频率的(但买入卖出数额和获利额极高)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呢? 其次,根据我国政策,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所以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币”的概念,不能认定为外汇,也就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下述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及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应立案追诉。但实践中,如果A行为无法定罪,那么以B行为入罪,也有可能存在(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及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因内心被恐惧所支配,未必会陈述全部完整事实,司法机关未必能够清晰区分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是倒买倒卖、变相买卖、私自买卖、还是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但这决定了行为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
犯罪
,相关概念区分详见《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
犯罪
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但如果司法实务当中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U商被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基于理论基础的辩解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3、越来越多的U商会因牵扯到地下钱庄而涉案。 地下钱庄类违法
犯罪活动
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虚拟货币作为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具备天然的优势。例如,2019年甘肃特大地下钱庄案,2021年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
犯罪
“歼击21”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经侦系统“夏季行动”打击地下钱庄“十大战役”等等。 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当中也多次讲过,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即使U商不明知自己经手的资金或虚拟货币是不是地下钱庄流转而来,但因侦查机关在打击其他违法
犯罪活动
时追踪虚拟币/资金流向,必然会查到“工具人”U商。即使没有被定非法经营罪,刑法当中总有一项罪名可以定,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等。 写在最后: 买U卖U并不违法,这行只能挣点“搬砖”的辛苦钱,如果订单量大且长期稳定,U商说自己主观不明知对手方涉及地下钱庄,可能也很难令承办人员信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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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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